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韦春艳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宗旨目标体现在全面规范不动产的流转市场秩序,通过明晰不动产权属主体的方法来保护不动产权益人。在我国目前现有的立法体系框架中,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非常关键的立法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的现行法规制度包含多个层面要点,法规制度的实施运行环节也存在较多的障碍影响因素。因此,本文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现行法规制度的运行实施弊端,合理给出完善与整改思路。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存弊端;完善路径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运用法规条文的表现形式来界定登记机关、登记对象与登记流程等要素,旨在促进不动产的流转秩序规范,对于不动产的民事权益主体给予法律层面保护。因此从根本上来讲,现行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法规制度具有体系化与规范化的属性特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条文应当得到全面严格的施行。不动产的登记机关负责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动产登记规范管理的必要性,切实增强针对不动产权益人的法律保护措施力度。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存缺陷弊端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未能形成完整体系
按照现行的我国立法制度,不动产登记的覆盖对象种类包含房屋不动产、土地不动产、自然资源不动产以及其他类型不动产[1]。在此前提下,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实施范畴重点包含房屋权属、土地权属、林权、草原使用权、水面养殖权等。不动产登记的实践工作领域由于受到登记机关繁杂以及登记操作的流程混乱影响,那么就会比较容易造成不动产的错误登记或者重复登记后果。由此可见,缺乏体系化与规范化的现行登记立法制度将会阻碍不动产流转的市场秩序全面建成[2]。
(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规定含糊
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范围对象如果没有得到严格清晰的界定,那么通常就会缺乏对于不动产权益主体的法律保障力度。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法规仅限于界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归属范围、登记对象范围以及法律关系范围,但是现有立法条文规定仍然缺乏针对以上各个层面登记对象的细化监管规范。作为不动产的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人员而言,不动产登记的操作实施人员无法按照现行法规来准确判断不动产的法定形态,因此容易表现为不动产的权利主体混同现象。从以上的实践角度来讲,存在模糊性的不动产登记对象与范围界定方式必须要尽快得到必要的调整。
(三)不动产登记的现行法规内容亟待实现拓展优化
我国现行《物权法》包含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条文,上述的物权法律条文应当成为全面规范不动产流转使用秩序的重要保障手段。近些年以来,不动产登记实践操作中的错误登记法定救济制度、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等多个层面法规制度都在逐步趋向于完善[3]。然而实际上,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现行立法制度体系框架需要得到必要的合理扩充。这是由于,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覆盖对象范围比较单一狭隘,因此无法保证全部种类的不动产都能够包含在登记监管范围。由此可见,合理优化与扩展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内容具有显著的必要性。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路径
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全面规范不动产流转市场秩序的作用,对于不动产的法定权益归属主体能够给予充分保护。目前面临房地产市场领域的急剧转型发展趋势,我国目前现行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制度需要得到合理的完善整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实施人员对于现行立法制度必须要严格加以遵守,避免表现为违背不动产登记操作实施流程的情况[4]。在此前提下,完善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制度应当体现为如下的思路对策:
(一)健全不动产登记的现行法规体系
体系性与规范性构成了不动产登记法规制度的基本属性,因此决定了立法部门人员目前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法规制度应当纳入体系化范围,合理健全不动产登记的现行立法框架体系[5]。对于我国现行《物权法》在全面进行整改优化的前提下,关键应当体现在合理界定法定的登记权力机关,避免表现为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混乱交叉情况。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机构部门应当达到全面的互动配合状态,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相关数据内容。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条文规范对于统一化的法定登记机构部门应当给予合理确定,确保房屋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能够全面负责于不动产的登记规范监管工作。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现行立法制度必须要包含法定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不动产权利人、法定登记步骤与流程等基本要素。登记机关人员对于现行的物权法条文规范应当准确加以把握,严格规范不动产的登记操作实施步骤与流程。
(二)合理界定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领域
不动产登记的适用领域范围应当得到严格准确的界定,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在保护不动产权益过程中的真正价值。因此,立法部门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适用领域以及适用对象范围必须要给予合理的限定,从而做到在根源上避免与杜绝不动产登记中的混乱盲目实施状态。在目前的情况下,法定登记监管机构人员针对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变更登记与异议登记等特殊法律条文应当进行准确的掌握,运用多元化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来保障当事人权益。
不动产登记的现有实施操作流程亟待得到调整,运用规范性更强的法律操作流程来增加权益保障力度。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成为约束与监管不动产权益流转的最关键法律原则,那么决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现行立法规定应当达到体系化的标准,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实践工作领域的各种权属纠纷。不动产权益本身属于法定物权,那么不动产权益人必须要经过登记才能实现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保护目标,防止自身权益遭到侵害。
(三)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内容
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内容比较繁多复杂,不动产登记的目前实施机关存在交叉与混乱的弊端。因此为了在根本上促进实现转变,那么立法部门人员有必要尽快优化现行物权法体系框架中的不动产登记法规条文。立法机构人员应当通过增设不动产登记的监管规定与权益保障规定,進而达到合理优化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体系的目标,对于狭隘的登记对象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
除了以上的完善转型实践要点之外,立法机构部门针对不动产登记的现行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规范制度应当着眼于严格施行,不断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的综合素养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负责人员必须要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流程在界定不动产权属过程中的价值作用,切实增强针对不动产权利主体的法律保护实践工作力度。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业务人员目前对于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技术手段应当正确进行操作运用,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尽快建立不动产登记的网络数据库,避免不动产登记的关键数据信息被遗漏。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我国目前运行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逐步趋向于合理完善。但是从总体角度来讲,现行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制度仍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不动产登记的对象范围界定存在模糊性,并且现行法规条文的基本内容也要得到整改优化。具体在实践工作中,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关键思路应当包含健全现行法规制度体系,合理界定登记适用范围,以及优化法律条文内容。
参考文献:
[1]王春梅.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房地产经济发展方向及路径探究[J].今日财富,2021(15):3-4.
[2]李冬梅,王志芳.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研究[J].办公室业务,2021(09):50-51.
[3]李磊,于明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兼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比[J].征信,2020,39(03):88-92.
[4]龚威.面向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的措施探讨[J].科技资讯,2019,14(05):125-126+128.
[5]冯耀华.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及其完善[J].科技风,2019(1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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