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马小洋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对降清明臣的探讨是治明清史学者较为关注的话题之一,目前学界的关注点多集中于对洪承畴、钱谦益、吴三桂、吴伟业等少数人物的研究,对《清史稿·贰臣传》中提及的某些降臣之研究尚不够深入,金之俊就是被研究者忽略的人物之一。作为重要的降清明臣,金之俊曾提出了影响清初政局的“十从十不从”政策,他亦深受清初统治者信赖,连任清朝政府要职。但是,就笔者目力所及,目前尚未发现有关金之俊的专门论著,据此,笔者不甚揣漏,撰此拙文,以求抛砖引玉,不足之处还请方家和读者指正。
《清史稿·贰臣传》是清代官方为降清明臣所列类传,金之俊即入该传。金之俊,字岂凡,江南吴江(在今江苏省吴江县)人,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进士,官至兵部侍郎。崇祯十七年(1644)清睿亲王多尔衮攻入北京时,金之俊降清,仍任原职。此后直至康熙元年(1662)金之俊致仕,他一直在清朝担任要职,为巩固清朝在中原的统治出谋划策,殚精竭虑,深受清朝统治者尤其是顺治的信赖。康熙九年(1670),金之俊卒,谥号文通。
金之俊降清之时,有一段著名的小插曲,即其所提及的“十从十不从”政策。这是治明清史学者和史学爱好者所熟知的。但是,正史并未记载该事,详细介绍此事的是清代天嘏所著《清朝外史》,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然闻其投降时,先遣人谓多尔衮曰:“我有十事,当与尔要。尔能悉从,则我降,不则有死而已。”多尔衮令召至,叩其故。之俊曰:“兹事于满洲则无损,于汉人则甚愿。尔如许之,将以不从者而饵其从,某度江南不难下矣。”多尔衮复愿闻其详。之俊乃提“十不从”之纲曰:“男从女不从,生从死不从,阳从阴不从,官从隶不从,老从少不从,儒从而释道不从,娼从而优伶不从,仕官从而婚姻不从,国号从而官号不从,役税从而语言文字不从。”多尔衮皆允之,于是之俊降,旋得参机密。[1]P144-145
通过上述记载,可以得到二条重要信息。其一,金之俊的降清是建立在“十从十不从”政策被清朝统治者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即此政策若被认同,金就降,否则,金就死节。其二,“十从十不从”政策是一项对清朝统治者和关内民众都有利的政策。其实这两点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唯因该政策的互利性,方可使清朝统治者认同,而清朝对该政策的认同又为金的降清提供了条件,寻到了借口,找到了出路。
所谓“男从女不从”是指男人服从满人衣冠服饰,而女人仍然穿着传统汉家服饰,并不放小脚;“生从死不从”是指人死后仍可着汉家衣冠;“阳从阴不从”是指祭祠鬼神时,仍然沿用汉家风俗;“官从隶不从”是指当官的服从满人衣冠服饰,但官员身边的隶皂可以不从;“老从少不从”是指老年人服从满人衣冠服饰,少年可以不从;“儒从释道不从”是指读书人、教书人服从满人衣冠服饰,但和尚与道士可以不从;“娼从优伶不从”是指娼妓服从,但演员可以不从,在舞台上演戏仍按原来的规矩;“仕官从而婚姻不从”是指汉人做官的风俗服从,但汉人婚姻风俗仍旧照原来汉族的;“国号从而官号不从”是指国号可改,但朝廷官职的名职仍沿用旧俗;“役税从而语言文字不从”是指劳役、税收服从,但是彼此交流仍然可讲汉语,并且沿用汉字。由此可知,此政策是在不触及清朝统治者利益前提下,金之俊力图局部保全儒家衣冠服饰、礼乐制度,限制清朝胡化中原而进行的一次成功尝试,客观上也达到了削弱关内民众抗清斗志,推动清朝统一进程的效果。
金之俊为何会提出“十从十不从”政策?为何又将该政策与其降清举动紧密相连,甚至有“我有十事,当与尔要。尔能悉从,则我降,不则有死而已”之言?现结合时人及金之俊对其降清行为的认识,金之俊降清后的作为以及其他降清明臣投诚后的经历等三方面来逐步探讨。
其一,降清一事,无论于时人抑或金之俊个人来看,都是一种不光彩甚至是遭诟病的行为。与金之俊同时代的左懋第就直面抨击金之降清是无耻之行。《爝火录》详细记载了金之俊企图劝降左懋第,反而被左责问以致无言以对的生动情形。
大清捕懋第,下刑部狱……侍郎金之俊曰:“先生何不知兴废?”懋第曰:“若何不知羞耻?我今日止有一死,何必多言!”王挥出斩之。赵开心将为之请,同坐者掣其裾而止。懋第至宣武门外,神气自若,南面再拜,端坐受戮。刽子杨某,涕泣叩首,而后行刑。开心始行启王,王将从之;而监刑者已报死矣。[2](P517)
《小腆纪年附考》对此事也有记载。
金之俊曰:“先生何不知兴废!”懋第曰:“汝何不知羞耻!”摄政王挥出斩之。临刑,顾用极等五人曰:“悔乎?”用极曰:“求仁得仁,又何怨!”懋第南向再拜曰:“臣等事大明之心尽矣!”题绝命词(考曰:词云:漠漠黄沙少雁过,片云南下竟如何?丹忱碧血消难尽,荡作寒烟总不磨。)端坐受刑,五人同见杀。[3]P396
在记载左懋第英勇就义,为明死节时,李天根和徐鼒都提及了金与左对话。这样就达到了二点效果,一是借左之口表达时人及作者自己对金的讥讽和不满。二是通过金明哲保身的嘴脸进一步彰显左死节时的英勇气概,并且也借左死节的情状揭露了金降清行为的卑鄙。
不仅时人对金之俊的降清多有诟病,金之俊自己对其降清一事也多缄口不言,或曲笔自辩。他在自编年谱中这样解释此事,“会丁鼎革运,犹如隔世忆。剧婴流逆若,自刎复自缢。惜为同难救,一死赊塞责。是年五十一,洵丁阳九厄。痛定还思痛,梦魂恒悚惕。天心厌乱甚,皇清定夏甬。恭逢顺治圣,日月仍丽天。仁德符三代,义旗耀八埏。逆孽芟除尽,版图归附全。用人惟求旧,朝野无遗贤。我本贰枢曹,靦颜复备员。”[4]P273此段自述共表明了三层意思。第一,金之俊自己原本是要死节殉明的,只是被人所救,故而暂且偷生。第二,清朝驱逐了明末流贼,结束了明末战乱,恢复了明朝版图,故而对明朝是有恩的。第三,在清王朝任用明遗臣,广求遗贤政策下,自己勉强靦颜仕清。这样,金之俊便将其降清举动解释的入情入理,不再那么令别人抑或自己难以接受了。不过,透过金之俊的自我辩解及其用词,还是可以看到他自己对于其降清举动始终存在着一种羞恶之感和回避态度。
其二,金之俊降清之后主要进行了二类活动。一是除“十从十不从”政策,金之俊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其它限制清朝统治者的政策。如,限制旗人的活动范围和涉猎行业,限制宦官的活动区域等。《清朝外史》载:“又闻当时定制,凡旗人不得经营商业,王公不得私离京城,内奄出宫者斩。若斯之类,皆之俊辈为之谋也。”[1]P145二是积极为民生计,提出了一系列利于百姓安居乐业的建议。清朝入关之初,金之俊帮助制定了分化农民起义军,安抚民众,稳定民生的长远政策。《清史稿》是这样记载此事的,“疏请先蠲畿甸田租以慰民望,又言:‘土寇率众降者,宜赦罪勿论。缚渠来献,分别叙功。就抚之众,宜编保甲,令安故业。无恒产者,别为区划。’”[5]P9499金之俊在其《剿抚须求实着疏》中详细陈述了收取民心之法,“至于牛驴,系民间耕田磨麦之需,任其蓄养,不许官兵一概括收。仍责成该州县官,将就抚之众,籍其花名编置牌甲。有庐舍者,俾之各安故业。无恒产者,仍为设法安插”[4]P286。顺治二年(1645),北京米价上涨,他建议以南粮北运之法来平抑粮价,“须亟简总漕臣一员,星驰淮上。巡漕御史一员,疾趋瓜扬。一面弹压地方,一面料理运事。俟金陵底定之日,即清查粮数。酌留若干,以供大兵支用,余尽为之设法攒运。今岁多一闰月,时犹可及。南粟既已北来,市价自当渐平。此目前之大有关于国计者。况速运今年在官之漕白,以裕京储,便可宽留明岁民间之本色,以抒民力不特裕国,而又惠民,计无便于此矣。”[4]P290接着,金之俊又提出了疏通漕运,改善漕政八条措施,用他的话说,就是“运粮之官卒宜讲也”,“船只之措备宜讲也”,“节级转运之法宜讲也”,“蠲除苛耗之宜讲也”,“裁汰冗员之宜讲也”,“剥运盘验之法宜讲也”,“漕额出入之数宜讲也”,“官卒廪饷及造剥工料之需宜讲也”等八条。[4]P293—295针对民间疾苦,金之俊上《议除现总十苦》疏,请求朝廷革除十项苦民之政。[4]P265-266
除了以身作则为民请命,金之俊还积极敦促同僚友人,希望他们以民为先。如,他为前往浙闽任官的刘公作序,序中指出了浙闽民众苦于赋税、盗贼、官兵三困,希望刘公“以文德不以武功”,使浙闽百姓摆脱三困,得以安居无忧。[4]P650-651
金之俊积极进行上述两类活动,除了受传统的“官为民之父母”等观念的影响外,最主要的还是,他企图以降清后的善政来减轻内心的羞恶感,赢得民众的爱戴,而且他自己一直认为这样做是有效的。关于这一点,透过他为一些降清同僚做的序文,可知一二。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今侍御王公乘骢往视,而余与公部下诸绅士交口称庆□。幸哉江民,可无忧纷扰也已。何也?公在前朝,起家邑宰。初任汜水,中州士民,至今德之不衰。再补顺义,北地亦德如中州。询其故,咸以我公仁能导善,义能易俗。故所在著声,所去见思。兹且怀仁秉义,居高而唱以称。[4]P653(节自《送侍御弼廷王公巡按下江序》)
2.曩在前朝,专困云中,理屯考最。继又领幕中枢,节制有声。今且荷新朝之宠眷,抒侍从之忠猷。一莅其境,必恻然念我禾民兵燹之苦,惊心草泽之苦,与夫奔命征缮之苦,饮恨骄兵之苦。为之释其苦,而予以甘,以仰副朝廷设镇安民之意,当无所不至。将见禾民有不必尽耕而饱,不必尽蚕而煖者矣。而又何盗之足虑也。故曰冯公之镇我禾郡能为府按守令之所欲为而不得为,可为朝廷贺,可为地方贺者此也。某也敢用此赠行,以当禾民来暮之歌云。[4]P655(节自《送总戎子渊冯公节镇嘉禾序》)
材料一和材料二都表达了一层共同的意思,王弼廷和冯子渊作为降清的明官,他们在前朝均多有善政,现在清廷派他们到地方任职,若他们能够解民之急,及民所需,定当为民所称誉,地方百姓并不会因其降清而对他们多有诟病。其实,这些反映出金之俊内心希望达到效果。
其三,其他降清明臣投诚后,也多有类似金之俊的举措,他们或力劝清朝统治者保存汉族文化传统、衣冠制度,或积极提供建议,希望清朝为关内民众安居乐业创造条件。如,著名降清明臣洪承畴就劝谏清世祖学习儒家经典、掌握汉族语言文字。顺治二年三月“大学士冯铨、洪承畴等奏言:‘上古帝王奠安天下,必以修德勤学为首务。故金世宗、元世祖皆博综典籍、勤于文学,至今犹称颂不衰。皇上承太祖、太宗之大统,聪明天纵,前代未有。今满书俱已熟习,但帝王修身治人之道,尽备于六经。一日之间,万几待理,必习汉文、晓汉语,始上意得达而下情易通。伏祈择满汉词臣,朝夕进讲。则圣德日进而治化益光矣。”[6]卷一五,顺治二年三月乙未此外,洪承畴也提出了一些限制清朝,利于关内民众发展之策,如“洪承畴造请密室,建以汉人养旗人,不令旗人营生计之策,从此满汉分居,汉人得安其农工商贾之业,二百七十年来免受其扰累,虽出租税以养之,而犹有利焉”[7]P15。
无独有偶,同年七月降清明臣许作梅也上疏顺治帝,望其广学博闻儒家经典,“戊寅工科给事中许作梅疏言:‘辅养圣德学问为先,臣请择国学中满洲子弟通汉语汉书及汉子弟聪慧端方者数人,更番侍读,句读明、音义辨,然后慎简贤良博学之臣为讲读等官。皇上时御经筵群臣尽心开导,于六经诸史中检其有益君身治道者,录呈圣览。凡历代兴亡治乱、风土物情、人才进退,不越几案而得之,则圣学王道合而为一矣。得上□日及时典学,诚属要务。讲官自当慎择儒臣、国学子弟不便躐等入侍’”[6]卷一九,顺治二年七月戊寅。其建议可谓与洪承畴如出一辙。降清后,作为兵科都给事中的许作梅在关注民生、整顿吏治方面也多有建树。顺治十二年,许作梅在视察黄河之后,提出了包括加固堤坝、改善河工待遇、赈济灾民等在内的四项政策。史载“兵科都给事中许作梅奏言:臣奉命同满汉臣视河,幸河口报塞,谨陈善后恤民四款。一、黄河有顶冲数处,其最险者莫如潭口寺,俱宜加谨保护。一、河水以堤为障,请另建遥堤,并将决口下小长堤增高加厚。一、沿河州县旧有额设河夫,请照数增设工食,于河库通融支给。一、近河居民,无居无食,自决口至张秋一带,河水经行处所,沮洳难耕,请查抛荒,俟报垦行粮”[6]卷九五,顺治十二年十一月戊申。针对以往铨选官吏的弊端,许作梅提出整治铨弊之四条,一为“赦款遵行宜信”,二为“保举连坐宜严”,三为“学政考核宜详”,四为“部属调补宜慎”。[6]卷一○六,顺治十四年正月壬子
清朝统治者恢复孔子“至圣先师”之旧称,也是接受了降清明臣张文光的建议。对此《清实录》详细记载。
吏科都给事中张文光奏言:“圣至孔子赞美难以形容。考之古典,鲁哀公诔文曰尼父,未尝加一字之褒。汉平帝元始元年,始加谥曰宣尼父。后魏太和十六年,乃改谥文圣尼父。唐太宗贞观十一年,尊为宣圣尼父。明皇开元二十一年,始进谥文宣王。元武宗至大元年,加谥大成至圣文宣王。明初因之。嘉靖九年,尊改为至圣先师孔子神位,以孔子生不为王。殁而王之,于理未妥,且以文宣之号,未足以尽孔子,曰至圣则无所不该;曰先师,则名正而实称。不可易矣。我朝顺治二年,祭酒李若琳不加考订,请易至圣先师孔子神位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不过仍元武宗之旧谥而独不称王耳。臣谓追王固属诬圣,即加大成文宣四字,亦岂足以尽孔子哉。唐臣柳宗元有言,赞孔子之圣譬如颂天地之大,谀日月之明,非愚则惑。今皇上事事稽古,议礼制度考文务求至当,宜仍改主为至圣先师孔子神位。庶质之先圣而无疑。传之万世而永遵矣。”下所司议。[6]卷一○七,顺治十四年二月己丑(《清世祖实录》卷一○七)
张文光上此奏不久,顺治帝便下诏恢复孔子“至圣先师”的尊号,史载“丙辰,复至圣先师孔子神位旧称。从科臣张文光请也。”[6]卷一○八,顺治十四年三月丙辰对于此事,《清史稿》也有提及,“(顺治)十四年,给事中张文光言:‘追王固诬圣,而‘大成文宣’四字,亦不足以尽圣,宜改题‘至圣先师’。’从之。”[5]卷八四,志第五九
透过洪承畴、张文光、许作梅等降清明臣投诚后的一系列作为,可见,保护儒家文化传统和汉族衣冠制度,限制清朝统治者过度滥用权力,积极为民生计呼吁,这些不仅是金之俊的个人行为,也是一些降清明朝官员的共同行为表现。
结合以上三点,不难看出,削弱降清的羞恶感和不安,寻求降清的心理慰藉和存在价值,是金之俊提出“十从十不从”政策的重要原因。对于此种说法,学界已有人认可,陈怀在介绍完洪承畴和金之俊降清的历程后,评述道:“呜呼!二子亦皆有功于汉族者,殆亦自悔其非,而以是补过欤!”[7]P15
上文提到“十从十不从”政策的互利性,即“兹事于满洲则无损,于汉人则甚愿”,是清朝统治者能够实施金之俊所提政策的前提,从而为金之俊的降清提供了必要条件,这样,金之俊便可以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心安理得地跳过皇明旧臣的责任与义务而转仕新朝。这就是金之俊提出“十从十不从”政策所希冀达到的主观效果之一——减轻自身背明降清行为的羞恶感,为自己不愿死节而降清寻找存在价值,从而获得其苟活于世的心理慰藉,获得他自己能够原谅其投降叛节行为的理由。就此而言,“十从十不从”政策确实达到了这一效果。
但是,金之俊并不仅仅满足于此,他还渴望借此政策及其降清后的利民之举获得关内民众对其降清行为的谅解,对此上文已有详细论述。令人遗憾的是,金之俊的主观期望值与达到的实际效果相距甚远。百姓并未因其卓越的政绩而遗忘或者原谅他降清的行为。金之俊晚年致仕归乡后,有人将讥讽他的帖子贴于其门,实录载,“先是,大学士金之俊予告在籍,获有诋毁伊之匿名帖,呈送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后又获施君礼所投首词,称前项谤帖乃施商雨等所作,亦行呈送”[8]卷二八,康熙八年正月丁未。《清史稿》亦载,“之俊家居,有为匿名帖榜其门以谤之者,之俊白总督郎廷佐穷治之,牵累不决”[5]P9501。清人天嘏记载了时人对金之俊的评价,其中有“从明从贼又从清,三朝元老大忠臣”之语。而且对于像金之俊这样一个政绩卓著,正史中有传的著名历史人物,清朝所修的《吴江县志》和《续修吴江县志》中居然没有他的传,可见作为金之俊同乡的吴江县民众也对其降清行为多有诟病,以致将他作为反面人物,不愿将其列入地方志,以免有损于地方威望。
根据金之俊降清前后的作为,可以将类似金之俊的降清明臣列为除了抗清死节与完全屈膝投降的明臣之外的第三类人。第一类明臣如史可法、张煌言,第二类明臣如孔有德、吴三桂,人们对他们抗清与降清行为的道德评价相对一致,或称誉、敬畏,或诟病、鄙弃。但后人对金之俊等人的评价则较为矛盾,因为人们可以诟病其降清行为本身,但却不能忽视其降清后所提政策或是所行之事对当时民众带来的实惠。
对于金之俊的主观设想而言,“十从十不从”政策所达到的效果只能说是差强人意。但该政策在客观上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最直接的作用便是局部保全了儒家的衣冠服饰、礼乐制度与汉族语言文字,限制了清朝全面胡化中原。对此,清人天嘏在《清朝外史》中有间接表露。天嘏在介绍金之俊所提“十从十不从”政策与其他限制旗人的政策之后,下文是这样记载的:
……若斯之类,皆之俊辈为之谋也。后弘历始悟其诈,大恨之。欲尽改革,又以其皆祖制,不敢动。乃厕其名于《贰臣传》,以泄愤焉。[1]P145
此野史中天嘏所记载的清高宗认识到金所提出的政策有诈虽不一定真实,清高宗列金之俊于《贰臣传》的原因虽不一定准确,但这一记载却从侧面反映了当时清人及修史者对包括金之俊在内的一些降清明臣所提政策的主观认知情况——类似“十从十不从”的政策有利于保全儒家礼乐制度并限制清朝。
此外,由于该政策对于关内民众有一定的妥协性和灵活性,在清朝占领中原、进军江南的过程中,削弱了关内民众的抗清情绪,缓和了满汉民族矛盾,从而推进了清朝定鼎中原、向南发展的进程,同时为清朝统治者稳定并巩固其统治提供了可行之策。由于正史并未记载“十从十不从”政策,笔者对该政策的了解也只是来源于清人天嘏所著《清朝外史》,而天嘏也并未直接谈到“十从十不从”政策对清朝统治关内的作用,相反,他的记载则极力表达了该政策对清朝统治者的欺骗性和限制作用。但是,我们尚可通过清朝在进军关内过程中其他政策的演变及其影响来透视“十从十不从”政策对清朝稳定并巩固其统治的有利作用。众所周知,清朝统治者推行“剃发令”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而每一次剃发政策的转变都深刻影响着其稳固统治的进程。顺治元年(1644)五月,清军入关之初就下令官民剃发,严申“剃发令”,对剃发者予以褒奖,将是否剃发作为是否诚心降清的标志。史载“各处城堡著遣人持檄招抚,檄文到日薙发归顺者,地方官各升一级,军民免其迁徙……有虽称归顺而不薙发者是有狐疑观望之意,宜核地方远近定为限期,届期至京,酌量加恩,如过限不至显属抗拒定行问罪。”[6]卷五,顺治元年五月庚寅后来,清睿亲王多尔衮考虑到清刚刚入关,担心强行剃发会激发北京及周围地区百姓的反抗情绪,于是不久便放弃强行剃发政策,发布谕旨,声称“予前因归顺之民无所分别,故令其薙发,以别顺逆。今闻甚拂民愿,反非予以文教定民之本心矣。自兹以后,天下臣民,照旧朿发,悉从其便。”[6]卷五,顺治元年五月辛亥攻取南京后,清朝统治者认为其统治已定,便于顺治二年六月重申“剃发令”,措辞强硬,要求严厉推行剃发政策,“向来薙头之制姑听自便者,欲俟天下大定也。此事朕筹之最热,若不归一。不几为异国之人乎?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直隶各省,限旬日尽行薙完。若规避惜发,巧词争辩,决不轻贷。该地方官若有为此事渎进表章,欲将朕已定地方仍存明制,不遵本朝制度者,杀无赦!”[9]P80“剃发令”的重新推行激起了关内民众的强烈反抗,人们耳熟能详的江阴守城与嘉定三屠的抗清之举尤为壮烈。面对因强行剃发而引发的关内民众如火如荼的抗清斗争,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再次转变剃发政策,提出诸如“男剃女不剃”、“儒剃僧道不剃”、“生剃死不剃”、“老剃少不剃”等调和政策,从而逐步削减了百姓的抗清情绪并稳定了其统治。从清朝统治者三番五次调整“剃发令”的行动不难看出,当政策妥协灵活时,关内百姓抗清情绪不会过于强烈,清朝南下进程较快,其后方统治也较稳;相反,当政策激进强硬时,关内百姓则同仇敌忾,不惜以死捍卫传统衣冠服饰,清朝南下困难重重,后方中原百姓也奋起反抗,清朝统治亦岌岌可危。“十从十不从”政策与“剃发令”所涉内容均为儒家传统衣冠服饰、礼乐制度,透过“剃发令”的演变及其影响,我们不难推断出,“十从十不从”政策本身具有的妥协性与灵活性对于削弱关内民众抗清情绪,推动清朝统治具有积极作用。
透过对金之俊提出“十从十不从”政策原因的探讨,我们窥见了清初降清明臣力图在死与降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点,以此来减轻或消除他们降清的羞恶感,并寻找他们仕清的价值所在。这一平衡点最终落脚为,在不触犯清朝统治者利益前提下,一些贰臣最大限度地为关内百姓安居乐业提供方便,并希望借此来获得民众的认可。当然,这一平衡点在客观上起到了削弱关内民众抗清情绪、加快清朝统一进程、巩固清朝统治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满汉民族矛盾。但是,明末降清官员想要达到的主观效果却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落差。
[1]天嘏.金之俊限制满洲法[A].清朝外史[M].台北:文桥书局,1972.
[2]李天根.爝火录[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3]徐鼒.小腆纪年附考[M].北京:中华书局,1957.
[4]金之俊.金文通公集[M].续修四库全书[Z].集部别集类,第139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5]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6]清世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8.
[7]陈怀.清史要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8]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8.
[9]蒋良骐.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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