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清松+韩培培
为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增强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2016年,北京市地税系统已建立涵盖超过400家在京市属、区属或私营企业、约550家境外企业的“走出去”企业目录。企业赴境外投资、从事工程项目或开展劳务合作,应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予以充分重视,以免因各国税制差异加重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负担。
适用税收协定 享受税收优惠
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与102个国家和3个地区正式签署税收协定或安排(部分尚未生效),形成了基本覆盖中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大多数区域的税收协定网络。税收协定通常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我国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其他劳务活动,对外提供贷款,以及跨国并购重组等,均可享受相应的股息、常设机构、利息、财产收益等税收协定待遇。
稅收协定中一般都包含有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并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抵免法是指纳税人居民国允许本国居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应汇总缴纳给本国政府的应纳税额的方法,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是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国外税款的差额。
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还设有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只有在税收协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指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依照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适用税收抵免。
办理《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执行税收协定
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常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简称《税收居民证明》)。企业和个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具体而言,北京是直辖市,不设县一级行政机构,因此申请人应向各区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附报以下资料: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维护合法税收权益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对居民身份认定、常设机构判定存有异议,或者认为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动首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负责申请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申请人就缔约对方征收的非所得税类税收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的,负责与该税收相同或相似的国内税收征收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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