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 薇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海 20171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运行活动有了较大进步,发展态势良好。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内部审计作为此项工作的主力军,能够及时发现内部监督的不足,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掌握企业相关数据信息;纪检则与企业资金安全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巡察虽然体现的是政治体检,但也能发现企业方方面面的问题。但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纪检、巡察的协同监管力度不足,如对自身职责内容缺乏清晰认识,未积极采用常规性检查模式,缺乏完善的协同监督机制,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
企业内部巡察、审计可以为企业纪检组织提供可靠、详细的问题线索来源,同时也可以提供真实、详尽、有效的证据材料,使得案件处理有迹可循,保证企业相关案件符合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案件处理的成本,提高了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案件在查处的最初阶段,企业党委和内部审计的监管部门至关重要,承担着寻找证据的职责,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随后,纪检部门以有关线索信息为切入点,按照要求开展审查工作。在内部审计的作用下,可以进一步强化案件的保密性,有效降低了查处案件的难度。
在处理违纪案件时,查处分析账务是必经环节。如果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为纪检、巡察工作人员,那么除了花费更多的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还要求纪检、巡察工作人员掌握更多专业知识,并拥有更高的执纪审查技能。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后,可以使其获取更多的证据与线索,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取证时间,避免处理案件时花费较多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使案件的处理效率更高,对案件工作质量的提升有所帮助。
目前,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督部门的地位并不明确,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纪环节面临着较多问题,监督深度与相关要求不符,监督广度也有所欠缺。首先,在监督深度方面,国有企业纪检相对形式化,未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相融合,也没有体现在企业生产一线,揭示深水区或舞弊腐败问题时比较片面,无法带来较强的警示效果;其次,在监督广度方面,纪检组织的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即被动监督模式,只有纪检组织收到了举报线索,或者针对违纪问题进行移交,才会介入此项工作,监督范围并不广泛,往往是监督国有企业一级党组织履职情况有无问题,没有全面监督职工的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环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不强,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够完善。对于内部审计人员而言,往往会受到领导的管制,而且本企业其他部门也会参与到自身工作中,加大了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复杂程度,逐渐面临着被迫平衡内部人际关系的困境,还需投入时间与精力在审计风险的控制工作中,导致内部审计十分困难。同时,相关部门未明确划分内部审计职能范围,也没有体现科学、合理的定位。在实际的内部审计工作中,通常监督财务数据有无虚假问题,监督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内部审计管理范围狭隘,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服务职能,想要实现经济效益审计的转型存在很大难度,且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也未趋于完善。现阶段,在内部审计队伍的人员群体中,财会专业人员占比较高,没有融入工程、法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导致内部审计工作的技术性比较薄弱;国有企业有些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认知程度较低,没有高度关注内部审计,也没有全面分析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导致内部审计无法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在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不仅没有构建科学有效的中间协调机制,也没有以长远的眼光规划内部审计。对纪检的规划不足,使得工作陷入了互相推诿责任的尴尬局面,对日常监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并且,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和纪检协同监督制度存在较多不足,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法获得制度保障,同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此外,目前有关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协同监督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没有从整体上分析协同监督实践的相关问题,导致协同监督的速度逐渐降低。
从纪检工作人员的角度分析,自身工作责任是监管国有企业员工的行为,并检查有无出现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但针对现状而言,纪检、巡察部门依旧面临多种问题,如纪检、巡察样式不够多样化,纪检、巡察环节专业程度较低,本职工作的执行力度不足,等等。在开展监管工作的整个阶段,没有与相关工作人员搭建沟通的桥梁,二者之间未形成紧密配合,因此把控力度较为薄弱,无法保障国有企业自身利益。
纪检、巡察部门与其他部门同属于国有企业,工作性质也是平行的,再加上国有企业管理者认为生产经营是最重要的,致使纪检、巡察部门难以接触到企业决策的重要内容,自身的权威受到限制;有些国有企业纪检、巡察工作人员以转岗为手段,实现调整纪检职位的目的。加之纪检、巡察的培训力度较小,培训形式也比较单一,导致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与国有企业的实际需求产生偏差。
首先,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明确其与纪检、巡察监督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制定合理且有效的方案解决此问题,即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纪检、巡察监督子系统的共同力量,设置专门的审计监督协同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要从每个审计周期出发,针对协同监督的内容进行规划,在合适时间内召开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特点、总体方向,对此项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加以明确,避免出现重复审计的状况,逐渐转变传统的审计范围不足的局面。
其次,应从具体工作入手,遵循科学化原则调配相应资源,深刻认识到协同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将此种方式融入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合理调配审计资源,有效提升审计资源的利用率。并且,应注重审计主体的多样化,抽调相关人员参与其中,使审计人员与财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彰显自身价值,除了共同完成项目的准备工作、实施工作,还要总结各工作环节的不足,形成协同审计的良好局面。在准备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需成立协同审计项目协调管理小组,该小组的组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为其他审计主体负责人,第一步需明确开展此项目将达到哪种效果;第二步对项目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水平展开全方位评估。开展项目的环节,需以实施方案为参考重点,针对审计人员和纪检、巡察人员实施调配工作,引导二者依据自身职责规范化工作。倘若在实践环节遇到阻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到上级部门。总结协同项目的过程主要是各协同主体互相评价对方工作的优劣,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项目审计取得的协同成果上,评估此成果是否与预期相符,总结协同工作中的优秀经验和相关问题,不断完善处理协同审计工作问题的方案,将这些方案融入实际工作中,促使协同审计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实际作用。
在新时代背景下,获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信息的途径比较多样,纪检信息的获取方式也存在差异性。前者往往采用调取审前资料的方式,审核数据有无出现虚假性,针对相关数据展开比较,还能够查阅之前的审计结果;后者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巡视巡察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所以,二者可以在审计监督信息的协同中彰显自身价值,加大对违纪、违规事项的监督力度,并掌握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技巧。通过该平台扩大审计监督信息的传播范围,更加便捷地整合审计监督信息,通过远程的方式管理审计项目,并及时调取企业信息等,促使审计纪检监督的速度越来越快。此外,相关部门还需提高对纪检检查计划的关注度。制订该计划时,以内部审计信息为重中之重,以此明确防控年度廉洁风险的难点与重点,了解此项工作应从何入手,如内部审计信息将物资采购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显示某工程项目招投标内控建设存在缺失。对此,纪检、巡察部门需着眼于巡察监督计划,除了将工程项目招投标融入该计划,也要融入物资采购计划,避免重复监督同一单位的状况频繁出现。
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应将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引导各个部门了解自身权力,设计出有针对性的信息沟通途径,加大对各个监督部门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构建健全的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协同机制,确保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在此过程中,应主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规划协同工作组。设立该小组后,引导小组成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讨论,明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纪检巡察协同监督的特点,对二者实施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国有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工作都是相分离的;以长远的眼光看待内部监督,积极落实统筹规划工作,将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提到日程上,分析开展内部审计与纪检监督、巡察监督时面临哪些阻碍,将这些问题制作成报告,提交到上级部门,使其知晓这些难点项目,为内部审计和纪检、巡察协同监督决策开辟新路径。同时充分发挥纪委“监督执纪”和审计“增值服务”的作用,对审计中发现的职务犯罪、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小微腐败”“四风”问题、履责不尽责、靠企吃企等方面违纪违规问题线索,通过纪审联合监督,大大提高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纪委问责的完整度和精准度,一体化推进打击违纪违规行为,维护企业权益。第二,信息协同工作组。为了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纪检、巡察协同监督速度缓慢的问题,应使两个部门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不断强化信息的协同,设立信息协同工作组是一项有效措施,可以促使内部审计、纪检、巡察部门融合在一起,确保相关部门均能知晓内部监督各部门数据,实现了监督信息共享的目的。第三,评鉴协同工作组。出于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特殊性的考虑,并明确纪检、巡察监督中难以突破的问题,需选择设立评鉴协同工作组的方式,及时评价两个部门协同监督中面临的“绊脚石”,对相关问题展开鉴定,不断分析协同监督制度存的漏洞,对该制度进行优化。
首先,应引导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实施者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对自身的职责和权力产生清晰认识,避免纪检部门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分析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构建符合实际情况的常规性纪检模式。其次,应以不同等级外部监管机构为切入点,使其在最大限度上彰显自身效用,上级纪检组织须明确自身职责,将企业实际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与内部纪检机构展开积极的交流,分析国有企业目前存在哪些问题,找出比较重点的事项,将这些事项中涉及的资金进行总结,对企业资金流向展开重点监管,有效解决企业的贪污舞弊问题。最后,从国有企业的角度分析,需营造浓厚的监管氛围,引导相关主体明确监管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大影响,打造自我监督的局面。
国有企业在日后实际工作中,应有意识地构建审计、纪检、巡察协同联动的企业治理模式,融合纪检、审计、巡察监督力量,形成统一指挥、科学规范、有序有效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多位一体”联合检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业务权威、部门职能监管、纪检保障执行、动态综合施治效能;国有企业需转变传统的工作理念及工作途径,深刻认识到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的必要性,并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秉持着廉洁公正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国有企业管理责任为核心,对此进行不断强化;注重纪检工作模式的优化,在立足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常规性监督模式,从而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纪检、巡察的协同监督提供支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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