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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反垄断所痛击互联网巨头出格行为和原因

时间:2024-08-31

廖天行 李岚岚

摘要:在国家反垄断重拳出击下,互联网巨頭们出格行为虽有所收敛却仍遭市值凭空大量蒸发的损失。多少让“高不成低不就”潜力同行们被恫吓得踌躇不前不敢扩张业务从而不被反垄断调查。为了让此等互联网实力派放下担忧良性发展,本文将过往各巨头互联网企业类似出格行为和遭受的刑罚类型进行盘点并归纳互联网反垄断的侧重点,再据所述特征对其进行原因分析。谨此给上述企业起到借鉴意义。

关键词:垄断行为;垄断地位

一、背景简介

如果将以文字语音为信息传输形式的速达系统的20世纪末称之为互联网萌芽期,那么21世纪大可被称为互联网疯长期——网络信号两年一更新的步伐,让多样信息的传输服务成为现实:视频、支付、联网互动游戏、信息存储…花式百出!然而技术服务日臻优异,势必会让部分企业家们贪得无厌(加案例)——高价剥削既定市场中消费者,低价勾引小白消费者。更有穷凶极恶者,(加案例)吃着碗里望着锅里——对于创业未半、开发出新型盈利模式的参与者直接斥巨资收编麾下。

诚然我们不否定企业发自本能的居安思危、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战略。为此衍生出来一系列规模扩张、跨行跨业的行为着实属于其正当权利,却有道是物极必反——无节制的上述行为必然挤占其他企业基本生存空间。那么兼顾个体繁荣和整体发展的平衡点在哪呢?让我们先把视野转移至历史上各国对反垄断处刑大体的标准尺度

(一)允许行业中垄断地位存在,但打击企业不正当的上位以及维持地位的行为,处置结果一般涉及到企业业务的拆分

微软即是这其中受处分的代表,其具体受罚前后因果如下——当年与之竞争的网景公司的浏览器初步对微软市场地位构成威胁后,微软眼见并购不成,将IE浏览器与自己的操作系统捆绑强制安装到用户的电脑,网景刚刚建起的市场份额顷刻间被挤占的无立锥之地。此后微软原先一切搭售行为被美国政府叫停。这种利用“互补品”特质——此类商品间不可分割性来实现的一箭双雕消费者捆绑逆天行为,前提是需要一方行业的市场进入者极少。所以此类原业务模式遭拆分受罚者历史上屈指可数。

(二)同样对垄断地位表示仁慈,但打击利用其地位的暴利行为,被处置后企业原有盈利模式得到维持

此类处罚标准在当今对互联网依赖日益加深的世界各地都较为普遍流行。其实施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流垄断行为:阿里“二选一”捆绑消费者行为、以美团为代表的代购企业“大数据杀熟”引流新用户的行为、以Facebook等巨头为代表的用户活跃度高企业对潜力盈利模式仿照行为…最后一个的出格行为由于其已在大体量用户建立起良好的“首因效应”,其仿照行为带来虚高放大的市场占有力往往是需要一个初入行企业的拼搏创新半辈子才能达到的成效…

二、原因分析

(一)处置结果的异同

纵观互联网前世今生,对于其中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社会公众始终保持恭敬和欣赏。提其原因如下:一来巨型企业的规模效应带来边际成本的大大降低,由价值量即成本决定的价格必然降低,业内的小企为保证自己客户不会流失也需要跟着革新技术降低成本,以顾客普遍关注的“价格”来留客户,倒逼行业整体生产力发展,其贡献不可抹没。二来虽处于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巨头们屈指可数,但其所贡献出的年税收起步就是以万亿为单位的计量标准,国家政府对于拿到的资金不仅可用于资助“互联网小白们”的贷款优惠上,还能再把税款抽调来用在对于违背市场公平的行为进行组织查证上。退一万步讲,攀比排名是人之天性,即使企业不这么做消费者也会在心中选出的自己认可的霸主。故而打压垄断地位必要性不大。

至于处罚力度,由以上陈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呈现逐年降低趋势——有原来业务拆分的赶尽杀绝,到至今的罚单警告。其变迁背后体现的不仅是世界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所做出的妥协,还有互联网市场参与者的活跃与激增——以windows操作系统为例,过去用户没得选市面只有微软开发的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可用,微软的各对于恶性竞争因为其庞大的用户基数,对市场的破坏力从而被放大了,固然被社会公众聚焦苛责。而今巨头林立,GDP创造量相互之间比较下来差距不大,有这个闲情去对一个企业进行反垄断取证搜查,还不如调拨出精力投入到对那些“可垄却未垄”的大头企业们的事先防范规划的方面。

(二)当今普遍处置行为之间罚款裁定量不同

还是仅以上述所提到的知名案例为讨论对象——二选一违背市场公平的作用结果全流程大可由字面意思理解不再赘述。让我们先把镜头看到处罚轻,仅遭到社会舆论唾弃、被相关人士怀疑、却还未遭到立案调查的“大数据杀熟”和“大头企业抢饭碗”:两者都存在不可回避的客观技术性问题——大数据杀熟本质是收取客户信息用在协议以外的其他用途,目前的信息监管技术无法识别出背后对消费者进行的数据分析;而抢饭碗即抄袭——在法律界很难界定:到底该垄断企业是借鉴创意还是照搬运营模式,而若是创意借用则不得被算作法律意义上抄袭,故而对违章行为取证困难。回到前者,消费者自己存在“思维惰性”,下意识认为市面上同行企业内旗下产品趋于同质化,再去熟悉其他企业的APP将会带来新的时间成本,而这更是需要消费者长时间共同努力才能达成的思维方式转变。

三、结论

对于互联网的潜力股们。首先要认清的是——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是完全可以分离的,只不过能做出垄断行为的基础是要有垄断地位,两者同时产生即给人“大即原罪”的错觉。对于垄断地位即业内龙头完全可以放心大胆追逐。人民对于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只增不减,需求依然摆在那,盈利市场并不是被瓜分殆尽的。但是碍于现阶段口碑尚为丰满,强烈建议不要尝试在法律边缘饮鸩止渴:在互联网行业群雄逐鹿的今天,透支名气不仅让看重预期收益的股东看不到未来价值,还恶性循环地一轮轮驱赶着被新顾客优惠引进的老顾,一旦被新起之秀抓住便万劫不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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