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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批判的动因分析

时间:2024-08-31

彭玉凤

摘要: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是当前马克思思想研究的一大关注点,其中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可以说是其批判的核心内容。黑格尔从理性原则出发,坚持泛逻辑的神秘主义,将国家抽象为纯粹思辨的绝对精神,提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而马克思在遭遇现实物质利益的困惑后对他所坚持的黑格尔理性主义的世界观逐渐产生了怀疑,并因其几乎不能对现实生活问题作出“逻辑一致性”的判断以及在解决社会现实难题方面的无能为力,他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与法哲学的理性主义原则进行了深刻反思,最终在市民社会中找寻到了解决现实问题的解放力量,并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与黑格尔大为不同的哲学新思。本文就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进行批判的动因进行两个方面的阐述,即现实世界与理性国家概念的冲突以及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问题研究,尤其是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当前关于这一领域的较高价值的理论成果已然颇丰,但其研究结果也并非尽善尽美,如此伟大的两位哲学家的思想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本文首先采取文本比较研究法,对《法哲学原理》以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进行细致阅读与分析;再结合文献研究法,对当前学界关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观讨论及其成果进行阅读思考,尤其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批判的動因分析;此外,还运用历史主义的分析方法将二者国家哲学与法哲学产生的社会背景与当今的视角相结合来进行思考。

本文试图基于马克思居住于克罗茨纳赫地区时所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就马克思对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理论的批判动因为主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如 现实世界与理性国家概念的冲突以及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以此来对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国家理论进行初步的研究与思考,尤其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理论支点的批判。

一、马克思的转变: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国家是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或以“契约”,或以“理性”等形式缔结所形成的政治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思想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要数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及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国家理论。马克思正“沉醉”于黑格尔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哲学中时,突遇现实的物质利益难题,在其所赞同的“国家是自由的现实化” 思想与现实困境的尖锐矛盾中,他选择从一条新的路径出发,采取独特的思维方式,重新思考国家形成的“逻辑起点”以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他批判黑格尔从逻辑的泛神论出发将国家抽象为理性的绝对精神,批判其为维护普鲁士国家统治,给君主专制国家戴上名为“客观精神”的“高帽”。除此之外。他还在其理论中创造“连接”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两大实体的多种“中间环节”,以此试图来调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黑格尔是在坚持“理性”至上的原则上得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的,他将国家简单地作为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尤其是视国家为全体的自由,而市民社会是国家全体自由的必然性环节。马克思则从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反向”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观点,形成许多自己的国家思想,开始了自己的思想由从自我意愿或独立于人之外的精神出发的唯心主义向其后期坚定不移所信仰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转变。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青年时期是一名坚定的黑格尔主义者,但在其步入社会于《莱茵报》工作后,遭遇一系列于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中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后,他开始逐渐对黑格尔神秘的思辨唯心主义国家理论产生了怀疑。这一时期的诸多实践经历与利益纠纷难题不得不说正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国家哲学与法哲学的动力与原因,也是马克思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上批判黑格尔且得出自己独特结论的坚实基础。

二、现实世界与理性国家概念的冲突

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时面临的第一个难题为政府控制书报自由问题。政府为控制人民的思想而对书籍报纸类影响人民思想的舆论工具进行“检查”,制定“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认为该制度成为限制人的自由意志的他律,而不再是如黑格尔所言的“法”是人自由意志的体现。黑格尔在其国家观念中指出,国家是自由意志的实体性存在。因而可知,德意志国家制度也应当是符合体现人自由意志的特质的,但现实世界中的普鲁士政府却用制度限制民众的发言,并设二级检察官践行该制度,这在表面上展现检察官个人意志自由化,但这在本质上却是普鲁士当局的专制统治,而非黑格尔所言的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是普鲁士制度对人的他律,是现实的德意志国家对“乌托邦式”黑格尔国家观观念的冲击。这一时期,他是站在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哲学立场上批判书报检查制度,强调“精神”“真理”自由本质,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是对“理性精神”的亵渎。

马克思在经历了普鲁士政府对林木盗窃问题的态度和摩塞尔地区农民贫困问题等物质利益问题后,他开始逐渐意识到现实中的问题与观念中的国家概念有着更大的矛盾与冲突。就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问题的讨论,马克思进行了以下思考:在省议会中,辩护人在议会中的发言并不是如黑格尔所规定的那样是从普遍利益出发,而是以辩护人自身所代表等级的私人特殊利益为中心原则。当此类情况在现实中泛滥时,黑格尔理想化的的普遍自由和普遍理性必然就遭到了破坏,甚至不复存在。特殊的存在成为了现实中“普遍的存在”,人民的意志不能在国家与法的层面上得到体现,黑格尔的国家法律内容与法的本质出现严重偏离。

综上可知,马克思在与社会现实事件多次接触的过程中,明显发现自己所信仰的黑格尔的国家与法并没有像其理论上所阐述的对现实世界有着统摄一切的绝对作用,反而遭遇了理性国家概念与现实世界的猛烈冲突。他逐渐认识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禁不起现实的批判,国家作为伦理道德共同体是否能从抽象的理性出发,国家是否是如黑格尔所言的绝对精神的外化实体?这些疑问都充斥在马克思的头脑中。

三、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

据普鲁士政府对林木盗窃问题和摩塞尔地区农民贫困问题的态度与解决方式,马克思除了逐渐意识到现实问题与观念中的国家有着极大的矛盾与冲突,还关注到当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产生冲突时,黑格尔用以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的官僚机构的理想作用是无法发挥的,并且它自身反而沦为私人谋利的政治工具。在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问题的讨论中,具有普遍利益本质的国家下属官僚机构,即省议会并不能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实现所有人的自由,议会讨论后的结果实质上仅仅是国家和法维护了贵族以及高等级者等少数人的利益,而大多数的民众利益则成为了这少数人利益得以维护的牺牲品,国家的普遍利益与其他主体的特殊利益产生严重冲突。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一文中,马克思还认识到了“理性的法”与特殊利益的矛盾。对该问题的思考,他的态度是矛盾的。首先,他仍然坚信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认为国家是理性的精神实在,法的本质是自由。他强烈批判私人利益,批评普鲁士当局及其法律背离德意志精神与普遍性本质,反而为謀取私人特殊利益的林木占有者发言。在马克思眼中,私人利益与真正的法是严重对立的,现实的法律只有成为符合其理性本质的普遍代表时才是合理性的,才是正确的。私人利益在自身的“理性”驱使下,在假象的法律的背后诱出“不法”,在现实生活中使得普鲁士国家与法律对林木占有者等为谋取私人利益不择手段的人的“屈从”。其次,马克思从经验事实出发得出“私人利益决定国家和法”的观点,这是与其所坚持的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完全相反的理论。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的本质与利益的指向一致时,法才能“说话”,而当两者指向不一致时,必然是“利益占了法的上风”。这一切社会现实极大地冲击了马克思单纯的理性主义世界观,现实的国家并不能公正无私对待一切公民,法律也不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更遑论国家具有的普遍伦理性。

在前几篇文章中可以明显注意到马克思在遭遇现实问题时是站在黑格尔哲学立场上,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他依旧如此,但马克思也显现了对其旧哲学信仰的“信任危机”,他在不断地突破着黑格尔理性国家观。首先,他对黑格尔“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的观点进行了深刻反思,意识到国家本身的“缺陷”,尤其是官僚体制在现实中的运行。其次,国家及其制度等并非是由个人意志决定的,客观关系才是其决定因素,应从客观力量而非抽象理性出发来寻找决定国家的主导力量。

结语

总之,《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应对现实与观念的问题进行反思,但他这一时期的思考在不断地深化自己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认识,并逐渐意识到他原初所坚持的理性主义世界观并不能对物质利益问题作出“逻辑一致性”的判断,且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上“无计可施”。但马克思这一时期的工作经历对其之后批判“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理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视为是其批判极为重要的基础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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