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Q1:王律师,您好!
我是某小学的负责人。近期我校发生了一起校外人员伤害我校学生的事故。那时正值中午放学,学校里的马路上人来人往,包括大量的学生,难免还有一些校外人员进入。一个负责给校园教职工送外卖的人驾驶一辆非机动车驶入校园,因人群拥挤,非机动车车速过快,躲避不及就迎面撞上了四年级的一个学生。该生腿部骨折,其家长要求我校赔偿损失,他认为孩子既然还在学校里面,学校就应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如果意外受伤,学校就应该全权负责。而我校认为在这个案件中,送外卖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该学生的伤害,应该由该人员承担全部的责任,我校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求助人:张老师
A:张老师您好!根据您的介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校园侵权案件,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在这个案件中,送外卖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贵校在校学生的伤害,并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该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该人员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学生所受到的伤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若贵校不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比如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相应的机制、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那么贵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员是校外人员。倘若直接侵权人员系本校工作人员,在非执行职务行为期间造成了学生的伤害,也应当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律师建议,学校一定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校外人员往来登记制度,并形成成熟的紧急事故处理机制。校内应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保卫人员,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处理。既要开设面向学生的安全教育课程,又要面向老师等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防止校外人员入校侵害学生人身安全利益。
Q2:王律师,您好!
前不久我校一个初二的学生在午休期间打篮球时被另一个同年级的学生撞伤,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两个学生的家长与学校就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该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自己的小孩是被对方撞伤的,所以直接要求对方学生家长赔偿相关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方学生家长则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既然自己的孩子是在学校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请问我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求助人:李老师
A:李老师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案情,本律师分析此为一起特殊的校园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法律规定。需要明确的几点如下:
首先,初二学生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要承担与其智力及年龄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打篮球必定会发生肢体接触,也能够预期发生一些损害后果,而且该学生的撞人行为直接造成了另一学生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撞人的学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鉴于该学生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被撞伤的学生自己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料到参加篮球这种剧烈运动可能会产生受伤的后果,所以,对于最终产生的身体损害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贵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虽然事发于午休期间,但是学校依旧负有组织和管理学生的职责,若学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话,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就是三者之间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侵权案件中法官会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分析具体的案情,作出合理的比例分配。
本律师建议贵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制度。比如中学生处于叛逆期,易冲动,在学生聚集的场所要派工作人员监督,加强校园巡逻,或是在公共场所安装好摄像头,发现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既要为学生设立安全教育课程,又要对教师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学校也应当积极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沟通,达成共识,使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Q3:王律师,您好!
近期我们学校发生了一起校园安全事故,有一天下大雨,雨水飞溅到开放式走廊,产生积水。下课铃声刚响,我们小学二年级的某同学就冲出教室,准备去食堂吃饭,一不小心,就摔倒在地,致使一颗门牙脱落。任课教师立刻将其带到校医务室进行了简单处理,并通知了学生家长,随后将其送往了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诊断,该同学上前牙脱落,因脱落时间过长且保存方法不当,该同学的门牙无法恢复,此后复诊数次。因他年幼,尚不能进行种植牙手术。该同学家长认为我们学校事发时既未及时清除走廊的积水,也没有放置防滑地毯、安全警示标志、安排老师提醒、看管,事发后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要求我们承担一系列的费用。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尤其是其中的种植牙费用问题?
求助人:汪老师
A:汪老师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知悉。因为该案件发生在学校内部且在学生上学期间,属于校园伤害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明确两点:首先小学二年级学生一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是不承担责任的,他的监护人在此种情况下也无法尽到监护义务,因此也不承担责任;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非来自于校外第三人的伤害时,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贵校是否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贵校需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有无采取铺设防滑垫等措施,以避免行人滑倒。
根据您的描述,贵校并没有针对恶劣的下雨天气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存在过错的,所以贵校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有关种植牙费用问题,本律师结合相关的判例作出回复。我查阅了相关判例,判决是不同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给出的今后种植牙手术的明确费用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要求原告在今后治疗费用实际发生时再来起诉。所以贵校可以综合考虑一下种植牙手术的平均费用,和学生家长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避免今后再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本律师建议贵校在今后的安全保障工作中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在发生如下雨这样的特殊状况时,学校还要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既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又避免学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本期主持
王栋 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律师,合伙人。上海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15年获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提名奖。王栋律师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运作及风险管理、房地产、产权交易、商事诉讼和仲裁、金融及资本市场、高端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基础培训等法律业务。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