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周雪梅
关键词:期货市场 制度 路径依赖 轨迹创新
一、中国期货市场的历史变迁
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出现了如下现象:首先,农村改革使长期处于徘徊状态的农业出现了持续高速发展,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反复出现的“卖粮难”、“卖棉难”和“卖猪难”等一系列农副产品流通不畅问题导致价格大起大落;其次,价格改革并没有使价格不合理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反而造成调价的连锁反应,致使出现结构调整型通货膨胀;再次,国有企业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国企成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营者,乡镇企业和三资企業的迅速成长也对资本保值增值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后,商品的丰富催生了大批批发市场,但靠一对一的谈判达成交易,一旦其中一方不能如期履约,整条交易链条就将中断,批发市场需要向更高层次的市场组织形式演化。这样,在中国开展期货交易问题逐渐引起中国高层的重视,对期货市场的研究和探索工作开始了。我国期货市场制度演化大体经历了如下五个阶段:
(一)“认知和组织”时滞期(1987-1990)
1988年年初,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成立,着手中国建立期货市场试点方案研究。工作小组研究了国外期货市场的历史和现状,组织人员到中国香港和美国考察期货市场的产生和组织运作,结合中国国情,进行试办期货市场的理论研究。但这些研究大多以实用为目的,对期货交易理论鲜有深入研究。1988年5月4日,工作小组提交了《关于期货制度研究的报告》,指出期货贸易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发展期货市场不一定要求很高的经济和技术条件,期货市场可以提上改革日程。试点城市中,河南郑州的方案最成熟,但在研究中感到当时社会经济环境尚不具备一步到位建立期货市场的条件,于是修改原设计目标,定位现货批发市场。1990年10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作为第一个农产品中央交易所正式开业。这样,中国期货市场前期研究工作结束,形成了初级行动团体——国务院主要领导、中央有关部委和理论研究工作者。
(二)制度创建阶段(1990-1993)
郑州粮食期货批发市场以粮食批发交易为主,在交易过程中,逐渐发展出远期合约。1992年10月17日,郑州市场制定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规则——《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5月28日,正式推出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实现了由现货市场起步向期货市场发展的转化。粮食批发市场的成功运作迅速产生了正的收入效应,激发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展期货市场的积极性,相继成立了一批期货交易所。1992年8月,中国首家期货经纪公司——广州万通期货经纪公司组建,在全国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诞生,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完整的期货市场的形成,中国期货市场初具雏形,制度创建阶段结束。在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属的大型企业,以及行业内的大型流通和生产企业构成了中国期货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
(三)调整与完善制度结构阶段(1993-2000)
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力图通过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制度变迁,但是,中国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超出了行动集团的预期。在先期创办交易所的轰动效应的刺激下,特别是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1992年年底到1993年,许多地方竞相兴建交易所。同时期货经纪公司也出现发展过多、过乱,运作不规范等问题,绝大多数经纪公司参与风险极大的境外期货投机交易,产生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期货上市合约一度达到数十种,且在各交易所重复上市,一些不符合期货特点的商品也被列为期货交易品种,如西瓜期货。期货制度实施结果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行动集团必须强化实施机制或修正制度设计。199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开始整顿期货交易所,抑制地方政府盲目兴办交易所行为。建立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制度,清理经纪公司,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停止审批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取消多个品种的期货交易,暂停所有商品的中远期合约交易,并重新修订了所有上市合约。
(四)恢复性发展阶段(2001-2013)
随着内外部环境的逐渐变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期货市场产生巨大的需求,制度的需求与供给趋向均衡。2001年1月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表示:期货市场运行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基本实现了规范稳定的要求。此后,监管层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期货市场结束规范整治,进入了恢复性发展阶段。200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先后三次对期货行政审批项目,以及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02年对4个《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取消了一些束缚期货市场发展的条款。2003年5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期货市场主体行为,依法治市奠定了法律基础。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最明晰、最全面、最合理的制度创新纲领。
(五)创新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作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凝聚改革共识、明确发展方向、共同推进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具有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的起草工作,并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国证监会出台《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并召开首届期货创新大会。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全面展开。
二、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路径依赖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变迁中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而难以扭转,即形成所谓的“路径依赖”。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中,政府起着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这种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势必产生更大的摩擦成本。因此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十分突出。
(一)中国期货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在中国市场最初发展的3年中,政府从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现实出发,对期货市场制度做出某些适时而有必要的调整和符合国情的创新,因而是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基本协调一致,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明确中国期货市场在一定时期内仍是一个少品种、少成交量的初级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目标模式就明确提出郑州市场是具有专项法规的有组织、有限制、规范化的粮食批发市场,引进部分期货机制,逐步向期货过渡;其次,确立期货交易“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方针。坚持积极稳妥,走规范化、法律化,先试点、后推开的路子。严格试点,试点的批准权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行动,成熟一个试点一个,逐步前进;最后,尝试技术创新。直接引进当时世界上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公开竞价制度,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中国期货市场初始选择的偏差
然而好景不长,在利益的驱动下,中国期货市场在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初始选择偏差。主要表现在:首先,未能在制度上保证期货交易所的非盈利性。在财政“分灶吃饭”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把设立交易所看作是凸显政绩、提高知名度和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盲目争设交易所;其次,期货市场定位出现偏差。由于前期研究工作的局限性,加上改革步伐的限制,期货市场被定位在商品流通领域而非金融衍生产品,严格控制金融市场与期货市场联系的渠道,甚至将金融投资单位排斥在期货市场之外;再次,期货市场品种选择上出现偏差。采取起步阶段既建立农产品初级期货市场,又发展生产资料、金融产品的高级期货市场的三维组合方式,造成品种不适合期货交易、重复等问题;最后,企业的需求与政府的初衷产生了偏差。在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所有者缺位必定使企业投机偏好大于避险偏好,企业的需求与政府的初衷产生偏差。
由于初始选择的偏差,使得自我强化机制发挥作用,中国期货市场没有走上良性循环的路径依赖轨迹,逐步陷入了低效率的状态和“锁定”的困境。1993年11月到2000年,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了长达7年的严厉整治。宏观上的整顿规范使得这种虚假的“繁荣”受到扼制,反向的正反馈机制又迅速地使市场陷入萧条的境地,造成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期货市场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这一情况才逐步改观。
三、路径依赖造成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存在的缺陷
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交易费用的存在,行动者的主观模型将会被不完全的信息反馈和既定路径的意识形态所修正,从而出现持久的路径依赖和不良制度居于支配性地位的状态。加上从制度初始阶段中获利的利益集团为了既得利益尽力加以维护。此时,社会就陷入了无效制度安排,“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隐含了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
中国的期货制度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形式一方面可以节省组织成本、学习成本和实施成本,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政府的作用,中国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得以迅速建立,在较短时间内完善了市场结构。另一方面原有体制必然与期货市场这种市场经济中的高级形态产生巨大的摩擦成本,这是由旧的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所致,强制性制度变迁隐含了今后市场化进程中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中政府的地位过重,管理过细,这源于期货市场从建立的时候政府就在起绝对性的主导作用,在制度上明显带有路径依赖。由于政府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偏差,进一步发展,就会使得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低效因素成为制度创新的阻力。
(二)约束性制度变迁亟需逆转
目前我国期货管理体系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以约束为主,制度的其他功能,像激励功能等体现不够,这主要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出现很多投机事件,机会主义严重,所以加强了约束功能,但我国的期货市场的发展已经有了变化。近年来,随着世界期货市场国际化、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国期货市场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进一步增强本国期货市场的竞争力,美国期货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期货市场的规制,他们遵循市场化管理思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得到了世界众多国家的首肯。若不能及时逆转我国期货市场过度约束的状况,也将使其进一步发展偏离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非正式制度依賴影响制度绩效
由于正式制度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的影响而一夜之间发生变化,但是,在考虑政策时,内含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的非正式规则则可能更多地是不受影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非常复杂的相互依赖,促成了路径依赖的报酬递增特征。正因为路径依赖,所以制度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尤其是期货市场所要求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和中国固有的环境相去甚远。20世纪90年代初,生长在中国土壤上的期货交易行业,从一开始就与传统的其他行业不同,注重制度、程序、严慎、法制,一般不调和的特征贯穿着整个交易活动和行为中。在国外行之有效的正式制度安排一旦离开其土生土长的非正式约束环境就毫无用武之地,这或许是我国目前期货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绩效与制度目标偏离甚至是南辕北辙的深层制度性原因。
(四)虚拟经济变迁滞后于实体经济
中国期货市场建立以来,出现了许多矛盾、问题和弊端,走过了许多弯路,市场运行不规范是重要原因。因此,规范是完善市场的必然要求,但在长期的清理整顿过程中,社会各阶层形成了“先规范,后发展”思维模式和行为范式难以改变,陷入了制度低效和路径依赖。相对于多年来实体经济不断发展,期货市场作为虚拟经济,越来越远离实体经济和世界期货市场,产生了制度变迁时滞,已经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定价功能和避险功能。在当前世界经济局势动荡,各国纷纷谋求发展出路的情况下,若再不能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将期货市场融人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将坐失发展良机。
四、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轨迹创新
路径依赖性来自报酬递增机制,它能巩固曾经给出的路径方向;路径的逆转(从停滞到增长,反之亦然)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或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力量。中国期货市场要摆脱锁定状态,形成自我强化机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转变期货市场制度变迁模式
因为政府在安排制度变迁时的有限理性,往往仅从节约组织和实施成本出发,不考虑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得失,人们在遵守这种制度安排时的净收益若小于违规操作的预期收益,就会使得期货市场的某些风险屡禁不止。反之,诱致型制度变迁安排虽然可能会在达成一致同意的方面花费较多成本,但只要市场参与各方的预期利益是稳定而又可期的,现今各方的利益又可兼顾,那么,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可以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的。在今后的发展中,作为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交易所需要不断地增强诱致性制度变迁,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使市场参与各方形成较大的外部收益,促使自然演化式的制度创新。
(二)摆脱政府监管中的“路径依赖”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四个管理办法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3个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由于期货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还比较薄弱,因而更多的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但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只能是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时采取的阶段性政策,一旦市场有序发展,政府监管应摆脱“路径依赖”,扭转既有方向,今后要有意识地改变目前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现状,在支持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方面下功夫,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节省政府财政开支,避免政府监管带来的种种弊端,及时向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转型,才是保障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三)推动非正式制度演化
由于非正式制度演化的滞后性,必须人为推动非正式制度演化以配合正式制度变迁。首先,由于文化、诚信行为从其性质上说具有模糊性,适宜采取以非正式、非强制的自律规制为主的监管方式,且自律监管的维持成本也较低,因此,与正式制度变迁不同,推动非正式制度变迁的主动力来自期货市场自律性机构;其次,从推动方式上来说,培训学习可以使组织和个人在熟悉制度,抓住期货市场所提供的各种获利机会的同时,反过来强化制度本身,学习速度的加快最终能推动制度的加速变迁;再次,加强正的舆论宣传也能扭转以往产生的错误的理念,如期货交易等于赌博等;最后,文化的变迁是个缓慢的过程,借助强制的制度力量可以促使其加速。有必要制定关于非正式制度的制度,以提高非正式制度变迁的效率。
(四)发挥路径依赖的协作效应
诺思认为,协作效应是制度变迁中自我强化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通过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产生了具有互利性的组织协作,他们又会对此制度进一步投资,实现协调效应;而且制度框架中正式规则的确立将会导致大量的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规则的产生。因此,中国期货市场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开放性,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力度,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引进国外先进的期货交易模式和交易手段,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服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发展起来的中国期货市场,某些制度设计难免具有阶段性过渡特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加强各个经济领域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如期货市场与现货专业市场的配套发展等,促使期货市场更多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才能在不断完善中发挥更有力的经济功能。
五、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政策选择
在当前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制度建设成为各国应对萧条、规避风险和修复经济的良方,有效的制度创新将为接下来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针对期货市场中路径依赖问题,本文提出如下政策选择:
(一)深入培育期货市场供需主体
首先,积极培育行业性、专业性的机构投资者。一方面,进一步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革,采取优惠税率、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有现货背景的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另一方面,应及时推出国债或股指等金融期货商品,同时放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限制,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进入期货市场,为众多金融机构以及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风险规避的工具和场所,从而有效拓展期货市场规模。其次,明晰期货交易所的产权制度,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增强其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引入完整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适时调整、完善交易技术、交易规则和风控手段,以交易所为核心,打造国际期货中心;最后,放宽期货公司的经营权限,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全力扶持一些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综合类和经纪类期货公司发展壮大,成为大型期货公司。
(二)实现监管手段向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转型
首先必须加快《期货法》立法进度,减少制度的不确定性,使市场参与者产生适应性预期,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促使制度创新进入良性循环。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审核管理和信息公开手段,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确保行为主体依法办事,防止并制裁违法行为。实行市场化监管,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在未来的《期货法》以及在其出台之前进一步修改现行《条例》的过程中,应改变其中过多的限制性条款。其次,充分发挥自律体系的作用的同时逐步加强自律管理的比重,以法律形式确认期货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行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場规则的权力,逐渐减少政府审批事项,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发展空间,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
(三)建设优良的期货市场文化
首先,文化建设应该成为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监管的重点。优良的期货市场文化可以通过对人进行培训教育,包含对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和投资者的教育,培养健康的期货市场投资和管理的价值观念来实现。同时,媒体舆论应提供给投资者真实的信息、可靠的分析和有价值的投资参考,并加强舆论正的导向作用,发挥舆论监管的作用,依靠伦理调节,运用道德和正义原则、价值标准、行为规范来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最后,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完整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条文,二是人们在行动中恪守规范。厘定严格的法律条文很重要,但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新型监管体制可将期货市场文化建设纳入法制建设中,并加大对失信及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法律成本。
(四)逐步地、分阶段开放中国期货市场
可分三阶段逐步开放中国期货市场。第一阶段,允许具有现货背景的境外贸易公司直接参与境内期货市场,国外一般投资者通过购买中国在国外发行的期货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中国期货市场。同时,允许有套期保值要求的国内大型企业投资海外期货市场。第二阶段,在期货市场谨慎引入QFII制度,选择管理水平高、运作规范的个别期货交易所、部分大品种、资本实力强的综合性期货公司作为试点,考虑率先在金融期货领域开放,运作成熟后向商品期货领域铺开;同时,鼓励国内大型中介机构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与国外期货公司开展合作,直接在境外开展业务,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第三阶段,允许国外投资者直接入市。取消对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限制,允许境外一般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期货公司控股境内期货公司或独资成立期货公司直接进入境内期货市场,鼓励更多的境内投资者和期货公司走出去,最终实现期货市场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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