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赖玉萍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7)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诚信既是道德建设的最基本准则,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因不诚信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如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乳业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随后食品行业屡屡曝光的造假,并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正对社会形成巨大冲击。曾被视为象牙塔的高校也存在着学生考试作弊、求职履历造假、就业合同毁约、助学贷款拖欠不还以及个别教师的学术不端、论文剽窃等不诚信行为。如此存在甚至漫延开来的诚信危机也提示我们,诚信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道德层面,也体现在法律层面,需要自律和他律来共同维护。2011年“两会”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在座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访谈时曾说到,“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的诚信,一个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的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实际上,诚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就我国而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30多年的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而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青年作为祖国的未来,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其德、法并重的教育任务还很重。因而,就诚信教育,我们不仅仅要从道德自律的角度来着手,更应该从法律他律的维度来思考,以期进一步提高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使诚信成为社会个人和组织的自觉意识和行为规范。
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意义上的诚信,它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法律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意义上的诚信,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现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我国的有关法律就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法律诚信脱胎于道德诚信,但是法律诚信在继承道德诚信的遗传基因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变异,具有了法律上的特殊的宗旨和功能:“保持各方利益平衡。”即法律诚信体现的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目标在于实现三方的利益平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诚信的这一独特宗旨和强大功能使它呈现出与道德诚信几乎完全不同的“相貌”,以至于我们可能会怀疑它和道德诚信究竟有没有关系。实际上,道德诚信就躲在法律诚信的背后,它无时无刻不在通过法律诚信发挥着作用;而法律诚信在骨子里也恰恰体现着道德诚信的要求,它也无时无刻不在实现着道德诚信的使命。
由此可见,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并非同一范畴,研究分析诚信问题的时候不可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可以互补。
诚信是法的本质特性的体现,我们可以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法无信不立,立法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取信于民。从政者不能信口开河,使天下百姓无所适从,所以,必须要用法律这一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而,立法本身就是为了诚信。“依法治国”方略就突出了诚信。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而且“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就突出了“诚信”。所以,立法就是立“信”、立“诚信”,法无信不立,客观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历史上,刘邦进关中,为了与项羽争天下,提出了《约法三章》,与民共遵守。清朝末年宣统时拟定了宪法性文件草案《十九信条》,取名“信条”,表明突出一个“信”字。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颁布了宪法文件《临时约法》,以其《约法》突出诚信。从这些《约法》、《信条》名称中的“约”、“信”,都突出一个“信”字,表示诚实信用,不会失信,以取信于民。
1.诚信导致良好的社会秩序,为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备的前提条件
“一般地讲,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例如,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等”。[1]其中,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诚信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必要因素。反之,缺乏诚信则会影响人们的心理,使人缺少安全感,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加大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造成人人自危,没有信任感,生活安全没有保障,进而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影响社会安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诚信应该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情感,只有在社会中接受和弘扬诚信观念,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也才能稳定和发展,法治国家的构建才成为可能。
2.诚信导致发达的市民社会,为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备的基础条件
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时,把它归为在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的基础上形成的、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领域。诚信之所以为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必备的基础条件,首先在于,发达的市民社会的存在暗含了对诚信的需要。一方面,人类的生存因为资源的稀缺而导致争夺,但随着人类智力、理性的发展,人类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开始制定一些原则来保证人类社会的共同生存,诚信观念和行为要求就是其一。另一方面,人类有着一些特有的情感需求,这是人类有别于动物的根本区别,而诚信正好满足了人类的这种情感。其次,具体到市民社会的要求看,有了诚信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促使了市民的发达。市民的发达是以经济的发达为要件的,而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交换这两个经济发展的环节都需要诚实信用。如果没有诚实信用,不要说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就是简单的商品经济也会停滞。再次,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领域。法治的真正形成在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而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根本要求是发达的市民社会。没有发达的市民社会的力量与国家的权力相抗衡,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就成为不可能。
3.诚信导致社会对法律的共同遵守,为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本质条件
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虽带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国家的强制力,法律就能被维护。特别是当人们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时,甚至会不顾法律去铤而走险。100多年前,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就曾引用过一句名言:资本有了20%的利润便会活跃起来,有了50%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时代不同了,社会制度也在变化,但资本追逐利润的特点没有变,市场经济的规律没有变,因此,这段名言在今天仍然能够得到应验。从2002年,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接连爆发了一系列大公司做假账的丑闻,到2008年底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再到中国乳业的“三聚氰胺事件”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危机,令人们感到震惊和无助。如此一系列不诚信事件接踵上演的危机表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还要靠诚信等道德观念维护,真正的法治是离不开诚信的。
因而,也可以说,诚信是法治的道德底线。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它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人们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基础,否则将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并丧失其存在的意义而成为无用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个论述既包含对法治的实证判断,又预示着对法治的道德价值要求。不具有公正、平等、自由、诚信、仁义等道德观念的法绝不是良好的法律,它将败坏人们的道德品行。相反,具有公正、诚信等道德底蕴的法律将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比如,在立法中,具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法不是好法,也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执法中,缺乏执法的诚信意识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枉法裁判。有诚信作为基础,各项法律才能被切实贯彻执行。
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诚信明白要求,第一,个人在享有独立自由的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应该具备高度自觉的义务意识,不仅要遵从国家的合法管理,而且要尊重并充分履行对社会、对国家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充分理解和认识并随时准备承担法治可能带来并落实到其头上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承受法律可能引起的各种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的与情感上的代价。第二,个人、社会应该能自觉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道德心理来调和私权与公权、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冲突,为合理有序的交易秩序的建立奠定基本的社会心理条件,也为裁断者在裁决合同行为时提供可靠的道德依据。
综上所述,诚信教育不仅是道德教育的题中之义,也体现在法律意义上,诚信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推进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文化基石,不可或缺。
[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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