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近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阳集团)及韩海等合同诈骗案二审审理经过。本文向您披露事件背后的真相,为您揭开这个曾经的明星企业堕落后寄生生存的种种伎俩。
寄生是指两种生物在一起生活,一方受益、另一方受害。从表面上看,这两种生物是一种伙伴关系,但两者间却并不平等,一个永远在付出,另一个永远在索取。现实生活中,寄生不光存在于活生生的人或动物之间,还存在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
当今社会,企业、个人相互之间进行各种互利合作,是整合资源、扬长避短、促进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也好,企业与个人之间也罢,双方合作的基础一定是互利共赢。然而曾经的农业龙头企业金紫阳集团为了维系企业的发展,却在其前法定代表人韩海的精心策划下,专门做起了让自己只赚不赔、合作方只赔不赚的买卖。两年半时间内,先后有一家保理公司、一家银行、280余名普通群众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陕西省大荔县是陕西关中地区有名的农业强县,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也孕育出了一批农业类重点龙头企业,金紫阳集团就是其中一个代表。金紫阳集团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金1.5亿元人民币,集团总部位于渭南国家科技产业园大荔核心区,是陕西省集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销售、粮油贸易为一体的大型民营粮食物流企业,总资产超过5亿元人民币。
(图/视觉中国)
一家曾经的农业龙头企业为偿还巨额债务,竟然使出各种“只进不出”的寄生歪招,短短两年半时间内四处“吸血”3.66亿元,保理公司、银行、数百名群众纷纷躺枪。是谁导演了这个明星企业的巨额骗局?这个企业的命运又将何去何从?
金紫阳集团成立后依托当地的农产品资源优势迅速成长,发展壮大。2006年以来,公司先后被渭南市人民政府、渭南市农业局评为“渭南市优秀民营企业”“渭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08年11月被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农业厅评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度成为陕西省农业类明星企业。
但到了2012年,这家曾经的龙头企业因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加之自身经营不善,欠下了巨额的银行贷款和单位欠款。企业当时的负责人韩海不愿意企业坐以待毙,想方设法让企业起死回生。那么,韩海是怎样挽救自己的企业呢?准确地说韩海是用“寄生”来维持企业生计。
在韩海的精心策划下,短短两年半的时间,金紫阳集团净“赚”3.66亿元,并一度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之所以“赚”字要加引号,是因为韩海等一伙人没走正道,不是通过正当生产经营发展企业,而是通过损害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办法,挽救自己的企业。然而最终他们的所作所为非但没能挽救企业,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就这样,一个曾经的农业类龙头企业最终成了四处诈骗钱财的寄生虫。诈骗来的钱虽然短期内维持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但维持得了一时,维持不了一世。2014年10月20日,就在韩海一伙人因诈骗巨额财产锒铛入狱的同时,金紫阳集团发生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瘫痪。事件发生后,大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处置相关问题。同年底,大荔县人民法院宣告金紫阳集团破产还债。
韩海为什么能够这样神通广大,合作方为什么甘愿做起只赔不赚的冤大头呢?原来韩海的骗术相当高明,且花样繁多,令人防不胜防。
我国保理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2014年3月,韩海通过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的刘冬介绍,结识了中泰信托业务部经理徐莉,准备办理金紫阳集团向中泰信托融资的业务,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公司)是一家保理公司,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理)是其全资子公司。中泰信托跟金紫阳集团合作失败后,徐莉遂将该业务介绍给陆家嘴公司,后该公司交由平安保理具体负责。在审阅了徐莉转来的金紫阳集团融资业务的基础资料后,平安保理决定承办该保理业务,但要求金紫阳集团提供国企担保。
韩海在明知国企不能为金紫阳集团担保的情况下,为得到该保理款项,安排金紫阳集团员工黄文、付云龙、董志琪三人分别冒充西安中谷中实国家储备库(以下简称中谷中实)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财务经理,鞠照刚冒充中国外运陕西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财务经理布下骗局。
韩海要求上述人员熟悉各自所冒充公司的状况,并指使付云龙制作了相应的名片,私刻中谷中实公章,指使程荣斌私刻渭南粮食储备库、中外运公司公章。
经过精心策划后,几份子虚乌有的相互关联的购销合同横空出世,具体内容为:
1.中谷中实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向金紫阳集团购买总价为3.33396亿元的玉米13.72万吨的粮食购销合同,付款期限为金紫阳集团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80日内。
2.金紫阳集团于2013年10月13日与新疆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储粮公司)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约定金紫阳集团从新疆中储粮公司购买50万吨玉米。
3.金紫阳集团于2014年8月8日与新疆万年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丰公司)签订棉油销售合同,约定金紫阳集团以1.5亿元从万年丰公司购买2.8302万吨三级棉油。
韩海深知,如果仅仅纸上谈兵,光有合同骗不了人,得有实物为证。于是他又处心积虑地策划起了张冠李戴的实物骗局,分别在渭南粮食储备库、中谷中实、中外运公司内部寻找办公点,蒙骗平安保理考察组人员。
前期考察后,2014年8月1日,平安保理指派金国代表公司同金紫阳集团签订了一份金额为2.5亿元三方保理合同及其他合同,约定平安保理向金紫阳集团提供购买新疆中储粮公司、万年丰公司粮油款项的融资,中谷中实将购买金紫阳集团玉米款项直接支付给平安保理,中外运公司、渭南粮食储备库对该保理业务提供担保。同日,韩海指派金紫阳集团员工张伟冒充渭南粮食储备库办公室主任,与金国签订担保合同。
平安保理签订保理合同及担保合同后,依约于2014年8月5日向新疆中储粮公司账户汇入保理款1亿元,于2014年9月7日向万年丰公司账户汇入保理款1.498亿元,该两笔资金被韩海通过他人转回金紫阳集团账户。韩海将所得赃款用于支付万年丰公司手续费84.91万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平安保理),归还金融机构贷款8600万元,支付利息及费用1141.78万元,拨付下属公司周转金1352.03万元,归还业务单位、个人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966.14万元,支付经营费用835.14万元,共造成平安保理2.48951亿元无法追回。
2012年5月,金紫阳集团在韩海召集下多次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及总裁会议,并决定在集团内部申请成立粮食银行,由农户将粮食就近存入粮食银行,粮食银行按照基准兑换率折算成对应的成品粮油,以减少农户存储粮食的损失,并整合粮食资源。
陕西省渭南市粮食行业协会接金紫阳集团成立粮食银行的申请后,要求金紫阳集团粮食银行按照“农户把粮食存储到开办粮食业务的购销企业中,粮食所有权归农户,管理权在粮食银行;粮食企业根据农户要求,坚持随到随取,将存储的粮食兑换成成品粮油、出售、取回”的原则进行经营。
但金紫阳集团在实际经营时,却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扩大粮食银行经营范围,以出具等额票面数量的粮食储值券(粮食储户持储值券可兑换票面记载的同等量粮食或将粮食销售给粮食银行)的形式开展存款业务,并采取内部职工宣传、散发宣传单及以免费在金紫阳集团下属企业一日游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粮食银行。
为吸引投资者的兴趣,金紫阳集团承诺以月息1.2分、1.5分的利率吸收社会资金。在高额利率的诱惑下,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内,粮食银行面向社会从方强等668人处吸收存款达1.017316亿元,其中退还本金6033.9288万元,支付利息942.342255万元,致方强等284人3687.347099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2013年5月30日,金紫阳集团以收购粮食为由,向中国银行渭南分行(以下简称渭南分行)提出2亿元贷款申请。随后韩海安排他人私刻中央储备粮蒲城直属库(以下简称蒲城直属库)公章,伪造金紫阳集团从蒲城直属库购买价值3000万元粮食、从大荔荔丰粮油公司(以下简称荔丰公司)购买价值5000万元粮食的《粮食购销合同》,并谎称陕西省储备粮华县直属库(以下简称华县直属库)仓储在该集团内的粮食为金紫阳集团所有。
渭南分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就以这批粮食作为质押物与金紫阳集团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与该公司及中海集团物流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由物流公司对质押的粮食进行监管。
在此基础上,渭南分行于2013年11月与金紫阳集团签订了借款8000万元、期限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2013年11月向金紫阳集团发放贷款8000万元,分别汇入金紫阳集团指定的账户,其中转入蒲城直属库3000万元,转入荔丰公司5000万元。
事后,汇入荔丰公司的5000万元大部分被韩海分别用于归还金紫阳集团拖欠的借款和货款等,小部分被用于公司经营。截至案发,造成8000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在骗取平安保理2.5亿融资款的过程中,为了确保保理融资万无一失,韩海还一手导演了一场诈骗案中的行贿案,主动向平安保理考察组成员金国行贿,并把对方拉下水。
也许是命运的安排,金国是2014年4月才到平安保理上班的,当时任华东区总监,金国刚到公司上班就接到了这个后来被证明是一场骗局的保理业务。金国是个30来岁的年轻人,而且接到这笔业务时到公司上班才一个月。
金国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刚到保理公司上班就遇到了这个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并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保理业务。事实证明,是经验不够和对业务的不够熟悉、对融资资格审查的疏漏,最终导致了巨额骗局的发生,而金国自己也因为在办理业务期间收受百万贿赂而身陷囹圄。
2014年6月至9月间,韩海多次向平安保理考察组成员、该保理业务具体经办人金国承诺保理业务成功将给其感谢费。在平安保理发放2.498亿元保理款项后,韩海于2014年9月9日向金国行贿100万元,案发后金国家属向侦查机关退还赃款100万元。
金国供述称,5月份的时候,徐莉向自己推荐承揽这笔业务,说这笔业务本来是中泰信托自己发行信托计划做的,但因信托计划发行失败了,所以找他们公司做,还说这笔业务没有问题,他们介绍这笔业务只收取中介费用,其余的就交给他们公司了。
收到平安保理1亿元保理款后,韩海就打算向金国“表示表示”。2014年9月,金国来金紫阳签第二笔1.498亿元融资款文件时,韩海把金国叫到自己办公室,对金国说听说他要结婚了,要包个红包表示一下。金国说小金额的可以,大金额的不收。
9月7日,平安保理的第二笔融资款全部到位后,韩海打电话给金国,叫金国把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发给他,称要包个红包给他作为结婚礼物。金国说不要打的太多,意思一下就行了。后韩海让公司出纳闫茜给金国的银行账户汇了100万元。
金国收到汇款后,觉得数额太大,还特意打电话给韩海,提出要退给他一部分。韩海说金国为这笔业务操心了,这是一点心意,电话中就不多说了。
韩海在归案后供述称,金国在考察和签订合同时审查尺度放得比较宽,如果较真一点的话,这笔融资款中这么多假冒人员和私刻的印章肯定要露馅,金紫阳集团也不可能融到这笔资金。
2017年6月1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金紫阳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分别以被告人韩海、付云龙、鞠照刚、董志琪、黄文、张伟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三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免予刑事处罚,并处八万到5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被告人金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金国、付云龙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付云龙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
针对金国的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金国作为平安保理的员工,在具体经办金紫阳集团业务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金国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第一,金国是平安保理华东区业务总监,在向金紫阳集团发放融资款2.498亿元业务中是项目经理,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且金国明知韩海给其100万元与其负责的保理业务有关而对该款予以收受,应认定金国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上诉人金国关于该款系借款的辩解,仅有利害关系人证言,且上述言词证据与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矛盾,不足以采信。
第三,韩海在不认识李明星的前提下,给金国提供的李明星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作为给金国的事后感谢费,这100万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韩海并未将此款中的4万元借给李明星;
第四,上诉人金国虽经侦查机关电话传讯主动到案,但其始终供称涉案的100万元是帮朋友李明星的借款,并未如实供述受贿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金国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但原审对金国判处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上诉人付云龙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判决,改判上诉人金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