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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管体制改革后工程运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对策

时间:2024-08-31

摘要:自2005年水管体制改革以来,从体制上实现了管养分离。随着改革的结束和十几年来的运行,针对目前工程运行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作者提出了针对这些问题而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关键词:水管体制改革;工程管理;问题;对策

自2005年水管体制改革后,突破了长期以来制约水管单位发展的体制不顺、投入短缺、管理粗放等问题,改革增强了水管单位活力、增加了维修养护经费,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水管单位、养护企业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

1.目前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水管单位作为业主方,通过委托招标代理确定政府采购服务方式,与中标单位签订维修养护项目施工合同。

为提高维修养护项目现场管理水平,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水管单位成立维修养护项目领导小组,对维修养护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派驻了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实行巡视监理和旁站监理。

维修养护单位成立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由于人员不足,对于工程量大、专业性强及有时限要求的项目多雇佣社会劳动力进行整修。对于人员分布少的工程段落,为了克服人员编制少,弥补人员不足的问题,多采取“二位一体”的运行方式,即运行养护一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养护人员既负责日常工程养护,又兼管部分运行观测任务;而一线运行观测人员在从事观测任务的同时也兼顾工程养护。

2.工程運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编制不足,人员混编、混岗严重。根据批复,水管单位和养护企业人员编制,均依据工程长度、数量定额核定,对于工程少、规模小,但非设防河段长、管理任务重的单位,按照批复的人员编制就远不能满足实际的工作需求。

2.2养护企业人员编制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根据批复,养护公司编制主要侧重于工程一线养护人员配置,而对实际工作中必需的管理人员考虑不足。实际运行中,总公司需要有经理、副经理、财务会计、出纳、技术员、劳资员,分公司需要有经理、报账员、技术员、资料员等必需的管理人员,而目前的人员编制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2.3新增工程缺少人员编制,管理难度大。对于水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增工程,上级只批复了相应的养护经费而没有增加对应的管理人员、养护人员编制,现有的人员编制已不能满足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

2.4运行机制不健全。养护公司职工虽然是企业身份,但由于管理松散,缺乏有效的约束、奖惩机制及监督机制,养护人员普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经济理念在养护职工身上无从体现,导致养护职工工作效率低、积极性不高。

3.采取的措施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的原则,通过进一步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真正做到事企分开,事业健康发展、企业规范运行、权责清晰一致、队伍和谐稳定。

3.1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推进水管单位与养护公司人、财、物完全脱钩,解决水管单位混岗混编问题,双方在合同基础上建立“甲乙方”的关系。

3.1.1水管单位作为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辖区内工程管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及运行观测;作为业主进行政府采购,随时掌握项目实施中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各方履约情况,防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时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备案,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负总责。

3.1.2中标企业按承揽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按照合同组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黄委质量管理规定和评定办法,对所承担的维修养护项目的工作数量及质量负责。对维修养护资金的规范使用负责。

3.2增加工程管理人员编制

3.2.1结合河道管理范围、任务等,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统筹结合工程长度、非设防河段长度及工程管理的具体难易程度核算人员编制数,增加相应编制。

3.2.2对于水管体制改革后新增加的防洪工程,仅批复了养护经费而没有增加对应的管理人员、养护人员编制,根据新增工程核算人员编制,增加相应管理、养护人员编制,以保证正常工作需求。

3.2.3维修养护企业人员全部转为事业编制,作为管理人员参与维修养护工作。申请增加相应人员经费,使人员经费得到充分保障。

3.3规范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

3.3.1加强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纳入水管单位部门预算,据实编制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3.3.2实施维修养护项目服务采购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对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上级要求建立健全由水管单位向维修养护企业购买维修养护服务的机制。养护类项目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养护队伍,维修类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直接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维修队伍。水管单位在确定维修养护队伍、监理单位时,应参照《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规定》,上报《招标备案报告》,经豫西河务局批准后实施。

3.4加强维修养护项目合同管理

水管单位依据《合同法》分别与维修及养护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养护合同为可调整合同,以920分为基准分。当月日常养护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920分时,按月结算金额足额计算;当月日常养护考核得分为基准分0%-10%时(含10%),按月结算金额的90%调整;当月日常养护考核得分为基准分10%-20%时(含20%),按月结算金额的80%调整;当月日常养护考核得分为基准分20%-30%时(含30%),按月结算金额的70%调整,以此类推。

月结算额度原则上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实施方案”中项目工作进度安排确定的每月工作任务对应的额度,如月工作任务需要跨月实施的,则按其跨月月份平均分配。

因合同调整形成的结余资金,只能用于日常养护考核项目中的工作内容。对于“低质低价”的养护服务,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整改,也可由发包人另外指定分包人进行整改,以提高工程管理整体质量,但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分包量为总量20%以下的由水管单位确认并报豫西河务局备案,超过20%(含)报豫西河务局批准。在申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或批复时,水管单位除填写黄河水利工程养护项目分包审批表外,还应将月日常养护考核结果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作者简介:邵新颖:(1981.07——),女,汉族,山东定陶,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管理,从事的工作: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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