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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捆绑软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4-08-31

杨文璐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产业与消费者生活密不可分,在市场和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本该促进与便利消费者生活的互联网产业,却也在侵犯着消费者的权益。现今,软件应用市场捆绑软件现象层出不穷,而与软件运营商肆无忌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消费者维权的举步维艰。本文分析捆绑软件现状,从立法、执法、维权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切实保护好我们的权利。

关键词:捆绑软件  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一、电子捆绑软件现状及成因

(一)电子捆绑软件现状

现今,我国软件捆绑安装的情况非常突出,软件捆绑的现象无处不在且种类繁多,几乎涉及了我们电子日常使用的方方面面。捆绑软件是指用户安装一个软件时,该软件会自动安装单个或多个软件。由于在我国大量的软件以免费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软件捆绑安装的情况更为普遍。

(二)电子捆绑软件产生原因

1、市场导向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第二十届互联网大会上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中显示,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在新冠疫情的大环境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也显示,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用户持续增加,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的数字社会。截止2021年6月,我國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各种网络应用软件影响并改变网民的生活,网民生活全面“网络化”。在如此庞大的数字社会下,软件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软件商为了更好抢占市场,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与其他软件进行捆绑。软件捆绑是软件推广常用的营销策略,使被捆绑软件在无数的软件中脱颖而出,迅速占领目标市场,实现商业利益。并且软件与被捆绑软件直接可以进行资源互换,更易开拓市场。

2、缺乏立法规制

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与规章虽然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们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缺乏强制力措施,因此这些法规仅体现在书面上,并没有落实到现实中。以至于网络问题层出不穷。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但这些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较少,无法落实到实践中。因此,互联网立法滞后与缺失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电子捆绑软件对消费者的现实危害

(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互联网用户便是互联网服务中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于2013年10月于发布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中指出,软件捆绑方式包括强制、静默安装,欺骗或诱导安装。当用户在下载一个需要的软件时,软件商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在用户选择下载的软件上捆绑下载另一个用户不需要的软件。这种软件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软件的开发商、软件的种类和软件内容订阅服务。而软件捆绑行为,不论是强制或者静默安装,都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三)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下载安装所需要的软件时,与其捆绑的软件通过强制或静默方式也一并下载,而在原软件下载时,消费者无法选择拒绝被捆绑软件的下载,这种捆绑搭售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现在的软件安装时,需要消费者同意软件商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但这些格式合同通常条款冗长,消费者大多没有耐心细看,且并不能就其中某项条款与运营商协商,特别是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陷阱条款,不同程度地限制或剥夺了消费者权利的行使。

(四)威胁消费者隐私权与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72亿。网络支付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移动网上支付成为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互联网中的资金、账户等财产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大数据背景下,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已变得易如反掌,软件捆绑安装是目前病毒,木马,僵尸软件等恶意软件传播的重要途径,这些被捆绑下载的恶意软件,不断窃取消费者的隐私,对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三、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困境

当消费者受到捆绑软件侵权时,采用诉讼程序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过高,并且消费者都存在着举证难、证明损失难的问题,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软件诉讼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审理这样的案件缺乏具体依据:一是软件诉讼究竟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二是如何计算用户的损失?有什么样的计算标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与指导案例,消费者在维权时就显得举步维艰。

四、捆绑软件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加强相关立法

首先我们必须加快完善相关立法。虽然我国在保护软件终端用户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例如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年颁布的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3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都不同程度的对维护网络安全、规制网络服务者做出相应规定,但难于落实到具体实践。由于立法滞后性的特点,使得法律法规不能及时跟上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因此法律必须根据互联网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首先,由被动转为主动。由公安、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针对互联网安全、信息泄露、垃圾信息和电信诈骗等问题研究治理方案。对目前市场上经由备案发布的应用软件进行一次大规模筛查,对存在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软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和处理。

其次工信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互联网运营商进行约谈并出台整治措施,后续对其定期评估,提高运营商违法犯罪成本,使其减少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三)解决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弊端

消费者维权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因此在取证难方面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让商家证明没有给用户造成侵害。捆绑软件危害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绝大多数人没有发现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了但因维权“麻烦”而放弃。面对这种情况,公益诉讼应当发挥作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尤其是终端软件上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机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中消协、省级消协等组织应当承担起公益诉讼的重任。

(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生活中众多消费侵权行为,都是行政部门查获的,消费者很少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消费者维权意识相对薄弱。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是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基础。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组织应当承担起普法教育的责任,加强互联网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微博、短视频、公众号等新兴自媒体平台,引导网络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失信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判决“提高失信成本、提高维权收益”,激发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动力,形成消费者维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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