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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水江文书看黔东南林业开发

时间:2024-08-31

王卫红

摘要:清末民国时期,黔东南林业得到了较好的开发,以杉木为主的各种林木得到普遍种植和有效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依据清水江文书资料,文章对之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林业开发;清水江文书;黔东南

清水江文书作为散存于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的重要民间文献资料,主要记载了明清及民国时期流域地区人民在林业经济、社会变迁等方面的发展状况,是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中,对清末民国时期黔东南林业开发不乏详实的记载。

一、订立佃栽杉木合同开发林业

早在乾隆时期,清水江流域民族地区就出现了佃栽合同。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柱捆洞寨“刘文登、王昌礼栽杉合同”,其中有载:

“立合同人天柱县捆洞寨刘文登、王昌礼,今将杉秧栽种南孟龙乘波、相公龙朝二□□,名冉讲坡一所。承认栽杉俱要修理,长大发卖,议定二股均分,日后不得混争,藉故滋事。今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字为据。

外批:界址上抵盘路为界,下抵兴云龙朝山为界,右抵岩洞毫堑为界,左抵冲为界。

右批:限至明春杉木栽满,地租银止,若未栽满,地租仍在。

凭中代书:吴宏开

乾隆肆拾叁年正月二十三日立。”

上述佃栽合同,主要突出了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限至明春杉木栽满”,即到合同订立的第二年乾隆四十四年春,必须栽满所佃山场的杉木;二是“承认栽杉俱要修理”,即对所栽杉木需要重在管护。这对于确保杉木种植并得到有效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嘉庆之后,直至清末,通过订立佃栽合同从事栽杉生产的人逐渐增多。如道光八年(1828年)八月七日锦屏“林应科等立招蓄禁杉木合同字”,其中有载:

“立招蓄禁杉木合同字人寨母寨林应科,……先年佃栽杉木共计四千余株,因寨楼、寨特众横争,自愿将此山树木土股一股凭中捐入。土地神祠以作香火,兹府衙六房四班公同与蚁共另立合同蓄禁,日后杉木长大,发卖府衙,土股占一股,栽主占一股,二股均分。后木砍尽之日,此山土仍归退与寨母寨众等管业,不得异言。今有凭立此合同蓄禁字。

计开:

林应科佃种梨子树冲杉木,约计木三百余株。

马宗广佃种境高杉木一冲,约计二百余株。

杨必清佃种叩有盘路上杉木,大小一十五冲,约计二千余株。

罗开文佃种底板杉木一巅三冲,约计一千余株。

林发通佃种梨子树下首冲杉木一冲,约计二十余株。

凭中:杨加积 杨昌用 马国正

代笔:林發文

道光八年八月初七日立合同。”

这是一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佃栽合同,强调所栽杉木重在“蓄禁”。此外,合同还详细记载了林应科等佃种杉木的情况,数目不等,多者达二千余株。由此看出佃种者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

道光时期类似的佃栽合同还有。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八月一日锦屏加池村“姚发贵父子立佃字”,道光二十七年七月三日天柱“龙什钟兄弟二人立合同”。其中强调“务要努力种植,不得怠憜,荒山亦不得背地私卖”。重在勤于种植,严禁私卖荒山。

还有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十八日锦屏“龙发泰、姜双连、姜松宁立佃种栗栽杉字”,同样有载:“……其山佃栽之后,愿限五年成林,不得荒芜。如荒芜不栽挖者,毫无系分。”强调所种之栗所栽之杉必须五年成林,不得荒芜,如有荒芜,按合同规定论处。

民国时期是黔东南山林开发的兴盛期,在佃栽杉木及其管理方面要求更加具体严格。如民国三年(1914年)八月五日锦屏文斗苗寨“舒光逐立佃招帖字”有载:

“立佃招帖字人松孙舒光逐,为因无地种栗,自愿佃到文斗寨主家姜杰相弟兄等分落祖遗之山一块,地名冉下宜内一岭,界至上登陆十两山,下抵傍角溪,左右凭冲,四抵指明。其山自佃之后,任凭栽种,限至五年成林,不得荒芜。倘有荒芜,另招别人进山种栗。佃种成林之后,候木长大再分合同。此山止栽半,下截杉木长大留住方可。如不留住,先问地主,然后问人。恐口无凭,立此佃招字为据是实。

代笔:正志

民国三年甲寅八月初五日立。”

由此可知,文斗寨舒光逐佃种姜杰相的栗山,按合同规定“限至五年成林,不得荒芜。倘有荒芜,另招别人进山种栗。”这与上述宣统三年龙发泰等立佃种栗栽杉合同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待栗木长大后再分合同,之前重在山林管理。

又如民国七年(1918年)二月十六日锦屏“姜永春等立佃栽杉木字”,其中记载:

“立佃栽杉木字人姜永春、姜必诚等,今佃到众山山友姜为召、姜学广、姜吉春、灿春等之山一幅,坐落地名白山得山。界限上凭永春田,下抵溪,左凭文斗姜建猷得买本寨为玉之山,右凭田角以下冲为界,下截上凭岩洞、盘过洞却以溪为界。其山照界挖种栽杉,不有荒芜,限至三年排行,五年成林,如不成林排行者,栽手无分。恐口无凭,立此佃栽字为据。

民国七年二月十六日天福笔立。”

这里,该佃栽合同议定“其山照界挖种栽杉,不有荒芜,限至三年排行,五年成林,如不成林排行者,栽手无分。”指出所栽杉山不得荒芜,除了五年成林,还必须三年排行,对佃栽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直至民国后期,还有不少类似的佃栽合同。如民国三十年(1941年)三月六日剑河八卦村“彭天寿、彭元丰招佃栽杉合同”,民国三十八年二月六日八卦河寨“潘德焯等招佃栽杉合同”等。其中强调“特立合同付执为准,共同修薅其木”,“如有因地界发生任何纠葛事端,概由地主自理,不干栽主之事”,重在搞好杉木种植与管理。

这表明,从事以杉木为主的木材种植与管理,一直是清水江流域地区人民的传统生产活动。这一活动带动了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为他们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如锦屏境内,清代仅由茅坪、王寨、卦治每年输出的杉木,就价值白银二百万到三百万两,其他如集中于古州(今榕江)等地的杉木销售数量,亦相当可观[1]。

二、订立栽杉分股合同开发林业

这里,栽杉分股合同与上述佃栽杉木合同有一定的联系,但亦有区别,表现为规模有所扩大,生产要求逐渐提高,且是清末民国时期黔东南的主要生产形式。

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月十三日天柱“杨安隆与龚占鳌共栽杉木分股合同”,其中有载:

“立合同字人杨安隆,情因开到本村,龚占鳌今到塘黄波杉土一团。上抵胡宏章田坎为界,下抵凹抵龚东永杉土为界,左抵龙东源田坎为界,右抵沟抵东源杉土为界,右下抵龚东永杉土为界,四坻分明。开挖栽木之嫩杉木,目前陆续栽有数十余根,已经成林。其木贰股均分,栽主六根,地主四根。日后栽主不开,后来地主各人挖杉栽木,再栽不限定多少,二比一同修薅,其木成林,亦系二股均分,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有合同执一纸存照。

安隆请笔姜老全。

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十三日立字。”

由上可知,合同议定“贰股均分,栽主六根,地主四根”,且栽主、地主“同修薅”,促使“其木成林”。可以说,这是一种积极的举动,有利于共同管护山林,促使林木良好生长。

至民国时期,这种栽杉分股合同逐渐增多,通过分股实现对山林的有效管理。如民国二年(1913年)六月十九日天柱勒洞村“龙则科、龙则奎、龙则林等与刘永乾父子四人共栽杉木分股合同”,其中记载:

“立合同字人高旧村龙则科、龙则奎、龙则林、龙则伴,今因祖父遗有地土壹团,分为四大股,在居仁里界内,土名美弄坡。上下抵栽主,左抵彦寿山,右抵地主山,四至分明。情因于癸丑年佃与地棉村刘永乾父子四人开垦,当日凭中议定,栽成嫩杉,自愿料理三年,恐兄弟各居,或有不同心协修,彼股自愿丢息,及三年已满,栽主、地主二被同修,日后杉木长大,地主、栽主二股均分。此杉木出山,地归原主。恐后无凭,立有合同为据。

讨笔:龙照恩

凭中:龙绪彬

立合同字二彼各据存照。

天运癸丑六月十九日立。”

这里,“天运癸丑”年当为民国二年(1913年)。当年高旧村人龙则科等将山佃与地棉村刘永乾等人栽种,双方共立合同议定,栽主料理嫩杉三年,而后由栽主、地主共同管理,实行二股均分。合约双方共同管理山林成为天柱一带的主要生产形式。

又如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三十日天柱栗木村“龙求生租地与龙恩口、邓元清栽杉并收杉木二股合同”,其文称:

“立合同字人栗木村龙求生,今将山坡地名角口招大路坎脚地土一块,其界上抵大路,下抵沖,左右抵本主山为界,四至分明。今我愿将此山写与龙恩口、邓元清贰人开栽,杉木议定四股均分,栽主两股,地主两股,于去岁元清之股出卖,与我地主剩下恩口之股存在此杉木,而后砍伐出售,地归原主。恐口无凭,立有合同为据。

外批:三年成林,栽地贰主同修。

凭中:龙长生

请笔:龙生木

中华民国七年正月三十日立。”

上述合同,议定杉木四股均分,栽主、地主各占二股,强调“三年成林,栽地贰主同修”。同年,还立有类似的合同,即民国七年(1918年)五月六日天柱“龙锦才与龙喜禄、龙儒晶共栽杉木分股合同”,议定“共同栽杉壹千株,议定四六均分,栽股共占六成,地主占四成,栽股修蒿叁年,至四年地主同蒿。”

再如民国十九年(1930年)三月十日天柱“杨德正、杨德安、杨条恩共栽杉木分股合同”,其中记载:

“立合同契字人杨德正、杨德安、杨条恩三人,今因问到杨家共山步查沙土一团,……至分栽主,穗杉、穗正种下土壹仟壹佰株,条恩栽下二仟株,一共叁仟壹佰株杉木,以三种出。地主与栽主共偕修薅,成大分股,地主有四,栽主有六,至后不得废弃翻悔。若有何翻悔不修,将钱补到,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合同字为据。

外批:栽木漆字人杨德正,一共壹百分股,栽主有六,地主有四。

代笔:杨光照

民国十九年三月十日合。”

由此看出,通过订立分股合同栽种的杉木有不少,其中栽主杨条恩等所栽杉木即达三千余株,由此可知当时栽杉的规模,同时议定“地主与栽主共偕修薅”。

上述这种“共偕修薅”之举,在之后的栽杉分股合同中还有体现。如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二月五日天柱丰保村“吴启义栽树分股承认合同”,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一月十日勒洞村“杨通益讨罗渊福、罗渊伴山栽杉木分股字”,等。其中议定“双方合修成林”,或“双方同薅修管理杉木”,栽主、地主共同管理山林。这样,既有效地保护了人工育林者的产权,又较好地调整和规范了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2],使以栽杉为主的种植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三、结语

纵观上述,清末民国时期黔东南林业得到了有效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黎平府“山多戴土,树宜杉。……树三五年即成林,二十年便供斧柯矣”[3],“郡内自清江以下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阴,栋梁芒桷之材,靡不备具”,“黎平之民富于木”[4]。不仅开发了荒山,优化了自然环境,还带来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这说明,只要注重经营,不断总结成功的生产经验,始终把发展质量摆在突出的位置,就能逐步实现地方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提高人民生产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侗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 侗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2]罗洪洋,张晓辉.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J].民族研究2003(3).

[3](清)爱必达,罗绕典.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

[4](清)余渭.黎平府志(卷3下)[M].光绪十八年(1892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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