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连友,罗 帅
(湖南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产权问题是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农合”)发展的关键问题,合理的产权安排能够激励主体、提升制度效率。在我国农合产权改革过程中存在部分认识误区,对产权界定过程、外部约束条件、界权成本收益分析以及权利界定程度等问题缺乏深入分析,导致各种错误做法的出现。本文从农合制度具体特征出发,分析产权界定现实运行过程,探讨农合最优界权程度的实现与变动,期望为制度完善提供一定启示。
最优产权界定概念是在批判“产权完全界定”假设基础上提出的。以Coase(1960,1988)为代表的早期产权学者遵循“产权完全界定”假设,认为“要么权利存在并得到完全的界定,要么就是完全不存在”,强调最大化界定私有产权[1,2]。从产权制度现实运行来看,以上分析“忽略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间状态”,其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与现实状况不符。由此,一些学者开始研究产权运行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最优产权界定程度问题。
Barzel(1989)认为,不存在完全界定的产权制度,现实产权制度必然出现界定程度和公共领域[3];Demesetz(1985)提出产权变化取决于制度收益与成本的变化,界权过程具有不完全性和相对性[4];Posner提出财产权利界定“波斯纳原则”,“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5];Anderson、Hill(1975)认为产权实际界定程度由产权边际成本函数和边际收益函数决定[6]。
农合产权界定过程是将财产权利私有化界定到制度主体的过程。其中,农合财产权利是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多种权利属性在内的产权束[3]。农合产权束具有可分离性,即不同权利属性可分别属于不同主体[7]。在现实条件约束下(技术约束和成本收益约束),农合产权制度无需也不能将所有财产权利属性私有化界定到制度主体,部分权利属性将进入产权公共领域。由此,现实农合产权安排处于非完全界定状态,其中有效界定(私有化界定)的权利属性占所有权利属性的比例即农合产权界定程度。
农合最优界权程度是考虑界权技术和成本收益条件下,实现制度界权净收益(利润)最大化的权利界定程度。在一定界权技术水平下,人们不能有效识别、界定财产权利所有属性,必定有部分属性进入公共领域。同时,权利界定在带来界权收益的同时伴随着界权成本。不同界权程度意味着实际界定的农合权利属性不同,导致不同的成本和收益。由此,确认最优界权程度需要考虑成本收益问题。
本部分构建农合界权过程的成本收益函数,由此分析最优界权程度的实现。分析过程不考虑界权技术因素影响,认为能够实现农合制度界权净收益(利润)最大化的产权界定视为最优选择①。
在产权束可分离性和现实约束条件影响下,财产权利所有属性不会完全私有界定,即“没有绝对排他的私有产权”[3],部分权利属性进入产权公共领域,由此出现界权程度。其具体界定如下。
其中,X1,X2,…,Xm分别表示农合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不同权利属性,x1,x2,…,xn表示实际界定的权利属性;Y为农合产权界定程度,反应所有权利属性中已经私有化界定的权利比重,其取值范围为(0,1),表明不会出现完全私有产权和完全公有产权;G属于农合产权公共领域。
首先,分析农合产权界定的收益和成本。从收益情况来看,产权私有化界定能够激励制度主体、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升制度效率。本文将产权界定所产生的降低交易费用效果视为界权收益,具体包括外部性内在化收益和降低不确定性收益。从成本情况来看,界权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视为界权成本,包括权利界定成本和权利维护成本[1,8]。
其次,构建关于界权程度的成本与收益函数。农合制度界权总收益和总成本可视为每一项有效界定权利属性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本总和。由此界权成本函数和收益函数如下。
其中Cj为权利界定成本,Cw为权利维护成本,Rn为外部性内部化收益,Rq为降低不确定性收益,a、b、c、d分别是其他影响因素。
最后,构建农合界权边际成本函数和边际收益函数。
其中,MC和MR取值大于0,产权界定程度Y增加一单位,需要耗费正的界权成本Cj和维权成本Cw,产生正的界权收益Rn和Rq。
假定农合制度决策者以追求制度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其行为符合完全理性假设,且决策过程满足完全信息假设,能够准确获取产权界定成本与收益相关信息。那么,农合界权过程将通过衡量MR与MC,实现最优界权程度Y[5,6]。
上式表明,农合最优界权程度在MR等于MC情况下实现。
图1 农合产权最优界定程度
上图对农合产权决策过程进行说明②。图中π曲线为界权总利润曲线,MR曲线和MC曲线因为界权过程遵循“优先界定有价值且易于测度的属性”原则,分别出现递减和递增特征。最优界权程度在MR与MC相交时实现,此时满足MR等于MC,界权利润最大,最优程度为Y*。
由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决定的农合最优界权程度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外部要素影响。
制度特征通过改变界权收益和成本而影响最优界权程度。从农合制度的基本特征来看,存在参与主体多、信息不对称、信息繁杂等特征。具体来看,农合制度参与主体较多,并随覆盖率和统筹层次变化出现相应改变;农合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医疗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专业性,医疗需求方和监管方较之供给方处于绝对信息劣势地位;制度信息量繁杂,管理过程中需要统计主体的健康信息、家庭信息、收入信息等多项数据,运行成本较高。
图2 MC变化对农合产权最优界定的影响
以上特征导致农合界权成本较高,在产权收益一定情况下,高界定成本抵消界权收益,界权净收益较低。如图2所示,农合制度特征导致边际成本曲线位置较高,由此影响最优界权。以MC1和MC2两条成本曲线比较可知,在界权收益MR一定情况下,位置较高的MC1曲线界权净收益较少,最优界权程度Y*较之Y2更小。
界权技术是农合制度识别、私有化界定、维护财产权利属性归属的方法与技术,具体包括界权技术和维权技术。其中,界权技术指识别、界定财产权利关系的技术和方法,维权技术是得到财产权利关系得到社会承认和保护的技术和方法。界权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制度界权成本,同时其变化十分频繁,如计算机技术、统计技术、政府管理水平、执法技术等技术变化,都能影响农合界权过程中花费的成本。
界权技术通过改变成本曲线而影响最优界权程度。由前文可知,界权边际成本由界权边际成本和维权边际成本共同决定。如图2所示,在MR不变情况下,MC曲线向右下方移动推动MR和MC交点向右移动,最优产权程度Y*增大;MC曲线向左上方移动将推动交点向右下方移动,最优产权程度Y*变小。由此,界权技术进步将导致界权边际成本降低,推动MC曲线向右下方移动,由MC1曲线移动到MC2曲线位置,最优界定程度由Y*移动到Y1位置。维权技术进步将导致维权边际成本降低,MC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其效果与技术水平变化影响相同。
一般认为,界权过程遵循“优先界定有价值且易于测度的权利属性”原则,从而界权边际收益递减而边际成本递增。从农合制度来看,制度主体对不同财产权利属性存在明显的偏好差异。依据前文原则,农合界权过程应该根据边际收益大小确定界权顺序,优先保障收益权,然后依次界定其他权利,则边际收益曲线如图中MR所示,呈现边际递减趋势,并在与递增的MC曲线相交并达到最优界权程度Y*。
图3 MR变化对农合产权最优界定的影响
但实际产权界定过程中,由于决策者对权利属性特征和主体偏好缺乏了解,导致界权顺序出现偏差,影响最优界权程度。假定决策者在A点处界定收益权,其他权利顺序并没有变化,则界权收益曲线如图中MR2所示。如图所示,MR2曲线与MC曲线发生三次相交,在界权程度(0,Y1)区间,MR大于MC,制度界权利润大于零;在相交的Y1点二者相等,利润为零;处于(Y1,Y2)区间时,MR继续下降,界权利润小于零;在界定农合收益权的(Y2,Y3)区间,MR出现急剧上升然后下降,界权利润大于零;进入(Y3,0),MR小于MC,制度界权利润小于零。从实际情况来看,制度决策者可能因为短视行为在界权程度达到Y1时终止界权行为,而不会使得界权程度达到Y*,因为此时MR等于MC,边际利润为零,且在其后界定过程中MR小于MC,界权利润为负。同时,因为收益权在A点界定,(0,Y1)区间制度净收益小于原来水平,可能导致制度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
基于前文分析,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产权制度完善应该追求最优界权程度,同时考虑界权影响因素,根据制度特征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1.农合产权制度应该追求最优的有限权利界定。我国医疗产权改革中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产权安排应该保证制度主体对所有财产权利的享受,建立完全私有化的产权制度。这一认识在以往农合产权改革中体现明显。实际上,以上认识和做法违背产权运作规律,是忽视产权制度“不完全界定”特征的理想主义做法。
现实农合产权界定不应该也不可能出现完全私有化产权安排,对部分界定成本高而界权收益低的权利属性,应放弃界定使之进入公共领域,以提升界权效果。
2.农合产权改革应该考虑制度特征和界权技术。最优产权界定程度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外部条件变化将导致最优程度相应改变。农合最优产权界定受到制度特征和界权技术影响,应根据条件变化进行调整。
3.农合产权改革应注意权利界定顺序。权利界定顺序通过影响收益函数对界权效果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农合产权改革应该对制度特征进行分析,对不同权利属性和制度主体进行具体分析和分类,按照界权收益递减和界权成本递增的原则,确定权利属性界定顺序[9]。
注释:
①本文不考察界权技术的影响,假定所有权利属性的识别和界定均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后文探讨界权技术对最优界权的影响主要从界定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出发,二者并不矛盾。
②界权程度Y的取值范围为(0,1),故本文图形中各曲线并不包含Y=0与Y=1两点。下同
[1]Coase,R.H.The nature of the firm,1.origin,2.meaning,3.influence[J].Journal of Law,Economics &Organization,1988a,4(1):3—47.
[2]Coase,R.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
[3]Barzel,Yoram,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55-64.
[4]Demsetzand Lehn.The strueture of corporate of corporate ownership:causes and consequenee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es,1985(93):1155一1177
[5]Posner,R.A.Economic analysis of law[M].New Yerk:Aspen Publisher,2003:1-2.
[6]Anderson,T.L.,Hill,P J.The evolution of property rights:a study of the american we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5,18(1):163-179.
[7]Langlois,Richard.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n introduction essay[A].Langlois,Richard.Economics as a Process:Essays in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1-26.
[8]Furubotn,E.and Pejovich,S.(eds.).Th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M].Cambridge,Mass:Ballinger Publishing Company,1974:37-39.
[9]赵海怡.“立法完成最优产权界定”之不可能性[J].学习与探索,2010,(2):17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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