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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中的各方关系及相关法律研究

时间:2024-08-31

摘 要:现阶段,信用卡消费越来越常见,但是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不容忽视。本文先介绍了信用卡的相关内容,并从信用卡消费视角出发,对其中持卡人、发卡方及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再从民商法视角下分析了信用卡消费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对策,希望能为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信用卡消费;民商法;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

本文索引:豆月婷.<标题>[J].商展经济,2022(05):-05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信用卡消费是目前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积极打造运营中心,有效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信用卡消费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其中频繁出现的法律纠纷现象会进一步影响群众使用信用卡消费的积极性。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则是现行的相关信用卡法律制度不完善,再加上当事人不合理使用信用卡,最终留下隐患。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合理运用民商法思想,探索完善法律制度的新路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1 信用卡概述

信用卡实际上属于一种用于个人贷款的付款工具,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特定的使用额度,在该额度内持卡人可以自由购物或享受服务等。现阶段,信用卡主要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两种类型。其中,贷记卡指发卡银行让持卡者按照规定将固定金额的钱存入卡内,由此向持卡人提供相应的信用额度,若持卡人的准备金额不足,信用卡则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完成透支支付。准贷记卡则是一种我国推广的付款方式,即不需要缴纳备用金,还可以透支享受贷记卡的免息期,具有多样化的功能。

2 信用卡消费过程中的各方关系研究

2.1 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

在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建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储蓄借贷下的法律关系。持卡人需要在发卡行指定的ATM取款与提现,在这个过程中发卡行可按照额度向持卡人账户付款。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是不给信用卡内金额加利息。所以,若持卡人的账户内存有余额,则持卡人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将其中的余额提取出来,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着无偿借贷的关系[1]。

(2)消费信贷的法律关系。在持卡人进行信用卡消费过程中,若需要支付的费用高于卡内余额,则发卡行可以根据持卡人的额度提供透支;若持卡人的负债较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偿还本金与利息;若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偿还贷款,则发卡行作为债权人具有收回本金与利息的权利。

(3)委托代理結算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持卡人从特约商户中产生消费后,不需要提供现金,但是要提供信用卡做转账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代理结算的关系。第二,持卡人若将与特约商之间的支付问题委托给发卡银行,此时发卡行作为托管人,需要在持卡人权利范围内进行结算,并且持卡人也需要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

(4)担保关系。在该关系下,发卡行可以在评估申请人个人信用水平的基础上,让申请信用卡的居民作担保,常见的担保方法为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当申请人采用债券或抵押获得担保时,申请信用卡的居民或第三方等必须向发卡行提供具有价值的抵押物或担保。而担保指可以被转让的财产,易于出售,并具有一定的价值。目前,常见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形式,例如存款证件、证券、国债等。当发卡行确定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范围时,在法律上有权获取优先于抵押或取消抵押财产的优先权;也可以采用出售、拍卖等方法获得收益;若此时的收益依然不足以抵消,则可以继续向持卡人追讨。

2.2 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2.2.1 委托代理形式下的法律关系

根据当前《信用卡受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发卡行规定特约商户允许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在完成消费的情况下,特约商户需要按照设定好的步骤进行检查,由此才能完成各种消费,并且消费过程也要得到发卡行的允许。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签字账单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即使持卡人的账户余额不足,发卡行也需要向消费项目支付款项。

2.2.2 新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在该模式下,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签订了相关协议,确保持卡人能够顺利使用信用卡,这也被认为是信用卡消费的重要渠道,在彼此之间建立联系之后才能捆绑各方的利益关系。对特约商户而言,在与发卡行之间签订协议之后则可以鼓励持卡人到本商铺消费,这个过程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对发卡行而言,这种金融服务模式需要提供一定的手续费,除了让特约商户销售额成为银行的存款外,还赚取了利息收入。

2.3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过程中,双方的交易行为形成一种关系,即债权人关系,因为整个交易过程有发卡行的直接参与,所以发卡行的参与结果会影响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各项义务与权利的履行情况。从表面来看,虽然两者在交易过程中并未直接签订各种条约,但是这个过程依然要遵守《领用信用卡协议》的相关内容,若特约商户无正当要求而拒绝了持卡人产生的消费行为时,发卡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特约商户承担一定的责任[2]。同样,在信用卡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持卡人及特约商户必须遵守《信用卡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坚持在发卡行转账的基础上,完成结算过程。

3 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消费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3.1 信用卡的挂失及效力认定问题

在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中有一条规定,即挂失24小时免责。该条例的核心指在信用卡挂失后的24小时内,所有产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该条例限制了原本属于发卡行的责任,并将风险强加给持卡人。随着合同法等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对该条款的反对声音越来越强烈,促使各个发卡行对这一条例进行调整,例如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针对该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发卡银行自持卡人挂失起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3.2 审批额度与典质还款的问题

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实际现金完成取款预计存款,并且在遇到困难时可以选择将信用卡转变为现金,根据民商法等相关条例,持卡人所使用的信用卡属于储蓄业务。在实际情况下,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通过渠道填补空白,例如在无法偿还信用卡时可以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进行处置,但这一切都取决于开证行,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虽然信用卡与储蓄卡本身属于银行的两个不同分支结构,但是从功能上来看,信用卡不仅具有储蓄功能,还可以用于消费。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来看,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金额一旦大于信用卡的限额,就会产生透支现象,除非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本金,否则将会继续向其收取本金。同时,发卡方占据着核心地位,可以选择不兑换该卡并将信用卡转售至第三方,这一问题无疑会进一步加剧两者之间的矛盾,少部分持卡人可能会在回收期间恶意避免付款并转售其拥有的财产,导致发卡方的合理收益受到威胁[3]。

3.3 恶意透支信用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恶意透支信用卡现象屡见不鲜,指持卡人在账户没有足够资金或完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利用发卡行的法律限制,绕过其真实偿付能力来消费取款,或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突然消费或现金提现的方法来逃避支付义务的形式。目前,较为常见的形式有两种:(1)积少成多。持卡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提取现金,但是因为现金提取量处于规定范围内,因此难以有效制止,这种行为会导致短时间内大量银行资金流失。(2)全国旅行。持卡人选择了落后的通信方式,在操作过程中无法将全国其他地区的资金使用情况汇至总行,导致出现“任意透支”的现象。

4 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消费法律的完善对策

4.1 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措施

从大环境来看,信用卡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未来发展的需求,必须全面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内容包括两部分:(1)针对信用卡消费问题推出相应的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针对保护信用卡消费的问题主要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民法典等相关内容,缺乏相应的专门立法。因此针对该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案例,对现有各地区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后,对法律规章制度作出新的规定。例如,英国在法律规定完善过程中,针对修改过的《消费信贷法》增加了“消费者抗辩权”的相关内容,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期间,可以针对商品的质量或服务问题,要求商家退款或发卡行进行赔款等,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值得我国借鉴[4]。(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制定中,一方面必须重视对发卡行的监督。另一方面,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持卡人消费所产生的影响。例如,《银行卡业务办理办法》针对“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的三种豁免情形”的规定,可能造成持卡人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无法掌握账户的全部信息,而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作出调整。

4.2 针对抗辩权切断条款的调整

现代研究认为,规制对抗辩权切断条款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卡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安排特征,并且信用卡的各方也存在一定的关联[5],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1)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代理關系。因为发卡银行在实际上属于持卡人的付款代理,根据代理法的相关内容,在消费过程中发卡行必须获得持卡人的指令后才能代理付款,并行使权利向商人抗辩,若发卡行放弃了这种保护权,则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但是,持卡人需要遵照“不得基于与私人一方的争议而拒绝支付欠银行”的基本原则,放弃自我抗辩权而将损失转移至持卡人,这种方法是合理的。(2)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经济状况不理想[6]。同时在监管过程中,质量控制和专业商人能力方面往往占据更有利优势,所以在经济行为中,通过向支付费用最低的人转移风险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效率。但实际上,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只有将使用卡的风险转移至发卡行之后才能实现。(3)对抗辩切断条款的限制。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针对发卡行的交易纠纷抗辩切断权力进行了限定,但是发卡行并没有绝对的权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合理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关于信用卡的法律法规承认发行人的抗辩切断权力,并针对该权力提出相应的补充条款[7]。未来,随着我国信用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产生大量的消费信贷交易,若允许发卡行利用合同及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根除了持卡人的抗辩权利,则难以切实维护持卡人的权利。所以为了避免该问题,在相关制度建设中,应该对发卡行的抗辩权切断进行限制,如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冷却期制度”学习经验,在信用卡消费中有权退货,并终止合

同等。

4.3 重视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在保护消费权益过程中,针对当前频繁发生的信用卡纠纷问题,需要全面落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能够从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对工作进行细化。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消费指导工作,能为持卡人在信用卡消费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并结合整个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作出调整,给出指导性意见[8]。另一方面,重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对现有监督考核体系进行评估后,定期针对发卡行的消费者信用卡消费权益保护情况展开评价,针对评价结果形成相应的评级标准,最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确保整个行业能够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倒逼金融行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要全面开展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内控,使持卡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保护信用卡消费权益的重要性,在彼此相互信任、相互促进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最终实现双方共赢。所以,发卡行应在树立保护信用卡消费理念的基础上,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判断消费者信用卡保护现状并进行审查,如在催收透支款期间,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坚持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款。

5 结语

民商法视角下,现阶段信用卡消费存在着复杂的关系,相关人员应该深入了解信用卡消费过程中持卡人、发卡行及特约商户之间的功能设定,在调整工作侧重点后,合理引导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信用卡消费权益,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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