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国企改革的出路在共享分用

时间:2024-04-24

姜奇平

2017年10月18日,***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国企改革要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做出实质贡献,就是要解决好“天下为公所有”与“天下为公所用”之间的矛盾。国企改革的出路在于,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享发展理念,推进共享分用,实现国有资源公有与公用的统一。

1、理解共享发展与公有制的内在联系,是国企改革解放思想的关键

提出公有制的初衷就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公有制可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且实现平衡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靠公有制解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可以实现共享发展。当前,共享发展既体现了党的核心理念,又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潮流,而且是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理解共享发展与公有制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国企改革解放思想。

国企改革要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做出实质贡献,就是要解决好天下为公所有与天下为公所用之间的矛盾

公有制的完整逻辑是,天下为公所有,天下为公所用。以国有企业的形式实现公有制,是基于这样的推论:所有制上,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理论上也应当为全民所用。但是在特定生产力条件下(这个特定生产力条件是指,生产资料在技术上具有排他性使用的特点,而社会生产以物质投资驱动为主,因此社会生产在生产资料使用上具有排他性),现实是全民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只能由全民中的一部分人代为行使使用权。这一部分人是指国有企业的全体成员。由国企人员使用全民的生产资料,与全民使用的关系,是代理使用,即由国企代表全民使用。

国企使用公有制财产的原理是代为行使,不是说公有财产从归属权上,属于国企员工所拥有。那样就不是全民所有,而是全民中的部分所拥有了。

这一原理体现在成果分配上,应当是国企生产的收益成果,在全民范围内分配。这才能体现分享发展的原则。对于国企财产收入,国企员工只是按自身在全民中对应的份额来分配。具体体现:国企在扣除成本及自身所得后,将剩余在全民范围内分配,一种形式是承担提供公共品的社会责任,体现在生产成本中;一种形式是通过转移支付,通过上缴财政等渠道再分配给全民。

但在现实中,在存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矛盾情况下,往往是国有企业把全民所有当做了自身所有。一些国企将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对立起来,就体现了这种认识。如果国企拒绝普遍服务,只承担商业竞争,那就与普通企业无异了。那样的话,在理论上就要回答,为什么要由他们来使用全民所有的资产,而不是由全民中除他们以外的其他人来使用。因为他们毕竟占用了其他人使用全民所有的资产的机会。

公有制理论并没有为形成国企特殊利益集团留下理论空间。但现实中,国企的定位,与全民所有制的定位,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错位。不可否认,国企比私企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普遍服务义务、转移支付义务等,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扣除这部分之外,国企的收入仍高于全民的平均收入,尤其是垄断部门的国企经理层和员工的收入,要远高于全民平均收入。用多劳多得,只能部分解释,而不能全面解释这种收入差距。因为国企使用全民资产,毕竟是“代为”使用,而不是与“自身拥有”对应的“自身使用”。国企代行使用所得,理应全民有份,相当于全民在本质上拥有国企的股份(只不过通过其他形式行使这一委托权利)。

应当说,由国企代表全民行使全民所有制资源的使用权,有其历史必然性,是社会主义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历史必然。因为工业化主要是一个物质投入驱动的时代,物质投入的排他性使用,决定了不由国企代表全民行使使用权利,没有更好的方法。由此,在“全民委托——国企代理”基础上,形成全民收入与国企收入之差,也有一定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但是一旦国企垄断全民所有的资源,形成与全民间的过大收入差距,就将有违公有制实现共享的初衷,也有违设立国有企业制度、设立国资委的根本初衷。而在信息生产力——以非排他性使用为主要技术特征——条件下,资源可以为全民所用,而仍限于国企垄断使用,则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方向。

因此,在新时代,将国企的成果分配向共享发展的方向调整是必然的。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因为这推进的只是成果公平。进一步,还要推进公有制资源向全民开放使用,推进机会公平,才能全面实现共享发展的初衷。为此,我们需要把其中的理论根据,前移到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这一大背景下来进行分析与理解。

2、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需要国企推进共享分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1981年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的内容。在当时,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我们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主要矛盾,才能清醒地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相比,主要在于从第一层次的物质性需要和第二层次是社会性需要,提高到了第三层次是心理性需要。其中,全民的自我实现(包括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自豪感)第一次被提了出来,摆在了公有制制度设计的目标的位置上。而全民的自我实现,必须、也只有通过共享分用,就是讓全民参与使用,在现有国企员工使用之外,开辟全民参与使用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机会,才能实现。我们具体分析这个推论过程。

人民的需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物质性需要,指的是保暖、饮食、种族繁衍等生存需要,这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第二层次是社会性需要,它是在物质性需要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包括社会安全的需要、社会保障的需要、社会公正的需要等。第三层次是心理性需要,指的是由于心理需求而形成的精神文化需要,比如价值观、伦理道德、民族精神、理想信念、艺术审美、获得尊重、自我实现、追求信仰等。

心理性需要包含两方面:一是尊重的需求,可分为内部尊重和外部尊重两类,内部尊重即自信和自尊,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实力,相信自己的价值,对未来充满信心;人格独立,为人自主,不依附于人,不受制于人。外部尊重即希望自己的能力和成就得到社会的承认,受到别人的尊重、信赖和高度评价,希望社会和他人尊重个人的权益和个人的才能。二是自我实现的需求。它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的能力到最大程度,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是要求个人做与自己的能力相称和喜欢做的工作,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创造力,使自己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

原有的国有企业与国资委的制度设计,是工业化生产力条件下解决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产物。其中公有制对应的全民,待满足的需求定位于第一层次的物质需求与第二层次的社会需求,还没有充分条件把重点放在第三层次的心理需求上。

原有国企的定位与国资委的定位中,公有制的实现,只是通过物质手段和货币手段,体现对全民需求的满足。具体来说,通过提供物質形式的公共产品和货币形式的转移支付,将归属于全民的成果,转移给全民。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遗漏”了第三条途径,就是扩大全民参与,满足全民在第三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

结果公平,可以满足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的需求,但难以实质性地满足第三层次的需求。因为人的自豪感、主人翁精神,只能通过参与,即自己亲自使用资源创造价值,在一次分配中获得,靠二次分配,转移支付,可以满足物质需求、社会需求,但难以满足自豪感、主人翁精神等心理需求。哪怕别人转移支付的,是在归属权上在自己名下的全民所有产生出来的。国企改革,不仅要在拥有上做文章,继续推进股份制改革,当前还要在使用上做文章。这是由《国际歌》唱出的工人阶级的基本逻辑决定的。即“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公有制需要创造条件,满足劳动者靠自己直接创造幸福生活的权利。

自近年“国退民进”,转为“国进民退”后,国企改革取得很大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全民参与的范围扩大与共享发展的要求相比,有相当大差距。社会主义的初衷,不是要一部分人(国企)“先富”起来,而是但凡有机会,就要把天下为公所有的资源,分享给天下为公所用,实现共同富裕。“国进民退”表面上壮大了公有制的力量,但过犹不及,可能隐含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大道理相矛盾的潜在可能性。

特别是,当以信息生产力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逐步取代非排他使用的物质投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新的引领力量的时候,生产关系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及时调整。如果生产力发展以共享(非排他性使用)为特征,但生产关系却以非共享的方式安排公有制资源的排他使用,即国企垄断使用公有制资源,排斥自身以外的全民参与使用,就会出现国企改革定位在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如果说,在工业时代,国企垄断资源,排他使用公有制资源,具有生产力上的不可抗力,是时代的必然;那么在信息时代,如果全民所有制下的资源,明明可以非排他地交给自身以外的全民使用,而不影响自身使用,仍然拒绝共享。那么,这样的发展,不能称为共享发展,这样的国企改革定位,就不符合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要求。

为此,需要从大处着眼,调整国企改革定位,国企改革要通过扩大全民对公有制资源的参与,为实现中国梦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要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在分享经济日益兴起的今天,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今天,按照共享分用的思路,将公有制资源开放给国企之外的全民使用,就成为高于国企自身发展的大道理。

如果国企出于自身本位利益,不愿意主动推进这场变革。我们就需要用社会主义的大道理,压倒本位的小道理。用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全局定位,取代国企改革的局部定位。为此,要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十九大精神,用共享发展理念,为国企改革开道。

(责任编辑 李秀江)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