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徐恒
由于近因的定义方法系特征描述式,因此,近因的概念已确定其法律特征。换言之,近因的如下法律特征:
一、近因在种类是保險条款列明的承保风险且不属于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风险
保险合同具有限定性赔偿的特征,换言之,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对于非承保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的出现,则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合同的这一法律特征,即承保风险作为原因出现还不行,承保风险同时还必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以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为例,在两船相撞的情况下,碰撞船舶将受害船舶的船舱撞破了一个洞,海水灌入货舱导致货损,但同时因受害船舶未按照船舶建造要求将各个货舱隔离,导致全部六个货舱内的货物都遭受海水浸泡损失,那么,对于其他五个货舱内的货物受损,不应当认定为保险事故。因为导致该五个货舱内货物受损的近因并非海水灌入而是货舱设施未隔离所致,属于船舶不适货,不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应对一个货舱的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保险责任的承担,建立在保险事故成立和除外责任排除两个方面的基础上,不能认为只有保险事故成立这一方面需要运用近因原则,事实上在除外责任排除上同样需要运用该原则。从保险条款的结构来看,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范围、除外责任、当事人义务和损失条款构成。基于保险范围条款,只能认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并不能认定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承担还必须排除除外责任条款。只有这两方面的统一结合,才能判断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二、近因在时间上可能是距离保险事故发生最近的原因
尽管单纯的时空标准已经被各国司法实践所抛弃,但并不意味着时间因素在近因的判断过程中完全失去了意义。事实上,在单一致损原因的保险事故中,时间因素对于近因的判断还是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例如,在货运险中,因运输过程中的降雨,特别是货物在装船或卸船过程中因降雨而受损的保险事故,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降雨通常是在时间上距离货物受损事实发生最近的原因。保险实务中,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原因链条(各原因之间互为因果)和伞状原因(原因之间相互独立)。因原因链条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时间因素对于近因的判断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在货运险中,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大风吹开防雨布,以致雨水进入货舱,导致货物湿损。大风吹开防雨布和雨水进入货舱属于原因链条,此时,在确定货物受损近因时,即可根据时间因素,将雨水进入货舱判断为近因。因伞状原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时间因素不是近因判断的重要参考因素,通常需要采用排除法来确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各独立原因的原因力,进而确定决定性的原因。
三、近因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有效原因
通常而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在众多原因中,保险人或者司法机关需要确定有效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为近因。这就需要排除无效原因。属于无效原因的典型例子是诱因,即作为诱因的事实触发了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有效原因。例如,被保险人在登山途中突然看到一只狼,心脏病发作死亡。在这个例子中,看到狼和心脏病发作都与被保险人死亡有关,都可视为原因。但看到狼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原因,心脏病发作才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有效原因。特定情境一般属于诱因或背景事实,通常被认定为无关事实而非有效原因。在认定有效原因的过程中,需要首先确定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原因有哪些。在此过程中,需要排除与保险事故无关的事实。
四、近因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是基于近因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有效原因立场而言的观点,换言之,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是归属于有效原因的近因的具体表现,其差别体现在原因力的强弱上。在单一原因致损的情况下,作为近因的承保风险必须同时满足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原因三个特征。从排除法的角度分析,在单一原因致损的情况下,如果排除承保风险,那么保险事故将不会发生。在多重原因致损的情况下,近因作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对于次要原因而言的。换言之,作为主要原因的承保风险和作为次要原因的其他原因共同发生作用并最终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承保风险起到了主要作用并规定了事故的性质属于保险事故,但如果没有作为主要原因的承保风险,那么事故虽仍会发生,但不仅发生概率将降低很多且不能定性为保险事故。
五、近因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对事物的发生发展起到最直接的推动,并直接促成其发生变化的原因。是指引起事物发展变化的近期表面现象,不经过中间事物和中介环节,一般是分析出时间关系或逻辑关系上最为接近的因素。从直接原因的定义来看,直接原因似乎就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前述关于“近因在时间上可能是距离保险事故发生最近的原因”的特征相重复,但此处的直接原因更应当强调在逻辑关系上最为接近、不经过中间事物和中间环节的原因,注重作为近因的承保风险与作为结果的保险事故之间在因果关系上的直接性。承保风险与保险事故在因果关系上的此种直接性在单一原因致损的情形下较为普遍和明显。在多重原因致损的情形下,直接原因的判断则较为复杂。通常是在决定性原因和主要原因确定后,再行确定直接原因;或者还存在没有直接原因而仅有决定性原因和主要原因的情形。
六、近因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
决定性原因是相对于非决定性原因而言的,决定性原因是规定事故发生与否的原因,非决定性原因是规定事故细节的原因。近因作为决定性的原因,意味着没有承保风险的客观存在,保险事故就不会发生。所以,必须有承保风险的因素客观存在,事故才会发生。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2] 华钟玙、应世昌.海上保险学 [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M].法律出版社,2010.
[4] 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2009.
3430501908222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