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汉语异质文言的欧化特征——以梁启超“新文体”语法现象为例

时间:2024-08-31

刘兴忠

引 言

20世纪40年代,吕叔湘曾着眼于文言自身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的语言观念,将文言分为两种:一种是“竭力仿效古人,以古语代今语”的“正统文言”;另一种是“对于口语的影响采取较宽容的态度……虽然沿用文言的架子,却应合当前的需要,容纳许多口语的成分”的“通俗文言”。[1]4

刁晏斌在吕叔湘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异质文言”概念,认为异质文言是介于典型文言和典型白话之间的过渡性文体,其形式之所以会产生较大变化,主要是异质因素的介入。至于“异质因素”的具体所指,刁晏斌认为除了口语之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外族语言的影响——“汉代以后,传统的文言中无疑增加了一些他源性成分,历史上几次大的中外文化交流都在语言中留下痕迹……近代以来中西文化交流和碰撞中的西方语言(主要是英语)以及日语的影响和冲击,这些都在文言中有所反映。”[2]可以看出,与上引吕先生的观点有所不同的是,着眼于后世文言相对于先秦典范文言所表现出的异质特征,刁晏斌着重强调了“外族语言”的影响。随后,以文言文本历时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他源”因素为考察视角,刁晏斌、马永草在《试论“欧化文言”及其研究的意义与价值》一文中进一步阐释了“欧化文言”的基本特征,以及相关研究的意义和价值。[3]限于篇幅及主旨,该文对欧化文言的考察未能充分展开,不过,这也为进一步的本体考察提供了空间和契机。

语料的选择对于语言本体研究至关重要。作为中国近代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报章文体,梁启超的“新文体”历来备受学界尤其是文学界的重视,例如张海珊指出:“梁启超的新文体是中国文言文的第一次大解放,实开白话文先河,在中国文学历史上的地位是不容抹煞的。”[4]这里的“文言解放”并且“开白话文先河”与上述刁晏斌“异质文言是介于典型文言和典型白话之间的过渡性文体”的观点不谋而合。具体到新文体的“异质表现”,早在1920年,梁启超在其《清代学术概论》里就提到:“启超夙不喜桐城派古文,幼年为文,学晚汉、魏、晋,颇尚矜炼,至是自解放,务为平易畅达,时杂以俚语韵语及外国语法。”[5]自此以后,学界对于新文体文本属性的判定总体上承袭了这一观点。例如曹而云指出:“‘新文体’之‘新’只是相对于未改造的文言和传统白话而已,它是介于欧化文言与传统白话之间的混血语言。”[6]由此可知,梁氏的新文体是“改造过的文言”,而改造的具体途径之一即为欧化。此外,王杏根认为:“梁启超‘新文体’在语言上所显现的文体变化,其特点大抵表现为文言、口语和外来语的三合一,换句话说,不过是半文半白半欧化”[7]。当然,这里的“半文半白半欧化”并非等而分之,总体来说,新文体“改变了文言散文的旧格调,成为一种浅近的文言文体”[7]。

综上,本文将以梁氏“新文体”文本为主要考察对象,通过与先秦文言、后世仿古文言以及成文时间相对较晚的章氏“逻辑文”等说理散文或政论文的对比,分析和揭示作为异质文言的“新文体”所具有的“欧化”特征。本研究具体涉及的语料如下:

其一,作为核心考察对象的新文体语料。此类文本来源于《饮冰室文集点校》(1)所参照的《饮冰室文集点校》(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载文116篇,其中原载《时务报》14篇、《清议报》24篇、《新民报》47篇、《国风报》31篇。所录梁氏于1896至1911年间所撰报刊政论文。

其二,先秦说理散文语料。此类文本来源于北京大学CCL语料库以及陕西师范大学袁林教授等研制的“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第四版)所录先秦典籍(2)具体包括《论语》《老子》《墨子》《孟子》《庄子》《荀子》以及《韩非子》。。

其三,唐宋仿古文言语料。此类文本来源于《唐宋八大家散文鉴赏大全集》(3)所参照的《唐宋八大家散文鉴赏大全集》(新世界出版社,2011)共选录唐宋八大家散文193篇。。

其四,清代桐城派古文语料。此类文本来源于《桐城派文选》(4)所参照的《桐城派文选》(安徽人民出版社,1984)共收录清代桐城古文派主要作家的作品137篇。。

其五,近人章士钊所撰报刊文言政论文语料。此类文本来源于《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章士钊卷)》(5)所参照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章士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共收录章士钊1903至1927年间的报刊文言政论文152篇。。

除以上几类之外,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还使用了北京大学CCL语料库年代序列子库中其他历时阶段的相关语料。

一、新文体欧化词法现象考察

汉语在词汇层面发生欧化的典型表现之一是大量引入外来词,由此也导致了与外来词相关的汉语构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的“激活”。限于篇幅,下文以准后缀“家”及主要用于构词的“主义”为例进行讨论。

(一)“-家”

根据蒋绍愚等的观点,近代汉语中,“家”可以作为构词语素,用在其他语素之后构成名词表示“某类人”。这类用法,可视为准后缀。就其具体用例来看,之所以称之为准后缀,主要是因为其组合对象有限,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约定性。[8]

我们在先秦说理散文中一共检索到462例“家”,绝大部分为单音节实词。例如:

(1)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

(2)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

(3)今家主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墨子·兼爱中》)

此外,是“国家”(125例)、“公家”(5例)、“私家”(8例)以及“百家”(8例)等一些具有倾向性的“X家”组合形式。例如:

(4)古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情欲誉之审,赏罚之当,刑政之不过失。(《墨子·非攻中》)

(5)公家虚而大臣实,正户贫而寄寓富,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征》)

(6)数至能人之门,不一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一图主之国。(《韩非子·有度》)

(7)今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则必或是或非,或治或乱。(《荀子·解蔽》)

不难看出,上引文例中的“国家”显然是偏义复词(6)根据张军的考察,“国家”凝固成偏义复词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战国初期。详见张军《古代汉语语法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公家”与“私家”语义相对,“家”的概念义显而易见;从语义搭配的角度来看,“百家”中的“家”应解作“学派”,与“某类人”相距较远[9]。相比之下,下例中的“X家”与后来的类词缀在语义上较为接近:

(8)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孟子·告子下》)

例(8)中,“法家”与“拂士”相对而言,“家”与“士”相互对待,其内涵不言自明。但是,这类用例在先秦文本中极少见到,不具有普遍性。

唐宋仿古文言中,我们共检索到“家”142例,除“国家”外基本上是独立使用的实词,例不赘举;同时也有少数“百家”(5例)这样的相对固定的组合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道家”这样的用例。比如:

(9)遂用事泰山,祠汾阴,而道家之说亦滋甚,自京师至四方,皆大治宫观。(曾巩《先大夫集后序》)

(10)可比于道家所谓蓬莱、方丈、瀛州之山,故名之曰“道山之亭”。(曾巩《道山亭记》)

我们考察的唐宋语料中,此类用例只有以上两处,同样不具有普遍意义。

至于桐城派拟古文,我们一共检索到“家”203例,除“百家”(9例)、“诸家”(6例)等适用“学派”义的组合外,我们还见到了37例具有特定内涵的“八家”,反映出桐城派对唐宋古文的推崇。此外,我们同样见到了“道家”这样的组合形式(2例)。如果说以上用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桐城派古文家对唐宋仿古文言的继承,那么以下文例则表现出他们与时俱进的适度“创新”:

(11)周末诸子,精深闳博,汉、唐、宋文家皆取精焉。(方苞《〈古文约选〉序例》)

(12)金石之文,自与史家异体,如文公作文,岂必以效司马氏为工耶?(姚鼐〈古文辞类纂〉序》

除了上述“文家”(5例)、“史家”(1例)之外,我们在此类文本中还见到“藏书家”“格物家”各1例,具体文例如下:

(13)著作脱轶,莫为之收,而一二藏书家有其稿者,又秘弗敢出。(戴钧衡《〈南山集〉目录序》)

(14)天演者,西国格物家言也。(吴汝纶《〈天演论〉序》)

上引4例,从微观层面反映出近代拟古文相对于先秦典范文言及唐宋仿古文言的发展变化。此类在组合对象的选择上稍有扩展的“家”大体上可以认定为前述蒋绍愚等所说的“准后缀”。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准后缀”的判定依据其实是古白话,换言之,认为上述仿古文言中“家”的“准词缀化”不可避免受到了当时白话文本的影响,也是符合实际的。

相较于传统汉语中搭配对象较为固定的准后缀“家”,新文体中的“家”构词能力极大增强,其组合对象已经完全泛化。例如:

(15)夫以今日贴括家之所谓经,与考据家之所谓经,虽圣人复起,不能谓其非无用也。(《学校总论》)

(16)西人格致家之言曰:言算学、格致等虚理,妇人恒不如男子。(《论女学》)

(17)故过渡时代之人物,当以军人之魄,佐以政治家之魂。政治家以魂者何?别择性是已。(《过渡时代论》)

新文体中,与上举文例类似的“X家”组合数量繁多,选录部分如下:

八股家、财政家、财政学家、词章家、慈善家、地理学家、地质学家、发明家、法律家、法学家、革命家、格致家、公法家、公理家、汉学家、宦学家、技术家、教育家、金融家、金石家、进化论家、进化学家、经世家、军事家、考据家、科学家、劳力家、理财家、理想家、历史家、立法家、伦理学家、冒险家、美术家、农学家、农业家、排满家、破坏家、企业家、群学家、煽动家、商业家、社会家、社会学家、社会主义家、生计家、生计学家、生物学家、生学家、时势家、实业家、史学家、守旧家、思想家、素封家、探险家、天文家、天演家、帖括家、统计家、统计学家、投机家、外交家、文学家、新学家、刑法家、学问家、训诂家、言论家、野心家、议论家、银行家、哲学家、政学家、政治家、制造家、种植家、专门家、资本家、宗教家、尊攘家

一般认为,这种“-家”词缀的广泛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英文“-ist”“-ian”以及“-er”等后缀汉译的影响。根据胡开宝的考察,在意大利学者马西尼所编的《十九世纪文献中的新词词表》中没有出现任何以“-家”为后缀的新词,[10]257而在梁氏新文体中,我们检索到的早期用例如下:

(18)立乎今日,以指畴昔……,历史家所铺叙,词章家所讴歌,何一非我国民少年时代良辰美景赏心乐事之陈迹哉。(《少年中国说》)

梁氏《少年中国说》发表于1900年2月10日的《清议报》,严格意义上讲,即为19世纪文献。

被胡适称作“欧化的古文”的章氏政论文体,较新文体相对晚出,其中的“-家”在组合对象的选择上也表现出了泛化趋势,总体分布情况如下:

白话文家、词章家、道家、法家、法律家、法学家、行政家、豪纵家、画家、计学家、教育家、科举家、赏鉴家、科学家、空想家、历史家、论辩家、论家、逻辑家、批评家、儒家、诗家、实际家、实业家、史家、史学家、天才家、外交家、文家、文学家、武家、物学家、西学家、小学家、心解家、心学家、新闻家、新学家、言论家、野心家、业家、医家、语家、运动家、哲家、政家、辩家、兵家、政论家、政治家、制造家、资本家、宗教家、科学家、作家

通过“-家”前的搭配对象可以看出,被视为欧化古文的章氏政论文,其“X家”组合中“-家”的泛化使用程度,与新文体相比尚有差距。

(二)“-主义”

如果说由于可能受到传统汉语的影响,(准)词缀“-家”的泛化使用可以视为汉语本身原有的语法现象在外族语言的影响下得到激活,因而导致其“外来”属性相对潜隐的话,那么,新文体中“-主义”的出现则具有鲜明的显性欧化色彩。

根据马西尼的考证,“主义”一词最早见于1890年出版的《日本国志》,后来随着该词作为日语借词的引进和使用,逐渐演变成为表示某种观点或学说的后附词缀。[11]《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中,“-主义”作为后缀的始见用例正是出自梁启超主持的创刊于1898年的《清议报》,如“民主主义”(见《清议报》1900年10月刊),“民族主义”(见《清议报》1901年10月刊)等(7)根据词典提供的例句,经查证,“民主主义”出自1900年10月4日、14日、23日连载于《清议报》的《两世纪之大观》,系该报对“日本某报”文章的翻译;“民族主义”出自梁氏1901年10月12日、22日连载于《清议报》的《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0]259结合本文的研究对象,我们在新文体语料中检索到的早期用例如下:

(19)凡此之类,随举数端,其有弊无效,固已如是。……然则前此之所谓改革者,所谓温和主义者,其成效固已可睹矣。(《政变原因答客难》)

(20)故今欲振兴东方,不可不发明孔子之真教旨,而南海先生所发明者,则孔子之教旨:进化主义非保守主义;平等主义非专制主义;兼善主义非独善主义;强立主义非文弱主义;博包主义(亦谓之相容无碍主义)非单狭主义;重魂主义非爱身主义。之六者是也。(《论支那(8)梁氏文中的“支那”为中性词,系古代亚欧大陆诸国对中国的称呼,源于对古印度梵文中“Cina”的音译。详见周伟洲、王欣主编《丝绸之路辞典》(陕西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页)。宗教改革》)

例(19)和例(20)同样引自刊载于《清议报》上的文章,其中前一例引自刊于1899年1月12日的《政变原因答客难》,后一例引自刊于1899年6月28日的《论支那宗教改革》,与《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所引例证相比,均为更早用例。

除以上文例之外,我们在新文体中检索到的“-主义”类派生词还包括:

保护主义、保亚洲独立主义、暴动主义、博爱主义、单独主义、独裁主义、放任主义、复仇主义、干涉主义、革命主义、个人主义、公有主义、功利主义、共和主义、鼓气主义、瓜分主义、国家主义、国民主义、互惠主义、机会均等主义、积极主义、兼爱主义、军国主义、均势主义、快乐主义、扩充主义、乐利主义、立宪主义、利己主义、麦坚尼主义、门户开放主义、门罗主义、民生主义、民族帝国主义、排汉主义、排满主义、平民主义、破坏主义、强制共同经济主义、侵略主义、人群主义、社会改良主义、社会革命主义、社会主义、生计主义、世界主义、市有主义、束身寡过主义、私经济主义、锁国主义、特拉峨主义、土地国有主义、退化主义、为我主义、消极主义、性恶主义、倚赖主义、与欧洲均势主义、直觉主义、殖民主义、自杀主义、自由贸易主义、自由平等博爱主义、自由主义、自尊主义

新文体中“-主义”组合对象之泛化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章氏政论文中,我们所见到的“X主义”相对略少,具体包括:

班拉巴主义、包本主义、保护主义、大权总揽主义、帝国主义、独揽主义、法治主义、分离主义、分治主义、功用主义、共和建设主义、国家主义、国民主义、集权主义、集治主义、军略主义、立宪主义、联邦主义、马克思主义、们(门)罗主义、民本主义、民生主义、民主主义、民族主义、奴隶主义、平等主义、强盗主义、人治主义、三民主义、社会主义、什匿克主义、统一主义、物质主义、一神主义、政府主义、专制主义、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总揽主义

两相比较我们发现,同样是外来的后附词缀,新文体中的“-主义”使用相比章氏政论文表现出了两大特点:一是使用频率相对较高(9)新文体语料共103万字,“主义”出现715次,频率约7次/万字;章氏政论语料共50.3万字,“主义”出现303次,频率约6次/万字。,二是组合形式更加自由。新文体中如“保亚洲独立主义”“强制共同经济主义”“与欧洲均势主义”及“自由平等博爱主义”等更自由复杂的组合,在章氏政论文中是见不到的。

二、新文体欧化句法现象考察

关于新文体句法的欧化,我们将分别从“前者/后者”在句法结构中的新兴指代用法、“关于”在句法结构中的介引功能,以及不具有[+方位]特征的“于/在X(之)下”结构的产生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说明。

(一)“前者/后者”

先秦文言“前者/后者”的用例很少,我们在这一时期的说理散文中只检索到两例:

(21)兹郑子引辇上高梁而不能支。兹郑踞辕而歌,前者止,后者趋,辇乃上。使兹郑无术以致人,则身虽绝力至死,辇犹不上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22)山林之畏佳,大木百围之窍穴,似鼻,似口,似耳,似枅,似圈,似臼,似洼者,似污者;激者,謞者,叱者,吸者,叫者,譹者,宎者,咬者,前者唱于而随者唱喁。(《庄子·齐物论》)

例(21)中的“前者”指的是“(走在)前面的人”,与之相应的“后者”则指的是“(走在)后面的人”。例(22)中的“前者”与“随者”相对,其语义内涵与例(21)相近。不难看出,以上两例中的“前”“后”具有较为明显的动词痕迹[12]。

我们在桐城派古文中未能见到此类“前者/后者”形式,在唐宋仿古文言中所检索到的1例与先秦文例相近:

(23)至于负者歌于途,行者休于树,前者呼,后者应,伛偻提携,往来而不绝者,滁人游也。(欧阳修《醉翁亭记》)

参考上举先秦文言中的相关用例,例(23)中,“前者”和“后者”同样指的是“(走在)前/后面的人”。

此类“前者/后者”在梁氏新文体中也有用例,但是在表意上有细微差别。例如:

(24)十九世纪,革命风潮遍于全欧,掷无量数之头颅血肉,前者仆而后者继。(《论进取冒险》)

(25)然前者僵仆,后者愤踊,锄之力亦将有所穷也,乃变计而用“柔”之一术。(《论尚武》)

与“传统用法”相比,上述2例的“前者/后者”已经不单纯是“走”在前面的人了,而是“在前面的人或物”,可以说已经有了部分“指代”功能,体现出一定的过渡属性。不过新文体中更引人注意的是以下用例:

(26)一国之产,而依前者之比例焉,国未有不荣者也;一国之产,而依后者之比例焉,国未有不悴者也。(《论生利分利》)

(27)以第一类与第二类比较,则前者为理论之理论,后者为实事之理论。(《新民议》)

(28)其教育宗旨,可分两大段:一曰前宰相稗士麦所倡者,二曰今皇维廉第二所倡者。前者,民族主义之宗旨也;后者,民族帝国主义之宗旨也。(《论教育当定宗旨》)

(29)菲立坡维治分经济组织为二:一曰交易的经济组织,二曰公有的经济组织。现今经济社会则属于前者也。社会革命派所梦想之经济社会,则属于后者也。(《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

上举诸例之中,“前者”“后者”在语义层面均指的是前文提到的具体事物或抽象理论,具有明显的指代功能。从构词角度来看,与传统用法相比,这里的“者”已经演变为“-者”词缀。我们在新文体语料中共检索到此类用法的“前者”11例,其后均有“后者”与之呼应,未见例外情形。通过具体用例,可以看出“前者/后者”的此类功能在客观上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文重复,是一种十分简洁高效的指代形式。

扩展检索范围,CCL语料库中与上述先秦文言以及唐宋仿古文言类似的以“前者”“后者”前后呼应的用例,我们在清代以前的年代序列文本中只检索到1例(10)具体检索条件为“前者$30后者”,即“前者”与“后者”间隔30字符以内。下同。,出自北魏:

(30)六月有鼠集城西,盈数里地中,西行至水,前者衔马尾,后者迭相衔尾而渡,识者以为民迁之象。(《十六国春秋纂录·北燕》)

即便是在CCL语料库的清代文本中,也仅检索到6例。例如:

(31)前者已去,后者又来,真正能够惩一儆百吗?(《官场现形记》)

(32)龙峰率众食毕随出,分头迎击,无奈敌人众多,前者败去,后者又来。(《海国春秋》)

(33)合观前后各谕旨,前者令人欢欣鼓舞,后者令人怒发冲冠。(《清代野记》)

以上用例中,例(30)的“前者/后者”与先秦文言用法一致,例(31)和(32)的用法与新文体早期具有过渡属性的用法一致。以上诸例之中,“前者”大多指的是“在前之人/物”。实际上6例之中指人的占到5例,仅有1例指物,即例(33);就此例来看,其中的“前者”“后者”显然指向句内的“前后各谕旨”,与新文体中的句外指代功能并不一致。

与新文体相比,章氏政论文中此类具有指代功能的“前者/后者”数量较多(共40例),反映出两者的具体差异。

根据王力的观点,当人们同时陈说两件事物的时候,若用传统的替代法,则第三人称代词很不合用,容易引起混乱,因此,便有了源自欧化的“前者”和“后者”:“前者”指刚才说在前面的一件事物,“后者”指刚才说在后面的一件事物。[13]512谢耀基指出,这样的“前者”“后者”与英语“the former”“the latter”的用法相似。[14]

由此可见,尽管新文体中“前者/后者”用例的绝对数量并不突出,但是与这一形式在早期以及清代文本中的具体使用情况相比,无论是在相对数量比重、语义内涵方面,还是在句法功能方面,都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发展变化。

(二)“关于”

太田辰夫指出,“关于”表示关连的用法是很新的,找不到清代以前和清代的用例。[15]向熹同样认为“关于”是“五四”以后新兴的介词,其作用是引进相关联的事物。[16]吕叔湘指出,白话里“关于”的发达是受了外来语法的影响。[1]207根据贺阳对23部明清白话小说的考察,所有文本之中,均未发现介词“关于”的具体用例。[17]115

我们在新文体中共检索到60例使用“关于”的文例,其中用作介词的有8例,占比超过13%。例如:

(34)本报第十四号曾关于社会革命之可否,著论以难某报,既已令彼所主张者无复立足之余地。(《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

(35)吾前号论义,其所重者在与彼报争社会问题之解决,故关于社会问题以外之事项,未遑多及。(《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

(36)若国会诚开,责任内阁诚建,则外债洵为今后救时之一良策,于是关于外债政策之种种问题,可得而论次矣。(《外债平议》)

根据王力的观点,源自欧化的介词“关于”都是用于范围修饰的,上举文例中“关于”的句法功能与之相符。[13]503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例(34)中的“关于”出现在了主谓之间,而根据吕叔湘等的考察,(主谓句中)“关于……”用作状语,只能出现在主语之前[18],由此可以看出新文体此类用例的特别之处。

章氏政论文语料中,我们共检索到22例使用“关于”的文例,其中用作介词的仅有2例:

(37)精神生活,尤为折衷诸派之结论。关于此点,详细论列,请俟异日。(《进化与调和》)

(38)总统府关于兹事所拟答复参议院之书,颇涉曲解,唐复不肯副署。(《唐总理出京之真相与民国宪法之前途》)

此类文本中,一方面相关用例数量很少;另一方面,从例(38)中的“所”字结构来看,“关于”的介词功能也并不典型。

(三)“于/在X(之)下”

“于/於X(之)下”介词框架是由上古文言沿用至今的一种固定的组合或搭配形式。

我们在先秦说理散文语料中共检索到“于/於X(之)下”结构12例。例如:

(39)齐景公有马千驷,死之日,民无德而称焉;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到于今称之。(《论语·季氏》)

(40)樊迟从游于舞雩之下,曰:“敢问崇德、修慝、辨惑。”(《论语·颜渊》)

(41)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以血。(《韩非子·和氏》)

所有用例之中,前置介词为“于”的有2例,前置介词为“於”的有10例。关于“於”和“于”的关系,王力认为,“于”是“於”的较古形式,甲骨文的介词中有“于”而不见“於”,《尚书》、《诗经》及《周易》等也以用“于”为常。“於”字后起,除了继承“于”的原始意义之外,还兼有一些后起的意义。所谓“于”的“原始意义”,按照王力先生的观点,指的是“于”只限于表示行为发生的处所(包括方向)和时间,以及表示和他人的关系。所谓“於”的“后起意义”,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用于介引形容词(往往形成比较句式);其二是用于介引谓词性结构(11)王力先生所举的例句如:“此无他故焉,生於节用裕民也。”(《荀子·富国》);“若是,则夫朝廷群臣,亦从而成俗於不隆礼义,而好倾覆也。”(《荀子·王霸》)。王力先生的结论是:对于“于”的原始意义,用“于”或用“於”均可;对于“於”的后起句法功能,不能用“于”。[19]在这一背景之下,就本文所考察的“于/於X(之)下”介词框架而言,相关前置介词所引进的显然是与动作行为相关的包含方向在内的处所概念。也就是说,在这一类型的介词框架中,用“于”或用“於”并无本质区别。至于12例介词框架的后置部分,均为“之+下”形式。

就这一框架结构内部“X”项所对应的句法单位的语义类属来看,所有12例中,“X”均为体词性成分,由此反映出先秦说理散文中“X”成分的语义特点。

唐宋仿古文言语料中,我们共检索到“于X(之)下”组合形式9例。例如:

(42)夫阳子本以布衣隐于蓬蒿之下,主上嘉其行谊,擢在此位。(《争臣论》)

(43)壬戌之秋,七月既望,苏子与客泛舟游于赤壁之下。(《前赤壁赋》)

(44)昔太祖皇帝,尝以周师破李景兵十五万于清流山下,生擒其将皇甫晖、姚凤于滁东门之外。(《丰乐亭记》)

所有用例之中,介词框架的后置部分为“之下”的有7例,后置部分为“下”的有2例,与先秦说理散文略有不同。就这一框架结构的分布特征而言,全部9例中的“于X(之)下”均出现在补语的位置上,与先秦说理散文中的情况相同。从介词框架内部“X”项所对应的句法单位的语义类属来看,所有用例中的“X”项同样均为体词性成分(12)具体为:蓬蒿、赤壁(频次2)、重屋、南山、堂庑、百代、清流山、亡友曼卿之墓。,与先秦说理散文中的情形高度一致。

清代桐城派古文语料中,我们只检索到1例“于X下”结构:

(45)东海朱使君,受命领两淮盐运司之次年,谒于江都城北宋制置使李公、副都统姜公祠下。(《宋双忠祠碑文并序》)

例(45)中,介词框架依然是用作补语,其中的“X”项所对应的句法成分仍然是体词性结构。

我们在梁氏新文体中共检索到“于X(之)下”结构90例。例如:

(46)所最难堪者,我国将被天然淘汰之祸,永沈沦于天演大圈之下,而万劫不复耳!(《释革》)

(47)欧西诸国,前此之呻吟于专制轭下,与我等耳,何以其政治能力之摧残,不若我之甚?(《论政治能力》)

(48)于是扬子流域之督抚,生息于英国卵翼之下,一如印度之酋长,盖自此役始矣。(《灭国新法论》)

所有用例之中,介词框架的后置部分为“之下”的有72例,占比为80%;后置部分为“下”的有18例,占比为20%。就“于X(之)下”这一框架的分布特征而言,全部90例范围内,除了绝大多数(85例)用作补语之外,另有5例出现在状语位置上。例如:

(49)若何而于太政官之下置三职八局,若何而设待诏院诸机关,若何……,如是者既二十年,而乃有宪法之成立。(《自由书》)

(50)大国之视小国,其所费虽加多,其所人亦加多,故不必于国费项下,龂龂比较。(《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

(51)然其与各国异者,各国惟官专卖而已;中国则于官专卖之下,复加以商专卖。(《改盐法议》)

(52)故三权决不可分,而亦不可不分,惟于统一之下而歧分之,最为完善。(《各国宪法异同论》)

虽然梁氏新文体中“于X(之)下”介词框架出现在状语位置上的文例数量有限,但是相比先秦文言、唐宋仿古文言以及桐城派古文等比对文本中相关介词框架均用作补语的分布特点,堪称用法上的大突破。

从新文体“于X(之)下”介词框架内部“X”项所对应的句法单位的语义类属来看,“X”项为体词性成分的有82例,占比约91%,“X”项为谓词性的有8例,占比约9%。后者例如:

(53)若今日中国……,外之于欧洲各国虽有关系,而壤非交错,必可无以兵戎相见,而安然定于指挥之下。(《瓜分危言》)

(54)宁粉骨碎身,以血染地,而必不肯生息于异种人压制之下。英雄哉,当如是也!(《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

(55)彼美国之农地,可谓极广矣,而耕者率立于一农业公司支配之下,计日以给其劳力之值而已。(《驳孙文演说中关于社会革命论者》)

所有谓词性“X”项范围内,除了2项为及物动词[如例(53)]之外,其余6项均为主谓式小句结构[如例(54)和例(55)],由此可以看出此类“X”项发展演变的完备程度。

可以看出,与先秦文言及早前的仿古文言相比,新文体中“于X(之)下”结构的特别之处,在于谓词性“X”尤其是主谓式“X”成分的出现,除前引例(48)外,后者的用例又如:

(56)今日欧洲大陆诸国,其言语、文学、宗教、风俗,各不相远,皆由其曾合并于罗马一统之下,浸润于同种之泽使然也。(《历史与人种之关系》)

除“于X(之)下”外,我们还见到了少数介词用“在”的例子。例如:

(57)吾党既在直接间接压制之下,无以谋生,逼于饥寒。(《自由书》)

(58)今将各政务之与关税无涉,而今在总税务司支配之下者列举之。(《关税权问题》)

贺阳在《现代汉语欧化语法现象研究》一书中指出,在英语等印欧语中,存在大量由动词派生出来的行为名词(action noun)。这些名词可以像一般名词那样带上定语并作介词的宾语。“五四”前后,人们出于翻译的需要而模仿这种介词结构,但是由于汉语缺乏表示这类行为名词的手段,于是只能用动词进行对译(即所谓的动词名物化)。例如:

(59)under thedirectionof a doctor/在医生的指导下。

(60)incollaborationwith some corporations/在一些公司的协作下。

(61)with theassistanceof state and federal officials/在联邦和该州官员的帮助下。[17]123

通过上举3例可以看出,贺阳所考察的结构实际上是“在N的V(之)下”,与本部分所讨论的“在VP下”以及“在NPVP下”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此,我们的理解是:在译入语的动词已经对应外语相关行为名词(因此具有名词属性)的前提之下,“N的V”与“NV”(两个“V”为名词性)均可分析为定中结构,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我们认为贺阳在《现代汉语欧化语法现象研究》一书中的相关解释同样适用于新文体中不同于上古文言的“于/在X(之)下”。

此外,根据陈彪的考察,上述“在X(之)下”结构同样出现在欧化的日语中,书面形式为“…の下に/で”。该形式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示方位,二是表示动作行为的伴随条件、状态以及前提等。[20]结合梁氏的为文经历,我们有理由认为新文体中不具有[+方位]特征的“在X(之)下”结构同时受到了英语和欧化日语的双重影响。

结 语

通过以上考察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对以下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其一,作为历史上长期占据汉语书面语正统地位的文言文,尤其是后世的仿古文言,其内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又以全社会在思想、文化以及文学翻译和创作方面均受到西方极大影响的近代为巨。

其二,着眼于语言发展演变的异质特征,以及异质因素的具体构成,考虑到近代以来外来语言的“他源”影响在近现代汉语总体面貌塑造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从广义的欧化视角审视近代汉语书面语(通俗/浅近/异质文言)被动或主动接纳外来成分的过程,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三,在上一点认识的基础上,从早期现代汉语的形成过程来看,如果要厘清近代文言和近代白话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两者进入早期现代汉语的具体路径,那么欧化(尤其是与翻译欧化相比对外来成分更有认同感的写作欧化)则为一个极好的切入点。

以上几点思考,是本文写作的最初动机,也是笔者欧化文言本体考察以及相关研究进一步开展下去的根本动力。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