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黄秋雨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9)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和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下,当下的刑事远程审判已不再停留于“是什么”的阶段,而是进入了思考“怎么做”的阶段。智慧法院4.0 版的刑事庭审与科技充分交融,不再局限于物理空间,让技术参与感强的刑事远程审判得到了广泛适用。本研究旨在说明刑事远程审判所体现的司法剧场化场景特征,意图阐释刑事远程审判并未在司法剧场化之外再造新的司法活动类型且丰富了剧场化的时代内涵,分析了刑事远程审判实现司法剧场化新型正义所面临的多元限制并提出现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在司法的广场化下,露天式的司法活动不特设进出的限制,司法活动过程可供公众“随意”触及,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并无身份或职业上的区分,行政官和公民的角色混为一体[1]119。而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2]。司法的剧场化通过物理建筑墙体区分剧场内外,注重司法仪式中各角色的定位,规范仪式行为。相对于司法的广场化来说,司法的剧场化削弱了不合理大众情感因素对公正裁判的影响,增强了司法活动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适应了现代法治复杂性、专业性的需要,体现了司法活动从前现代到现代的转变。
从符号学视角看,人类交往行为的变化及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司法活动类型的变革。自1999 年舒国滢对司法活动类型作出初步的论述之后,中国学界对于司法的剧场化、广场化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并未重点关注刑事领域①参见王艳华的《《破产法〉的“剧场化”解说一一以债权人为核心看〈破产法〉的疑点与困惑》,《中国商法年刊》2007 年版第482-489 页;傅攀峰的《商事仲裁:一种“去剧场化”的司法方式》,《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 年第10 期第92-104页;戴曙的《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华东政法大学2021 年博士学位论文。。在广场化和剧场化的比较中,学界也更为注重对司法剧场化的研究,这一论述角度的选取虽符合我国的庭审实际情况,但忽略了司法广场化的优势之处。舒国滢论述了“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的变化,这种变化仅体现了司法活动类型的一种发展趋势,并不代表司法的剧场化优于司法的广场化[2]。只有充分立足于具体的社会环境,满足纠纷解决需要的司法活动类型才具有优越性。胡昌明从信息技术发展角度展现了司法剧场化到司法网络化的转变[3]。该论述较为新颖,但是相较于广场化与剧场化之间的对应关系,剧场化和网络化的对应关系并不明显。实务研究人员观察目前全流程网上办案的现象,以“司法指尖化”概括目前当事人使用互联网参与司法活动的模式,但这一概括同“司法网络化”的表述一样,难以与“司法剧场化”形成对应关系[4]。在远程庭审形成的虚拟空间中,所谓司法的网络化和指尖化仍保有司法剧场化的模式,并未在司法剧场化外再创新模式,不宜作为新的司法活动类型。
2021 年11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提出,要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大脑、在线法院建设,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远程审判登上我国刑事司法的舞台已有十余年时间,彼时稚嫩的科技仅展现了未来刑事审判的部分可能性。历经人民法院信息化1.0、2.0 版以及智慧法院3.0 版的建设阶段,在科技赋能之下,智慧法院4.0 版的刑事庭审方式出现了新变化,物理的庭审剧场衍生出网络的庭审剧场,刑事远程审判通过视频和声音传输技术使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刑事诉讼主体得以同时同步地参加刑事审判活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为了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5]的目标,刑事远程审判适用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压缩了传统物理法庭的适用。据统计,2020 年1 月至12 月,我国采用刑事远程审判方式审理了5305 件一审案件、300 件速裁案件、2849 件简易程序案件、4317 件认罪认罚案件以及261 件二审案件[6]。2020 年使用远程审判的案件总数超过了2014 年至2019 年使用远程审判案件的数量总和,较前疫情时代的适用程序范围来说,远程审判的适用程序范围更加广泛。刑事远程审判是否在司法剧场化之外创造出了新的司法活动类型?若其并未衍生出新的司法活动类型,其在科技时代中如何展现出司法剧场化中司法仪式所具有的特征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在实现司法剧场化新型正义中,刑事远程审判在哪些方面受到了限制?本研究将对上述追问逐一进行探究并尝试作出回应。
自20 世纪末法律符号学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成立以来,司法仪式研究中的法庭建筑、司法道具、法庭礼仪、宣誓仪式等诉讼符号受到了广泛关注[7]。刑事远程审判通过相应技术构建了线上剧场,延续了司法道具的使用,遵循了线下司法剧场的程序,并未在司法剧场化之外再造新的司法活动类型,而是在网络空间中充分给予了各诉讼主体庭审沉浸感,还原了剧场化下的诉讼场景,延续了司法仪式程序性、连贯性、庄严性的特征。
梅特兰指出:“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8]司法的剧场化强调审判活动在以“剧场”为象征的建筑空间内进行,这一建筑空间意图体现法律的美感与庄重感,建筑成本相对较高。例如,清末民初时期,衙署建筑群中用于公开审理各类案件的大堂用中轴线和光线的变化凸显主官之特殊地位,利用跪石区分原、被告的不同角色[9]。通过对接可移动设备信号,使用智慧远程审判系统,刑事远程审判也构建了“线上剧场”。起步期的刑事远程审判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声音和视频图像传输通道,连接审理法院的法庭和审理法院以外的另一法庭或看守所的远程法庭。在进阶期的远程审判中,为了维护远程审判的技术中立性和庭审严肃性,刑事远程审判不借用第三方社交软件,而是通过法院系统自主开发的“云上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进行审判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初期限制了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例如,被告人被关押在西湖区看守所,远程审判只能依托该院与西湖区看守所的专网连接庭审。。“云上法庭”智能庭审系统根据不同的仪式角色划分相应的视频框,并在视频左下角标注“审判组织成员”“公诉人席”“辩护人席”②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设置“远程展示类型”“刑事案件”“全部法院级别”“全部日期”“全部省份”作为筛选条件所搜集到的337 场庭审中,大部分刑事远程庭审中只标注了“审判组织成员”和“公诉人席”,缺少“辩护人席”和“被告人席”的席位名称,在少部分对被告人席进行标注的远程庭审视频中,其席位通常标注被告人参加庭审的看守所名称。此外,仅有少部分庭审标注了完备的席位名称。。剧场建筑的墙体将剧场之内和剧场之外分割开来,强调剧场之内司法仪式的秩序内涵。刑事远程审判所使用的“云上法庭”智能庭审系统也将法庭内外分割开来,以角色框的形式使司法仪式主体角色更为明了,从技术角度凸显诉讼角色的位置区分和相对关系[10]。“被告人远程”“公诉人远程”“三方远程”三种远程审判模式均可实现控辩审三方沉浸感强烈的互动庭审。身体语言(nonverbal cues)在法庭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刑事远程审判所采取的线上视频通话方式无法有效传达身体语言[11][12][13]。实际上,在疫情防控期间,法官无法观察戴上口罩的被告人神情;而远程审判时各方主体处于独立的低风险空间,可以不佩戴口罩,审判人员可以更好地察言观色,进行法庭调查,视频传输也更为流畅清晰[14]。此外,《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所设置的在线法庭应参照原有的线下法庭配备相应的环境要素,强调国徽摆放的位置以及各诉讼主体的名称标注区域,要求出庭人员参与在线庭审所选择的场所应为安静、无干扰、相对封闭的场所。刑事远程审判同线下法庭审判一样,均需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必须保证庭审的严肃性。
司法剧场中的各角色有着其对应的司法道具,如法袍、律师袍、法槌等。英国丹宁勋爵曾言,在所有必须维持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15]。在司法的剧场化中,道具与剧场建筑联系紧密,司法道具可以更明显地突出角色的特征,渲染司法的庄严感和秩序感。在法槌的使用方面,自2001 年9 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法庭审理中首次使用法槌后,法槌在中国法院逐步推广开来[16]。法槌既是维护法庭秩序的利器,也是象征法官责任、表达司法权威的工具。线上刑事庭审时,法官可以选择使用所处法庭的实物法槌,也可以选择使用系统中的电子法槌,电子法槌的声音和效果与实物法槌并无明显差异。在司法着装方面,无论何种场合的司法审判,法官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着法袍,以维护法庭的严肃、法律的尊严。
司法的剧场化强调法庭庭审行为的连贯性、关联性,从而影响司法仪式中个体的行为模式。线上刑事庭审剧场同样具有司法仪式程序性、连贯性的特征。在刑事远程庭审开庭前,书记员通过信号接入情况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并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确认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利用“云上法庭”系统播放法庭规则。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后,审判长通过敲响实物法槌或点击虚拟法槌宣布开庭,再通过视频和语音技术实现线上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宣判,来实现法官对诉讼的指挥权和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程序参与。线上刑事庭审剧场并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审流程,也未改变各诉讼主体的庭审行为模式,而是通过技术改变了诉讼的场景应用环境,保证司法剧场内庭审活动连贯与遵循法律规定。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并非铭刻在铜表之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每一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73。萨斯坎德曾提出“法院是场所还是服务”①萨斯坎德对未来法院形式的疑问被翻译为“未来法院是场所还是服务”(is court a service or a place),这一翻译容易使“场所”和“服务”之间形成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实际上二者并不冲突,未来法院可以是能够提供服务的线上“场所”或者线下场所。的疑问,并认为由国家化解人们之间的纠纷时,聚集到实体法庭以解决纠纷并非必需手段[17]。未来诉讼将是一种无须在法院建筑内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可以完全基于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进行。在刑事远程审判还未完全对刑事诉讼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下,司法剧场化仍然是当下纠纷解决的具体场景。刑事远程审判并未改变司法剧场化诉讼场景的内核,但赋予了其新的时代内涵。
在刑事远程审判下,影响司法效率和成本的主要因素有所改变。“司法的剧场化本质上是一种成本昂贵的司法活动方式。”[2]在建设成本上,传统的司法剧场化要求诉讼的诉讼场景具备一个场所,更需要具备一个能够彰显法律美感的场所,但刑事远程审判并不需要特意建设具有法律美感的场所,节省了法庭的建设成本。在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上,司法剧场化需要各方诉讼主体从四面八方而来,汇聚一庭,在部分法院与监狱相隔甚远的情况下,提讯被告人或押解被告人前往法院开庭的在途时间与开庭时间几乎是一比一的,审判效率较低,交通成本高。例如,北京市一中院至延庆监狱往返路程近200 公里,往返时间长达四五个小时。2015 年至2016 年,北京市一中院的审监庭每年都有50 余件案件需赴延庆监狱开庭、提讯,审判效率较低,远程法庭降低了司法成本并提高了审判效率[18]。在刑事远程审判下,单一的庭审物理剧场裂变为复数线上庭审剧场,可以实现刑事司法仪式主体在多空间同时、同步沉浸式参与庭审,提高了诉讼效率。
从起步期的刑事远程审判到进阶期的刑事远程审判,其自身的效率也有所提高,如表1。在刑事远程审判的起步期,在完成庭审后,书记员通过传真或者系统传输打印等方式输出庭审笔录并交由被告人核对和签字确认,后由看守所以邮件的形式寄给法院。而智能审判系统从只能连接两个专门场所到可以连接十个及以上的非专门空间,使多个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成为现实。进阶期的远程审判功能也更为丰富,通过智能庭审引导,可以提供相关的审判辅助参考;通过智能终端控制,可以实现语音控制、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录音录像云存储、庭审直播控制、证据同步分享等功能;通过智能审判流程,可以语音识别庭审笔录,被告人可以直接在系统上进行电子签名,此外还可以进行庭审过程解构分析和庭审巡查等。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远程审判同样需要投入财力对传统法庭进行改造,对看守所、检察院的原有建筑功能进行拓宽,需要对远程审判系统、技术和配套设备进行研发和运维,需要使用者们投入精力学习并适应此种审判方式。
表1 远程审判发展情况对比表
基于“案多人少”的困境,为了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以“放弃审判”为特征的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进入司法的场域,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对司法剧场化产生了影响[19]。在司法剧场化下,刑事庭审的重点是对犯罪事实的查明,而在刑事远程庭审适配刑事诉讼“第四范式”的结合作用下,司法剧场化的重点转向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调查与对控辩双方协议合法性的核实。
笔者通过对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开的2021 年刑事远程审判的庭审视频进行分析,大量基层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中进行了远程审判。就认罪认罚的适用方面,除3 起案件认罪认罚情况不明确外,其余案件均适用认罪认罚,且大部分案件为一审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庭审时间基本不超过30 分钟①信息与数据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在2019 年至2021 年的刑事远程审判中,认罪认罚的比例从56.62%提高至85.83%[6]。
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时间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省略,只保留公诉方说明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法官基本可以进行当庭宣判。认罪认罚案件曾经历过“是否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争锋过程,这种完全摒弃剧场庭审活动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学者们也大部分持反对的观点,认罪认罚制度仍与剧场化庭审的形式相适配[20]。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剧场化庭审的重点从事实的查明转向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调查与控辩双方协议合法性的核实。从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和远程审判两者运作的效果来看,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和远程审判均提升了诉讼效率,科技化审判的“无心插柳”迎合了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这一功能在两者结合与新冠肺炎疫情催化的情况下更为明显。
基于狱政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减刑、假释案件应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职务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组织犯罪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的犯罪分子减刑、假释原则上要进行开庭审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也明确应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以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不具有透明性,虽经一定程度的诉讼化改造,仍存在形式化的问题。陪审员因为距离原因往往不能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而远程审判可让陪审员远程参与案件审理变成了现实。同时,刑事远程审判也使得减刑、假释案件在社会监督下更为公开透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公信力。
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曾言,法治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法治是由社会塑造的[21]。在技术革新深入化的今天,刑事远程审判创造了线上司法剧场,但也陷入了“科林格里奇困境”①“科林格里奇困境”是指,技术在没有被广泛应用时,它的影响难以被完全预测,但当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它就难以控制了。。
现阶段的远程审判实践出现了被告人无法听清审判人员、公诉人声音,法庭信号连接不稳定,庭审音画传输不同步,被告人可能在开放空间受审等问题。例如,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交通肇事罪的22 分钟庭审时间内,被告人身后经过了共4 辆车与22 人②信息与数据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在审理时,这些情况不利于庭审的连贯进行、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影响司法仪式中庭审场景感在虚拟空间的建构。笔者通过观察、对比庭审公开网不同地理区域法庭的物理条件,各地区远程法庭建设情况有所差别,部分地区的远程庭审审判系统传输速度慢,伴有卡顿,影响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阻碍庭审顺利进行。
作为一种在广场或露天场所进行的、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的司法活动类型,司法的广场化具有司法活动场所的无阻性、司法仪式主体角色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广场公共情绪的扩散性等特征[2]。其虽然创造了开放、无间隙的纠纷解决环境,但也包含着不理性因素。刑事远程审判实现了社会公众“触达司法”的愿望,但也出现了司法广场化特征的复归。远程审判与庭审直播并非同一事物,但随着司法公开、司法为名的呼声渐涨,刑事远程审判亟需以一种开放的广场化形式回应群众期待,由此远程审判与庭审直播的结合日趋紧密。相较于前现代的广场审判,远程审判所依托的网络同样也创造出了“线上广场”。在远程审判庭审直播中,容易产生司法公共性困境,部分不理性的群众情感因素容易影响司法仪式的正常进行和结果产出。若对含有同案犯未归案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将变相对未归案犯罪同案犯提供案件信息,不利于其及时归案和案件侦破。虽基于政策考量、办案考虑,会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但这种可能性仍具有一定的风险。
司法作为正义的符号,并不仅仅体现在书面的法律规定中,更体现在司法的适用中,司法存在的理由在于“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在扩大[22]。作为改变传统诉讼方式的创新方式,刑事远程审判使“数字正义”登上了新时代司法剧场化的舞台。从与刑事远程审判相关的规定以及实践样态来看,刑事远程审判的主体关系呈现出权利偏在的特征。例如,法官被允许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的同时,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却未被赋予或充分保障在线阅卷权、远程会见权、程序选择权等重要权利。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视频方式进行。2021 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百五十条延续了以上规定,并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后添加了“等”一字。2021 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的可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①实务研究人员认为,2013 年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只明确了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视频方式进行,但没有明确能否进行远程视频庭审。故2021 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从形式上扩大了刑事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2021 年,《刑事诉讼法解释》所添加的“等”具有“等外等”的指向性,其与“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法律表述为远程审判留下一定的适用空间,不同犯罪类型案件的被告人似乎都有机会被赋予程序选择权利,但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大了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部分在看守所中参与庭审的刑事被告人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且未解下戒具,这违反了《法庭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有公权力介入的纠纷解决机制均被设定了相应的场景,在刑事远程审判与司法剧场化的互动中,司法剧场化解决纠纷的具体场景发生了转换,适配剧场化新场景的新型正义打开了刑事远程审判的大门。司法的剧场化仍充分适应时代需求,是应被维护的司法活动类型。
第一,保障远程庭审技术供给。相关部门应加强部分技术落后地区的远程庭审审判系统建设,避免因硬件和软件的问题,出现信号传输速度慢、庭审视频卡顿等状况,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随着智慧司法的转型以及群众整体对技术的适应性提升,刑事远程审判会继续存在并可能在未来呈现出新的发展。为满足远程庭审长足发展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委派技术团队入驻对远程审判有需求但是相应技术并不成熟的地区,点对点帮助法院审判人员、检察院出席公诉人员以及看守所工作人员了解并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二,避免广场化的不良影响。剧场对舞台和看台有着明确的区分,司法的剧场化也对审判区和旁听区作出了明确区分,旁听人员不允许随意出入审判区域。刑事庭审应营造庄严、有适当距离感的氛围。在远程庭审中,各诉讼参与人并不在同一物理庭审环境内参与刑事庭审,与刑事庭审无关之人士也可能进入庭审画面,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或未选择适宜庭审的场所参与庭审,这些都使得剧场化的具体场景模糊了“舞台”和“看台”之间的界限,庭审的严肃感和必要的距离感严重受损。各地区法院应规范远程庭审行为,以维护庭审沉浸感,对诉讼参与人行为实质影响庭审进行的,应予以惩戒。此外,还应禁止公开直播审理含有同案犯未归案的案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第三,贯彻落实技术正当程序。法律应充分保障刑事远程审判下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的在线阅卷权、远程会见权、程序选择权等权利。刑事远程审判模式需遵循“三同意”原则,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利,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实质性保障被告人选择进行远程审判或拒绝进行远程审判的权利,避免出现为了所谓的顾全大局而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形。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往往是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出庭受审,参与远程审判地的监狱或看守所应使其在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除被告人或上诉人被认为是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况,不应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如出现上述违法情形,审判人员应及时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也应进行监督。
萨斯坎德预测,法律世界在未来20 年间的剧变程度会超过过去200 年[23]。新兴科技就像调皮的稚童一样,不断叩响法律世界的大门,试探着法律人对于科技的态度和做法。从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来看,其存在并没有使司法剧场化面临消亡,而是在同司法剧场化的互动中,使具体诉讼场景发生了转换。在远程审判适用扩大化的今天,司法迎来了“数字正义”这一新型正义。“如果想履行社会职责,我们法学家就不应为古老正义的衰落而悲伤。真正应该做的是,不要让法律成为保守的器械,要把它变成平和社会演进的工具,要让它防止新的灾祸,把社会引向新型正义的曙光。”[24]当“数字正义”如大水滚滚而来时,法律人不应驻足原地,不论是中国还是世界的法院,都走在一条无路之路(pathless path)上并寻找着出路。我们不能忽略了司法真正的需要,改革的步伐可以放慢一点,让司法改革的“子弹”多飞一会,再看它最终射向了哪一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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