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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台州跨多行业企业在选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的适用性研讨

时间:2024-08-31

徐林霞 林龙

摘   要:环境治理问题在不同的地区、行业中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如何选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排污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应对环境治理中层见叠出的难题,是本次讨论的关键所在。本文以浙江台州椒江区某橡塑行业企业为例,就跨多行业企业在选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的适用性进行研讨。

关键词:跨多行业企业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X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9)08(a)-0127-02

1  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浙江某塑業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塑料电器工业专业区,属“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其生产工艺涉及注塑、表面涂装行业,主要原辅材料涉及PVC,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台州市生态环境功能规划要求及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涉及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1)注塑废气:《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项目仅涉及聚氯乙烯(PVC)原料,本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但是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椒江区“涉及PVC塑料”的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认函》:结合椒江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要求,椒江区内企业“涉及PVC塑料加工”的相关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该标准中未涉及的因子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所在的椒江区洪家街道塑料电器工业专业区符合上述地区特征。

综上,建议本项目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即颗粒物(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0mg/m3;非甲烷总烃(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60mg/m3;非甲烷总烃(企业厂界)≤4.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所有合树成脂,有机硅树脂除外)。

(2)喷漆废气:建议本项目UV漆喷漆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2标准,即颗粒物≤20mg/m3;苯≤1.0mg/m3;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120mg/m3;非甲烷总烃(NMHC)≤60mg/m3;苯乙烯≤10mg/m3。

(3)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5规定,即非甲烷总烃(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限值)≤10mg/m3;非甲烷总烃(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3  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涉及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所在的椒江区洪家街道塑料电器工业专业区符合上述地区特征,且该工业专业区内无园区污水处理厂,工艺废水处理后出水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故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规定的“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议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即pH(无量纲):6~9;CODcr≤50mg/L;BOD5≤10mg/L;SS≤20mg/L;氨氮≤5.0mg/L;总磷≤0.5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  项目会议讨论要点小结

(1)相关整治规范符合性分析问题

相关条款不冲突的情况下,《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符合性同步执行、分析。

(2)执行标准的适用问题

国家出台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发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参考文献

[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2] 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3]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4]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

[6]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 -2020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 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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