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宋艳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300040)
作为独立的监督者,媒体是推进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重要压力之一。通过及时、准确、公正的报道,媒体使得市场交易双方处于公平的地位,防止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充分导致判断失误[1]。媒体报道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降低了代理成本,发挥着媒体治理的作用。归结起来,媒体报道对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影响机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第一,通过影响声誉来引导管理层重视环境治理责任。媒体会高度关注和正面报道那些履行责任及信息披露表现好的公司,进而提升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3]第二,通过负面报道强化对公司的监督,迫使企业重视其后果[4]。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通过负面报道进一步放大,影响到公众对企业的认识和判断,最终影响到财务绩效[5],换而言之,公众对重要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与大众媒体报道之间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媒体报道体现的舆论监督会构成企业的合法性压力。随着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重污染行业必将受到更严厉的媒体关注。即使是处于受到严厉管制行业的公司,声誉提升也能带来更多积极的媒体关注,并受到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的温和对待,反之亦然[6]。因此,可以推论媒体报道能够显著促进企业环境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提出假设H1:
H1:媒体报道越多,重污染行业企业倾向于承担和披露更多的环境治理内容。
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媒体报道被认为是有效代替司法保护不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7]。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环保的政策制度,比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南》、《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环保部的重点是与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这意味着企业面临着越来越高的环保投资及信息披露要求,也意味着各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需要积极配合。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环境和环保意识差异等,企业将面临的监管压力存在明显不同。政府的监管压力一方面会促使公司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另一方面还会增强企业对媒体报道的敏感度。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H2a和H2b:
H2a:在政府监管压力较大的地区,重污染行业企业倾向于承担和披露更多的环境治理内容。
H2b:在政府监管压力较大的地区,媒体报道与重污染行业环境治理之间的相关关系更为显著。
分析师是广泛搜集信息、提供投资建议和业绩预测的专业人士,拥有较强的公司鉴别能力,能够很好的甄别优质公司[8];他们也会对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发挥潜在的监督作用[9]。金鑫和吴祥(2013)发现,当证券分析师希望提高自身报告的准确性、增加研究报告的投资价值时,会更关注公司层面的信息,特别是顾客关系、公司声誉、社会责任等非财务信息。因此,公司需要对分析师的信息需求做出反应,以增加公司股票的吸引力。特别是在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对特定股票进行跟踪的分析师数量影响到投资者注意力[11],进而表现出“庄家坐庄,散户跟庄”的现象。这意味着,中国上市公司更应该考虑分析师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披露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包括环保信息内容,以使公司自身区别于其他公司。
根据蔡庆丰和陈娇[12]的研究,考虑到券商的运行成本、以及人均过高的研究报告撰写量,中国大量研究报告是建立在对市场信息的简单再处理上,而不是实地调研,这导致了证券分析师相互抄袭现象的出现。可以认为,当媒体广泛报道环保问题、形成舆论监督时,来自资本市场的分析师也很容易利用这种“公众共识”形成一系列的分析报告,影响公司的股市走向,进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压力。因此,为了杜绝或减少负面消息引发的分析师集体的低水平估值,上市公司会主动提高环保治理责任水平,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资本市场波动。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3a:分析师跟随越多,重污染行业企业倾向于承担更高的环保治理责任。
H3b:媒体报道量越多,分析师跟随与重污染行业环境治理之间的相关关系更为显著。
本文以环保部2010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的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了2010~2013年A股上市公司重污染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剔除ST公司以及数据缺失和异常的公司,共1224个数据样本。
环境治理责任的数据来自和讯网。媒体报道数据取自中国知网(CNKI)中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政府的环境监管数据通过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年鉴整理而得,其它研究变量数据来自于锐思数据库。
1)企业环境治理责任(EGR):选用和讯网“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环境责任”作为环境治理的变量。该指标从五个方面度量:环保意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投入金额、排污种类数和节约能源种类数。
2)媒体报道(ME):参照陶莹等[13]的做法,从三方面计量:(1)媒体报道总量,以中国知网(CNKI)中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收录样本公司的报道篇数计量。(2)正面报道量,等于包含或传递企业积极环保行为的报道数量,比如环保投资等;(3)负面报道量,以报道公司存在环保问题的数量计量,比如排放物不达标等。
3)分析师(AF):分析师提供的预测分析报告的合计数来替代。
4)政府监管(Gov):根据尤济红和高志刚[14]、聂金玲和雷玲[15]的做法,采用熵值法得到政府环境监管综合指数。具体指标内容为:(1)治理工业污染项目投资额/当年工业增加值;(2)治理工业废水污染项目投资额/当年工业增加值;(3)治理工业废气污染项目投资额/当年工业增加值;(3)治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项目投资额/当年工业增加值;(4)治理工业其他污染项目投资额/当年工业增加值;(5)政府当年征收的排污费/当年工业增加值;(6)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当年国内生产总值;(7)治理工业废水设施数量/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8)治理工业废气设施数量/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由于西藏与海南数据缺失,最终得到29个省市数据。
5)变量定义:表1给出了本文实证所涉及的所有变量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公司盈利、成长性、股权集中度、企业性质、审计师规模等控制变量。
根据上文的变量分析和假设检验,建立以下三个方程组:
1)为了检验对媒体、政府监管压力、分析师对环境治理责任的影响,建立模型[1]用来检验假设H1、H2a 和 H3a:
在模型[1]中,ME代表媒体报道的变量,根据后续需要,依次代入MEQ(媒体报道总量)、MENZ(正面报道量)和MENf(负面报道量)。控制变量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和解释
2)为了检验媒体报道、政府监管以及分析师跟随的关系,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两两交互项(已做标准化处理),用来检验假设H2b和H3b。同时,根据徐宁和徐向艺[16]的观点,三变量之间可能也存在相互影响,引入三者的乘积项以检验综合效应,最终模型[2]如下所示。
对于两两交互项而言,若交互项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则两者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反之,若交互项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则两者之间存在互替(冲突)关系。若三者的乘积项显著,则说明三者之间具有三维调节关系,即媒体报道受到政府监管与分析师的共同调节效应。
由表2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重污染行业公司的环境治理责任得分均值为5.72,最大值为19.50,说明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总体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且存在较大的差异。媒体报道指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较大,可能因为各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及对社会形象的重视程度不同。另外,各上市公司的分析师跟随度也存在明显差异。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在回归分析前,首先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发现被解释变量EGR与主要解释变量(MEQ、MENf、Gov、AF)显著相关,表明媒体报道越高、政府监管压力越大、分析师跟随越多,重污染行业公司倾向于承担更高的环保责任。然后,进行面板数据模型设定的检验,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具体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模型[1]中列示了各变量与环境治理责任之间的回归结果。研究结果显示,媒体报道总量(在10%的水平上)、负面报道量(在5%的水平上)与环境治理责任显著正相关,表明重污染行业企业重视新闻报道,尤其是舆论压力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承担环保治理责任及信息披露,假设H1得到部分支持。
正面报道量的结果方向与预期相反,且不显著。企业可能认为正面报道已经塑造了企业形象,形成了一定的公众认知和判断,相应的减少了其在环境治理责任信息方面的披露,体现了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环境治理责任披露方面的“被动性”。
政府监管和分析师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对当地政府的监管压力越大,公司的分析师预测报告越多,公司越倾向承担更高环境治理责任,假设H2a和H3a得到验证。政府监管和分析师跟随同样能够给重污染行业带来监督压力,推动企业承担和履行环境治理责任。
模型[2]中列示了两变量和三变量的相关关系。媒体报道各变量中,只有正面报道量的系数显著,且为负;政府监管和分析师跟随的系数依旧显著为正。同时,在两两交互项中,正面报道量与政府环境管控水平的交互项(MENz·Gov)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正面报道量与政府监管之间存在互补效应,即政府监督变量强化了正面报道量与企业环境治理变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支持假设H2b。这再次支持了重污染企业履行环保治理责任的被动性。同时,我们遗憾地发现,媒体报道总量和负面报道并不能得出同样的结论。一个可能原因是负面报道数量相对较少,政府营造媒体舆论监督的氛围不足。上述结果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至少在现阶段,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是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主要压力。
表3 媒体报道、政府监管、分析师的整合效应
分析师跟随的系数显著为正,且正面报道量与分析师跟随的交互项(MENz·AF)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正面报道量和分析师跟随之间同样存在互补效应,即媒体的正面报道量越多,分析师跟随与企业环境治理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更为显著,部分支持假设H3b。
在三变量交互中,三者的交互项均显著。由于只有正面报道量的单变量和两变量系数显著,可以得出结论,政府监管和分析师跟随在正面报道量对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披露产生抑制效应的过程中起到调节作用,并且两者是同时在起作用(MENz·Gov·AF系数显著),三者具有三维调节关系,即正面报道量在政府监管和分析师的双重调节作用下,对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信息披露起到抑制效应。
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用分析师跟踪人数作为分析师的替代变量、用ROE替代ROA、销售收入增长率的自然对数替代TobinQ。主要变量的方向和显著性没有发生变化。
本文选取2010~2013年中国重污染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基于合法性压力视角,分析研究了媒体报道、政府监管和分析师对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和披露的共同作用机制。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新闻媒体,尤其是负面报道带来的舆论压力能够促进重污染行业企业承担和披露更多的环境治理责任信息;但是,正面报道并不能带来更多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企业在环境治理责任披露方面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2)当地政府部门的监控力度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并增强了正面报道与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治理责任之间负相关关系,但在营造媒体舆论压力方面仍需努力。(3)分析师跟随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同时正面报道量和分析师跟随之间存在互补效应。(4)正面报道量、政府监管和分析师跟随存在三维交互效应。
本研究的发现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新闻媒体能够发挥舆论压力,但企业承担环保治理责任披露的“被动性”依然存在,因此在现阶段,来自政府的监督压力仍然是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其次,各地政府在努力作为的同时,需要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鼓励媒体披露的氛围,以调动公众和媒体监督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积极性。第三,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同时,需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功能,推动资本市场信息和分析师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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