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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巡回检察研究——以T市巡回检察为例

时间:2024-08-31

王全社,李文博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甘肃 天水741000)

一、监狱巡回检察理论认知

(一)监狱检察历史沿革

1.派驻检察探索初建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设立检察机关,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检察机关的组织还不健全,只是在内部设立了负责监所劳改监督业务的业务机构,这一阶段为监狱检察的探索初建阶段。1957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响应党中央提出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检察要经常化的指示,探索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为此,最高检建立了专门的业务机构来指导探索派驻检察。这一时期对监狱的监督主要以监督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打击劳改犯的重新犯罪活动和促进罪犯改造工作为主,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全国监狱进行了普遍检察,有的地方建立了定期检察制度。

2.派驻检察全面发展时期。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设立监所检察部门,到2018年巡回检察试点,这一阶段为监狱检察的全面发展阶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监狱检察工作有了一定开展,监狱检察机构基本建立起来。1984年开始,随着中共中央5号文件的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座谈会的召开,监狱检察有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在监狱设置了派出机构,对监狱实行派驻检察,派驻检察院提出监所检察人员配备、派驻检察时间、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职责“四到位”的要求,有效推动了派驻检察工作的开展。1996年,经过对派驻检察机构的建设,全国基本实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目标要求,即在大型监管场所建立派出检察院,其他监管场所建立派驻检察室。2007年以后,监狱检察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一是监狱检察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出台,使监狱检察更加规范,更加有法可依,进而提升了监狱检察的监督水平,标志着派驻监狱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二是派驻检察室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通知与规定,并加强派驻检察室网络化与规范化建设,开展了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工作。

3.“派驻+巡回”的新时代监狱检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监狱检察实行重大改革,决定将监狱检察从单纯的“派驻”检察模式改为“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2018年5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对试点地区监狱开展灵活、便利的巡回检察,10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11月,最高检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下称《目录》)和《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巡回检察的内容与方法。经过试点,许多深层次、不易发现的问题得以发现,试点工作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开展巡回检察打下了基础。2019年7月,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全面开启,监狱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对监狱实行“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从检察监督理念、监狱检察方式、监狱检察制度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发挥“巡回”的优势和“派驻”的便利,有利于促进监狱将罪犯改造成合法公民,有效推动了监所检察从“办事”向“办案”的转变,有力促进了检察事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监狱巡回检察的必要性

1.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必然要求。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制度的确立,为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政治机关、也是法律机关,实行监狱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顺应党和人民新期望、新需要的讲政治和顾大局,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生动实践。

2.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工作要服务大局、要重视内部和外部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政治机关,对监狱实行“派驻+巡回”,就是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两个维护”、维护平安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亦是政治机关,其首要任务便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说监狱工作质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把派驻检察改革为“派驻+巡回”,通过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把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发挥好,既注重监狱刑罚执行的监督,更注重罪犯改造质效的监督,促进监狱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的提升,最大限度减少罪犯再犯罪,促进监狱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检察产品。

3.有利于实现双赢共赢多赢。在传统的监狱监管改造活动中,对罪犯的政治改造、思想改造与教育改造重视不够,以致出现了同一罪犯多次犯罪入监服刑的问题,不仅给监狱工作带来不利因素,更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为此,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狱检察监督方式,开启重大改革,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是政治改造效果的监督,而且作为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的一种监督方式,巡回检察有四种方式,分别是常规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与交叉巡回检察,可以随时对监狱实行多样的巡回检察,具有极强的机动性与灵活性,再加上派驻检察的优势,有利于克服传统单独派驻检察的短板,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狱执法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帮其解决一些长期性、困难性问题,推动监狱堵塞漏洞,文明执法,促进监狱重视对罪犯的政治教育改造工作,促使罪犯成为守法合格公民,推动检察工作与监狱工作质效的双提升。因此,巡回检察不仅推动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也促进了新时代监狱工作的健康安全发展,更保障了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4.监狱检察监督模式的重大创新。与以往派驻为主的监狱检察模式相比,巡回检察有了四大创新。一是检察监督理念的创新。巡回检察更加注重“双赢共赢多赢”理念、注重建立检察机关与监狱的良性、积极关系,巡回检察不是为了挑毛病而挑毛病,更不是显现你错我对,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其实质是通过法律监督,帮助监狱解决问题,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落实治本安全观,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二是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派驻检察的主要特点是派驻,即检察人员常驻监狱,并明确要求了派驻检察人员的派驻时间。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形式多样,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巡回检察,有利于从根源上防止“一团和气”“打成一片”的现象。三是监督重点的创新。派驻检察职责主要包括对罪犯出入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禁闭以及其他监狱执法活动的监督,而巡回检察则更加强调加强对监狱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活动的监督。四是办案模式的创新。巡回检察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进行监督纠正,实质上是一个办案环节,本身也是办案活动。“派驻+巡回”检察,不仅事关检察机关监督检察理念、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5.提升监狱检察工作质效的必然要求。传统上,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方式主要采取检察人员长期派驻监狱的方式而履行检察职能,虽然这种检察方式在客观上对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依法规范执法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派驻检察中,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甚至出现一名检察官长期在一个监狱工作的现象,导致派驻检察人员监督敏感性不强,出现了不愿监督、“一团和气”、“被同化”等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二是“派而不驻”的问题。由于派驻检察人员不足、精力不足、年龄较大,加之监狱距离较远,派驻监狱检察室存在派驻监狱检察时间少于十六个工作日的派而不驻问题。三是监督重点不明确的问题。《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共有九章,其中规定具体监督内容的有五章,分别是第二章的收监、出监检察;第三章的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第四章的监管活动检察;第五章的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第六章的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可以看出《办法》规定的内容很具体,也比较广泛,在实践中,受人数、距离的影响,派驻检察人员很难做到对《办法》监督的面面俱到,只能将监督重点放在对监狱监管与安全检察上,而对罪犯的政治、教育改造方面监督不够。这三大问题,制约了监狱检察的高质量发展,而“派驻+巡回”的监狱检察模式则破解了这三大难题,因此,改革监狱检察势在必行。

二、监狱巡回检察的实践分析

2019年7月1日,监狱巡回检察在全国全面展开。2019年8月22日,T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两所监狱进行了为期10天的常规巡回检察。

(一)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

1.建立监狱巡回检察组。T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监狱巡回检察领导小组,从市、县两级院抽调了8名检察干警、邀请了1名人大代表和1名人民监督员共同组成了主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巡回检察组。

2.制定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方案。在巡回检察开始前,制定了《T市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制度(试行)》《T市人民检察院对T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方案》和《T市人民检察院对G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巡回检察工作培训,以保证思想统一、职责明确、工作清晰,确保监狱巡回检察规范有效开展。

3.确定巡回时间。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常规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规定,于2019年8月底至9月中旬,集中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2019年8月27日上午分别在T监狱、G监狱召开了动员大会,随即入驻T监狱、G监狱开展实地检察。

4.明确巡回检察思路。一是树立双赢理念;二是坚持程序规范。要求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巡回检察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巡回检察,注重工作留痕,规范做好记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巡回检察以面为主,注重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全方位的检察,不管是在制定方案还是巡回检察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将派驻检察室原掌握的监狱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罪犯或家属举报控告的问题线索、监狱发生的事故等作为检察的重点,发现问题,找准问题,查明原因。

5.确定巡回检察内容与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在巡回检察中坚持注重标本兼治的原则,既注重监督监狱的狱政管理与刑罚执行,更注重发现监狱的制度性、深层次、“习以为常”的问题,从而督促监狱提升工作质效。确定了八项内容:分别是控告举报申诉等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涉黑涉恶罪犯改造情况检察;罪犯奖惩考核检察;戒具使用及禁闭检察;通信会见权等合法权益检察;罪犯生活、医疗等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确定六项重点:一是根据原派驻检察室日常检察掌握的情况,对监狱的生产车间、生产现场等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隐患进行检察;二是对监狱干警是否存在捎买带、吃拿卡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进行检察;三是对罪犯是否存在超时、超体力劳动以及未获得合理报酬等问题进行检察;四是对监狱内是否存在“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进行检察;五是对罪犯教育改造、学习情况,以及是否公平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进行检察;六是对患病罪犯是否得到及时医治、是否违规使用戒具及禁闭等侵犯罪犯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检察。

6.积极沟通、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在对两所监狱巡回检察的前期准备阶段,T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多次与监狱领导、狱政部门负责人先行沟通,讲解宣传有关巡回检察工作的规定及省院试点方案,在领导层面统一思想,积极响应。

7.召开动员大会、巡回检察组在两所监狱分别召开了动员大会,巡回检察组全体成员及监狱领导、管教口科室、监区负责人参加,进一步宣讲巡回检察的有关文件、实施方案,确保监狱管理层知晓,以便对监狱巡回检察达成共识。

8.实地开展巡回检察。8月22日至31日,巡回检察组深入罪犯“三大现场”及会见室、监舍、禁闭室等,通过查阅卷宗、调取监控录像、与监狱民警及罪犯谈话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分别对监狱控告举报申诉等合法权益保障、罪犯奖惩考核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教育改造活动、戒具使用及禁闭、罪犯生活、医疗等合法权益保障、通信会见权等合法权益、涉黑涉恶罪犯改造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察。

(二)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成效

1.找真问题。巡回检察组共发现两所监狱存在22个问题,其中T监狱主要存在问题10个,G监狱主要存在问题12个,总结起来,一是狱政管理方面。从与监狱民警及罪犯谈话和实地检察情况看,监狱个别干警监管教育手段单一,开展谈心谈话流于形式,对罪犯带有偏见,仅依靠高压手段管理,存在违规“以犯管犯”、对关禁闭的罪犯连续24小时违规使用戒具的现象。存在监狱制定的罪犯严管集训管理办法与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监狱罪犯分级处遇办法存在矛盾,执法依据不统一,执法标准不明确。二是安全生产方面。从实地检察情况和调取监控看,个别干警有无故脱岗现象,存在对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厨房刀具随意摆放,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形同虚设,门诊药品存在药品过期依然使用的情况。存在对传染病犯、精神病犯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严管和禁闭场所混用,配备监控设备不全,监区有死角的情况。三是教育改造方面。从巡回检察情况来看,两个监狱没有落实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要求,依然只求管得牢,不求管得好,政治改造和教育改造缺位严重,改造效果难以保证,犯人出狱后再犯罪情况频发,G监狱收押的二次以上犯罪的犯人高达439人,占全部犯人比例的36.31%,甚至出现了“七次入狱”的现象。

2.真解决问题。巡回检察重在发现问题,重在督促整改共同推动监狱解决长期性、普遍性、制度性问题。9月上旬,巡回检察组对监狱在安全生产、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等方面发现的21个问题分别向监狱党委反馈了书面意见。两所监狱接到反馈后,高度重视,针对巡回检察反馈的问题,积极配合,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制定巡回检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逐条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通过巡回检察整改,检察机关实现了监狱检察的高质量发展,监狱解决了一些长期性、“习以为常”性问题,最终实现了检察监督工作与监狱执法工作的双赢共赢。

(三)监狱巡回检察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是巡回检察宣传开展不深入。部分监狱干警对巡回检察工作不了解、不重视,对巡回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巡回检察是帮助监狱解决一些长期性、普遍性、制度性问题,认为巡回检察是找麻烦、挑毛病,对巡回检察工作有抵触心理。二是巡回检察干警业务较差。参与巡回检察的部分干警业务素质不适应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对监狱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专不精,对巡回检察工作的理解不深不透,对所巡回的监狱不熟悉,没有日常监督作为基础,难以确认监督重点。注重全面但不深入,发现深层次问题能力欠缺,形成“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三是巡回检察机制尚待优化。每两月一次的巡回检察频率过高,留给监狱整改问题时间过短,造成监狱对巡回检察疲于应付,影响整改质量和效果,同时也会影响到派驻检察的正常履行,达不到双赢多赢共赢的预期。四是信息对接不畅,巡回检察质效难以保证,目前检察机关和相关监管场所部门均使用依托自身内部网络的业务系统,互相之间不联通,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衔接不够,易出现执行整改脱节,监督不及时的情况,难以保证监督质效。五是派驻与巡回的监督重点界限不明,派驻检察工作质效还亟需提升,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内容、各自监督重点、职责界限没有理清,在发现问题的形式方法、主要工作内容和监督方式上存在重合、重复,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导致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互相监督的作用无法彰显,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三、对监狱巡回检察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一)革新监督理念

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理念转变至关重要。理念一新天地宽,理念转变到位、办案监督自然就有新思路、新方法、新局面。”[1]巡回检察是检察理念、检察方式、检察模式的一次革新,对于促进监狱检察创新发展,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暨第一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分工负责、各有职能和权责的关系,绝不能有监督高人一等的想法。要考虑法律监督的目的和价值,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假错案,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其目的是通过法律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纠防冤假错案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这三点的实现,既有利于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监狱工作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检察监督和监管改造质效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如何树立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一方面要建立检察机关与监管场所的良性关系,另一方面要把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融入到巡回检察的全过程。

2.牢固树立司法办案理念。《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巡回检察就是司法办案。开展巡回检察,检察人员要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真办案的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打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

既要规范履职、监督到位,也要共建共享,形成工作的合力:一是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巡回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监狱干警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与监狱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至关重要,巡回检察开始前,要大力向监狱宣传巡回检察的目的、意义及重要性,以获得监狱对巡回检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同时,要从政法全局出发,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通过巡回检察,让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作用,让监狱管理工作更规范、更高效、更顺畅。二是建立健全与监狱工作联系和沟通协作机制。一方面,派驻检察要做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根据《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及时了解监狱重要工作部署,做好巡回检察对接工作。另一方面,负责巡回检察的当地检察机关要与监狱建立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发检察建议,共同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有力推动监狱解决长期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派驻+巡回”检察方式

1.建立巡回检察办案组对检察组织与检察人员调整是巡回检察取得成效的基础。一是成立巡回检察组织。根据《规定》《目录》以及实际巡回检察来看,可以将原派驻检察室转变为日常巡回检察室,承担巡回检察主体责任,另设若干巡回检察组进行“机动”,笔者认为设立3个巡回检察组较为适宜,第一巡回检察组,负责刑罚执行检察工作;第二巡回检察组,负责狱政管理检察;第三巡回检察组,负责教育改造检察工作、这样划分巡回检察组,可符合张军检察长“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一个主办检察官办到底”的理念。二是巡回检察人员配置。在巡回检察人员构成上,按照***总书记关于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政法队伍的思想,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数不足的问题,在人员配置上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建立包含检察业务骨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法医审计等专家人士的巡回检察人才库,明确分工、责任和相互配合机制,发挥上下一体化、全院联动优势,结合各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数量等客观实际进行设置,实现人员组合上的效能最优化。三是灵活应用巡回检察四种方式。实践中,巡回检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灵活运用四种检察方式,既可以针对监狱的日常工作开展常规巡回检察,也可以随时针对监狱突发情况采取专机动巡回检察,比如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可以及时派出巡回检察组进行巡回检察。四是巡回检察时间。在不影响巡回检察工作效果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情况了解,把握合理阶段、找准关键节点,合理配置检察资源,科学安排常规巡回检察和机动巡回检察时间,最大化突出“派驻+巡回”检察工作的优势和效果。

2.狠抓巡回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巡回检察队伍岗前培训,提升监督能力。一方面组织开展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目录》等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有效提升干警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在巡回检察开始前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监管改造环境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干警查找关键问题的能力做到巡回检察有针对性。

3.合理把握派驻和巡回的关系。派驻检察是“固定阵地”,巡回检察是“流动哨卡”,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应坚持“两翼齐飞、优势互补”原则,将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应当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充分发挥“驻”的便利与“巡”的优势,彻底改变以往派驻检察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事实上监督不深入停留在表面监督的现象,可以将派驻检察这一前沿“阵地”“哨卡”作用与巡回检察灵活性相结合,整合现有监狱检察人员力量,调整监狱检察工作重点,强化办案力度和监督实效,实现对监狱检察监督“全覆盖”。

4.准确把握监狱巡回检察监督重点。2018年6月,司法部提出了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将政治改造、文化改造也列入了对罪犯的改造内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新的需求和更高目标,把派驻监狱检察改为巡回检察,就是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所以,巡回检察工作除了对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外,罪犯的政治改造情况也是我们巡回检察的重点内容,另外,还要对重点罪犯、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等加强监督检察

(四)建立健全巡回检察案件化办理模式

1.明确巡回检察办案程序。巡回检察作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一种常态化的监狱检察方式,其具有办案属性,《规定》明确指出,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完善办案流程,确保每项内容事前有方案事中有方法、事后有档案。要拓宽发现问题途径,注重从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要以实化办案证据为核心,注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坚持证据卷宗化,将巡回检察案件按照具体项目类别分别建立程序档案。

2.结合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提升监督刚性。《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所以,应当将巡回检察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效结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突出问题导向,盯紧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重点罪犯,盯紧“减假暂”案件的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重点环节,认真调查核实,围绕发现的问题线索,针对重点案件进行集中突破,发现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办。

(五)借助“外脑”,提升监督质效

顾名思义,“外脑”就是外部力量,他人智慧,在监狱巡回检察中,借力“外脑”就是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巡回检察,从而保障监狱秩序安全稳定,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质效。研究制定聘请“外脑”人员协作机制、在巡回检察初期,检察机关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巡回检察,其所在单位大多支持配合,但是如何确保借力“外脑”按时保质,检察机关应与所在地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研讨,出台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制订监狱巡回检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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