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文/陈木通 石兴华 许用权 朱博一
上海市青浦区质监局 网络执法打假的实践与思考
■文/陈木通 石兴华 许用权 朱博一
当前,网络执法打假已逐渐成为一些地方质监执法打假工作的“新常态”,更是维护质监卫士形象的“新战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守护者,这就要求质监部门必须线上线下执法打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保持传统领域执法打假领域力度不减的同时,敢于担当、勇于创新,主动出击,以查办3C认证案件为突破口,重点关注灯具、电动工具、手机、小家电等“民生”产品,不断加大网络执法打假工作力度,成功查处一批网络违法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结合网络执法案件的办理经历和日常线下执法工作经验,笔者认为网络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案源信息由“等”变“找”难。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网络卖家也急剧的增长,截至2014年11月,仅在淘宝天猫网上注册的旗舰店网络卖家数量就高达72188家,专卖店数量也高达28879家。另外,对于3C产品,一家企业一般都有几十个认证型号,多者高达上百种,而违法产品型号却仅仅是这几十种或者上百种之外的一种或几种。因此,要在“等”群众举报之外,从十万家企业,上百万种产品,近似海量信息中主动寻“找”出一种或几种违法产品型号,难度是非常大的。
二、违法行为地由“虚”变“实”难。对于网购而言,网络卖家都处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中,不仅具有实体企业执法中常见的“人户分离”——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的现象,更是具有网络虚拟特色,经营地、注册地、发货地、客服地几乎都是“四分离”,如,注册在北京,经营在广州,仓库在苏州,客服在成都等诸如此类的企业在网上比比皆是。此外,有的企业甚至连基本的信息也没有,或者即使有也是“丢三落四”,或者是“查无此地”。在信息比较真实的快递单上,除了购货人信息是详细的外,发货人信息则是能省则省,一概是寥寥数字,如:企业是简称,发货地址是省市。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要对违法者进行相关处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确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并且这个发生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拟的。因此,要在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网络信息中,透过半点蛛丝马迹,将违法者的“真身”从线上虚拟的空间拉回线下真实的世界中,锁定违法者及违法行为发生地,难度比较大。
三、违法所得由“准”到“信”难。相对一般线下执法案件,网络销售进出货比较散,但量比较大,成交金额多,随之而来的相关票据也非常多。如在我们办理的一件案件中,涉案公司每月的销售额基本都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多以散客为主,发票额度小,数量大,每个月的发票量都在10箱以上,要确定销售货值金额费时费力。另外,在购进方面,该公司相关发票也是林林总总,数量不少,加之执法人员并非人人都是财会出身,囿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确定违法所得也是困难重重。此外,即使在短时间内完成此项任务,由于执法人员缺乏相关会计资格证件,行政相对人若对结果公信力提出异议,则执法机构很难给出比较具有说服力的回应。
一、查找案源信息。在主动方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网上搜寻掌握粗线索”,重点关注灯具、电动工具、手机、小家电等3C认证产品,覆盖淘宝、天猫、京东等主流网购平台,对上述平台产品进行搜索,找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销售信息,对销售量排在前列的网店列入观察名单。之后,对列入观察名单的企业,调用认监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3C查询功能,逐一核实,聚焦企业违法产品,以及网络销售网店等案源信息。在被动方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畅通群众举报通道,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高标准建设了上海市“12365”青浦分中心示范试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群众切身利益和网络执法监察之间架起了桥梁,切实地维护了群众网络购物权益。
二、探寻违法行为发生地。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两点:一是通过快递企业查找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目前,全国主要的快递公司“四通一达”(申通、圆通、中通、汇通、韵达)总部均落户上海市青浦区。尽管在快递单上,网络卖家的信息是简单的不能再简单,但是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卖家的信息是比较全面的,企业名称、发货地址、联系人、发货时间等信息一应俱全,而且都是及时更新的,准确性高。因此,我们充分利用快递企业总部优势,走访快递企业,调出涉嫌网络卖家的出货信息、发货地址、联系人电话等有用信息,在通过此信息进一步通过暗访等形式查找涉嫌网络卖家的经营地、仓库等实体地。二是通过淘宝卖家网络客服招聘平台查找违法行为发生地。由于网络客服属于高流动岗位,网络卖家经常会在招聘平台发出招聘公告,一旦涉嫌网络卖家发出招聘公告,则通过招聘地址查找网络卖家招聘员工面试地点,进而通过伪装成应聘人员收集涉案企业实际经营地信息,摸清可能涉案的产品仓库、企业财务、企业网购区等具体位置。以上两种做法并行不悖,可以结合使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查找违法行为地工作效率。
三、借助“外脑”,引入审计协助办案。一方面是当行政相对人生产规模和产值较大时,由办案人员来计算违法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以及相关产品的成本和利润不仅存在一定困难,而且还存在会计计算准确与否的问题,此时,引入会计事务所协助办案,首先可解决违法所得“准”的问题。另一方面,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以及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的第三方书面文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可以很好地解决违法所得计算中的“公信力”的问题。实践证明也是如此,引入审计,借助“外脑”,既可以优化行政资源,将行政执法人员从纷杂会计计算中解脱出来,办理其他更多的违法案件,更重要的是,引入审计所出具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可以很好地得到相对人的认可,从而减少抵触,诚服地接受处罚,避免后续采取诸如行政听证、复议、以至于诉讼等更加消耗行政资源的行为。
针对以上难点(一)和难点(二),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思考总结,探索出一种行之有效的“3+1”网络执法的处置模式,即:前“3”抓线索,后“1”抓证据。具体是:网上搜寻掌握粗线索、明查暗访聚焦线索、“伪装侦察”摸清线索、执法出击锁证据。
一、顺应趋势,主动作为。当前,网络消费已成为时代热点。2013年网购规模已经达到1.85万亿元,增长超过40%,仅2014年11月11日,全天交易总额为571亿元,增长63%。网购已经成为拉动消费的重要支撑,数据显示,今年前三个季度,中国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8.5%。然而在网购高速增长、欣欣向荣的背后,是同样高速增长网购投诉案件,仅2013年,网购投诉案件就高达20,361件,网购投诉已日益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就网购投诉产品具体到质监领域而言,需3C认证的手机、灯具、电动工具、小家电等产品,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更是在网络投诉中首当其冲。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执法中,应顺应网络经济发展大势,主动出击,加大执法力度,让“良币”有市场,有空间,“在发展中做好监管工作,让互联网更好地成长,根深叶茂,引领创新创业新潮流。”
二、强化联动,分工协作。网络违法案件由于虚拟特性,完全打破了传统案件领域监管界限,若完全凭一个地市质监局单打独斗,将很难适应网络执法案件无地域特性,对顺利完成执法工作不利。因此,建议可在省级乃至全国层面,建立和完善网络执法打假沟通与协作快速反应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另外,由于网络执法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违法事实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统筹优化全省执法打假人力和财力,建议在省级层面成立专门网络执法打假队伍,建立网络3C产品认证快速比对系统,重点关注线上涉案信息、违法线索发掘等网络执法前期工作,同时建立省、市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县执法力量,重点实施线下违法现场执法检查、案件处置等网络执法后期工作。通过省市联动,全省一盘棋、一张网,力争最终在全省形成一支快速反应、综合作战、协调有序的联合网络执法打假队伍。
三、强化宣传,苦练内功。网络商品因其卖家多,产品多,信息量大,要在如此众多信息中区分良莠,锁定违法产品及违法者,只凭网络执法打假队伍一支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大网络执法打假宣传力度,普及广大网民质量知识,提高网民发现、识别违法产品能力,增强网民消费维权意识,营造一个“人人要打假,人人能打假”的全民网络打假氛围。如,在进一步强化“12365”等相关现有投诉举报平台的同时,进一步拓宽网民投诉渠道,顺应现代通讯趋势,尝试开通微信投诉举报等新渠道。在借助全民打假这一外力的同时,执法打假队伍自身也应苦练内功,积极提升网络打假执法能力,只有内外结合,“里应外合”,才能让网络违法者无处遁形。因此,建议可在一省一市内定期开展网络执法打假内部培训班、交流会,一期一主题,提高实战性和实用性,也可放眼全国,召开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研讨会、培训班,相互学习借鉴各省市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不断提升全国网络执法打假能力,为全体网民网络消费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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