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文/杨荣淇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关于实施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检的出厂检验报告将不能作为超市等卖场进货的检验证明,可以预测今后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委托检验将会大大增加。但是由于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生产企业不诚信造成的,加上食品样品难保管、易受污染、易变质,使得食品的委托检验相对于其他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承检机构对食品委托检验较为抗拒,有些检测机构甚至拒绝接受食品委托检验。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曾于2010年出台《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管理意见(试行)》(国质检监〔2010〕100号),现虽已被《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取代,但也由此可见食品委托检验中问题多多。如何应对食品委托检验,做到既不无故拒绝委托检验又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风险,成了食品检测机构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委托检验是委托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产品的相关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它是生产经销企业、社团组织或个人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希望通过第三方委托检验,为其产(商)品出具是否安全、可靠证明的自愿行为。委托检验的性质决定了检测机构不可能对样品来源的真实性及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只能单纯地负责来样的质量检验,一旦发生问题经常会出现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互相推诿的情况。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对于委托检验,承检机构首先应做好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尽可能回避风险,如果实在无法回避,则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目前食品委托检验的类型有:生产企业的Q S加“*”项目委托检验或出厂委托检验,经销企业进货验收委托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等)、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委托检验以及个人委托检验等。对检测机构而言,食品委托检验存在的风险主要有:样品的真实性及代表性无法验证、样品中未知添加物的不确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不完善。至于检测机构自身的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带来的风险,是任何性质的检验都存在的,有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或《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有关制度和规范进行控制,不在本文考虑范围。
接受委托检验时,检测机构对送检的样品是否是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产品,还是特制的优质产品或购买其他厂家的优质产品,个人送检的样品是否弄虚作假等问题无法验证。同时由于食品样品具有难保管、易受污染、易变质等特点,因此对样品的抽取、包装封存及运输有特殊要求,如冷冻食品需要冷藏,糕点的抽取需要洁净无菌等,检测机构收到的样品能否真实反映产品的实际质量,也存在疑问。
无论是生产企业的出厂委托检验还是经销商的验货委托检验,都希望检测机构能对“批”下结论。但是很多时候生产企业或经销部门委托检验的样品都是他们随意而非随机抽取的,根本不能反映整批产品的质量。同样,执法部门、新闻媒体送检的样品很多时候也存在采样不规范、样品代表性不足等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存在较多问题,这也给食品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带来了较大风险。一是食品标准体系重叠交叉。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部分构成,标准数量众多,但是由于制定标准时缺乏沟通协调,审批不够严谨,经常出现交叉重叠、相互冲突等问题。由于判定依据的不统一,检测机构容易因选用标准的不同造成错判误判。最为典型的就是2007年的“黄花菜二氧化硫超标事件”。二是参数检测缺乏统一。同一产品的同一参数有不同的检测方法。由于检测机构对标准的理解、掌握不同,选用的检测方法也各不相同,从而导致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存在差异。例如,食盐中碘含量就有三个检测方法标准:GB/T 5009.42-2003《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13025.7-1999《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离子的测定》和SN/T 0929-2000《进出口加碘食盐中碘的检验方法》,试想食品检测机构在接受进口碘盐分装企业委托对其出厂的产品进行卫生指标检测时,应选择哪个检测标准?三是检测指标设置不科学。我国食品标准制定过程中对质量指标设置和限量要求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很多指标低于国际标准要求,食品检测机构在按标准检验时有可能为造假食品或不安全食品出具合格结论的报告。例如,蜂蜜标准未涉及大米糖浆检测,给蜂蜜造假留下缺口;又如《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中未将三氯丙醇项目检测列入标准中(欧盟技术法规规定,酱油三氯丙醇限量为0.02mg/kg)。近年媒体报道的麦当劳麦乐鸡“橡胶门”事件和可口可乐防腐剂“内地合法”事件,都说明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可能因标准的不完善而顺利通过检测进入市场。
有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了谋取私利非法添加各种添加剂甚至非食品物质,而这些物质种类繁多,在无法事先获知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很多时候或因无检测方法而无法对其进行检测,或因标准未要求而未对其进行检测,因此,哪怕委托检验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了全项目检测,检测机构也有可能对那些含有未知添加物的隐患食品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报告。
对于食品委托检验存在的风险,检测机构应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
食品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时,均有要求委托方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合同),但是样品及其相关信息如:样品生产厂、生产批号、型号规格等,均由委托方提供,承检机构很难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对。因而在接受委托时要做好对委托人的身份确认和样品核查工作。
(1)对委托人的身份确认。委托检验业务受理人员在承接业务时,应对送检委托人进行身份确认。单位委托的应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员的介绍信,个人委托则要出示身份证并复印留存,凡是不能提供的应予以拒收。
(2)核查样品的真实情况。在接受委托检验的时候,业务受理人员要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对于样品适宜性和符合性要严格核对。凡是有以下情况的一律不接收:一是出现包装破损的;二是包装不当,运输中可能受污染或变质的;三是样品数量只够进行初次检验,不能满足复检需要的;四是对样品真实性容易造成误解的。对可以接收的样品要在委托协议书中进行规范、详细的描述,写明样品数量、物质状态、包装形式、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等。复检的留样要请委托人签字或用其他形式予以确认并封存保管好,以备有异议时进行复检。另外,还要注意所有样品必须是同批次的。对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检验的样品还要检查封条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记录单上的描述是否相符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拍照留作证据。
(3)明确责任。确定受理委托检验后,必须要求委托方对样品真实性和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委托方要在委托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食品检测机构接受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委托对批产品进行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亲自或在现场监督指导企业人员进行样品抽取。要在抽样单中写明代表“批”的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型号规格、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并在说明栏对这些信息的来源加以说明,在出具检验报告时也要予以注明。凡是委托方单独抽样送检的,告诉委托人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不对批产品更不对同类全部产品质量负责。即使是行政执法部门抽送的,也只对样品下结论。
受理委托检验时,可要求委托方在委托协议书上写明检测依据的产品标准或检测方法标准。如果委托方因各种原因要求检测机构代为选择,则产品标准选择的顺序依次是国家标准、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且备案有效时,应优先选用企业标准。检测方法一般优先选用仲裁法,如标准未指明哪个法为仲裁法,优先选用第一法。通常专用检测方法标准优于通用检测方法标准。另外,除非无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一般不选用行业检测方法标准。比如,茶叶中总灰分检测应选用GB/T8306—2002《茶总灰分测定》,而不用GB 500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或SN/T 0925-2000《进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
(1)规范委检信息描述。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报告中不能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对工商等执法部门送检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要注明“由XX单位提供”,经销企业委托抽检的样品,如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等信息是从样品包装上获取的,则应在相应栏目填写“标称为:XXX”。
(2)规范结论用语。由于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测,但由于食品标准体系不够完善,笔者建议委托检验报告中最好只提供检测结果,而不做符合性判定,是否符合要求由委托方自己判断。如果委托方要求出具检验结论的,检测机构在做出检验结论时,结论用语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检验合格的,不要使用“经检验,该样品合格”的结论用语,而要使用“经检验,该送检样品符合X X X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的参数全检时)或“经检验,该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XXX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的参数未全检时),一定要指出判定所依据的标准。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则要指出不合格项目:“经检验,该送检样品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要求。”另外,如果样品明示指标严于标准要求,则结论用语中“XXX标准”应改为“明示指标”。
食品检测机构一方面不能因为存在较大风险就拒绝接受委托检验,另一方面也不能为了创收而来样不拒,应加强对检测风险的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运作,不仅要做好样品和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而且要在委托检验协议书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更要规范检验报告结论用语,从而降低自身风险,提高社会公信力。
食品检测机构要时时关注当前食品安全的热点问题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卫生、质监等部门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卫生部门发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和政府部门的权威发布等有关内容,在日常接受委托检验时予以重视。当检测过程发现疑点的时候,应主动对可疑点进行验证试验,确保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如证实有非食品物质添加物,食品检测机构要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食品检测机构在接受食品委托检验,尤其是接受食品生产企业长期委托检验时,要正确对待业务创收问题。在承揽业务时,守住底线,不能为了增收而答应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为其出具违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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