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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解决“长尾问题”的有限性

时间:2024-04-24

王跃武

(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长沙 410079)

互联网金融对解决“长尾问题”的有限性

王跃武

(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长沙 410079)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在于突破了交易在时间、空间、人际等方面的自然限制,扩大了金融交易的空间和成功的机会,可有效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但是互联网金融对解决金融机构重视重要客户而轻视一般客户的问题,即“长尾问题”所能起到的作用仍是有限的。解决金融“长尾问题”,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不仅需要创新金融方式,更有赖于深层次制度问题的解决。

互联网金融;长尾问题;重要客户;一般客户

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标签,它不仅是种时髦,更是种利器。它究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什么,学术界需冷静思考。

一、金融“长尾问题”意味着什么?

“长尾问题”其实存在已久,2004年被Chris Anderson归纳为:由于成本和效益的考虑,人们只关注重要的人或事,它们处于正态分布曲线的“头部”,而处于曲线“尾部”、需要更多精力和成本才能关注到的大多数人或事则往往被忽略。

该问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更为突出。在金融业被认为存在着“二八原则”,即20%的重要客户带来80%的利润,其他80%的普通客户只带来20%的利润。在盈利目标的驱使下,金融机构一般会更重视对重要客户的服务,对处于“长尾”位置的众多普通客户的金融需求往往被有意无意地轻视或忽视。现实中,金融机构对VIP客户与普通客户的“区别待遇”便是对金融“长尾问题”的直接印证。

处于“长尾”位置的普通客户,其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高效、优质满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优质、多样化的投资对象或理财产品。对一般投资者而言,投资股票,说“十有九亏”并不夸张。据上海证券报与联合证券之星2008年底对A股市场25 110位投资者的抽样调查表明:亏损幅度超过70%的占比高达60%;亏损在50%~70%的占比有22%;而盈利的股民仅占6%[1]。投资于房市呢?一方面是房价虚高,远高于普通民众的投资能力;另一方面是房产的大量积压,至2013年底有795 953万平方米的成品房积压,即便以5000元/平方米计算,也有近40万亿元的资金积压在”砖砖瓦瓦”上[2]。可见,房地产的泡沫及其蕴含的投资风险是多么严重。正因为如此,大量资金只能被”强制储蓄”于银行,只能获得微薄的、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的存款利息。总之,对有余钱的普通客户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投资无门”,难以找到真正有投资价值的机会。(2)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型企业、个体或专业户、创业者而言,现有的金融体系难以持续地、大面积地做到“雪中送炭”。(3)对于有支付、结算、转账等中间服务或挂失、换折、修改密码等辅助性服务需求的普通客户而言,往往需承担名目繁多的“作业成本”与难熬的等待等非货币化的“交易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能带来什么?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从美国的情况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金融企业运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二阶段,互联网业务与金融的逐步融合,主要体现于围绕互联网业务展开的支付等中介服务上;第三阶段,各种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环境中,运用互联网信息及相关技术开展综合的金融服务[3]。从我国的情况看,也基本上是沿着这三个阶段发展。

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态看,互联网金融并不仅仅是对传统金融的一种技术革新或升级,它还包括一些颠覆性或革命性的因素,主要是:(1)去中介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以简明、直接的方式发生在互联网的用户之间,甚至排斥传统金融中介的参与。(2)开放性。各种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甚至个人,可以突破传统制度的限制参与到多种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来;可以突破传统金融业务中时间或空间上所受到的严重束缚。(3)信息化。互联网中蕴含的大数据都可以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活动及其流程之中,也使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更鲜明地呈现基于信息与知识的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什么?

1.互联网保险能更保险吗?

互联网保险的B2C模式(“商对客”模式):(1)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网站宣传介绍公司及其产品,销售保险产品。(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将多个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置于一处展示并销售,给顾客提供比较选择的机会。这种营销模式,对于有兴趣购买保险产品且有一定信任基础的顾客而言,能为其提供更客观、全面、丰富的信息,可提高营销效果;但对于对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有顾虑,特别是对其冗长的理赔程序等缺乏信任的顾客而言,这种宣传或销售形式却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此,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仍不足1%,而全球互联网保险的平均水平也仅5%左右,即便是最高的美国也只占25%。

互联网保险的B2B模式(“商对商”模式):(1)在互联网风险市场,保险公司之间用以交换个别风险或风险组合。(2)互联网风险拍卖,用以转移或分散保险风险。对此,互联网的技术与信息环境确实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关于保险的衍生性产品的交易机会。

2.互联网证券能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吗?

互联网证券主要提供关于证券交易的直接性服务(网上开户、交易、资金收付、销户)及间接性服务(研究、咨询、风险控制、账户管理等)。从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经历看,它确实加剧了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态势,并迫使其佣金大幅下降:1994~1999年,佣金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2.6%。交易成本的下降、各项附属服务对客户黏性的增强、交易时间与空间边界的放大等确实有利于提升证券交易的规模与活跃度,也有利于资本市场信息基础、证券流动性等条件的改善。

但是,至少从我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状况看,这二十多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没有显著提升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因为,投资收益终归要取决于所投资证券的内在投资价值,这并非互联网所能直接改变的。

3.互联网支付能更高效便利吗?

无论是较先行的欧美国家还是略微滞后的中国,互联网支付也许是发展得最好、最鲜明地体现互联网金融优势的一个领域。这主要归功于三个基本方面:(1)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大多数传统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常规、重复性业务,特别是支付业务置于互联网环境中。我国在这方面的进展也非常迅速,截至2013年第1季度,我国网络银行注册用户已达61 849万户,其中活跃用户达31 642万户,网上交易金额为295.58万亿元,这大大推动了我国货币及其流通的电子化、无纸化。(2)新兴网络银行的发展。这一方面是通过消除实体分支机构来降低管理费用与运营成本的新型银行。据美国1993~1998年统计数据,这类银行的资产年均增长率高达53%,远高于传统银行的8%。另一方面是手机银行的兴起,将支付的便利化提升到了新的层次,这在我国也有长足的发展,在2013年的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已达52%。(3)第三方支付的异军突起。截至2013年10月,我国已累计有超过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尽管在本质上它仅是银行支付的衍生物,是将部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到过渡性的、虚拟化的网络资金账户上,但还是极大地方便了相关的交易参与者。最典型的如支付宝,其用户在2010年底就已突破5.5亿,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支持的商家已超过46万家。

无疑,互联网支付大大便利了广大用户的支付结算活动,也大大促进了相关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交易效率的提升和交易费用的降低。

4.互联网借贷能有效解决融资与投资需求吗?

互联网借贷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传统银行机构借贷业务的网络化;二是现在风行的“P2P”借贷。对于前者,借贷业务中的主要或关键流程如审批还是要通过线下、后台完成的,与传统业务流程相比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因此,我们主要讨论P2P借贷。

P2P借贷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脱离金融媒介机构的直接借贷。这种借贷形式与那种基于熟人社会及其关系的直接借贷不同,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中,更多的是在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在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平台的职能与作用是关键的,要承担制定交易规则、审核信用状况、引导合同签订、监督还款、清算资金、保证系统安全性等重要职责。

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美国的Lending Club(借贷俱乐部)是比较成功的范例。自2009年以来,其收入与放款额平均年增长率约100%,至2012年11月已实现盈利,截至2013年10月其累计放款规模已超过280亿美元。在中国,该新鲜事物一方面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9月P2P网络借贷公司已超过500家;但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P2P平台或公司陷入倒闭或“跑路”的困境,仅2013年10月份就有20家陷入这种困境。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主要受下列因素的制约:(1)规模上,我国的P2P平台或公司小而散,明显地缺乏规模经济性,与Lending Club相差悬殊。(2)缺乏风险投资。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技术与市场风险都较高的新业务,传统金融特别是银行机构很难为这种高风险、且抢自己传统业务的新事物予以注资支持,因而急需风险投资。Lending Club从2007年5月设立至2013年5月先后吸收了6笔约1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这是我国P2P公司望尘莫及的。(3)信用评价。P2P网络借贷一般是陌生人之间的资金交易,而且往往是初次交易,建立信任关系很难,必须借助关于借款人信用记录的高质量信息逐步解决。在这个关键方面,中美之间的差距很大:美国有专门的商业化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系统被广泛运用于商业活动中;而我国尚在建设中的全国性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属于中央银行,不仅内容上还不够完善,而且处于封闭运行状态,开放程度低。另外,Lending Club充分利用Facebook(脸谱)等社交平台上的朋友间、校友间信任关系作为附加信息,以提高借贷业务的信用度与安全度;基于亲和力准则,Lending Club开发了一套搜索和识别贷款机会的借贷匹配系统(Lending Match),该系统能够帮助用户迅速发现之前不知道的关系,使他们在有信任基础的人群中借贷资金。而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公司在如何挖掘、处理、利用各种大数据的技术层面上还落后很多。(4)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社会是建立在“亲疏有序有别”的结构上的,长期处于“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长期处于欠发达状态,这使我国社会的信任关系难以在超脱于熟人关系的大范围内广泛提升与利用。这种社会信用环境极不利于互联网借贷的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的高级形态,也可以说是检验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或水平的重要方面。而上述制约因素的存在及其长期性和复杂性,使P2P借贷的作用受到抑制。

5.互联网理财能产生更好的效益吗?

互联网理财服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理财的信息服务,包括提供理财产品信息、提供理财咨询或建议、理财账户管理等。另一类是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即在客户的闲散资金与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之间牵线搭桥、促成交易,促进资金的流动。典型的如余额宝,它是阿里巴巴集团利用其广泛的客户资源和大数据分析,试水金融产品销售,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货币基金产品推销平台。

“余额宝”推出后以很强的流动性与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剩余或闲置资金的热捧,平台的总余额频创新高。截至2014年6月30日,其资产净值高达5741.6亿元,远远高于天弘基金的其他理财产品,以致有不少人士担心银行是否会被“搬空”。

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余额宝”类似的美国Paypal已经在2011年关闭了,这仅是因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导致的吗?“余额宝”是否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风险或危机呢?

从本质上讲,“余额宝”不过是其客户闲散资金的代理投资商、天弘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商,利用其客户资源将前者引到后者的理财产品中来。因而,客户通过“余额宝”进行理财的收益率、风险程度、流动性归根到底是取决于天弘基金对该资金的利用或再投资效果。因此,天弘基金的投资策略、经营风格、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它的投资环境、投资机会等都会对客户的理财收益状况形成重要影响。事实上,“余额宝”投资的“天弘增利宝货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有较大的波动,自2013年11月推出以来,其“七日年化收益率”最高的达6.745%,但到下笔的2014年10月7日却只有4.089%。通过“余额宝”进行理财并没有传说中的“聚宝盆”或“吸金”魔力,投资者需要冷静些。

总之,互联网理财固然可提高闲散资金的流动或利用效率,但效率上的提高是否可以持续地转化为效益上的提升却不是互联网工具或方式本身所能决定的,这终究要取决于资金的投资对象是否有内在的、上涨的投资价值。

三、互联网金融能否解决“长尾问题”

要应用互联网金融这种服务形式,其客户也要发生成本,包括电脑、通信设施、需付费的应用软件、通信费、互联网交易费等固定性和变动性成本,这意味着那些还不是互联网用户的客户或者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足够信任的客户并不会选择这种金融服务形式。另外,利用互联网金融还有一定的技术门槛,还需要跟踪新技术及其应用的“学习成本”,因而这又会筛选掉相当一部分客户。或者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有利于解决一部分客户的“长尾问题”,而被筛选掉的客户的金融需求并不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得以满足。

再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服务形式看,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最有效的是在支付服务上,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特别是智能手机在更广泛的民众中使用,互联网金融在支付上的便捷高效优势将更为凸显,可以更好地、更广泛地施惠于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大部分民众,是最可能、最快地接近“普惠金融”目标的部分。但在其他金融服务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功效并不如想像的那样巨大。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在于突破了交易在时间、空间、人际等方面的自然限制,从而大大扩大了金融交易的“可能性集合”;这也大大提高了资金流动的速度,减少了许多低效甚或无效的等待或在途时间,从而提升交易完成的效率,这在支付领域中得到了鲜明的印证。但是,改善金融机构对一般客户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的普惠性,不单是个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制度问题(包括法律、政府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包括诸如道德、伦理、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并不会因为互联网这种技术手段的引入而使制度问题自动得到归避或解决。从目前的状况看,互联网金融对效率问题的解决是大有帮助的,但对效益问题的解决却并不理想,因为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制度方面的问题,并不是互联网技术能直接解决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些方面有利于促进一部分客户的金融“长尾问题”的解决,但要真正广泛、系统地解决该问题,让众多的“长尾”客户得到平等的金融服务,还任重道远。

[1]张雪.股民生存现状调查:六成投资者亏损逾70%[EB/OL].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article/20081229.

[2]王跃武.财务报表分析[M].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

[3]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F830.49

A

1006-3544(2015)02-0022-04

2015-01-14

王跃武(1974-),男,湖南省资兴市人,博士,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理论经济学、财务与会计基础理论、竞争力财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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