时间:2024-04-23
2015年12月,时任天津立达(集团)总经理任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天津市纪委调查。在组织审查期间,他交代说,2014年9月初,总经理助理、资产部部长崔荣齐送给他150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期间,他才得知,这笔钱是崔荣齐在融资中倒出来的。
天津立达集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任某曾经与崔荣齐在财务处共事,关系一向很好。2007年任某担任集团一把手后,崔荣齐的职务也节节高升,直至坐上集团总经理助理、资产部部长兼子公司滨海投资总经理的位置。作为资产部部长,崔荣齐主要负责指导集团下属融资,搭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作为立达总经理助理,他还负有协助任某做好资产、股权及融资工作的职责。
对于崔荣齐为何能从融资项目中倒出资金,任某回忆道,2014年期间,立达有一笔融资2.8亿元理财计划,即将于8月份到期,必须刚性还款。以任某为董事长的领导班子要求资产部限时完成还款任务。因此,2014年3月起,崔荣齐和资产部副部长石伟,四下找其他金融机构再融资。同年6月,崔荣齐、石伟经金鼎中介公司联系,山东某银行答应向立达提供借款人民币3.45亿元。崔荣齐向任某汇报说,融资成本包括银行融资借款利息和财务顾问费两个部分,经初步谈判,总成本年化率12.5%。其中包括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支出的中介费。崔荣齐还拿出一份草拟的协议书,其中载明,财务顾问费年化率为2.5%。任某大致看了协议后提出:“把中介费再往下压一压,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他还关照崔荣齐和石伟,在与中介公司谈判时,给立达公司让利0.5%,解决几十万元费用。2014年8月27日,山东某银行与立达公司正式签订融资合同,银行提供借款3.45亿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年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9.65%。大功告成后,任某口头上曾提过给予资产部适当奖励,之后,资产部并没有向集团上报过关于奖励的申请。经理会上也没有讨论过如何奖励。至于崔荣齐倒出资金的细节,任某称他全然不知。
根据任某的交代,提供了一条指向明确的重大线索。因崔荣齐是非党员身份的国企高管,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移送检察机关。于是,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迅速展开侦查。在谈话时,办案人员直奔主题,崔荣齐则一口咬定,送给任某的150万元是从资产部的小金库融资奖励款中支取,别无其他行为。
资产部副部长石伟负责融资抵押等相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是3.45亿元项目的关键人物,反贪局决定从他的身上突破。2016年1月13日,石伟被传讯的当天,即竹筒倒豆子交代了始末。
3.45亿元融资项目是崔荣齐和石伟一起去山东,与省行行长历经数轮谈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年化利率为9.65%。由于该项目最初由金鼎公司提供信息,他们又向金鼎公司压价,中介费从年化率2.5%降为一次性给付655.5万元,双方明确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但金鼎公司事先申明,不提供发票。这样,该项目实际融资成本的年化率为10.65%,与第一轮谈判预期的总成本年化率12.5%相比,节省了1.85%的费用。石伟去山东某银行办理手续前,在资产部办公室与崔荣齐商量具体的操作流程。崔荣齐告诉石伟,任总表示要重赏资产部,接着又说道:“老任虽然口头上说重奖,实际上也给不了什么。这次融资中介费率,你算一下确定个比例,从中介公司倒点钱出来咱自己瓜分。”
之后,资产部按照财务顾问费年化率2.5%,金额为1725万元做了方案。加上与山东某银行确定的年化率9.65%,合计总成本为年化率12.15%。该方案得到了立达集团的认可。不为人知的是,在财务顾问费项上的差价高达1069.5万元。
由于金鼎公司不提供发票,为顺利倒出资金,崔荣齐决定向某财富公司设计好资金走向线路,算好金额。之后,请人拟好三份财务顾问协议:第一份是立达与财富公司的财务顾问协议,显示财富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1725万元;第二份是财富公司与融资中介方金鼎公司的财务顾问协议,显示金鼎公司收取服务费655.5万元;第三份是财富公司与达里克公司的协议。这份协议显示,达里克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950.1万元。崔荣齐带着事先拟好的三份财务顾问协议书,找到财富公司经理柳凯,告知其从中收取通道费后,将其中的655.5万元汇入金鼎公司账户。950.1万元汇入达里克投资公司账上。
与柳凯确认后,崔荣齐将三份协议盖上财富公司的公章,分别与立达公司、金鼎公司、达里克公司签署。紧接着,立达转账1725万元,财富公司扣除119.4万元的税金和通道费,先后将655.5万元汇给金鼎公司,950.1万元汇给达里克公司。其中,达里克公司在与财富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收到财富公司汇入的950.1万元,扣除税费和好处费150.1万元后,剩余800万元先以股东分红形式分别转入三名员工的账户。
通过虚列财务顾问费,兜兜转转,立达公司的1069.5万元被蒸发。
经核实,相关工作人员从不知道资产部设有小金库。那么,扣除税金和通道费后的800万元流向了哪里?
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发现,2014年9月,倪某的工行卡分别收到达里克员工账户转入的800万元。之后,从9月14日到9月26日,倪某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分多次向崔荣齐的家人转入600万元。2014年9月17日、18日,石伟的家人分两次从工商银行账户收到倪某网银转账共200万元。
在证据面前,崔荣齐承认虚报财务顾问费的事实,但他辩解是领导承诺的融资奖金。其中,送给任某380万元,自己实得220万元,“2015年下半年期间,任某打电话告知自己被查,我又将220万元送到任某家中。”崔荣齐声称他最终并未落下分文。对此,任某予以否认。
2017年12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荣齐、石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崔荣齐、石伟系共同犯罪,崔荣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石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石伟依法减轻处罚。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崔荣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石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崔荣齐、石伟退缴赃款人民币863.5万元,发还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
崔荣齐、石伟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崔荣齐上诉称,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所得款项是领导答应给的奖金,且已全部退还给任某。崔荣齐、石伟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通道费及税金应从涉案数额中扣除,崔荣齐辩解没有犯罪,石伟提出量刑过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崔荣齐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辩护意见,经查,崔荣齐作为立达公司资产部部长,为公司融资是其主要工作之一。崔荣齐在为立达公司融资3.45亿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财务顾问费数额,将公款倒出非法占为己有,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崔荣齐提出其所得款是领导答应给其的奖金问题,经查,任某证实口头提过给予奖励,但也是按公司制度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实施应从公司的奖励基金里支付,且经过集体讨论才能确定。公司财务人员亦证实,奖金的发放流程,应由人事部门出工资条,发到员工手中,然后财务部门将钱转入员工工资卡。崔荣齐未经正常的经理会讨论,也未经财务部门发放,私自套取公司资金,所称系公司对其奖励的辩解不成立。第三,关于崔荣齐、石伟提出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及支付通道费及税款应从涉案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以及崔荣齐称将所得600万元分三次交给任某,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崔荣齐在套取资金过程中支付的通道费及税款是本次犯罪的成本,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石伟明知崔荣齐侵吞公款,仍参与犯罪,其应对共同犯罪数额负责。崔荣齐称将所得600万元交给任某无证据证实,均不成立。第四,关于石伟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13日出具材料,说明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石伟涉嫌经济犯罪。石伟并非主动投案,且在石伟到案前办案机关已掌握了石伟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石伟系在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上述规定,其行为不属于自首。第五,关于石伟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石伟伙同崔荣齐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及石伟系从犯的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石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量刑并无不当。
2018年6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崔荣齐、石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崔荣齐、石伟作为国企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他们为其贪婪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值得注意的是,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并非个别。呈现出“集团式”腐败,窝案、串案现象突出的新特点。涉案人员身居要职,大多利用负责对外经营、管理职务之便或财务管理上的漏洞,采取截留、收款不入账、冒名、伪造、私存、虚列支出、虚高成本等手段,对公款予以侵吞和挪用,必须依靠制度和法律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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