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郑 芳,欧阳康
(1.华中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4; 2.华中科技大学 国家治理研究院,武汉 430074)
解构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权力概念解析
郑芳1,欧阳康2
(1.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4; 2.华中科技大学 国家治理研究院,武汉430074)
[摘要]十八大以来,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理论界大课题。三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活力的要求,事实上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积极回应。然而,如何激发社会活力,学者多从经济思考,政治层面却存在人为窠臼阻碍。尤为突出的是,一谈社会权力,就必对应政府与社会的冲突,似乎只有从抗争中才能有社会权力存在的土壤。这显然源于对社会权力的误解。本文采用解构主义将一个整体概念拆分为若干个要素进行分析然后整合的方法,力图更细致地深入地探讨社会权力概念,以正谬误,以期未来。
[关键词]解构主义;社会;国家;权力;概念
从政治哲学角度研究社会权力,就是要以权力这个永恒的核心话题为主题,以社会为主体,研究当权力这列车厢挂在社会的火车头后时,列车将怎样行驶、动力有多大又从何而来、将要驶向何方,以及它与其他列车的关系。而且,政治哲学试图探讨的是政治现象中具有相对普遍意义的规律和最可能的发展趋势,因此,社会权力的政治哲学研究也是为了更好地揭示社会权力存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对未来发展方向和权力的立体结构做出一个合理的分析和构建。而对“社会权力”的概念分析就是这一学理性研究的出发点。
(一)社会的概念
“社会”一词,原是近代洋务运动时期,直接自日本引入的外来词汇。日语“社会”平假名为“しゃかい”,是对英文society的意译,实则,清末翻译家严复先生认为,将之翻译为中文的“群”更为合适。“社”和“会”都是民众聚集的意思,“群”则不仅包含人的聚集,还含有内部组织性、聚集的结构等意思。但是,近代以来,汉语口语习惯中双音节词完胜单音节词,因此,“社会”比“群”更容易为国人所接受,进而流行起来。
1、涵义界定
“社会”一词的广泛运用,使得其词义所涉范畴极为宽广。但究其根源,最重要的还是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概念范畴。《周礼》讲到:“二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说文解字》中也指出,先秦时“社”指土地神,也包括祭祀土地神的场所。“会”在《说文解字》中,即合也。《广雅·释诂三》同样概括为:会,聚也。商务印书馆1936年出版《汉语词典》对社会一词的解释是:*《盐铁论·轻重》。各个人之集合体,其组合之分子具有一定关系者;通常亦泛指人群言。*《盐铁论·杂论》。旧日里社逢节日之集会行赛。可见,“社会”是对集合、集聚的特别强调。
“社会”作为知识体系研究对象而言,以学科体系界定的科学概念来看,哲学层面,“社会”可以被理解为自然之外的人或事物的集合,是与自然相对应的对原始天然状态的改变;也可以被理解为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意味着个体之间自组织或他组织而形成的共同体。政治学和社会学基本都以哲学的共同体概念为出发点,指个体的人经过自觉或自发的组织化地改变后,形成的多个个体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前者侧重研究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对象和个人、国家之间的关系,后者则主要是对“社会”这一观察对象的内视,毕竟正如西方社会学创始人孔德所言,社会是个人摆脱了个体人格以集体人格活动的特殊场域,它有着独特的表现形式和运行规律。
如果从本研究的具体需要出发,“社会”一词的政治概念还要进一步细化。社会是人和人的集合,首先,人和人不是简单的联系在一起,组成社会的人与人关系连接的主要纽带不是血缘、亲缘,而是因为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文体娱乐等行为形成的相互联系。这种联系是多向度的,可以发生在同一事物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供给者与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与需求者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事物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供给者与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与需求者之间。正是因为人的很多活动无法独立完成,必须通过与他人的协作得以实现,最终,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与他人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无限繁复的关系网络中每一个个体都是某一关系中的某一环节。其次,社会作为集合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其特殊性。就内涵来看,这一集合内部的联系看似松散的、不定的、偶然的,实际这一关系却是相当稳定地、持续地、甚至可继承地存在着,集合内部还有着能自我演化的组织结构。从外延来看,社会这个集合可以根据判断标准和组织程度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存在,大到整个国家、甚至人类社会,小到多名个人组成的有一定秩序的、内部能在某件事上有一定组织纪律的小集体,例如,业主委员会、绿色组织、政党等。
2、社会与国家
社会与国家,既相互联系,又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涵盖范畴来看,社会与国家间虽然有很大的不同,也有一定的交集。广义的社会概念是包括了国家的。只要是人与人的集合,都可以称之为社会。国家也是人与人的集合,只是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性、局限性,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着明确的身份认同的人们通过设置严密的行政机构进行有效管理以维护严格的统治秩序的特殊集合。狭义的社会概念,从政治学来看,则是与国家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范畴,社会是民众开展日常生活的场所和形成的各种生活中的联系的总汇,国家则是民众决定重大攸关问题、维护关键利益分配秩序的最终决定机构,同时也是历史传统和文化价值理念所带来的身份认同的集合体现。国家内部可以有许许多多的社会共同体组织,在国民身份认同这一大前提下,因为信仰、爱好、社会交往、政治理念、地域、文化等原因,可以有无数小社会包罗于国家之中。因此,从概念层次而言,社会比国家更为基础性、多样化,国家构建于社会概念之上。另一方面,社会与国家在各自活动边界界定清楚后,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甚至构成一定的制衡。随着利益多元化带来的矛盾日益增多,人类的理性选择了社会将一部分公共权力让渡给国家的策略,让国家拥有了维护有着共同最终利益的群体的能力。然而,权力的自我膨胀趋势又使得社会和国家如同拔河的对手,都在努力让自己的地盘更大一些,而有暴力机构和最高权威性的国家往往占据优势,于是,社会决定在可能发生的拔河比赛来临之前,先将规则制定得能保证双方势均力敌、各有擅场比较好, 这个规则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预先限制约束的法律,特别是宪法。美国的制宪会议之所以备受推崇就是由来于此,***在2015年访美时谈到的《联邦党人文集》也是这类思想的集中体现。
从组织结构来看,社会与国家有着鲜明的区别,然而也渊源颇深。社会的主体是民众,国家的主体是民族。民众可以由不同民族的成员组成,民族也可以内含着不同的社会子集。民族的身份认同是确定的、稳定的,并且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和继承性;民众的组合则可以有无数种缘由,而且可能因为个体的行为选择差异的实时性随时发生改变。因此,相对而言,社会的组织形式是松散的、不断变动的,国家则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这也是要辩证地看的。社会身份的选择虽然是主动的、自愿的,但一旦加入某个社会组织,认同自己的社会身份,就必然要接受一定行为规则的约束,再加上个人追求稳定性本能和群体惯性的内在促动,甚至还有可能面临其他社会群体的排斥,以及个人凭借自己加入的社会群体而获取的利益,诸如此类种种,使得社会身份一旦选定了后(不论主动被动),又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国家如果以政权作为权力行使的象征主体来看,一些国家频繁的政权更迭,例如法国在1946年至1958年间,政府更迭20次,平均每届政府寿命半年左右,最长的不过一年,最短的只有两天。意大利在1946年至1983年间,内阁更迭44次,平均寿命10个月,最长的2年3个月,最短的只有9天。政权的不稳定性又使得国家作为权力主体也存在不稳定性。另外,虽然社会的组织松散,可能导致成员变动较快,但对于网络化时代的变动常态化而言,这样反而容易契合,从而易于进行适应网络化影响的改变。而国家严谨的组织结构在网络无国界无定势多元化的冲击之下,反而压力更大。如果国家组织结构不能以新的稳定形式来应对网络挑战,那么就有可能面临原有稳定性的消解和秩序的崩塌。
从追求目标来看,国家目标侧重于对于处于统治地位的集团的利益以及原有统治秩序的维护,主要着眼点在统治阶层的既有利益特别是政治利益的安全,其对经济、文化等的态度也取决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社会就不一样了,社会的纽带是人群的交往,因此,交往的原因就成为这一特定社会群体的价值目标所在。而国家域内所有的社会群体组成的宏观的社会,其共同的利益关注主要集中为经济,因此,宏观社会更注重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提升,以及顺应经济结构变化的利益分配秩序的构建。社会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影响是通过物质地位—文化地位—权力地位这一传导机制循序渐进、潜移默化达成的,只有在这一传导机制失效时,才以暴力的方式野蛮达成。国家则始终是倚仗暴力机关的强制性,以制度的形式达到统治意志的铺陈。因此,在政治学中,社会是一个相当温暖和轻快的词汇,总是以人的形象出现;而国家则是一个肃穆沉重得多的词汇,往往是以冰冷的制度或机构的形象被感知。
社会与国家既有着鲜明的区别,又有着无法割裂的内在统一性。休谟曾指出:“人诞生于家庭,但须结成社会,这是由于环境所需,由于天性所致,也是习惯使然。人类这种生物,在其进一步发展时,又从事于建立政治社团,这是为了实施正义。没有这种执行机构,人类社会不可能有和平,不可能有安全,也不可能进行相互交流。”[1]社会是民众在个体生存社会化无可避免的趋势中追求个体利益、意愿成为集体关切所结成的共同体,国家则是对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维护,是社会的最终庇护所。可是,既然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概念,为什么人们总是会问国家与社会能不能共同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在哪里、为什么只见国家不见社会之类的问题呢?这在根本上还是源于现实中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因为国家权力的扩张本性,国家权力压制、侵蚀社会权力的情况屡见不鲜。社会权力的软性传导机制和国家权力的强制命令式传导机制,如果以某个时间点来看,总是后者在力量上占优势的机会更多的,它带给观察者的心理暗示、强大震撼也都更有威慑性,这些对于比较性观念的形成具有了关键性的影响。但是,社会权力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比较贴切的比喻是社会权力长期被国家权力侵蚀但依然有着难以禁锢的生命力就像小草被巨石压迫却终究靠自己不可阻挡的生长的力量突破压制,从二元对立要走向和谐共生。
3、社会与个体
社会是个体之间通过由生活交往形成的特定关系纽带联系在一起而组成的集合。社会与个体的关系最为密切,没有个体就不会有社会。但个体成为社会一员后,同样意味着个体对社会一定程度上的服从,对自身原来自由决定权力空间的一定意义上的自愿压缩。社会对个体的利益维护就是个体愿意让渡这部分权力给社会的根本原因。那么,问题也就来了,难道个体一定要通过社会才能更好地维护利益吗?这利益足够使自己放弃部分自由吗?而对问题的回答,其实也就是寻找个体集合而为社会的主客观原因。
一方面,客观上来讲,首先个体在和外在的生存威胁对抗时,力量过于单薄,需要结成联盟才能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次,在国家机器日益强大的情况下,无论是抗争还是协商,个体与国家间力量对比都有着天堑之别,而众多个体组成社会集合后,就有了与国家协商谈判的相对平衡的力量。再次,是否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在个体之间利益争夺的强弱之分上,往往会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因此,就如同博弈论中最为知名的“囚徒困境”一样,在未知或不可确定对方策略时,最为稳妥的行为选择就是放弃自己的部分自由加入到某一社会集团之中。
另一方面,主观上来看,首先,个体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都要与他人发生联系,形成一定意义上可能松散或紧密的社会交往,交往的末端不断延伸,就形成了社会。洛克曾经这样阐述他对此的认识,“对于人类来说,甚至在他们以若干个人的面目出现时,也是有绝对约束力的,尽管他们从无任何固定的组织,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庄严协定。但是既然我们不能单独由自己充分供应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适于人的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因而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营造共同生活,这就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2]这其实也映证了马克思所强调的,人本质上是社会的人。其次,人对强者的依赖、顺从和对弱者的同情、指引甚至发展为控制,是人类产生发展过程中经验教训总结出的行为潜规则,就像流淌在血液中的因子,是人的自发组织行为的基因、遗传密码。无论领导还是被领导,个体都是在外在社会的自我定位中认识自己,进行行为策略制定的,这也就为社会的扩张提供了内在动力源。
随着社会的规模扩大、功能扩展,个体越来越习惯和依赖于通过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或类组织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近代以来,在权益的争取上,社会对个体的替代日益明显,个体权力的维护总以社会抗争的面目出现。社会在历次的政治运动中,变得越来越清晰;而每个单独的个体,在历史的风云变幻中,却越来越面目模糊,极少数个体也是以社会领袖形象而被刻画。当然,这也同样源于国家机器的愈加强大。以中国晚清时期的民间抗争运动为例,作为起始导火索的保路运动,成为轰轰烈烈推倒了清王朝的第一张骨牌,而参与其中的数十万民众被以“保路同志会”所率领的农民、乡绅、地主、商人的集体形象载入史册。蚍蜉难以撼大树,单个个体总是力量微薄,要形成均衡力量,只有通过社会集体这一力量倍增器来实现。
然而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似乎又创造了一个新的力量放大器——网络。那么个人有希望利用网络,既保持个体的充分自由,同时又能拥有与国家机器相比较较为均衡的谈判力量吗?或者说,信息化时代,是个体的兴盛盖过社会的扩张还是反之呢?
从构成社会的纽带——社会交往来看,似乎可以看到的交往在日益简单化,数量也在减少,网络使得扁平化的体系得以运行自如,作用的发出方和接收方可以撇开中间环节直接联系。但是,这样就要得出结论,太过于简单化了。因为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相反的事实是,通过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单个个体之间的社会交往可以不受地域空间、社会身份、时间差异、年龄阅历甚至一些心理因素的影响,从而大大扩展了交往发生的可能范畴。以最为直观的社会联系纽带——经济交往为例,网络使经济交往更加直接和高效,这种便利又刺激了更多的经济交往的发生。如今,经济交往的模式越来越集中为网络交往,以中国最为著名的网络经济平台——阿里巴巴的扩张为例,1999年3月,马云以50万元人民币初始资本成立了阿里巴巴网上商城,到2014年底,阿里巴巴的市值据美国纽约证交所统计已达2495亿美元。十五年来,网上经济交易量更是实现了几何级数的增长,2015年“双十一”当日,阿里巴巴的交易额达到了912亿元,比2014年的571亿元增长了60%。[3]
网络为社会成员创新了社会交往的途径,扩大了社会交往的范畴,增大了社会交往发生的概率。而随着社会交往的多样化、高密度发生,个人介入社会生活的频率、广度、深度都会大大提升,进而社会自组织就更容易,个体能够通过网络更快捷地搜索到基于某一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者,各种社会圈子也更可能被催生,社会的基石就更加坚固。而且,网络上巨量的信息使得单个个体想要表达的诉求容易被淹没,组成某种程度的社会共同体,就可以通过发帖、点击、跟帖、转帖等方式增加利益诉求的发出和传播的频率,形成意向的洪流带动未定意向者、碾压不同意向。例如一些热点事件的发生都与网络的推波助澜相关,网络策划人寻找出所要达到的对待事件的最终态度(赞成某一方反对另一方)的不同利益出发点,将事件在不同的网络社群中以这一群体的相关利益的口径进行解说、发帖,扩大事件影响和关注度,激起社群成员的参与热情,最终促成事件的持续发酵和一边倒的意向选择。而在这其中,个别相反的声音容易在盲目、冲动的群体情绪中被淹没,而个体就显得更加的孤单和无助。
网络数据时代通过加入网络社群开展社会生活的方式,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群体的组成。如今,通过网络社交APP建立起来的“微信朋友圈”、“QQ群”等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各种活动已经成为极为重要的社会生活组织途径。在社会流动越来越快速、频繁的时代 ,网络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新的纽带和黏合剂。
(二)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政治研究的中心概念,然而要赋予它一个准确的、被所有人认可的概念却是不可能的了。正如社会学家沃特斯所说:“当我们从理论上探讨权力时,其实我们是在阐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行方式”[4],就好像一千个观众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不同的人眼中世界的运行方式必然不同,权力的形象就必然不同。因此,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出发,以不同的方法论为指导,从而对“权力”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不同的界定。
1、权力的涵义界定
在西方语系中,“权力”的英文是“power”,来自法语“pouvoir”,意为“能够”、“能力”,引申为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和力量。在汉语中,“权力”往往被简称为“权”,原本指一种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亦即秤锤和秤,引申为动词,表示衡量。所以,《广雅·释器》说:“锤谓之权。”《汉书·律历志上》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后来,进一步引申到社会人际关系中,“权”便因其能够称物平施、决断轻重而具有某种“控制力、影响力、能力和力量”之意。“权”与“力”合起来构成“权力”一词,无疑使这种意蕴显示出来,表示一个人影响、控制他人的能力和力量。[5]比较中西方对于权力的认识,可以得出,权力这一概念包含有“力量、强力”的含义在内,亦有“支配”和“强制”之意。[6]
然而,因为权力是政治理论研究和生活实践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不管什么政治学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避开权力来构建自己的理论大厦,相反,他们都可以通过对“权力”一词的特定的解释来阐发自己的观点,甚至以之为自己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因此,对于究竟什么是权力,我们可以找到许多不同的解释。
这些不同学派对“权力”做出的不同解释,概括起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对两个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上的。这两个基本问题就是:(1)权力是仅仅指权力主体对权力对象的某种特定形式的影响,还是凡是存在影响都是权力的表现。(2)权力主体对权力的行使是出于主观意愿的需求还是主观无意客观情势促成的。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可以组合成起码四种权力概念的认识模式,《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对于权力的概念分类就是依此做出的,我们可以将之表述为:①强调权力体现在某种特定的影响中,那就是权力主体能够让权力对象做他所希望对方做的事情,而既不论这权力主体是否知道对方的意愿,也不论权力行使时权力主体是否能预见这样做对于对方是否会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一概念模式意在凸显权力在某些特定方面的不可违抗的强制力。马克思没有明确界定权力概念,但是他对于权力的概念使用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预设之上的。②只要是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影响,并且不管这种影响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促成,都应该看成是权力的具体表现。法国著名学者福柯对权力的界定就属于此类。③不论何种影响,只要是权力主体出于主观意愿需要而对权力对象所进行的影响施加过程都是权力行使的具象。马克思·韦伯就持有的是这种权力观念,他给权力所下的定义就是:施力者能够不管受力者是什么想法而持续贯彻其自我意志的可能性,至于这一可能性是因为什么而成为现实的不是权力本身范畴边界的界石。④权力主体迫使权力客体不得不去做某事,而这事是客体本身在没有外力介入下不会去做的。这正是布劳、科尔曼等美国现代社会学家所建立的社会交换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基础前提预设。它强调权力的强迫性、控制力,同时又直观地表达了权力主体和客体的天然对立,为权力约束等控制理论提供了生长的基石。
总之,对于政治进程和日常生活的不同视角,决定了不同学派政治学家对权力的不同认识。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原则,对于“权力”的概念界定也以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为基础,因此,本文言及权力时,指的是:一方能够让另一方不得不做出某种行为选择的能力,不论这种选择是对方愿意还是不愿意做的,也不论这种选择是否是对方本来就打算做的;而另一方面,权力的行使是出于施力方的主观有意。这样既鲜明地体现出权力的主客体之间在意愿执行力上的强弱分明之势,突出权力的强制性、对象性等本质属性;又明确了权力行使是出于主体的意愿,从而对于权力的可控性准确地说是自控性也予以认可。
2、权力与权利
学术上的权力概念界定可以通过对权力本身的探究得到,而现实中权力的概念却是在与相近的一系列概念的辨析中逐渐明晰的。其中,最为广泛的讨论是关于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要用权利来观照权力,首先就必须厘清权利的内涵。在古汉语中,“权利”不是一个词,“权”和“利”是各有具体所指的单独实体词。“权”,作名词时,指的是权势、权力;作动词时,指的是权衡,度量。“利”,作名词,指的是物质利益;作动词,指的是有益于。“权”和“利”合在一起连用,多指权衡利益得失,或者是权势和利益。例如,“礼义者,国之基也;而权利者,政之残也。”[7]“余睹盐、铁之义,观乎公卿、文学、贤良之论,意指殊路,各有所出,或上仁义,或务权利。”[8]“接之以声色、权利、愤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4中文中开始使用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始于19世纪中期,美国长老会传教士丁韪良(W.Martin)将惠顿的著作《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中文《万国公法》时,将作为这本法律书籍基础概念的英文单词“rights”译作汉语的“权利”。 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还在古籍中找到类似的意思,他认为《管子·七臣七主》中所说的“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其中的“分”就是指的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而随着《万国公法》这本西方法律启蒙书籍在中国引发的巨大关注和学习热潮,西方法学中“权利”一词所具有的基本内涵逐渐成为汉语“权利”的释义了。
西方法学把“权利”作为基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帝国时期,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在逐渐瓦解,随着帝国的不断扩张,在原来奴隶和公民之外,一度产生过大量的自由民,虽然后来自由民和公民的区别被消除,但最初自由民和公民的不同就体现在拥有的权利大小不同上。既然权利不同是区分公民、自由民和奴隶的身份象征,罗马法对于权利概念的界定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权利一词,在法律意义上,指的是社会主体享有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它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9]
权力和权利,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1)从两者的概念学理本身来看,权利和权力都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概念,是理论的基石。权力是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权利则是法学的基本概念。作为基本概念,权利和权力的使用都非常广泛,也同样的被赋予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权力的使用前文已经谈过,而权利面临同样的境况,就如《牛津法律便览》所言,“权利”是“一个严重地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度的词汇”。权利的具体解释虽然多种多样,但一些核心的要素还是一致的,是法律保障的,是能带来利益的,是个人有运用或放弃的自由。因此,就好比哲学讲真理一样,对于法学家而言,权利就是如此地位。更具体些说,就类似于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乔尔?费因伯格(Joel Feinberg)说过的,不要想给权利一个“正规的定义”,权利只是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10](2)从两者的内涵意蕴来看,在西方语系中,“权力”的英文是“power”,来自法语“pouvoir”;“权利”则源自拉丁文“potestas”或“potentia”。再往上回溯,两者又都源自动词“potere”,意思是“能够”、“能力”,可以引申为一个人或组织所具有的影响其他人、其他组织或事物的能力。[11]可见,无论权利还是权力,两者都是主体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将能够对他人或物产生影响。区别在于,权力侧重于表示这种能力的“力”的特征,拥有雄厚的基础、强大的能量、带有强制的色彩;而权利更强调的是这种能力能够带来的利益。(3)从两者的本质特征来看,权力具有强制性,要求权力对象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服从;具有侵犯性,权力是对他人行为选择的干预,侵犯了他人的意志自由、行为自由;具有扩张性,就如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说过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2]权利则具有可选择性、自愿性,除极少数权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之外,绝大多数权利是可以任由主体根据自身利益选择行使还是放弃的。此外,相对于权力的侵犯性而言,权利具有自我保护性和内敛的收力,法律在对主体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之间不可相互侵犯的权利行使前提;相对于权力的扩张性,权利具有明确的边界自我约束性,权利的行使对象和行使方式都是在法律既有规则下的可预见选择,边界清晰。(4)从两者的现实基础来看,权力与权利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都是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而产生和发展的。权力具有不言而喻的鲜明统治色彩,其建立过程本身就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而权利则是每一位社会存在个体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行为自由,往往强调权利拥有的是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这就从反面证明权利是使不同群体承认被统治秩序的前提,从而维护了统治秩序的相对平稳。(5)权力的作用对象是人,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事物。权力和权利都是由主体、对象这两端和连接两端的行使过程三者构成基本要素。三要素中最大的不同在于作用对象。权力是人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形式,作为权力主体的个人或者组织通过权力的传导机制将行为命令传达给作为权力对象的个体或组织,使权力对象必须按照命令来进行行为选择。这整个权力展现之中起码有着两次行动过程,传导命令和按命令行事。正如福柯所描述的:“必须把它(权力)当作某种循环流动的东西,或者更准确地说,当作某种仅以链状形式发挥作用的东西。它从不会单单积聚在什么地方,从不掌握在哪一个人的手中,从不会像一种商品或一份财富那样被占用。权力通过一种网状组织被使用和实施。个体不仅仅只是在权力的经纬网循环流动,他们总是处于同时经受这一权力和运用这一权力的位置。”11权利则是权利主体考虑自身利益需要可以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行为自由,因此,个体或组织对某件事情可以进行选择这种自由,就是权利的展现。
(三)社会权力的概念
权力因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力。又由于国家权力主要由国家的行政机构来具体行使,所以又经常被称为行政权力。
社会权力就是以因为生活联系组成的群体作为主体的权力。其内涵和所具有的特征主要体现为:1、社会权力的主体是社会。社会是人的集合,集合的力量总是大于个体的力量的,卢梭就说过,“人民的力量只有集中起来才能行动,如果分散开来,它就会消灭,正如洒在地面上的火药的作用,只能是星星点点地燃烧罢了。”12因此,相对于个体权力而言,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力量的天平上更平衡些,相互之间的博弈各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也就更多了,研究的价值自然更大。2、社会权力的客体(即作用对象)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或群体,但这种权力行使产生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国家,但正常情况下不直接作用于国家。在这一点上,社会权力的权力作用范围明显小于国家权力,大于个体权力。3、社会权力在传导机制上的长链条、软约束、隐蔽性,也与另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异。社会权力的运行源起于群体以某种方式形成了共同意志,再以群体所具有的各种政治资源为纽带,将共同意志传递到这个社会中的每一名成员,实现对其成员行为选择的控制,而这种行为选择又可以通过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网络、此社会与彼社会之间的网络、此社会个人与彼社会个人之间的网络相互影响,最终社会权力的行使将产生超出自身范围的长链条运行轨迹。另一方面,社会相对于国家的松散结构,使得社会权力的约束力显得弹性更大,因为社会是不断变动的,如水无定形,成员相对自由的身份选择决定了社会权力行使中对象方可以有退出的可能,从而大大抵消了权力控制的强硬。而社会权力传导媒介的复杂多样,加上传导链条更长,从而使得社会权力的传导相对于另两者更加难以清晰地观察其路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总之,仅仅把社会权力存在和发展的观察点,立足于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上,是极为偏颇和狭隘的,是对社会权力的主体性、独立性的不尊重,是认识上的极大失误,容易在实践中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对社会权力的进一步阐发和研究,首先就要立足于社会权力的正确学理概念的确立上,千层之台起于垒土。社会权力的现实而独立的存在和独具的特色,更使得它具有作为理论研究对象的巨大吸引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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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据人民网财经频道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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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109.
[责任编辑:马莉]
[收稿日期]2016-05-10
[作者简介]郑芳(1978-),女,江西省修水县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海军工程大学理学院人文社科系讲师;欧阳康(1953-),四川省资阳市人,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中图分类号]C91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16)04-00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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