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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比较

时间:2024-08-31

李品良

摘 要:行政机关具有宪法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由于该权力具有天然的国家强制性,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必须规定一系列的行政原则予以束权,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肆意侵犯或剥夺。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都被认为是当代我国行政法所规定的各个行政部门在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通过比较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仍需加强适用和不断完善。

关键词: 信赖保护原则 合法性预期 保护原理 行政诉讼法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一直在寻找和发展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当代行政法产生、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其规定了许多行政规则和行政原则,目的在于跟随改革民主大势,更加适当地约束国家权力和更加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其中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一致沿用至今,成为当代中国行政法的主要核心原则。但是由于中国基本国情的特殊性和历史的局限性,信赖保护原则和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并没有在行政生活中完全发挥其应有之用,二者通过比较需加强理论变通。

一、当代我国行政法中关于信赖和保护权利原则的内涵

信赖和保护的原则最先由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一批行政法学家提出,经过日本和中国等一些国家引进并在我国实践和发展,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大陆法系的行政原则之一,对于完善我国大陆法系的行政原理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我们的公民和其他国家之间本身就应该是存在某种相互信赖的关系,国家充分地相信于公民,并给予了公民各种保障,公民依靠于国家进行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诚实信用不仅贯穿于我们国家的工作和日常生活,更是贯穿于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由此滋生了突破出我国行政法律中的相互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依法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规定法律要求我们党和国家的行政部门,对其已经依法做出的各种行政事项或者行为,不得随意地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撤销,因对其依法做出的业已经依法生效的各种行政事项或者行为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撤销而导致造成我们党和公民权利严重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其相应的补偿。这一原则具有以下要求:

第一,行政权的实施应当具有足够的公信力,行政权的实施一旦决定做出,非经过法定程序的人员不得任何修改、废除或者予以撤消。第二,行政相对人因其行政活动而获益后,即使该行政活动具备了违法性,非为了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构对该相对人的行政活动也绝对不能任意地更改、废除或者予以撤消。第三,行政部门依据其他法定规则进行更改、废止或者撤消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需为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且遵循比例原则。第四,行政机关据法定程序更改、废止或撤销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以上四点一方面维护了公民的权利,是行政机关作出、更改、废止和撤销行政行为时有所顾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二、当代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含义

“合法预期保护”是我国从英美两大法系及大陆两大法系中法制用语的一种借鉴。由于社会生活具有不可预见性和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为了调和这对天然的矛盾,行政法设立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目的就是充分考虑公民自身的合法预期,并赋予了行政行为实施层面的较大灵活性,最大限度的减小因行政行为的实施对公民自身合法预期利益所造成影响

三、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比较

合法期望在一定程度上是来源于私法的概念,在私法中,通过合法期望所获得的收益通常是指合同双方在缔约的期望收益。只要双方按照所缔约的合同履行行为,就能获得相应的可预见性收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负有行政相对人的某种信赖利益,这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其不得不放弃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利益,否则,行政机关将面临因为弥补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而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的过程中设置了许多可以预期的利益,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获得相应的权益。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较之下:

第一,二者保护的范围不同。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虽然都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保护范围要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范围更广。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化素养不同,导致对相关的行政政策的理解水平也不一样,这就可能导致同样的行为,行政处理的结果不同。比如,政府部门制定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不同的投资者看到这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合理预期,行政机关不得在未通知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该投资政策。基于此类情况,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往往会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保护的范围也更大。

第二,二者保护的对象不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使用对象包括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对象一般是个人利益。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本文第一点的区别导致,由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广,这就势必导致其适用对象与信赖保护原则的不同。和信赖保护原则不同的是,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一方面肯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所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将行政保护的稳定性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期待相融合,更加有效的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第三,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与信赖保护原则相比,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可操作性更强。例如,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施工建设,如果行政相对人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行为,即具有了合法的收益期望,那么怎么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为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呢,如果此时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保护,就存在识别困难和操作困难的尴尬情形。

此外,二者的保护利益的产生时间不同,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的利益要优先于合法预期原则所保护的利益,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都是行政法中不可或缺的原则,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不断加强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已成为建设行政法治国家的一种必然选择。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借鉴外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自身的基本国情和制度,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实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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