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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普法主体清晰治理责任——《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解读

时间:2024-08-31

文菁菁

明确普法主体清晰治理责任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解读

文菁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据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赵大程介绍,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国家机关执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普法实效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强调要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确定了国家机关建立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内容,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等七项职责任务。同时,对各级党委(党组)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在落实普法责任制中的工作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

普法责任主体不明确一直是多年来困扰普法推进的一个难题。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这对于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意见》,主要是为了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执法与普法工作相脱节,工作要求软而不实,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普法工作的重大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将有力推动国家机关将普法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这不仅会提高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反过来也将促进执法单位文明执法、公正司法。”赵大程指出,过去发生的一些群众意见比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普法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使普法工作与执法工作有机结合,执法过程就是普法过程,所有的执法主体,也是普法的主体。这样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和群众理解具体法律,也有利于减少因执法产生的矛盾。同时,这些措施明确了执法机关的普法责任,有利于扩大普法的主体,使普法工作由普法主管部门一家的“独唱”,变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大合唱”。

在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过程中,质检部门将怎么做?据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质检系统将加快推进法治质检建设,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质检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使质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检进一步深化,全系统法治观念和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升,全社会质量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产品质量法》是质检系统普法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社会舆论监督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各方主体共同关心质量、维护质量、发展质量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产品质量法》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对此,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质检总局作为国务院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产品质量法》宣传普及力度,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抓好执法检查整改落实,并希望全国人大加快启动《产品质量法》的修订,积极推动质量促进法立法工作。同时,《标准化法》、《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也是质检系统推进阳光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据了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各级质检系统将明确普法责任分工,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推行说理式执法,实现普法与执法有机融合。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普法的过程。各业务主管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重点对执法队伍、监管对象、社会公众宣传业务领域内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推动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

与此同时,质检部门将推动普法工作创新,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世界标准化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大讲堂”等质检普法品牌;创新质检普法载体,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注重新技术的使用,大力宣传质检法律法规;拓展质检普法阵地,加强普法宣传与业务服务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培育质检法治文化,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创新评价考核机制,结合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客观衡量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质检建设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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