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文黄瑞发
履行了听证告知还要履行陈述申辩告知吗
文黄瑞发
2016年4月10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某复合肥进行监督检查,经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某农资经营部作出给予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某农资经营部可要求举行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某农资经营部未要求听证,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农资经营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违反法定告知程序为由,向市市场和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和质监局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经认真审理,决定撤销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某县市场和质监局败诉。
本案例是涉及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某农资经营部哪些权利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享有两项重要的权利:一是陈述、申辩权;二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某农资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某农资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某农资经营部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就不用再履行陈述申辩告知了?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陈述申辩与听证在行政处罚当中是有所区别的:
一、两者含义不同
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指当事人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二、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陈述申辩告知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只要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必须履行陈述申辩告知,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听证告知是有条件的,即行政机关作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两者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六条和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均明确规定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种程序。不管行政机关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都必须履行陈述申辩告知义务。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保证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总要求。正因为陈述申辩是一项权利,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之中,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而听证在《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中,明确为一种程序即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为充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一种特别程序,但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听证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四、处理方式与结果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才能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行政机关未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五、对两者权力行使不同
对当事人来说,对这两项权力的行使是可以选择的,既可以单独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单独要求举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既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可以同时进行陈述申辩;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同时放弃这两项权利。这都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行政机关都应当充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合法行使。而对行政机关来说,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是不可以进行选择性告知的。对当事人享有权力的全面告知,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若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权(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过程中维护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两项重要权利。对行政机关来说,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也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两项权利的告知,既不能互相包含,也不能互相替代。
本案例中,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仅履行了告知某农资经营部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却未告知某农资经营部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某县市场和质监局连陈述申辩权都未进行告知,当某农资经营部放弃了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和保障某农资经营部的陈述申辩权,又如何来充分听取某农资经营部的陈述申辩,意味着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尽管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使用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某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但未依法履行陈述申辩告知义务,存在程序缺失,导致对某农资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败诉也确实令人尴尬。
作者单位:江西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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