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李琴
摘 要:当前国家的司法体制正在经历一个变革与发展时期,新的司法制度的全面推行往往会经历试点、推广、全面适用、法律最终规定这四个阶段。一项全面推广的司法制度,先行试点阶段部分地区因为缺少典型性,未能获得制度试点的机会。而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核心的相关司法制度全面推广后,在实际运行中,作为我国最庞大的法院群体数量中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基层法院在运行这些司法制度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刑罚普遍轻刑化、庭审形式化、法官离职率上升化的问题,基于在基层法院实习期间的所闻所见,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与思考,以期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实质化;司法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大量新的司法制度被确立,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制度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到最终成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被列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确立,被纳入到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首次“试验性”立法的成功,是我国当前乃至未来司法改革的新路径遵循。
本文拟就自己实践的一些发现,结合司法改革背景下系统化改革的推进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司法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想法与思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法院运行中的问题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普遍轻刑化的处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嚴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新司法制度体现,宽严相济要求对犯罪的惩治体现出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态势,而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刑事政策普遍体现出了一种“轻者更轻”的趋向。司法机关在处置犯罪嫌疑人时,会为其提供各种机会来使其获得“更轻”的刑罚处罚,这对于减少司法成本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就现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状况就是最好的例证,无论是全国层面,还是以一个基层法院的角度来说。可是在80%以上适用率的情况下,整体的一个犯罪惩罚力度被全面“减轻”了,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机会使自己得到了相较于未认罪认罚更轻的刑罚处罚。当然必须承认,对于犯罪的宽容已经成为了现代司法的一种基本价值追求,可是无论轻罪还是重罪一律享有“更轻刑罚”的机会,事实上,也获得了更轻的刑罚。
(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下庭审形式化的趋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核之一,就是不放过每一个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使之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种内核驱动下,控辩双方的职权配置自然不可能说达到相等的状态,控诉方天然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乃至是法庭上就享有更多“权力”,这本身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是一个暂时无法跨越的门槛。在此基础上,大部分基层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并没有花钱“雇佣律师”,更多的是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服务。这就更加弱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从更深层次来说,其实被告人在进入法庭审判前,就已经被定好了罪,只是差最后一步由法院来最终确定了。有学者形象的将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过程看作是做菜(侦查)、端菜(起诉)、吃菜(审判)的过程,而在这一个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巧妙的将这三个阶段联系起来。
(三)法官责任制改革下非员额制法官离职率的升高
对基层检察官、法官关注不足,目前基层法检的离职率未有明确的官方统计,但笔者在部分网络平台上检索看到,员额制改革以来,部分法院、检察院的离职情况不容乐观,尤以法院更甚。
站在基层的角度来讲,作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最基础环节,当前最大的问题依然是案多人少,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官、检察官保障系统。员额制改革引入的初衷是好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回归到了此前的领导干部占据优势的老路上,部分办案主力成为员额法官的同时,领导干部依然凭借在基层法院的地位成为员额法官,极大挫伤了其他办案主力人员的积极性。
三、认罪认罚从宽及相关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坚守大局意识,刑事诉讼改革改革紧紧围绕公平、正义与效率
司法改革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关乎到国家团结稳定、社会和谐有序、公民遵纪守法的关键,司法制度是整个上层建筑设计中,关乎公平正义的最坚实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制度设计趋于稳定,各项新制度经过试点已经全面推广开来,众多制度紧紧围绕刑事诉讼这一主线构建起了相对完善刑事司法系统。司法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要紧紧围绕着公平、正义与效率展开,达致平衡。
(二)树立系统观念,制度设计从司法实际出发
顶层制度设计在高层看起来是美好的,但中国承担绝大多数审判案件任务的,是基层法院,而一项制度能否得到基层办案主力的认可,才是评价一项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而非高层制度设计者本身自己的认可。由于相应的司法制度在近几年才设立,当前仍处于改革阵痛期,以员额制改革为例,当前一批成为员额法官的领导干部曾经拥有过“权力”,因此不甘心放弃自己此前的地位优势,员额制启动后,领导干部先上了员额制的“船”,但制度改革传递的信号是积极的。1以改革启动时间为届,在未来五年或十年内,领导干部逐渐退出舞台,当前改革下的法官、检察官通过员额制就任,起码从根本上就保证了法官、检察官的上升空间。
(三)提升司法效率,制度推广依循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简化办案流程、减轻基层办案压力、提升诉讼效率,新制度的介入为被控诉方和控诉方搭建起了一个基础的“沟通交流平台”,双方得以就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非对抗性的协商,缓和刑事诉讼的对抗局面。制度推广以来,由最初的低适用率逐步向高适用率转变,除了制度设计者的推动因素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诉讼流程,在关注实体事实的同时,对认罪认罚的相关程序事实关注度也在提升,庭审基于程序设计步骤进行,也是改变以往轻程序的局面,使刑事诉讼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从而构建公正司法。2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的我国首次“试验性”立法,从试点、推广、全面试用最后进入刑事诉讼法,为未来相关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遵循路径。
四、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不是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而是内涵丰富的有机制度体系,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刑事和解,不起诉等制度是其常见的典型样态.以浙江省为例,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样态的运行指征分析发现,实践中控辩双方协商动力不足,协商空间不大,上诉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法官在量刑上最终起主导作用等.结合实践经验对理论进行检讨与反思,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模式选择有所裨益.美式的辩诉交易和德式的自白协商并不适合照抄照搬,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发展出适合本土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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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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