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陈如超
(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2.重庆高校市级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重庆 401120)
毋庸置疑,签名笔迹鉴定业已成为当前笔迹鉴定的主流。然而,签名笔迹本身的独特性(因为字数少而影响到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却削弱了签名笔迹鉴定意见形式上的可重复性及其实质上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何况现实生活中,签名笔迹的鉴定意见常常关涉重大利益,签名笔迹的鉴定争议引发的鉴定纠纷及其衍生的系列后果,早就令司法鉴定机构、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心有余悸。当然与签名笔迹鉴定技术的深层次科学问题相比,当前它还面临着另一个更加严峻与现实的挑战,即样本书写人(怀疑书写检材签名字迹的诉讼当事人)故意伪装书写实验样本。
既有文献资料表明,已有多名实务工作者对笔迹鉴定中案后伪装实验样本的伪装手段、识别方法与应对策略进行了研究[1-9]。但是,既往研究存在一些缺陷:(1)研究对象主要是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中的样本伪装问题。这一方面因为刑事司法中笔迹鉴定案例偏少而导致上述研究局限于个案;另一方面,研究者比较中意的替代伪装样本的补充收集方法,显然是利用了民事司法法官根本不具有的强大侦查权,部分策略还处于合法/理与违法/理的灰色地带。(2)上述研究基本没有限定在签名笔迹鉴定中的伪装性样本问题,其应对策略或许在字数比较多的笔迹鉴定中有效,但在签名笔迹鉴定中未必奏效。(3)研究者们过高估计了书写人伪装书写的实验样本的同一认定价值,而没有联系相关证据理论与法律规定论述伪装性实验样本本身的证据价值。最后应提醒的是,目前也有零星研究报道了签名笔迹样本伪装的个案[10]。不过本文主要基于笔者及其所在鉴定机构的大量鉴定实践及其产生的困惑,借鉴既往研究的共识,侧重从民事司法的角度研究如何从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共同应对伪装性签名笔迹样本带来的问题。
签名字迹*需要解释的是,本文虽然在统一论述时用签名字迹,但在样本中,有时不应叫签名字迹,而应叫姓名字迹,签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使用签名一词,不特指检材中的签名字迹。最大的特点:一是字数少,稍不注意,具有个人独特性的书写习惯(书写习惯表现为一个整体,但可以通过签名字迹的笔迹特征反映出的局部书写习惯的特殊性来展现,代表整体书写习惯的特殊性)就无法通过签名字迹充分反映出来;二是作为大多数书写人书写技能表现得最娴熟、动力定型最好的部分,签名字迹又反映了书写人最稳定的那部分书写习惯。二者是一个矛盾统一体。看起来最稳定的书写习惯,其实又那么轻易可以改变;之所以容易改变,则是由于签名字迹的字数决定了笔迹特征及其特征组合的主观操纵相对容易。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字数比较多时,我们可以利用书写习惯的惯性、抑制力、书写人的注意力与控制力的有限性等笔迹学原理,解释书写人不可能始终如一地进行规律性或持续性伪装、而总会暴露出大量蛛丝马迹的原因。
书写人伪装签名笔迹实验样本的目的,显然在于隐藏或规避自己平时稳定的、特别是与检材签名字迹相同的书写习惯。隐藏或规避的前提,是书写人拒绝提供或提供比对条件非常不好的平时样本,或者书写人知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没有掌握、提取或提取的平时样本根本不足以同检材字迹相比较。常见的伪装手法与既往研究披露的非常相似,这说明各种笔迹实验样本的伪装手法具有稳定的内在心理结构与外在物质/环境结构:
(1)故意慢写。正常书写速度较快或适中的书写人,故意降低书写速度书写签名笔迹样本。典型特征就是一笔一画书写,笔力过于均衡,运笔生涩,连笔减少,停笔增多,没有节奏感,是笔画简单、机械的拼凑。其机理表现为人为割裂签名字迹的书写连贯性,僵硬拉长笔画、笔画之间的书写时间,极度压抑书写习惯的流畅性。不过,如果书写人平时书写速度就比较快,慢写只需简单降低书写速度即可,因此上述特征可能并不会出现。
(2)改变书体。基本上是将类似行书或行草体的“自我体”(大多数书写人没有经过书法训练,书体的改变只是书写速度提高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写字风格),改成楷书或近似楷书书写。其机理是:书写动作(书写器官及其连带的书写工具的运动)包括触纸动作(书写工具接触纸面)与悬空动作(书写工具离开纸面),在从楷书→行书→草书的书写序列中,悬空动作减少,触纸动作与悬空动作逐渐融为一体,最后变成一个字或一个签名只有一次起、收笔,即只有触纸动作。而相反,楷书悬空动作最多,其触纸动作只能反映书写人一部分书写习惯,所以签名字迹的笔迹特征对书写人整体书写习惯特殊性的反映不如行、草书。因为悬空动作转瞬即逝,且缺乏物质载体——笔画,其特性只能大致通过笔画间的相应关系进行不精确地推断。就此而言,楷书比行草书更难鉴定。书写人伪装书写时未必意识到这一机理,但不妨碍他们如此操作。
(3)降低书写水平/熟练程度。[注]在笔迹鉴定领域,书写水平是从书写字迹的美观、艺术造型等方面评价手写字迹,而熟练程度则是从书写字迹的协调性、适应性、准确性进行评价。二者有一定关系,书写水平高,熟练程度一定高;反之则未必。一般在论述时,理论界都喜欢将二者连带在一起。将高或中等书写水平/熟练程度的签名字迹,伪装成低水平签名字迹,笔画之间失去协调性与照应关系,运笔生硬,个别笔画夸张、搭配失调。
降低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与故意慢写、楷化书写经常一并出现,如故意慢写,就变成楷化书写,同时书写人的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亦同步降低。但三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慢写未必导致楷化,楷化书写也不一定导致书写水平/熟练程度的降低。不同书体书写人都可以放慢速度书写或降低书写水平/熟练程度,楷化书写时,书写人可以书写的速度很快,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也很高。只不过,对于大多数书写技能与书写水平都不太高的当事人来说,这三者确实关联性地同时出现。
(4)改变字形与字的大小。即将平时书写的字形外观加以改变,如把方形字改成长形字或圆形字,将中号字改成小号或大号字、大号字改成中号字或小号字等等。字的大小改变比较常见,但一般来说,如果仅仅改变字的大小,笔迹特征变化不大,何况字的大小改变,常常与书写的客观条件(笔、纸张)有关,不好辨识,也无多大的意义。至于改变字形,在笔迹鉴定实践中偶尔出现,其原因在于,书写人具体操作起来相对麻烦,难以在多个签名之间保持一致。
(5)改变字的搭配比例关系。将各签名字迹的笔画之间、结构之间以及各字之间的比例进行调整,部分笔画拉长或缩短,部分结构增大或缩小;或者改变单字笔画之间、结构之间与单字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导致字迹结构松散。其机理,与改变字的大小与字形相似,其目的是在整体视角感官上造成显著差异。但这种伪装也不多见,因为一是看起来太夸张,二是不能持久伪装,鉴定实践中同样少见。
(6)改变笔顺。故意更改签名字迹单个笔画(如从下到上书写“丨”画)、笔画之间的先后书写顺序。由于汉字的书写如同绘画,书写人用笔顺序的变化,会影响到整个汉字的造型与层次感,进而导致汉字这幅微观图画呈现变异。改变笔顺的伪装虽然存在但不多见,操作也不麻烦,但手段过于生硬。
(7)故意断笔。一个完整笔画被有意断成两笔或多笔书写,书写速度慢,多处停顿。断笔的位置、形态与数量因为书写人的控制能力会有一些变化,但如果写得稍微慢一些,还是比改变字形与搭配比例相对容易。故意断笔书写手段过于拙劣,明眼人一看即知。
(8)通过练习,部分或完全改变书写习惯。如果书写人早有预谋,可以通过充裕时间大量改变书写习惯的话,由于新的签名字迹不会或很难出现伪装书写的特征,假如没有与检材字迹相近的同期样本,利用实验样本进行鉴定几乎会出错。虽然这种现象还不多见,但应引起足够警惕。
需要说明,上述伪装手法,只是笔者见过或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以偏概全。笔者的笔迹鉴定实践证明,故意慢写、降低书写水平/熟练程度、楷化书写是当前书写人伪装签名笔迹实验样本的主要手段,并且三者经常彼此交融。个中缘由,当然在于:一是因为放慢书写速度,自然就楷化,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也就随之降低,只要不过度夸张,字迹还是相对自然;二是操作简单,容易保持前后样本字迹特征的一致性;三是字迹的可辨识度高,且伪装手法不像断笔、改变字的搭配比例那么露骨;四是书写人可以轻易找到借口,即“能力有限、没办法”,没有人可以强迫书写人提高书写速度与书写水平;五是适合绝大多数人,除非书写人书写能力太差,也无再度降低书写速度、水平的空间。[注]如果书写人的笔迹已经可以归为极端低水平字迹,那么其书写技能就并未动力定型,显然书写习惯也未形成。此时,一般情况下,根本无法对其不同字迹进行同一认定,何必还需伪装?低水平字迹鉴定是笔迹鉴定中的一个难点。
这就说明,签名笔迹的样本伪装与检材字迹相比具有单向性,即从高水平、快写、行草书笔迹伪装成低水平、慢写与楷书笔迹。因为一则书写人无法短时间迅速拔高书写水平,提高(正常)书写速度,从楷书跳跃到行草书;二则既然样本字迹比检材字迹书写水平高、书写速度快,书写人能够写行草书,那么当然可以推断,书写人也能够降低书写水平与书写速度,按照检材字迹的书体与条件书写。如前所述,委托人、鉴定人却不能强迫书写人提高书写水平与书写速度来书写实验样本。
当事人可能采取两种途径伪装书写实验样本:第一,随意性伪装,没有经过练习,想当然、凭理解伪装;第二,练习性伪装,书写人通过一段时间练习或突击练习,以完全或部分改变书写习惯。随意性伪装手法简单,主要采取放慢书写速度、降低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与楷化书写。而练习性伪装方法相对更高明,笔迹夸张、运笔生涩等非正常笔迹特征明显减少乃至消失。最后,书写水平越低的人,伪装手法越粗糙、可辨;书写水平愈高的人,伪装手法愈高明、精巧、难辨。
通常而言,伪装签名笔迹实验样本的书写人,在进入诉讼后才会产生伪装动机。不过,不应排除个别人处心积虑,在案件进入诉讼后,甚至在书写检材签名字迹时(如果确系其书写)早有预谋。签名字迹单字少,简单的伪装手法还相对容易保持笔迹特征前后一致。尽管如此,大多数情况下,鉴定人还是可以识别伪装。
(1)观察法。样本书写人在鉴定人面前书写签名样本时,鉴定人比较容易确定是否存在伪装。书写人的谈吐、衣着、气质、姿态、仪容与握笔姿势、方法、娴熟程度、用力方式等情态证据以及社会阶层、教育背景、家庭出身可以轻易暴露一个人的书写能力与书写水平。至于在鉴定人面前故意慢写、断笔、改变笔顺与字的结构搭配等行径,几乎一眼可以识别;而书写人书写签名既然还要思索、停顿、涂抹、修正等笨拙表现,则更一览无余。
(2)印证法。一般来说,鉴定人提取实验样本时,当事人双方均会到场。对方当事人对书写样本的当事人知之甚深。样本书写人故意伪装笔迹样本和鉴定人的及时提示,都会让对方当事人警觉并几乎都有所反映,如拒不签名见证、鄙视眼神、争吵、哭骂、抓扯,甚至殴打书写样本的一方当事人。这是印证书写人是否伪装书写的有力线索。
并非所有实验样本都由书写人在鉴定人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一般外地法院委托,基本上都直接向鉴定机构移交实验样本,尽管有时比对条件不佳。针对这类样本,鉴定人可以采取如下识别方法:
(1)笔迹特征分析法。对于伪装比较粗糙的实验样本字迹,鉴定人能够看到部分字迹笔画运笔生涩,笔画之间协调性差,缺乏轻重缓急的节奏变化;简单汉字亦写得欠流畅、不协调,偶尔伴随涂改、重描、添加、停顿等非正常现象;过于夸张的断笔、倒笔顺、改变字形与搭配比例等伪装手法,这些都轻易可辨。
(2)矛盾分析法。伪装书写需要改变固有书写习惯,固然签名笔迹总体字数偏少,但一次性伪装书写的多个签名或多次伪装书写的签名之间,还是会存在一些差异。而签名又是书写人书写水平、熟练程度最高的字迹,除非书写人书写技能本身很低、长期不写字,否则难以合理解释同期样本或相距时间极短的样本字迹之间的显著差异。另外,书写人有、但拒绝提交案前平时样本本身就是一个重要信号。有时诉讼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如律师委托函、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书写人当时并未意识到这些签名可能被作为样本使用,伪装的可能性比较低,它们也是识别签名实验样本字迹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
(3)案情分析法。虽然并不绝对,但几乎可以成立的是,书写人书写签名字迹的能力、娴熟程度与书写人的教育、文化、职业、兴趣、家庭背景等因素正相关。在鉴定实践中,一些书写人明明具有体面职业、受过良好教育、其工作经常需要在文书上签名,但却伪装成没有受过多少教育、书写能力较低的低水平字迹或慢写字迹。这是判断签名笔迹实验样本是否存在伪装的辅助依据。
(4)实验验证法。如果通过上述方法,依然还不足以充分确信样本书写人是否存在伪装,鉴定人应同委托人联系,要求书写人在鉴定人的监督下再次书写样本字迹,鉴定人可以通过改变书写人的书写速度、观察其书写状态确定有无伪装现象。
当然,鉴定人在判断、识别样本字迹是否存在伪装时应足够谨慎:第一,避免将伪装看成正常。这主要针对伪装水平较高的书写人而言,特别是早有预谋、经过刻苦练习改变书写习惯的书写人。第二,正确区分伪装与其他主客观原因而导致正常、非正常变化的样本字迹。笔迹不是人在复杂的神经和肌肉作用下精确的机械重复[11],而总是在时间维度发生变化;书写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书写环境也是导致笔迹不正常的因素。鉴定人一定要了解书写人书写技能是否变化、书写是否是受到客观因素制约。
理论上,鉴定人似乎能够利用书写人伪装手段的单向性、夸张性与伪装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伪装笔迹特征的反映性来识别伪装。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一些高水平与只是简单降低速度、变换书体的伪装样本笔迹的识别却并非易事。这需要鉴定人高度敏锐的判断能力与无法言说的“个人性知识”(波兰尼语)。而康德认为判断力是天生的、不可教的,唯有通过经验累积与师傅持续的熏陶才可能逐步改变。所以,即便将各类伪装手法背得滚瓜烂熟的鉴定人,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的磨砺与反省,很可能一直不得要领(就像把足球规则了然于胸的人不会踢足球)。更何况,又有多少鉴定人愿意过度费时耗力于样本字迹的甄别呢?发现问题作退案处理或作出无法鉴定的意见显然更省事,且杜绝了后续风险。这也是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环境,决定了不同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理性抉择方式。
就当前民事司法实践来说,委托人或鉴定人再次收集满足充分性、可比性与可靠性的签名样本字迹其实比较困难。其原因如下:一是由于民事司法鉴定的样本需要当事人双方质证并认可,一些当事人故意否认某些真实可靠的样本字迹材料。无论法官是基于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过度遵从、还是不愿卷入当事人纠纷之中惹来麻烦,法官一般不会将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的、但真实可靠的样本材料提交鉴定。二是当事人既然连实验样本都敢伪装,他们当然会选择拒绝提供平时样本。民事法律与学术话语塑造的法官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形象,也使他们不大喜欢主动调取样本材料。正是因为上述两个原因,当前笔迹鉴定实践中充斥着太多的实验样本,相当部分的案件只有实验样本。三是如果没有其他选择余地而只能依赖实验样本,当事人则可能不配合,即不愿再次书写或反复书写样本,或者继续伪装书写实验样本。所以,委托人或鉴定人再次收集实验样本字迹的效果有时并不太好。
尽管如此,该尝试的还是要尝试。特别应提醒的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委托人即法院应对鉴定样本负责,因此鉴定人应与法院沟通补充样本材料。鉴定人也可以参与样本,特别是实验样本的再次收集。具体方法是:
第一,补充平时样本。委托人应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收集书写人的平时样本。当前实验样本盛行的主要原因,就是委托人没有收集平时样本的动力,或者推卸收集责任[12]。法律应严格规定委托人对平时样本的收集责任,以及赋予不利一方当事人对委托人推卸责任的救济权。平时样本是辨识实验样本是否存在伪装的依据,也是笔迹鉴定的主要比对样本。同时,委托人也应将诉讼过程中相关诉讼文书上的签名样本送交鉴定机构,鉴定人需要甄别书写人是否从诉讼一开始,就已经实施伪装计划。
第二,实验样本的再次收集。当笔迹鉴定的知识广为流布、笔迹鉴定不再神秘、专家咨询很普遍时,书写人会拒绝提供平时样本、可能伪装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在鉴定人的协助下重新收集实验样本。目前专家们建议的具体策略如下:
(1)反复书写。就是要求书写人连续书写签名笔迹样本,通过单调、枯燥的书写让其感到厌烦。当事人除非已经部分或完全改变了书写习惯,否则连续书写几百个签名字迹,保持前后完全一致的可能性降低。
(2)过段时间再写。即在诉讼过程中,相隔一段时间,又叫书写人书写实验样本字迹。其基本原理是当事人不可能完全精确的记忆与再次表达前次伪装手段。
(3)书写不同速度的样本。要求书写人书写快、慢、速度适中的各种笔迹样本,以测试书写人的书写水平与能力,同时,也便于收集与检材字迹一致的样本。
(4)打乱签名笔迹的顺序。签名作为字群本应连续书写,但有时候为了收集比较正常的签名字迹,可以将各个签名单字穿插到一篇文章中书写,分散书写人注意力。在这种书写方式中,应规定书写时间,最好采取听写的方式,委托人或鉴定人可以加快听写速度,让书写人集中于书写内容。
重新取样的过程,也是鉴定人观察书写人是否存在伪装的重要途径。但问题是书写人是否配合,在刑事案件中,针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策略方法比较多,而且具有控制约束嫌疑人的合法手段,一般都能再次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时样本,或者没有伪装的实验样本。但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能够采取的法律手段有限,且无法强制当事人按照要求随时配合书写样本字迹,一些当事人书写样本后,即明确表示不再书写。这也是民事案件比刑事案件更常见伪装签名实验样本的原因。正是这些原因,目前重新取样的方法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三种。
以笔者及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经验,发现在一些案件中,重新收集笔迹样本的方法根本不奏效,或者收集而来的样本依然没有鉴定条件,甚至一些书写人明确表示不再提供样本。法官也似乎无可奈何。有些法官根本就不通知书写人补充样本,或者要求鉴定人直接通知书写人提交样本,或者干脆叫鉴定人“看菜下饭”。因为检材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字体、书写速度、书写水平/熟练程度差异太大(记住:这种差异不是因为书写人客观条件与能力所致,而是伪装动机造成的),根本无法进行比对检验,所以鉴定人大多选择退案处理,有时也给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没有比对条件,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意见。[注]当然,这是以辨认出样本字迹存在伪装为前提。如果根本就没有识别出样本字迹存在伪装,且只有实验式样字迹,鉴定人作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意见就可能错误。
对于鉴定人的上述处理方式,不应给予过多指责。如果鉴定人识别出签名字迹样本存在伪装,并要求法官补充样本,应该说,对于一些鉴定人来说,已算很有责任心了。然而,这对于正当权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却存在严重不公。检材签名字迹无法确认,承载检材的书证(如借款合同)就不能得到证实。而在这些案件中,尽管存在其他证据,但书证才是法官唯一可以确认争议事实(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理,无法利用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很可能败诉。同时,民事司法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公平,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还可能带来败诉当事人针对法官的上访、控诉,导致司法问题政治化。因此,对于这类签名字迹的实验样本,法官则应充分挖掘与利用其本身的证据价值:
第一,通过与鉴定人协商,修改鉴定委托要求,即聘请鉴定人鉴定签名字迹实验样本是否存在伪装事实。鉴定人需要综合利用前述伪装笔迹的识别方法,通过充分论证与客观分析,确定书写人是否存在伪装事实。第二,利用伪装签名实验样本的证据价值,法官要求书写人作出合理解释。书写人故意伪装书写实验样本,本身就是类似一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如果没有合理解释,可以作为不利于书写人的证据。第三,法官要求书写人提交具有比对条件的平时样本、再次书写实验样本,如果书写人拒绝配合,或者依然伪装书写,法官则可以做出不利于书写人的可反驳推定,即检材签名字迹为书写人书写。[注]这是类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8月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其第23条规定,当笔迹真实性存疑时,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以鉴定的方式来确定第四,如果书写人坚持不提出反证,证明检材字迹不是其书写形成,则根据民事司法的优势证明标准,认定承载检材签名字迹的书证为真,[注]承载检材签名字迹的书证为真,未必书写人一定败诉,尽管在借贷纠纷、遗嘱纠纷等案件中事实上如此。进而依据书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如果法院系统针对法官绩效考核的压力型管理体制不变,那么,面对伪装书写人可能采取的上诉、上访、申诉、控告、检举、揭发,进退若谷的法官不仅不会主动收集符合条件的签名样本材料,而且也不会依据实验样本字迹本身的伪装事实对书写人进行不利推定与裁判。在责任规避与责任推卸压力下的法院系统,若要解决这一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如何保证法官敢于独立、公正的审判。此外,本研究的意义还在于司法鉴定并非是不谙法律与证据的鉴定人在实验室与世隔绝的技术操弄,鉴定人与法官在鉴定与法律两个维度的沟通、协调才是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专门事实问题的实用之道。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