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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性、问题性和原创性结合的佳作——评《刑罚力度问题研究》

时间:2024-08-31

彭辅顺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体系性、问题性和原创性结合的佳作
——评《刑罚力度问题研究》

彭辅顺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部有价值的学术专著应该具有体系性、问题性和原创性。《刑罚力度问题研究》一书具有鲜明的体系性、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突出的原创性,是一部研究刑罚力度问题的精品力作。

刑罚力度;体系性;问题意识;原创性;书评

刑罚作为应对犯罪的基本方法,历来为各国统治者、思想家、学者、民众所关注。自古至今,就关于刑罚的论说与研究成果而言,虽不敢说汗牛充栋,但完全可以说为数不少。 然而,专以“刑罚力度”为题的研究成果尚付阙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赖早兴教授的专著《刑罚力度问题研究——中国刑罚力度趋轻化之探讨》(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应时势所需①此处所说的“时势”,是指国际社会刑罚力度呈现出从重刑化向轻刑化发展的趋势。,填补了这一空白。该书以刑罚力度趋轻为主旨,对刑罚力度的研究表现出鲜明的体系性、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明显的原创性。

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曾说过:“体系是一个法治国刑法不可放弃的因素。”可见体系在刑法中的意义。我在这里所指的体系性,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含意:一是指研究方法方面,即体系性思考。罗克辛教授认为,“体系性思考是与体系相联系的刑法思考方法,”陈兴良教授认为,“体系性思考是从体系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1]显然,体系性思考方法是以存在一个体系为前提的,没有体系,也就没有体系性思考。或者说,对于体系性思考而言,必有一个体系存在着。那么,要对刑罚力度问题进行体系性思考,其“体系”又是什么呢?我以为是刑事法治。刑事法治是一个由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相互联系构成的运行整体。立足于这个整体,作者对于刑罚力度问题的研究,在统领全书内容走向的第一章就提出了“刑罚力度涉及立法设计、司法贯彻和行刑实现三个环节”的观点,然后围绕这三个环节以刑罚力度趋轻为主旨逐一展开论说。很明显,作者是将刑罚力度问题置于刑事法治的体系中思考、并从这个体系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的。二是指研究内容方面,即对某一对象的研究与阐述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体系。德国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说过,体系就是“根据各种原则组织起来的知识整体”,这个整体内的各部分知识之间不但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而且具有兼容性。可以说,研究内容形成体系与体系性思考方法是密不可分的,相当程度上是体系性思考的结果。由于作者采用了体系性思考方法,该书从刑罚力度启蒙的历史到刑罚力度趋轻的国际现实、从欧陆的刑罚力度启蒙到中国的刑罚力度启蒙、从刑事政策到刑法、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围绕刑罚力度趋轻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严密逻辑的知识体系,其中既有立法论的思考,又有司法论的思考,还有刑罚执行论的思考。就立法论而言,该书第四章围绕中国刑罚力度趋轻的主旨讨论了刑法调控范围的合理确定、刑罚体系的完善、法定刑的合理配置和死刑赦免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就司法论而言,该书第五章围绕中国刑罚力度趋轻的主旨讨论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案外因素对刑罚力度运用不当影响的排除、轻缓刑罚措施的强化适用等问题;就刑罚执行论而言,该书第六章围绕中国刑罚力度趋轻的主旨阐述了监狱劳动合理化、完善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制度以及罪犯权利保障等问题。全书内容丰富,各章节之间布局合理、逻辑贯通,表现出鲜明的体系性,反映作者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厚重的学术积累和令人称道的学术组织能力。这种体系性,不但能使读者对刑罚力度所涉知识领域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开阔后来研究者的视野和思路,更为重要的是,能为中国刑罚力度趋轻的实现提出系统的解决路径。

然而,一部学术专著光有体系性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具有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问题性,即便知识体系完整,也只能说是一种观点或知识的整合,一种低水平的重复,其学术价值不大。马克思曾指出: “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2]“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2]可见,把握一个时代的现实问题对于学术研究多么重要!而要把握当今时代的刑法学问题,就需要刑法学者密切关注现实,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因为问题意识是开展刑法学研究活动的切入点;只有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才能促使我们去发现问题,直至解决问题;只有从收集和归纳社会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出发,讨论刑法学科应予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才能以问题为本位,由问题构成学科的基本框架,强调具体问题的解决,关注选择和行动。这就是说,“问题是研究的起点,也是学科发展的生长点。”[3]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问题出发,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意识。”[4]而淡漠问题意识,脱离时代与社会现实,无异于切断了学术发展的源头,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学术生命力将随之枯竭。因此,我以为,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研究要从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提升出中国式问题,并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从而真正使刑法学回归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只有这样,刑法学才能真正融入中国人的世俗生活并产生归属效应和价值认同效应。总之,问题意识是学术发展的重要动力,有无问题意识,是衡量一部学术论著是否具有学术价值的重要标准。由于刑罚力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犯罪人和社会公众的刑罚感受性,关系到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最终关系到刑事法治的社会效益,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罚力度问题是一个事关我国当今刑事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实现刑罚力度的适当性,应是刑法学者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读完该书,留给我最深印象的就是无处不在的问题意识,作者不断地提出问题与回应问题,不断地围绕着背离刑罚力度趋轻的现实问题将研究推向深入。比如,该书在第二章阐述中西刑罚力度的启蒙之后,第三章分析了中国刑罚力度有趋轻的表征,同时提出了刑罚力度立法设计、司法适用和行刑实现中存在的种种背离刑罚力度趋轻的现实问题,为第四、五、六章解决背离刑罚力度趋轻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是基于这种强烈的问题意识,作者将关涉中国刑罚力度趋轻实现在立法、司法、行刑三个环节中的种种问题认真梳理,形成了解决问题的逻辑体系和对策体系。作者对中国刑罚力度趋轻实现之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思考,使该书的学术价值得以凸显,也表现出作者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直面现实问题的勇气。

如果说问题性是有价值的学术专著的基点,那么原创性则是有价值的学术专著的灵魂。所谓原创性,就是见人之所未见,言人之所未言,领学界之先,开风气之新。一句话,就是要在前人或别人的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推进。人文社会研究的原创性并不是一种潜在的或预定的可能性,而是胸中涌起的一种不同寻常的独到之见,反映了人类性灵所需要的价值性和意义性,应该是一种独立的、具有个性色彩的、带有批判性和反思性的学术活动。但是原创性又不是一种玄而又玄的东西,而是可以界定的,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为三条: 第一应能证伪,第二应能成一家之言,第三应能建立新的逻辑体系。做到了这三条就是一种原创性。[4]该书以我国刑法中犯罪圈划定、刑种设置、刑罚后阶段设置、个罪的刑罚配置、量刑中刑罚力度适用情况、行刑中刑罚力度实现存在着背离刑罚力度趋轻主旨的重刑化问题为导向,对刑罚力度适当性的整体实现进行了全方位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观点,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与说理。例如,作者在开篇的第一章就对刑罚力度的概念进行了创新性界定,认为“刑罚力度不仅仅是惩罚力度,也是保护力度;刑罚力度不纯粹是一个刑罚轻重的问题”,从而为全书的建构奠定了逻辑基础。又如,作者在第四章“中国刑罚力度趋轻之立法完善”中认为“刑法调控不能违背人理常情”;“有期徒刑应分为轻等、中等和重等有期徒刑,其中轻等有期徒刑是指5年有期徒刑以下,中等有期徒刑是指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等有期徒刑是指10年有期徒刑以上,从而使有期徒刑的刑罚力度在立法上、量刑中、行刑中达到实质合理性”;“基于理性预防的考虑,有必要对刑罚后阶段进行限制”;“为避免罪分两等容易造成立法和司法上的罪刑不均的弊端,应该实行罪分三等,即重罪、中罪和轻罪”;“整体上减少法定刑中重自由刑配置”,等等。上述原创性观点切中了中国目前刑罚力度偏重的要害,为系统解决刑罚力度偏重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这也表现出作者在学术研究上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执著的追求原创的精神。

总之,该书体系完整,剖析问题深刻,见解独到,是一部极具理论深度的、系统研究刑罚力度问题的、刑法学领域的精品力作。它的出版必将推动我国学界对刑罚力度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1]陈兴良.体系性的思考与问题性的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二[J].人民检察,2009,(23):5-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03.

[3]刘大椿.问题意识与超越情怀[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 (4):18-25.

[4]劳凯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学理意识和方法意识[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15.

(责任编校:刘志壮)

G40

A

1673-2219(2015)02-0150-02

2014-07-08

彭辅顺(1967-),男,湖南衡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与比较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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