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胡洁人 卫薇
自2016年起,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知识付费”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2016年5月,付费语音问答平台“分答”上线之后,不断有各领域的名人或专家加入,采用60秒以内的语音回应和解答提问者的问题,且这个答案可以被保存下来用于分享交易。随后,知乎、果壳、喜马拉雅FM、得到及其他知识付费平台相继出现,知识付费的用户迅速增长,知识付费产品面临井喷的状态。
然而,“知识付费”并不是2016年才出现的现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知识免费与付费之分野早已有之”。知识的提供者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将自己收集筛选的知识,有偿的提供给消费者,知识付费便是为这个咨询过程与结果进行付费。而有偿提供咨询的交易行为早已存在,如传统的医生、律师、投资咨询等。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医疗、法律、投资等专业领域有着极强的经验属性,新入行的人委托经验丰富的前辈有偿传授经验,避免在行业中遭受损失,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
当下新兴的知识付费则是指借用一个网络平台,知识的提供者和消费者通过交流互动的行为完成知识的传递,如“知乎”的一问一答形式,或分答的语音交流形式,这个过程也是有偿的。买方的义务是付费,卖方的义务是提供相应的知识(通常以回答问题的形式),网络平台负责传递知识给其用户。用户对获得的信息、产品付费后,一部分费用归于信息提供者,一部分则给网络平台。知识付费的本质,就是把知识变成产品或服务,以实现商业价值。
如前所述的分答等网络平台用一种合约化的方式实现知识付费,是交易方式的一种体现。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知识付费可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交易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个交易过程,是信息服务合同在实践上的履行。知识付费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但这种简单的交易方式,是否有足够完善的条款来维护其实现,能否妥当处理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著作权保护等关系?则依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首先,内容混杂,监管机制的欠缺。在网络上,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知识付费的提供者或是消费者。如在分答、知乎等知识付费平台上,用户在申请注册个人账户后,既可以选择回答问题成为知识提供者,也可以选择提出问题成为知识消费者。无论是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充分发挥自己的言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这有利于信息的多元化及广泛性传播,但也进一步提高了法律风险。由于网络平台使用用户的不确定性,导致知识付费的内容也具有不确定性。是否每一条付费的“知识”都具有传播的合法性,这个问题值得商榷。2017年7月25日,知识社群工具“小密圈”在其官网、APP上发出公告,称其由于技术升级,暂时无法访问。许多人猜测,小密圈的访问受限与其内容涉黄有直接联系。据了解,小密圈分为付费群和免费群两种社群,付费群入群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入群后,可以使用群内功能,获得群主分享在群内的付费知识。早在5月中旬,便有媒体发现,小密圈其实在打着知识付费的名义纵容网友搭建付费情色的平台。部分知识付费平台因此也成了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
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新兴知识付费的监管机制欠缺。网络平台缺乏监管意识与把关部门,且用户很难在付费之前对内容进行评价和了解,这为违法知识提供者传播不良内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平台管理者缺乏自律意识,过于注重明星效应带来的粉丝经济与猎奇内容带来的特殊消费,忽视了对内容的审查。同时,外部监管机制的缺失进一步助推了不良内容的传播。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缺失,侵权行为频现。一方面,盗版的付费知识此起彼伏,基于新媒体的节点式传播,盗版内容的快速、广泛传播对原创性付费内容造成极大的破坏力。甚至有媒体报道称,针对知识付费平台的盗版产业链已经形成,有人花35元就买到了1700G的付费课程,一些价值上千元的付费内容,盗版仅售20元。长此以往,知识提供者对于发表原创解答的积极性降低,知识消费者对于价格低廉的盗版知识趋之若鹜,这样的恶性循环最终将导致原创优质付费知识的减少甚至消失。随着知识付费的发展,用户群体数量增加且可能更为复杂,这一问题将会更加严重。
另一方面,对于付费知识的著作权保护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以知乎平台为例,2016年已联合淘宝、闲鱼查处200多次知识侵权行为。著作权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使得很多侵权行为难以主观界定,一些商业网站滥用著作权的特点,盗取知识付费的内容,将其改头换面作为原创内容发出,甚至有些是加以标题的照搬照抄,而付费知识提供者却面临难以维权的困局。
同時,对于已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言,知识付费并不会导致著作权的转移。例如,付费下载音频、视频不会使著作权人转为消费者。但仅对于单纯文字咨询或语音交流类的知识付费中,消费者是否有权利任意使用所得到的知识呢?在现有的网络平台上,并未见相关约定,这也对日后纠纷的产生造成隐患。
第三,知识提供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知识付费这种交易方式中,作为服务合同履行主体的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民事活动受平等原则所约束,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平等原则的一大体现,就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而知识付费中的知识是难以估价的,知识提供者所履行的义务是否与付费的金额在权利义务上对等,很难给出具体的评判标准。尽管现有的部分网络平台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例如分答将回答问题的上限定为500元,降低了消费者的风险。然而制定上限的措施是否一种合理化的标准衡量方式,值得商榷。如何实现知识提供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对等,仍然需要通过更多的实践来划定标准。
实践中的定价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且是消费者关注的首要问题。如何才能为自己拥有的知识设定一个合理的定价,不让取得费用和履行义务的天平失衡?有些知识付费噱头很大,实际回答却不尽如人意,甚至费用极高。消费者可能耗费上千元却没有得到想要的答复,或是根本答非所问,这会导致实际上的合同无法得到履行的情况,那么消费者又将面临维权困境。长此以往,也不利于知识付费的长足发展。
未来的知识付费受众面会越来越广。要完善知识付费,令其成为对买卖双方都有益的平台,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传播的风险,亟需平台管理者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有效合理地规范知识付费的发展。
必须健全知识提供者准入门机制,包括对知识提供者的知识审查,可以依据其专业、受教育程度及社会经历等,对其是否能够回答相关领域问题设立标准。不同领域的知识问答可以设立不同的标准。监管部门对于知识付费过程中出现的虚假身份信息、违法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可以介入,不仅可以追究违法者责任,在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时,也可以追究平台责任。
还要保证和提升付费知识的可信度,对付费知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把关,将不良内容扼杀在摇篮里。为了实现对不良内容的有效筛查,网络平台可以结合技术和人工手段审查,保证处理的及时性。要杜绝低质量内容的传播,根据时代的发展更新审查资源库,促进健康网络平台的建立与完善。
平台管理者是监管过程的核心角色,更加需要加强自律意识,不应过度追求明星效应带来的粉丝经济和猎奇心理带来的特殊消费,知识的质量与思想和厚度是我们在盈利的同时所需要关注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为用户提供监督平台管理者的途径,以用户自身的体验反馈来推动平台的发展。
此外,知识产权应当被作为重点保护的对象。当前的知识付费还未形成成熟的模式,著作权的侵权现象频频发生,原创的优质知识受到打击。这亟需知识付费的网络平台加重对盗版知识的打击,严格把腔各类知识的审查。不漏掉不姑息任何一个盗版知识,是掌握产权保护主动性的重要举措。例如,一个房地产领域的大V入驻某知识付费社群APP,入群费高达3000元,但很快在同一APP内就出现了“山寨群”,提供“转播内容、代提问”服务入群费用仅200元,一天之内就有上百人加入。对于提供这种服务的分答用户,应处以剔除与整肃。
另外,加强监管与查处的政策力度,这不仅需要网络平台的努力,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应针对知识付费经济的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方向的法律规范,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原创知识提供者的权益,避免盗版产业链的形成发展。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保持平衡。知识付费是一种信息服务合同,应当满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要求,知识提供者的付费知识应与收取的费用是对等的。要进一步完成网络平台的标准化建设,使得进行交易的各项因素都有统一标准,如适格的知识提供者,在设立好的领域进行回答,采用合理的费用标准,在合理期限内用约定方式进行回答。愿意付费的消费者也应在知识提供者的领域内提问,在合理期限内用约定方式完成付款。
定价的标准应依据各领域的知识获取成本而制定,平台先制定有针对性的费用标准,由知识提供者自行设立费用后,再由平台进行审查。用户付费所得到的知識,并不像我们平常所见的商品和服务,尽管我们不能在看到答案时确定价格,但我们可以预设其心理价格。如果付费的知识是关于对某一事件的观点,或者某人的理状态,交易的客体则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时可增加用户反馈系统,将用户对定价的满意程度作为标准设立依据之一。只有当网络平台的用户真正成为消费者时,知识付费交易才会启动。满足用户需要,促使其身份转变,是平台需要去做的。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都应当受消法保护。知识付费中,知识没法被“退回”,但我们可以设立用户评价机制,对于低评价的知识提供者,可以对其未来的销售采取限制措施,同时积极鼓励高评价知识提供者的交易行为,让知识付费的发展更加稳健。另外,在消费者对所付费知识不满意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也应建立合理的纠纷化解机制和途径,对消费者与知识提供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开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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