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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时间:2024-08-31

摘要: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通过对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态势和国家未来的经济政策的理解。本文通过对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中的具体内容差异进行解读,重点就背景环境、经济政策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发展转入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阶段,个税征收相应将由对增量部分征税转为对存量部分增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管理;个税减免;刺激消费

一、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公民和境内居住的个人征收的,在本国境内获得的收入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国家税务机构和纳税人之间的个人所得税相应关系和管理细则的法律规范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正式施行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已先后进行了六次修订,距今最近的一次修订(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已过去了7年之久,为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整体经济政策,2018年6月29日至7月28日期间,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个税修正案)全文,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意见征求。按照立法修正计划,个税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更关系到每一位公民和在华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它不仅代表着一种税种,更是一扇观察经济形势、把握经济政策的窗口,通过对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更深刻的理解国家的税务政策乃至经济政策,帮助我们更好的把握当代经济发展政策的脉搏,帮助我们更好的贯彻***总书记在视察江西时提出的“希望江西主动对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顺应时代大潮,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江西样板”。

二、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分析、比较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七次修订。相较于现行法律,个税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有了较大的变动,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到综合征税范围内;二是个税起征点有所提高,由3500/月上升到5000元/月(合计6万元/年);三是将部分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纳入减免扣除之列,并调整了税率结构和级距。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差异分析比较如下:

(一)征税范围全面调整

一是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中有所调整,第六款由“复员费”修改为“复员费、退役金”,第七款由“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这体现了当下我国居民收入组成部分的变化,体现了退役军人的收入变化和全民纳入社保体系的新动态。

二是除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的专项扣除项目继续执行外,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细化了拟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体现了国家关注社会民生问题,在子女抚育、教育投资和居民租住房方面支出的扶持。

三是要求实现公共信息的跨部门共享,确保纳税人信息完整、准确,确保纳税基数统计准确。因此,新增条款要求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按照部门职责,向税务机构提供公民有关信息,包括教育、医疗、资产等方面的内容。

(二)征税细节明晰完善

一是原《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内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将“一年”改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不满一年”改为“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这是对法律细节的进一步明确,将原来模糊的区间进行了细致界定。

二是新增“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条款,这赋予税务机关对非法避税、不当获利等高收入人群进行税收控制调节的权限。

(三)对接经济发展新常态

减税便民、调节收入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有着明确的体现,使之更加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一是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这体现出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万众创新,网络经济兴起的经济新格局。二是各档税率的级距有所变化,在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综合合并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其中3%、10%和20%三档税率的级距扩大了,其中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下10%的部分下调为3%,现行20%和25%的所得税计算区间都按照10%计,并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减少个人所得税,特别是低档税率的征税目标,提升基层居民消费能力的目标。

(四)反避税条款比较

较旧个税制度,新个税制度增加了一些反避税条款,新个税法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有权针对如下情况的应缴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一是无论是个人与企业共同经营的还是民众个人自主的企业,如其所在区域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可少分配那些甚至完全不发配那些归属于民众个人的利润;二是税务机关有权调节那些与独立交易原则不符的个人或其关联方的应征收税额;三是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一些通过不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得的不正当收入的应纳税额。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这些反避税条款的出台,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带来的启示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之处,不仅仅体现在征税的范围、内容、税率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变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态势。笔者以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带来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四十个年头,在这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经济增速不可避免的开始下降,一些过去被高速增长所掩盖的问题开始凸现,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基建投资对经济的刺激拉动作用大不如前,M2广义货币发行量经过多年的增发,也已呈现疲态,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何驱动经济继续增长的同时避免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成为当前国家需要破解的难题。因此,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不能孤立的看待,而要把它与时代的大背景联系起来。

2018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继续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大力简政减税减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的目标,最新的个税修正案中的指导精神,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相较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法,新法中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降低了,起征点也有所提高,这与“大力简政减税减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是相符的,是拉动内需、保障就业的法律政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分析最新的个税修正案时忽略了时代背景,将不能准确的从整体上把握立法修正的精神。

(二)由增量征税向存量征税转变是大势所趋

前期的个人所得税,主要计税的范围集中在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但是在最新的个税修正案中,却体现出了对存量资产征税的趋势。如新增的第六条第四款: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条款在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是没有的,这代表了一种趋势。

通过对近期税法变化进行研究,不难发现,这种由增量税向存量税转变是一大趋势。以房产交易为例,在过去,房产交易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然而,随着国家各有关部委的密集表态,相信房产税出台施行的脚步将越来越快。在交易环节收税,是对資产的增量进行收税,而对持有房产进行征税,则是对资产的存量进行征税。这既反映了随着经济增速下滑,国家必须开辟新的税源保障财政收入,用于医疗、教育和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支出,也反应了国家在社会财富分配再平衡方面的考虑:一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财产性收入在个人收入的比重中不断上升,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被不断拉大,如果仍然只是在增量上做文章,无法解决资本利得税的问题,这不是调整个税起征点或是缴税比例所能达到的;二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和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也在不断拉开居民收入的差距,在经济发达地区,同样一份工作所能获得的酬劳将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在经济发达地区将能够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带来更多的隐性工资收入,这将使得不同地区的工资性收入也持续拉大,而单纯对显性工资性收入征税,又不足缩小收入差距。

因此,一是要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对资产性收入,如房租、投资收益等进行征税,这既是实现对“个人所得”的全面覆盖统计,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也是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二是要发挥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调节税的调节作用,针对当前纳税人收入多元化的情形,征税机关要借助网络化信息,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对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情况、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在纳税人主动申报之外进行自动合成收入,实现增减有序。个税修正案对此加以考虑,一是明确各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提供公民的教育、医疗和住房等信息;二是要求在交易不动产时,税务机关要核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但是如何真正将这一条款落到实处,还有大量的信息共享、政务内网建设和协调机制等软硬件建设工作需要推进。

(三)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微调

坚持改革开放,就是坚持将国民经济与全球经济共同一体化,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去溶入全球产业链之中。个税修正案虽然仅仅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但通读下来,也可感受到国家对接世界经济的意图和趋势:一是明确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在个税修正案中,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对非居民则只就其在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这凸现了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下,中国居民海外就业以及外籍人士来华工作的上升趋势,以及国家对此做出的税务上的调整。二是纳税人识别号的设置。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号就是纳税人识别号,而非公民身份的纳税人,则需要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这既说明国家在深化开化的同时,对非公民的个税部分加强了管理,也说明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确立,不论是否中国公民,纳税申报都将成为个人的必须课,这也是信息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与社会整体管理模式的进化体现。

四、如何看待新个人所得税

通过研究分析,对比新旧税率表,不难发现,针对前4个级数而言,在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级距)级距变化的同时,速算扣除数也在变化,排除第1级别,新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明显比旧税率表要高。而针对后三个级别而言,级距未发生变化,只有速算扣除数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发现,新税率的变化主要影响的是中低档部分,对中低档收入人群而言是一个不错的政策。那新版个人税到底怎么计算呢?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总额-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五险一金专项扣除-依法扣除的其它可扣项目(例如: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险)-六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税率 接下来,我们举两个例子看看到底能变化多少,能够少交多少税呢?以例子来解释:假设:我国公民李四某月工资是12500元,五险一金共700元,暂时不考虑其它可扣除项目及六项附加扣除。我们先按照旧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旧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12500-3500-700)=8300,适用旧税率表中第2级,应纳税额=8300*20%-555=1105。按照新税率计算:应纳税所有额=12500-5000-700=6800元,应纳税=6800*10%-210=470元。对比一下,新政策的实施针对的是中低档收入人群而言是真的免了不少的税款。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意义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以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中等收入者缴纳很少的税,而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减少对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此外,应加大调力度,以平衡高中低各个阶层的收入差距。因此修改它的含义:一个是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在调节各阶层收入分配,生活保障和调整分配政策导向为缩小富国和穷国之间的差距,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橄榄状的收入分配结构,维护社会的各谐稳定,将起到积极有利的推动作用。此外它还有助于应对通货膨胀给人民带来的压力。

结论

税法是调节财富的一种很好的工具和手段,世界各国最形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几乎都是为了扩大财政收入来源,补充国库。但随着时代变化的其作用除了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主要体现在调节高、低收入者之间存在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这一方面,而且后者的功用越来越突出了。税法也是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因此税制改革应真正实现藏富于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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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琼,女,1987.11.19,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会计学。

注释

1.个人所得税定义〔D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A%E4%BA%BA%E6%89%80%E5%BE%97%E7%A8%8E/87168.

2.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4573578604982109&wfr=spider&for=pc

3.《政府工作报告》〔DB/OL〕.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3/05/content_52708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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