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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与研究

时间:2024-08-31

刘钰

[摘要]目前,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研究尚不完善,研究成果有限,特别是国内学界关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几乎处于空白,仅有个别学者初步涉足;国际发展也尚有欠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也在日益改善,逐渐符合时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只有国内和国际之间相互交融与借鉴,取长补短,才能使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更加完善。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 国内发展 国际发展

一、国内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与实践研究

1、我国营商环境发展的阶段

首先是从政治经济学切入的阶段,关于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尤为看重。第二个阶段是从宏观角度分析和研究营商环境,从国内的改革现状出发,对整个国内或某一地区的市场开放度、政企关系等方面的市场化水平进行评估。吴建安指出,营商环境作为国家的综合协调系统,其发展的影响因素由经济、制度、基础设施与自然因素四部分构成,指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直接制约着当地企业的运营,影响力同时还延伸到当地企业发展规模、远期增长模式、资金投入和产业模式等方面。第三个阶段是从微观角度分析和研究营商环境,这一阶段政府和学界对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更为关注,评价体系更为科学。在继承前两个阶段的研究成果的同时,重视回归政府服务本职。

2、我国在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研究

在我国,有关营商环境的發展,大致存在两类问题:其一,从国家层面进行分析,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方面共同努力。其二,以个别地区为例,提出了法治营商环境的解决方法。

3、国内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实践

在国内,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实践比较少见,就目前而言,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营商法治指数”概念模型,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时,需要尤为突出与营商活动密切相关的价值理念,例如市场自由、商事效率、交易公平、诚实守信、市场包容和营商安全等价值理念。在构建指标体系的具体问题上,要明确标准依据和目标定位,准确把握共识性和区域性,科学合理地设置指标权重,收集数据,指标体系的框架内容可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

在党中央的指导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主题不仅在学界被引起了重视,也成为了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相关研究成果已经较为丰硕。随着社会各界对于“营商环境”的关注和认知的不断深化,作为营商“软环境”的核心,“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研究受到日益重视;

基于“以评促建”的思维理念,各种营商环境评价受到广泛关注,国际上营商环境评价实践对于各国营商环境改善产生巨大影响,国内学者也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展开了深入的探索;受到法治经济学的影响,营商环境评价重心已经发生了转向,评价客体已从全要素,如资源、劳动力、资本、市场监管和基础设施,逐渐发展为制度要素,如政治体制、产权制度和司法制度,最终聚焦于法治环境,如法规体系、执法力度、司法公正和全民守法等。国内外关于法治评价理论研究相对成熟,包括评价类型、功能定位、评价理念、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构建等方面都已经产生了大量有价值成果,基于量化方式的法治评价实践也得到广泛开展,成为测量法治水平与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

二、国外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研究现状

国外侧重营商环境评价研究,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从时间上来看,最早对营商环境进行评估的是1979年的《全球竞争力报告》,这份报告由世界经济论坛发布,每年一期。但该评估体系评估指标比较综合,并非仅针对营商环境进行评估。而是包括营商环境、国家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实力,相对于其他专门的评价体系来说针对性不强。从空间上来看,认可度最高、影响最广泛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出自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该报告自2003年首次发布到现在,指标体系不断丰富完善,从最初的5项一级指标发展到现在的11项;评估的经济体不断增加,从最初的133个经济体到现在的190多个。该报告选取的指标也最具有普适性,很多经济体通过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有针对性的对营商环境进行优化,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此外,日本都市战略研宄所发布的《世界都市综合竞争力排名》、经济学人智库发布的《营商环境排名》以及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也较为权威。

1、国外的营商环境治理的运行模式的种类

第一种理论是奥斯本(Osborne)盖布勒 Gaebler)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1993)中提出的“政府再造”,在政府改革的十项原则中,主张将政府转变为具有创业精神的“企业家政府”,为政府的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建议政府对组织目标和激励、权力结构和组织文化进行改革,实现公共制度和公共组织绩效的转型过程,从而大大提高组织的效率、适应性和创新能力。

第二种理论是美国的 Michael Hammer 和 Jame Champy(1993)的业务流程再造,它是一种将企业管理应用于政府管理改革的管理思想。提出了以公众为中心,以一站式电子政务为目标,以服务链为纽带,重构政府业务流程的政府行政服务运作模式。

第三种理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和公共行政理论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蓬勃发展。同时,它也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前所未有的大规模行政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新公共管理”基于现代经济学,它提倡广泛采用良好的治理办法以及私营机构的成功竞争原理, 关注社会公共服务产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影响,强调政府官员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号召力,倡导实行更丰富、更灵活的人员薪酬管理,招聘过程中的任期和相关人员及行政环节。美国学者比克(Kubic)和哈跟(Hagen)提出了政府行政服务一体化供给模式,他认为在政府行政服务模式中,有必要改变公民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的情况,打破传统官僚体制下的部门划分,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美国著名经济学约瑟夫· 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市场存在的失灵现象需要政府干预作用来弥补。因此,市场失灵在政府干预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垄断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等问题。因此,政府干预的范围应限于上述老四条款。国际投资环境对各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国外将优化营商环境这一重要举措纳入到在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中,结合虚拟地点和实体地点,不断促进和提升营商环境效能,然而,目前国外营商环境的大多数研究并不深入,特别是一些关于地方的营商运行模式的调研相对来说比较宏观。

在各国对营商环境的重视程度上,西方众学者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往往对营商环境的建设高度重视。但营商环境的营造并不是一个短期工作,而是需要政府部門根据营商环境建设的软硬件需要,长期为市场主体配备相应的资金和资源,以保障营商环境建设能紧跟企业发展和国家发展所需。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对营商环境的建设,政府与市场需要高度的有机协调,政府既不能完全放手,任由市场自由发展,也不能过度干涉,应当从宏观角度进行管制约束,给与市场一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2、国外关于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实践

国际上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研究与实践探索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首先是由一些美国学者发起,随后蔓延至一些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学者梅里曼、克拉克和弗里德曼对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法律与发展情况进行了评价,评价主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6个维度展开,每个方面又分别设置了机构、人员、程序和消耗资源四个具体指标,从而形成评价指标体系。1996 年,世界第一个“法治指数”诞生,作为世界银行“世界治理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自由之家、贝塔斯曼基金会等组织也开始了测量法治的实践,这些早期的法治指数都附属于“治理”、“自由”、“转型”等概念之下,存在内涵狭窄、数据来源有限等问题。2006 年,美国律师协会发起了名为“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成为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国际法治综合指数,成为被广泛认可的专门测量世界各国法治水平的法治指数。

综合来看,国际法治评价实践主要由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并加以推进,通过将“法治”概念化和可操作化,采用可进一步量化指标评价法治水平,为我国法治评价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但由于在评价理念和功能定位尚不能满足我国法治建设与评价的需要,因此仍需在评价理念、评价指标和数据来源等方面做一些符合“国情”的调整和修正。

结语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国内与国际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完善。建立完备的体系,找到发展的不足,使得显露的问题得到解决,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经之路。在法治化的新时代,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使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更具研究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建安:《中国外商投资直接环境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2 页。

[2]董彪、李仁玉:《我国法治化国际化建设研究—基于营商环境报告的分析》,《商业经济研究》2016 年第13 期,第141页。

[3]姜明安:“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改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第92-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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