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徐媛 闫凡坤 李文冰
摘 要: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正当防卫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人类本能自我保护意识的体现,本文从正当防卫的产生及发展,概念,条件,具体案例以及正当防卫的价值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正当防卫;价值;利益
一、正当防卫产生及发展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来源于人的防卫本能,在阶级社会,是统治阶级掌握國家的政权,所指定的法律也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合法与违法的判定标准就是是否符合他们的利益,所以在那种环境下,防卫合法与否需要看法律的规定;在奴隶社会,奴隶遭到奴隶主的侵害根本没有法律的保护,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也就谈不到正当防卫了;到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有了正当防卫的某些规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主张,最早规定在法国刑法典当中,不过只是针对一部分的侵害行为资产阶级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针对资产阶级个人来说的,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正当防卫的规定越来越广泛。[1]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也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唐律疏议》虽未直接规定正当防卫,但已具有正当防卫的雏形。[2]
二、正当防卫概述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具有一定限度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条件
1.针对对象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的不法侵害,如果是正在履行公职的公务人员造成的侵害,比如公安机关追捕正在逃逸的不法分子,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等就不属于不法侵害的范畴。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且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只是个人主观臆断有不法侵害在,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实施不法侵害一般情况下是人,而且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可以侵害第三人。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侵害正在发生,如果是侵害发生之前或者侵害发生之后实施防卫行为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且没有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可以说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当中研究的一个重点,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比如于欢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就存在着巨大差异。
4.主观条件
防卫人具有防卫的目的,如果不是基于这种目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以下三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说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施加害行为。
(2)相互不法侵害行为,例如相互斗殴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三、以昆山反杀案分析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案例很多,昆山反杀案就是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而且被写入最高人民检查院报告,在这个案件被撤销以前,各界对此案件的观点不一,有的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有的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也有的律师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此案件的定性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一点是关于当事人的主观条件,于海明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于海明捅刘海龙只有7秒,虽有时间间隔,但是仍为连续的行为,是出于自卫的目的,其次,从侵害行为上来看,刘海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危机了于海明的人身安全,最后一个方面,刘海龙的侵害行为在时间上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龙的人身安全一直受到刘海龙的威胁。所以从各个条件来看,于海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昆山反杀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反应了社会对正当防卫的重视,1997《刑法》在制定过程中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的“不应有的损害”扩大为“重大损害”,还针对严重暴力犯罪增加了“特殊防卫”条款,但是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仍然如同“休眠条款”一般,难以得到认定。[3]可以说昆山反杀案走出了长期以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误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正当防卫的价值
1.社会价值
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积极同不法分子作斗争,同时规定在一定的限度内实施,有利于防止滥用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弥补公力救济的缺陷。
2.正义价值
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一种正义行为,它是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本身具有公正性,当被侵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也会被禁止。[4]
3.国家秩序的价值
正当防卫可以减少不法侵害的发生,警戒那些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不可侵害他人,否则既要受到权利人的惩罚,又要受到国家的惩罚,如果是刑法中规定的特殊防卫情形,则伤亡后权利人也不会负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国家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
五、结语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的私人救济权利,是合法的正当行为,希望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完善,每一位公民应当合理使用正当防卫权,不可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把握案件的具体细节,做出最公正的判断,刑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正当防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周国钧,刘根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姜伟,正当防卫.[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3]王琛.正当防卫的苏醒 ——由“昆山反杀案”切入[J].法制博览,2019,(2):33-34.
[4]彭卫东.正当防卫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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