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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

时间:2024-08-31

摘要:新冠疫情作为一个黑天鹅事件,冲击着人们传统的办公模式,线下办公面临的人员密集接触、低效等问题,逐渐因为线上办公的发展而得到解决。电子合同,因其操作便捷高效、易于存储、节约环保等特点,在疫情之后将得到快速发展和普及。事实上,电子合同早在疫情出现之前就已大量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淘宝、京东、拼多多,每在这些电商平台上下一次单,就是一份电子合同的产生。在线上交易逐渐增多的趋势下,厘清电子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对于解决合同纠纷至关重要。本文拟将电子合同分为网购合同与一般电子合同,网购合同因其大多借助第三方网购平台、用户多为消費者等特点,需要特别讨论其合同成立时间;而一般电子合同更多的是将互联网作为一种高效便利的签约方式,其本质并没有脱离传统要约承诺的规则,也不需要像对消费者那样特别保护,故而只是新瓶装旧酒,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关于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民法典》第491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9条都有规定,但存在一定不同,应当以《民法典》为准,这样不仅尊重了意思自治,网购用户的权利也同样得到了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 网购合同 合同成立时间

一、网购合同与一般电子合同概述

网购合同与一般电子合同虽同属于电子合同,但因其订立主体、标的、形式等各方面的不同,在适用中也应当区别对待。

(一)网购合同

网购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协议,根据是否具有经营属性,又分为电子商务合同和一般网购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出现于《电子商务法》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根据第47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可知,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电子商务当事人,即电子商务经营者 和用户。而除了带有经营属性的平台和商家,还有其他不带有经营属性的平台和卖家也在互联网上进行着售卖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比如闲鱼 ,在这种平台上,大多数的卖家都是偶尔卖点自用闲置用品的用户,其不具有经营性的特点使其不受《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因此将其单独归为“一般网购合同”一类更为合适。

(二)一般电子合同

一般电子合同,可以理解为除网购合同以外的,当事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点在于,并不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进行履行,以电子形式达成协议只是因为这种签约方式更方便和快捷,比如合伙人以邮件的方式订立合伙协议、夫妻以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达成忠诚协议,疫情期间国外的口罩订单也多是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直接与厂家订立的。

(三)网购合同与一般电子合同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签订主体不同,网购合同的订立主体为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而一般电子合同的订立主体不限于此。2、标的不同,网购合同基本局限于买卖商品或服务;而一般电子合同不限于此。3、形式不同:网购合同多借助于各类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规则制定、售后维权等;一般电子合同通常只是将数据电文作为一种签约方式和手段,缺乏中间平台的护航作用。总的说来,网购合同是比一般电子合同更特别的电子合同。

二、现行法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一)《电子商务法》第49条

第49条一共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法》虽名为商务,但因其对当事人经营性的要求,其适用范围基本局限于网购合同中的电子商务合同,对于一般网购合同和一般电子合同并不适用。根据49条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需要按以下思路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约定不能是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还不能成立——若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时间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因前述规定被无效掉了,且符合要约条件的,则以提交订单成功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民法典》第491条

第491条一共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款事实上是对一般电子合同的规定,即对于需要签订确认书的一般电子合同,合同成立时间为确认书签订之时。第二款是对网购合同的规定,当时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提交订单成功之时作为合同成立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虽然第二款的表述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极为相似,但第二款并没有将主体限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是广义上的当事人,这将极大拓宽该条适用范围,对于在闲鱼等非经营属性平台上的签订的电子合同,虽不能用《电子商务法》49条来规制,但可以适用《民法典》491条,弥补了法律的不周延。

三、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关于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现行法规定主要是《电子商务法》第49条和《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但不同的是,《民法典》并没有排除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用户进行“另有约定”,当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时,该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是有效的,分析如下。

(一)网购平台上的商品陈列信息属于要约

作为国内电商行业榜眼的京东 ,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了网站上的商品陈列信息仅是要约邀请,用户提交订单的行为是要约 ,这种规定在电商行业并不少见,当当、苏宁、亚马逊等平台都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将网站上的商品陈列信息视为要约邀请是不符合法理的,应视为要约。京东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含蓄解释了将商品信息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原因 ,即用户在下单时需要自己决定购买数量、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这些具体确定且重要的内容应当属于要约。但事实上,商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时,就默认赋予了用户自主决定购买数量、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信息的权利。换言之,商家在发出要约的时候,就是一个部分空白合同,允许用户自行填写合同内容。从反向角度看,按照京东等平台的观点,用户下单才属于要约,那么如果把商品陈列信息同样视为要约,用户下单的行为就是一个新要约,但根据《民法典》第484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需要满足实质性变更才叫新要约,其落脚点在变更,但用户与商家在先前根本没有对合同标的数量、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做出过约定,何来变更?因此将商家的商品陈列信息作为要约更符合法理规则。

(二)法理上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成立时间另行约定

基于以上对商品陈列信息要约性质的认定,再根据《民法典》第479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规定,将用户提交订单作为承诺行为是很合理的。但同时,合同成立与否并非一定与承诺有关,承诺即便已经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话,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因此,从此点看,电子商务经营者真的按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二款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该约定也有效。

(三)网购平台对合同成立时间另行约定的格式条款有效

实践中,不少平臺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对合同成立时间做出了另外约定,比如《京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非数字化产品发货时合同才成立,数字化产品在付款后合同成立。《拼多多服务协议》规定只有支付价款后合同才成立,拼单产品只有拼单成功后合同才生效。不管哪种形式,网购平台都倾向于尽量延迟合同成立时间,因此才有法院判决认为:“仅在艺典中国平台将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排除了其商品陈列系要约以及消费者基于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其实质后果是赋予了艺鉴典藏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艺鉴典藏公司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因而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0 条以及《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仅包括具有法定无效情形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但在网购平台的关于合同何时成立的格式条款之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况 。首先,以市场份额最大的淘宝、京东、拼多多举例,用户在下单后、付款后,甚至商品运输途中,都有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合同何时成立对用户影响不大。其次,网购平台的服务协议、注册协议中都有明确对合同成立时间做出约定(据笔者考察,都是用加粗黑字显示的),用户在注册时必须点击“同意协议”方可完成注册流程,所以应当肯定用户在注册成为平台会员时即认可受协议约束。最后,若遇到商家不发货、取消订单的情形,虽根据平台规则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可以缔约过失责任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失,亦可对用户的损失进行救济。

(四)《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二款与《民法典》相冲突

《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事实上赋予了当事人相当大的自主协商权,若仍以旧的且位阶低的《电子商务法》去限制这种自主协商权,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伤害。况且《民法典》颁布在《电子商务法》之后,在有既有规则参照的情况下,为什么《民法典》单单只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一款,而没有照搬第二款?理由可能也是立法者不再认同49条第二款的规定了。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实际上拓宽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首先在主体上,非经营性质的一般网购合同和具有经营性质的电子商务合同均可适用《民法典》第491条。其次,《民法典》抛弃了原来《电子商务法》对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原则上将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规定为订单提交时,但也赋予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权利;网购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用户提交订单的行为属于承诺,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以承诺生效为准,网购平台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将合同成立时间约定到提交订单或者付款之后,不是对用户权利不合理的限制,应予尊重。总之,《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的规定较为合理,符合法理基础和网购现实情况。

注解:

1 《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 《闲鱼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闲鱼客服端授权范围:“……您同意闲鱼客服端的服务仅供您个人非商业性质的使用……”

3根据emarkete在2018年对国内零售电商市场份额的报告,阿里占比58.2%,京东16.3%,拼多多5.2%,苏宁1.9%,国美0.7%,亚马逊(中国)0.7%,当当0.2%。

4 《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3点:本网站上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

5 《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3点:您下单时须填写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商发出的合同要约。

6《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3条: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

8 《拼多多服务协议》第4.3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通过拼多多平台下达订单后,仅表示系统接收到了您下达的订单。只有您支付价款,您与销售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只有您拼单购买成功或者免拼购买成功,您与销售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生效。

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种民(商)终字第04671号民事判决书。

0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网购合同成立时间:实证考察、现行立法及应然立场》魏亮,2018年第12期,社会科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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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励君,女,1996年1月,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人文学院2019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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