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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证据的固定——反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时间:2024-08-31

汪 松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也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重要武器,使无罪人不受刑事追踪的重要保障。

一 贪污贿赂案件在证据固定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除具有一般刑事案件证据共有的特征和属性外,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职权原因,获取证据的方法与一般刑事案件又有很大不同,同时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种类非常有限,一般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可变性较大,不确定因素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侦查人员取证困难。

(一)案件客观上造成的取证不能

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本身容易灭失,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转移赃款、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贿赂案件更是极富秘密性,知情人少,收集证据的难度大,主要是言词证据,很难收集到物证和书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虽有其他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犯罪的可能性,但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只能认定部分犯罪事实,难以控制案件的全局。在检察实务中,犯罪嫌疑人经常将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解释为是通过合法途径的合法收入,犯罪嫌疑人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到底是通过提供技术或者劳务取得的报酬或者薪金,我们要深入调查,关键问题是看犯罪嫌疑人得到这笔钱财是否是与自己的职权挂钩,是否采取了职务之便,如果动用了职权就说明其收入是犯罪所得。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往往是案件难以突破的关键所在,犯罪嫌疑人层层设障、处处抵触客观上阻碍了侦查人员的突破思路,造成初查案件的取证难。

(二)办案主观上导致的取证不足

在反贪部门工作,上级检察院每年年初都会向下级院安排自侦案件的办案任务,下达具体查办人员数量,此种任务就是年终考评的标准,关系到全院年终在全市检察系统的评比名次,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任务重,侦查人员为了完成上级院下达的任务,“重立案轻结案”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存在。很多时候,从局室领导到一般侦查人员,关注点主要在立案工作的好坏,而对结案质量的高低往往关注不够,这也就导致了对突破口供后的取证工作不够重视。此种情况是自侦案件最终走向流产的关键所在,自侦部门要改变办案思路,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将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争取每一件自侦案件最终都能够顺利判决。

(三)证据矛盾造成的取证困境

已经取得的各个证据之间如果存在矛盾,无法证实某一事实,可能形成侦查工作的障碍。如行贿人和受贿人对行贿场所和数额陈述不一致,却都坚称自己记忆准确,又不能提供其他相应的佐证,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判明哪个证据可靠哪个证据不可靠,造成已经取得的证据处于困境状态。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相互掺杂,致使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之间的矛盾造成组成案件的证据不能得到相互支持,案件会因为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导致侦查过程的终止。

(四)翻供造成的取证困境

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于不能顶住侦查人员强大的心理攻势,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待将其送入看守所或将其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重新思考后,特别是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因畏惧接受处罚使其重新产生侥幸心理,往往以为推翻自己之前的供述就能脱罪了事,以此种心理为基础,犯罪嫌疑人开始翻供、串供、毁灭罪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利用过去的人脉和关系进行反侦察活动,进行案件证据的堵漏和修补,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开始翻供,此种形式的翻供造成了自侦案件的取证困难。

二 自侦案件证据固定的基本原则

自侦案件证据的固定是指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固定的活动,固定的证据是印证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案件得以破解的前提和基础,证据的固定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依照法律程序固定

自侦案件的固定必须依照法律进行,首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并且讯问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询问证人时应当到证人的单位或者住处询问,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询问。

(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

反贪侦查人员在查办自侦案件时要紧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力量,尤其是案件举报人,侦查人员要与其密切联系。举报人往往是案件的知情者,并且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举报人可以深入知情人士当中,并且不易引起举报人的警惕,另一方面,举报人向自己掌握的知情人士谈话,不会引起抵触和恐惧心理,更容易挖掘出案件的真相。但是,依靠群众的力量存在的弊端是群众在摸排线索时不专业,往往抓不住事情的主题,收集到的信息不准确。

(三)迅速及时

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要求迅速及时,因为反贪案件查办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社会上有权有势的人员,他们的社会关系复杂,反侦察能力强,社会上一旦有了关于自身的风吹草动,他们马上会采取预防措施,堵住漏洞,客观上增加了侦查人员取证的难度。因此,侦查人员要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在第一时间内将证据固定下来。

(四)客观全面

客观的收集证据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事情是发展方向,宏观上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因为急于求成而去编造证据,捏造证据,滥用侦查职权,违心的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冤假错案。全面收集证据是指对案件要做到全面把握,从不同角度收集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包括无罪证据,只有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情况,才能够在办案中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让无罪的人免受追诉,让有罪的人认罪伏法。

(五)深入、细致

证据的收集在做到客观全面的条件下还应当做到深入细致,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的时候,侦查人员要抓住与犯罪嫌疑人谈话的每一个细节,详细询问实施犯罪在何时、何地、由谁参与等,查清赃物的来龙去脉,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三 自侦案件的证据固定应该注意的事项

侦查人员在办案实务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应当采取不同的固定方法。就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而言,应该使用笔录的方法固定证据,对于物证而言原则上要求提取原物,如果提取不到原物,最好能够拍照或者录像等。对于书证,应当采取像物证相同的措施固定并保存下来,对于视听资料需要进行拷贝或者用光盘刻录保存。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固定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具不稳定性,因此,要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固定,除特殊情况外,许多案件的讯问笔录可由不同的侦查人员交叉制作,通过不同的承办人制作的笔录,来体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在犯罪嫌疑人愿意的情况下,让其书写亲笔供词。尤其是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更是固定口供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具体操作上可让被取保候审对象在家中用他自己的纸张书写,防止日后受外界因素干扰而翻供。另外,要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对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录像,以防止日后犯罪嫌疑人狡辩自己的供述都是在侦查人员的指供、诱供甚至是逼供下作出的而翻供。但监控录像毕竟不是讯问笔录的翻版,实践中,笔者更主张在讯问笔录制作完毕后,通过问答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过程实行公开摄像,并在公开摄像过程前段,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和作公开摄像的事实。

(二)对证人证言的固定

证人证言是指通过感官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或办案人员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证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分析,证人是否存在智障及精神病;其次,对证人的年龄进行分析,少年及年龄过高都会影响证人对事物真伪的辨认;再次,对证人的目的及所处环境进行分析,即证人是否具有包庇或偏袒的动机,以及证人是否受过犯罪嫌疑人的威胁利诱不敢或不愿讲真话。

(三)对物证书证的固定

侦查人员在取证的环节中,对物证和书证的证据固定与其他种类的证据相比之下相对简单,主要的要求是能够提取原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如果提取原物困难,我们也可以用绘画、拍照的方式固定下来,以免证据被毁灭或流失。调取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扣押活动,能够防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以免此类证据发生毁弃、灭失或者被隐藏等现象,使依法调取、扣押的书证在认定案件事实,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

(四)对视听资料的固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电子软件为载体固定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案件材料。视听资料的特点是能够直观的将犯罪事实通过声音或者图像的方式再现,大多行受贿案件都是在私下一对一的犯罪活动,一般情况下很难拿到其他种类的证据来固定,而视听资料用一个证据就能定案。但是,视听资料的弱点就是容易被删改或者破坏,同时还会侵犯公民的隐私,因此侦查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时要第一时间调取,以免被犯罪嫌疑人删改和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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