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保险+期货”:农业风险管理的策略与战略

时间:2024-04-24

鞠荣华 常清 陈晨 杨智玲

关键词:农业风险 “保险+期货” 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 收入保险 场外期权

一、引言

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是农业生产者面临的两大主要风险。保险市场提供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产品,是管理自然风险的主要渠道。而价格风险管理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利用保险市场,二是利用期货期权市场。

保险市场提供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农产品价格保险和农产品收入保险。比较而言,收入保险同时为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提供了保险,比价格保险有更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但无论是提供价格保险,还是收入保险,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价格风险,需要在期货期权市场上转移和分散风险,因此,成熟的期货期权市场是保险公司提供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产品的基础条件。

期货期权市场提供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有农产品期货和期权。为了锁定未来的销售价格,农业生产者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相应的期货合约,或买入看跌期权,为自己的农产品套期保值,提前锁定价格。农业生产者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需要关注市场动向及时追加保证金。利用期货合约套期保值虽然规避了价格下跌的风险,但也失去了价格上涨的收益。与期货相比,期权要付出一定的权利金,但欧式期权的买方无须时刻关注市场变化,还保留了价格有利变动的收益。

对于价格风险管理,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但由于保险公司要再次进入期货市场转移价格风险,期货期权市场在管理单纯的价格风险方面更有优势;而对于收入保险所提供的同时保障价格和产量的功能,则是期货期权市场难以提供的。因此,对于农业风险管理而言,保险市场和期货期权市场各有优势。如果只是转移价格风险,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效率会更高;但若提供收入保险,则离不开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具体使用哪种风险管理模式更为有效,需要结合各国的国情具体分析。

在当前中国的期货期权市场,主要农产品的期货品种都已经上市,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客观条件。但中国的农业生产者规模小,真正的农业合作组织尚未发展起来,直接进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条件还不成熟。而中国的农业保险市场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农业生产者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认同度较高,通过保险公司提供价格保险服务更容易被接受,因此诞生了适应中国国情的“保险+期货”模式。

近年来,“保险+期货”一词高频出现,也不断被中央“一号文件”提及,但业界和学界对它的定义较少,也相对模糊。国内已有的大部分文献把“保险+期货”等同于农产品价格保险,但随着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合作范围的扩大,收入保险也逐渐落入了“保险+期货”的范畴。为了更加清晰地认识“保险+期货”发展的战略方向,需要更好地理解“保险+期货”的内涵。

本文认为“保险+期货”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在市场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基于保险机构和期货机构之间合作推出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产品;二是指在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直接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推出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产品。由于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均有待完善,因此,通常所说的“保险+期货”是指第一层含义的机构合作,这种机构之间合作的“期货+保险”是在市场不发达情况下的有益探讨,但保险公司在灵活运用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功能基础上推出的收入保险才应该是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战略选择。

学者们对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期权以及“保险+期货”模式的功能有大量的研究。Dhuyvetter和Kastens和Coble等认为保险与期货、期權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关系;很多学者认为,在农业风险管理方面,“保险+期货”模式与保险公司传统的价格指数保险和投保人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相比有更大的优势。“保险+期货”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不仅可以解决传统价格指数保险定价难的问题,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此外,Hart等和孙蓉、李亚茹认为,相对于较复杂的期货期权合约,保险产品更容易被农户接受。Mahul和Vermersch和董婉璐等也认为农业保险必须借助期货市场,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产品期货市场相辅相成,才能构造稳定并提高农民收入的安全网。由于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现有研究大多局限于对美国成熟的农业收入保险(保险公司利用期货市场)的介绍,以及对中国“保险+期货”模式推广的政策建议等方面。张秀青总结了美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及发展历程,探究了美国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对接渠道。安毅和方蕊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保险+期货”模式,认为中国“保险+期货”有其自身的特征。综上,“保险+期货”模式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途径已引起关注,但对其在中国试点探索的实践效果和发展的战略方向仍有待进一步总结和探讨。基于此,本文将对中国“保险+期货”试点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借鉴美国农业利用保险和期货市场的经验,试图为“保险+期货”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指明战略方向。

二、“保险+期货”模式试点案例分析

自2015年以来,大连、郑州和上海三大商品交易所立项的“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发展迅速,为此,各交易所补贴的资金越来越多,如大连商品交易所2018年出资3亿元支持“保险+期货项目”,为推进中国商品的风险管理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归纳这些“保险+期货”的试点项目,可以分为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两大类,但以价格保险为主体。以下将选取两个典型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案例和一个典型的农产品收入保险案例进行剖析,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辨明今后农业风险管理的战略方向。

(一)义县玉米期货价格保险案例

1.案例概况

2015年8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与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瑞丰期货公司)合作,设计出我国第一份玉米期货价格保险,利用期货市场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为锦州义县两家合作社共51家农户1000吨玉米提供了216万元风险保障。

2.案例过程

(1)保险公司确定玉米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

人保财险通过实地调研收集义县当地玉米收获时间和历史价格及其波动情况等数据,结合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玉米期货价格以及国家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等因素,计算并设计了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保单,目标价格确定为2160元/吨。

(2)生产者以目标价格购买玉米价格保险转移价格风险

2015年8月,义县两家合作社综合考虑成本和合理收益等因素,以2160元/吨的价格共计1000吨投保了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C1601合约为标的的玉米期货价格保险,投保期限为2015年9月16日至11月16日,保费为11.58万元(折合为每吨115.78元)。该保险承诺在投保期限内当承保玉米价格低于每吨2160元时,合作社将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付,赔付金额为目标价格与结算价格之差乘以投保数量,其中理赔结算价格为1601玉米期货合约在投保期限内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投保数量为1000吨。

(3)保险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转嫁价格风险

随着合作社购买玉米期货价格保险,玉米价格的波动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为转移价格下跌给自身带来的理赔风险,人保财险需购买期权转移价格风险。因国内当时尚未推出玉米的场内期权,新湖瑞丰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玉米期货的历史波动率、自身风险对冲成本以及市场流动性为人保财险量身定制了执行价格为2160元/吨、共计1000吨的玉米场外看跌期权,期权费共计9.65万元,帮助保险公司将风险转嫁给了看跌期权的卖方——新湖瑞丰期货公司。

(4)期货公司卖出期货合约分散风险

新湖瑞丰期货公司卖出场外看跌期权后,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卖出100手(10吨/手)1601玉米期货合约的方式复制看跌期权,采用Delta中性的动态对冲,进一步将风险分散至期货市场。具体而言,当玉米价格下降,看跌期权的行权概率会上升,逐步增加期货空单数量;当玉米价格上升,则减少期货空单数量。

(5)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上述玉米“保险+期货”项目于2015年11月16日到期,大连商品交易所1601玉米期货从8月31日开始,价格大幅下跌,最终经过计算,理赔结算价格为1918.6元/吨,目标价格为2160元/吨,二者差价为241.4元/吨,投保总量为1000吨,因此保险公司需向合作社赔付24.14万元。在支付11.58万元保费的情况下,赔付率达208.5%,避险效果理想。

(6)保险公司行权

玉米价格下跌到目标价格以下,保险公司行使场外看跌期权所赋予的以目标价格卖出的权利,获得期货公司相应的241.4元/吨的差价补偿,得以实现风险转移。

整个案例过程如图1所示。

3.案例总结

义县玉米期货价格保险案例作为我国首个“期货+保险”案例,最终以208.5%的赔付率成功帮助农户转移了玉米价格下跌的风险,达到了利用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但通过图1不难发现,在高赔付率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补贴,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在整个运作过程中很难获得利润,从而影响参与项目的积极性;而在之后Delta动态对冲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场内期权,如果价格波动较大,期货公司的对冲成本也很高,这些问题都会抬高农户的保险费用,不利于“保险+期货”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该案例中的承保期限只有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难以对生产者的生产决策起到指导作用。

(二)勐腊县天然橡胶期货价格保险案例

1.案例概况

2017年4月,天然橡胶保险项目在国家级贫困县云南勐腊县开始筹备,经过两次在西双版纳的调研活动,浙商期货和人保财险下属的北京分公司于同年6月正式签订了项目投保单,为1020户农户2万亩种植面积共約2000吨天然橡胶现货提供3000万元的风险保障。

2.案例过程

(1)保险公司厘定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通过实地调研当地橡胶产业链的生产情况,基于天然橡胶价格的历史波动情况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合约的价格波动情况等,开发设计了天然橡胶保险合约,目标价格设定为15000元/吨。

(2)生产者购买橡胶期货价格保险转移价格风险

2017年7月,勐腊县农户在浙商期货设计的三款保险方案(全亚式、触碰式、亚美式)中选择了全亚式赔付方案,以11 17元/吨的价格购买数量为2000吨的价格保险,保费总计为223.4万元,其中浙商期货为农户提供1057.5元/吨的保费补贴,总计为211.5万元,农户最终实际购买保险的价格为59.5元/吨,支出保费合计11.9万元。项目约定实际结算使用的市场价格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合约RUl801在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内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价,保险约定项目结束时若实际结算的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15000元/吨,参保农户将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付。

(3)保险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转嫁价格风险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通过购买浙商期货场外看跌期权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期权的卖方——浙商期货公司,支付期权费178.7万元。

(4)期货公司卖出期货合约分散风险

浙商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将风险进一步分散至期货市场,操作原理与案例1相同。

(5)保险公司无须赔付

该项目于2017年9月27日结束,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合约RUl801在保险期间内的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约为15900元/吨,高于15000元/吨的目标价格,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对橡胶种植户进行理赔。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于项目初始阶段收取了223.4万元的保费,减去向浙商期货支付的178.7万元期权费,最终保险公司获毛利44.7万元。

(6)期货公司赚取权利金

保险公司未行权,如果不考虑其为农户补贴的211.5万元的保费,期货公司可以赚取178.7万元的期权费。

整个案例过程如图2所示。

3.案例总结

本案例中,最终结算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未发生理赔,但没有赔付并不代表试点没有意义,因为风险管理工具往往是在市场行情对己方不利的时候发挥作用。但本案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保费占到了保额的7.5%,如果没有补贴,种植户可能会缺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其次,期货公司利用交易所的试点项目资金为种植户补贴了接近95%的保费,而对于商业性机构而言,根本不具备持续性;再次,在项目执行期内,以均价计算的橡胶RU1801期货价格呈现总体上涨行情,但期、现货基差扩大,尽管结算价格较高,胶农却很难在市场上以高价卖出现货,削弱了“保险+期货”的避险效果。

(三)内蒙古甘河农场大豆收入保险案例

1.案例概况

2017年7月3日,人保财险联合华信期货推出了国内首单商业性农产品收入保险,为内蒙古甘河农场2.77万亩、折合现货量约4432吨大豆提供收入保险。其中,华信期货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华信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农产品价格风险,人保财险承担产量风险。本次大豆收入保险项目由甘河农场及部分参保农户自付保费,迈出了“保险+期货”模式商业化发展的第一步。

2.案例过程

(1)保险公司确定大豆收入保险的目标收入

该保险项目以目标产量和目标价格来确定目标收入,其中目标亩产0.16吨/亩,保障水平95%,目标价格4000元/吨(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1801期货合约9月29日-10月29日期间收盘价均价为标的),由此得出608元/亩的目标收入。无论由于产量因素还是价格因素,当投保大豆的实际种植收入低于608元/亩时,甘河农场便会得到差额赔付。

(2)生产者购买大豆收入保险以转移价格和产量风险

甘河农场及部分农户购买人保财险的大豆收入保险,保费58元/亩,投保面积2.77万亩,共计保费160.65万元。该项目的保费由购买人自付,保险期限为4个月。

(3)保险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转嫁价格风险

人保财险与华信期货签订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转移收入保险中的价格风险,自身承担产量风险。

(4)期货公司卖出期货合约分散风险

华信期货卖出场外看跌期权后,进一步将风险分散至期货市场。

(5)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上述大豆收入保险项目于2017年12月28日结束。在大豆产量和价格均低于保险合同目标值的情况下,大豆实际种植收入为452.44元/亩,投保方内蒙古甘河农场最终获得432万元的理赔款,折合每亩获赔156元,赔付率为268%。

(6)保险公司行权

大豆实际结算价格低于目标价格,保险公司行使场外看跌期权所赋予的以目标价格卖出的权利,获得期货公司相应的差价补偿,价格风险得以转移。

整个案例过程如图3所示。

3.案例总结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合作实现了为大豆生产者收入保险的目标,使得被保险人能够在产量下降和价格下跌的情况下获得较为正常的收入,比单纯的价格保险更有意义。本案例的投保主体主要是甘河农场,它种植规模大,面临的风险也大,有较强的投保意愿,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费用。但该案例依然透露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管投保人自愿出资购买收入保险,保险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但对于利润微薄的农业产业而言,9.5%的保费率也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二是保险公司赔付金额高,如果没有财政支持,很难实现收入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期限较短,难以起到对生产的指导作用。

综合以上三个“保险+期货”案例,皆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的机构合作,首先由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价格保險或收入保险,然后由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转移价格风险,再由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分散风险。收入保险显然比价格保险更受欢迎,也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险公司既发挥了自身产量保险的优势,又通过与期货公司合作帮助农业生产者转移了价格风险,但相应地收入保险的费率也更高。因此,尽管“保险+期货”模式中的收入保险在管理风险方面更有优势,但在缺乏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推广的难度比单纯的价格保险更大。

三、美国利用保险和期货市场管理农业风险的经验

美国是发达市场经济体的代表,尽管美国农业产值比例低,从业人口少,但美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和强国。其农业生产技术发达,国际竞争优势显著,因此,美国农业在利用保险和期货两个市场管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农业利用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管理风险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类型:一是期货合约。农户根据实际生产或销售的需要,在期货市场卖出或买进相关农产品期货合约,将价格风险转移给市场中的投机者;二是期权合约。农户通过买入看跌期权合约锁定卖出价格,有效稳定收入;三是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确保生产者能够得到合理收入。

美国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体系使期货成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美国的期货市场功能效率高,农民可以利用期货市场预测价格,以期货价格指导生产决策,并通过套期保值、基差贸易等方式,提前锁定农产品价格。美国期货合约的变现能力也很强,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点价”等方法在期货市场买入或卖出现货产品。美国农业生产者对期货市场的利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农场主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二是有些农场主参与各类合作组织,与其签订远期合约,再由这些合作组织在期货市场上对冲,间接利用期货市场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根据美国农业部1996年ARMS的数据,估计直接从事套期保值的农场主的比例介于19%~25%,而利用远期合约间接利用期货市场的农场主比例介于28%~35%,其中小农场主使用远期合约的比例为25%,而大农场主使用远期合约的比例为61%。

五、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战略

根据以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农业风险管理的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农业风险转移和保障机制。

(一)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提升农产品期货市场素质

期货市场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高级基础设施,完善的期货市场有助于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一是应借鉴美国经验,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的监管制度,丰富市场的交易主体,保证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应赋予期货交易所更大的自主权,推出更多的期货期权交易品种,拓宽我国期货交易的广度。三是期货交易所应增强服务意识和危机意识,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规则和交割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期货市场的交易量,以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深度和功能效率,更好地服务现货市场。目前,期货交易所的当务之急是在期货品种成熟的基础上加快推出更多的农产品场内期权,以降低对冲风险与对冲成本,提高“保险+期货”模式运作的可持续性。

(二)加大財政补贴力度,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收入保险

为农户的价格保险业务提供补贴并非期货交易所的职责所在。在中央财政补贴缺位的情况下,期货交易所的补贴只是暂时的和示范性的。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理应成为农业强国。在各国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形势下,中国不可避免地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进行补贴。国际经验表明,不扰乱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最合理的农业补贴方式,是对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和参与期货期权市场进行补贴。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由保成本逐步过渡到保收入。

(三)作为“保险+期货”初级形式的价格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短期策略

由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共同参与的“保险+期货”模式可以在不影响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功能的前提下,起到稳定生产者收益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政府之前的托市收储政策。政府可以将之前投入到托市收储政策中的资金转而投入到效率高、模式标准化、且不会对现货市场价格造成影响的“保险+期货”模式中,用来帮助农业生产者规避价格风险,缓冲收储政策取消带来的收入波动,并培养各方参与期货市场的意识和技能,但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机构合作的较高成本决定了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只是短期中农业风险管理的策略安排。

(四)作为“保险+期货”高级形式的收入保险才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战略选择

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农险业务网点优势,起到了价格风险转手通道的作用。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和农业生产规模的提升,这一通道的价值也会逐渐下降。因此,在中期,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期货公司的机构合作,发挥自身管理自然风险的优势,在传统成本保险的基础上,推出收入保险产品。而在长期中,保险公司应不断提升自身利用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的能力,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一揽子服务,以降低农产品收入保险的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综上,“保险+期货”的机构合作模式是当前国情下农业风险管理的有益探索,但不能回避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矛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从长远来看,应从根本上完善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最终扬弃“保险+期货”的机构合作,使市场主体可以自由高效地选择所需要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