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赵笛舟
◆摘 要:在行动哲学分析的论域里,虽然众多理论家对集体意向性的本體论地位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理论家们更愿意接受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某些意向活动确实存在着内在的集体性特质。如果以胡塞尔现象学为基础,当前对个人集体意识与行为的讨论的基本前提及框架,能否完全恰当的出现在胡塞尔现象学的研究与评估历史中?本文对集体意向的论域、非现象学的“集体意向性”理论以及胡塞尔的观点进行了讨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动哲学;胡塞尔现象学;集体意向
约翰·塞尔认为,以自然因果性范围为基础,人们绝对相信化学事实和物理事实的实在性,其实人有意识的社会行动也可以构成某种客观事实,在人类的各种生活场景中,都可以证明这种客观事实的存在。这种观点并不只有约翰·塞尔一个人关注,不论是在欧陆哲学传统中,还是在当代英美哲学框架内,越来越多的哲学研究者,以自身的哲学视野为出发点,对“社会本体论”这个重要的哲学论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寻找解决的方法。
一、集体意向的论域
根据约翰·塞尔提出的理论观点,之所以事实构建会具备客观性和有效性,是因为事实构建完全建立在“我们相信”的基础上,基于此,构成社会行为和社会事实的基础性条件,就是需要具备“我们相信”这个观点,该观点属于一种集体意向。什么是集体意向呢?它是一种人类社会普遍现象的概念表达,是一种社会共在的意向性,如相视而笑的两个人、政治活动、货币交易等社会行为。从个人直觉角度上讲,相对于单独个体对同一个目标的追求,社会大众共同追求同一个目标具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某一科研机构,一个人与其他同事协同合作从事科研,这种集体对目标的追求,在直觉上与个人单独从事科研有着很大的不同,个人单独从事科研仅凭自身的兴趣爱好以及对利益的衡量。以直觉为基础,根据我们把握的事实,进入到理论家们所提供的语境中,当然这些理论家都对集体意向性概念提出了支持。我们发现除了欧陆哲学传统中的经典社会理论家,包括马克思·韦伯、戈奥格·西美尔等,对集体意向多有论述之外,即便是后期逐渐兴起的现象学传统同样对集体意向进行了多次论述,特别是在当代哲学领域的前沿,在当代行动分析哲学中,除了发现集体意向与现象学领域存在着诸多的交叉点之外,还发现在这两者之间还有可能发生深刻的理论共鸣。
二、非现象学的“集体意向性”理论
在行动哲学分析的论域里,虽然众多理论家对集体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理论家们更愿意接受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某些意向活动确实存在着内在的集体性特质。当个人在行动时,会有这样一个意识,那就是其行动是建立在大集体意义上的行动。个人的行动与集体内其他个体的行动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个人所在的集体,所有集体成员有着共同的行动目标,也可以说在这个大集体当中,所有人员有着相同的价值观。那么问题产生了,怎样才能从个体行为和意向中产生集体意向呢?在何种意义上,才能使集体意向变为超个体、不可还原的东西?其中不可还原与我们在语言表达中用副词“一起 ”表达的意向状态的“不可还原”相对应。比如,在与朋友一起逛街时,从个体角度出发,我在和其他个体一起逛街,其中逛街属于意向行动,不能被还原为个体逛街活动,归属于个人意向行为,只能在“一起”的意义上归属于个人。意向的所属者和行动者都是个体本身。大多分析哲学家站在自然主义立场上认为,意向的心理状态与人的大脑活动存在密切的关联,基于此,意向所属者只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已经超出了组成它的个体。
三、胡塞尔的观点
如果以不同模型的集体意向为参照,难免会让人忍不住发问,胡塞尔现象学是否可以提供一种针对集体意向的解释框架,如果可以实现,那么胡塞尔现象学的模型会以何种模样展现呢?如果以胡塞尔现象学为基础,当前对个人集体意识与行为的讨论的基本前提及框架,能否完全恰当的出现在胡塞尔现象学的研究与评估历史中。由交互主体性延伸而来的高阶人格概念一直存在关注度,然而在很长时间里,这种高阶人格以及社会性的论题并不是人们重点关注话题。究其根源在于交互主体性理论这种充满哲学史意义负重的概念,人们对其的接受与评论一直都是负面的。随着对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理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将对其先前的解决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正,这就为人们对胡塞尔的社会性概念以及“集体意向”理论的重新探讨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从而对胡塞尔的思考在这个论题上发挥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特定语境中,试图在其中放置胡塞尔的思考,以此明确我们的判断,那就是但凡支持集体主义的分析哲学家,与胡塞尔的思考具有诸多的相通之处。在集体意向这一论题上,胡塞尔现象学为“我们”的实在性提出了明确辩论,个人的意向集合与“我们”的意向集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我们”是个人不可还原的一种经验自身的方式,具体来说,胡塞尔的思考为我们提供了多层一极的主体概念,使我们在具备统一性的基础上,可以想象多极的集体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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