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及对策

时间:2024-08-31

丁晓翠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卷烟产品提税顺价政策的推行和“互联网+”浪潮的兴起,物流寄递行业异军突起,涉烟案件发展迅猛,呈现“井喷式”增长。寄递环节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尝试从寄递环节涉烟案件查处现状、涉烟案件行为特点、涉烟案件查处困境等方面入手,就如何加强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监管进行探索分析。

关键词:寄递环节 涉烟违法 监管难点 应对策略

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是指通过对寄递环节的检查,发现涉烟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的过程。伴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快递运输业已覆盖到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角落,而互联网和快递的融合,促使寄遞环节涉烟违法活动呈快速上升趋势,这对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卷烟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1 寄递环节涉烟案件查处现状

1.1 寄递点多面广

现下,邮寄、快递企业数量众多、速度之快,已成为不法经营者运输违法卷烟的主渠道,不法经营者在快递企业的选择上灵活性巨大。就笔者所在的屯溪区而言,寄递违法卷烟就包括中通、圆通、申通、天天、宅急送等等,基本覆盖了屯溪市场所有的寄递企业,一般两到三天就能送达。由于一些中小快递企业营业网点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更容易成为不法经营者寄递违法卷烟的“常客”。更有甚者,有的不法经营者专门加盟某家快递企业,承包某一片区的快递营业网点,实施“网格化”管理,他们在正常揽收、配送快件的同时,通过快递营业网点分销、配送违法卷烟。

1.2 包裹查验不严

根据《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应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同时,《邮政法》也详细规定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的法律责任,即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践中,查获的快递面单上寄件人填写的均为虚假信息,虚假地址、虚假电话……有的甚至号码缺位,从寄递企业来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未履行验视义务,比如直接将面单交由不法经营者填写,然后寄递;二是履行了验视义务,明知寄件人面单信息填写不规范或者交寄的卷烟数量不符合规定,但为了赚取运费多接单,仍为其寄件。寄递企业内部管理不严,也为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1.3 队伍不够专业

寄递环节涉烟违法案件虽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但是增长速度犹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新形势下,要很好地打击此类案件,就需要执法人员有较高的素质和比较强的专业性来应对新的情况,满足新的要求。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大都精力都放在市场环节,重点关注生产、仓储、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经验,比如对包裹识别方法掌握不够,对一些面单信息不能深入分析等等,案件经营意识不强。对一些比较小的县级局而言更是如此,执法人员编制不够的情况下,更是无法做到将专业的队伍放在寄递环节。

2 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特点

2.1 少量多次

随着社会地发展,一些不法经营者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不再盲目盈利赚钱,他们借助各类媒介之便,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一些禁止性规定了然于胸。《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不法经营者熟知这些数量界限,通常一个快件中只有2条,有的甚至1条,多次分批邮寄,逃避打击。

2.2 伪装迷惑

为逃避检查,不法经营者邮寄快递除了点多面广以降低损失外,还在包裹的外包装上动起了心思,采取各种伪装手段对违法卷烟进行外观掩饰。比如在外形上,常用其他各种牌子的纸箱装运、包裹里放置些许衣物外部套上编织袋,或者采用圆筒等可以改变卷烟包装形状的外包装;重量上,在快件中增加其他物品,比如包裹内放上散装黄豆,或者直接采用铁盒包装;还有的不法经营者“反侦察能力”比较强,对包裹的检查方法甚是了解,将一些小铃铛与卷烟一起打包邮寄,这样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经验通过摇动包裹判断时,就会混淆听觉,转移注意力。不法经营者的伪装手段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具有较高的迷惑性,往往稍不注意就被遗漏,给执法检查带来一定困惑。

2.3 信息单一

社会需求推动了寄递企业的飞速发展,全国营业网点激增,从业人员需求急剧上升,很多企业雇佣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一些失业人员,因为寄递业务技术含量低,所以未经正规培训就直接上岗。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意识单薄,收件时对验视程序及实名登记也不够重视,执行不到位。从笔者所在的屯溪区来看,近几年在寄递环节查获的违法案件信息上,除了虚假的姓名、地址和电话信息外,物品栏基本都是空白或者直接打印“日用品”。

3 寄递环节涉烟案件查处困境

3.1 法定检查权限缺失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检查权限归邮政管理部门,因此,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寄递渠道违法邮寄卷烟的行为没有独立检查权,只能通过联合的方式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检查。就是说,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的营业网点存有违法卷烟,也不能单独实施检查,更别说对邮件、快件开拆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和监督权限,如果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实施检查,势必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风险,对行业形象必然产生无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3.2 案件源頭打击困难

因寄递环节涉烟违法案件所掌握的信息比较单一,不法经营者往往使用非实名制寄件手段伪造信息,进行交易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也多为网络购买而来,均非本人实名信息。且网络发布信息、进行交易、寄递送达、网上支付等一系列操作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范围之广,遍布全国各地,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人货分离,交易之快,整个过程即时完成。这些都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深挖涉烟案件线索、寻找案件源头、理清上、下家脉络造成很大困扰,导致出现很多寄递环节的无主案件,打击效果不明显。

3.3 联合打击力度不够

虽然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国烟专[2017]382号),对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邮政管理部门因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往往做不到接到举报后立即实施联合检查,无法满足联合执法的需要,大部分只能以重大节日期间专项行动的形式,对寄递企业进行周期性检查,无法实现高频高压态势。

简而言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受制较多,使得该环节涉烟违法行为源源不断,因此,加强寄递环节的监管刻不容缓。

4 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对策

4.1 积极发展“线人”

寄递企业工作人员每天过手的包裹数以千计,多则上万,他们对包裹的敏感度较高,识别经验丰富,但因为每天的工作量大,所以常常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即便发现有疑似卷烟的包裹也不愿意中断分拣工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对寄递企业进行监管和宣传的同时,从中发展法律意识强、思维敏捷、得力能干、相对稳定的人作为“线人”,培养他们对涉烟包裹予以关注,收集有价信息,提高涉烟违法案件查处率。对提供线索成功查获违法卷烟的“线人”,根据相关奖励制度,支付举报费用,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4.2 落实实名制度

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规定,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方物品寄递实名制度形同虚设,尤其是制造假冒卷烟较多的广东、福建等地,不法经营者登记虚拟信息成功躲避了打击。落实寄递实名制制度正是从源头上防范各类不法活动,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寄递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收寄服务。寄递企业实名收寄操作不规范或者不执行实名收寄制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加大法制宣传

与邮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牵头,对寄递企业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邮政法律法规的专题宣讲。对一些典型案例可采用制作微视频的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如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以及QQ群等途径传播,一方面增强寄递企业负责人和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通过对相关政策的解读,提高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度;另一方面引起寄递内部警惕和重视,规范内部管理,提升防御意识。

4.4 加强数据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产生大数据,大数据反过来又加速推动互联网各种各样应用的演进。根据寄递环节查处的案件,对寄件人、收件人以及快递单号等各类信息进行登记造册,搭建数据监管平台,为后期开展信息碰撞和大数据分析提供有力支撑。比如上文中讲到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有“少量多次”的特点,那么在实践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一起通过快递企业违法运输卷烟案件后,就可以通过临近单号的推算,通常能够倒查出相邻单号的包裹也大多装运有违法卷烟。像笔者所在的安徽省,很多单位就通过“推单”软件和物流寄递环节“云析”系统来进行数据分析研判,科学开展监管。

4.5 健全协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针对各部门自身有工作侧重点,联合烟草部门监管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核心重点监管范畴的实际情况,系统外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将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联合打击上升到制度层面,全力促进联合协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总之,打击寄递环节涉烟违法活动任重道远,这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挑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积极利用群众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力量,切断寄递环节违法运输卷烟的链条,打击不法经营者对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的破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

[2]洪仕哲.浅谈如何加强物流寄递环节的专卖监管[Z]中国会议;2016.12

[3]杨诺文.“互联网+”背景下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犯罪治理对策刍议;中国烟草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C]2017.11

[4]孔祥帅.物流寄递环节涉烟案件查办指引;辽宁教育出版社[M]2019.1第1版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