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摘要:法家文化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文化形态,经过不断的发展变化,在秦代成为其主流文化;秦代所实行的法家文化源于晋法家,在吸收了商鞅变法、韩非子法学思想后,统一后的秦朝实行了高度专制的文化政策,“成也法家,败也法家”,法家文化在秦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秦朝的灭亡。
关键词:法家文化;秦亡;文化形态
一、秦代法家文化的源流—晋法家
先秦时期的法家文化由于地域、文化、历史的差异性,形成了不同的分流,学术界通常认为可以分为齐法家和晋法家。齐法家和晋法家有同亦有异,齐法家的代表是《管子》,晋法家的代表是《商君书》和《韩非子》,秦代的法家文化一定程度上更偏向于晋法家文化。
从政治上讲,齐国为春秋时期的大国,暂时没有变法图强的迫切性;文化上,齐国作为早期被周王室分封的国家,受周礼的影响相对较深;地理位置上,齐国与鲁国临近,会受到鲁国文化的一些影响,有着儒家化的倾向,这表明齊法家在重视法律的同时也注重礼仪教化的发展;晋法家则反之。与齐法家相比,晋法家没有那么深厚的文化底蕴,为了改变现有局面,他们认为必须变革旧有的礼制,制定明确的法,打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思想;他们主张实行君主专制,主张以法为本、以法治国、依靠赏罚、术、势保证法的实施,达到生存并富强的目的。
为何说秦的法家文化源于晋法家呢?《史记·索隐》载:“秦虽嬴政之祖,本西戎附庸之君,岂以诸侯之邦而与五帝、三王同称本纪?斯必不可,可降为秦系家”。[1]司马贞认为,秦本为西戎附庸之君,司马迁是不应该把秦放在本纪之列的。“自周宣王时,秦始开文化之风”[2],由此可得,在此之前秦国是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的,加之地理位置、历史等方面的综合作用,秦国与晋国所处境况更为相像,故秦国选择了晋法家。
秦国改革最为突出的是秦孝公时的商鞅变法,这是法家文化在秦国推行的具体表现。商鞅通过景监见孝公,以帝道、王道、强国之术说君,孝公甚感兴趣,“语数日不厌”[3]。尤其是法家思想中“时移事异”与时俱进的发展观和“聚力专一”奖励农战的实用性,促成了秦国的崛起及称雄。[4]自此,秦国逐渐强大起来,为秦始皇统一中国打下了基础。法家文化在这一阶段对秦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法家文化在秦代的发展
法家文化在秦代达到了巅峰,成为了当时的主流文化。
(一)秦统一后实行的文化政策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维二十六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5],从秦始皇本纪中可以看出,秦朝统一之后实行的并非周之礼法,而是法家之法。“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远方,实不称名,故不长久。其身未殁,诸侯倍叛,法令不行。”始皇帝认为古之帝王不能延续的原因在于法度不明、法令不行,所以他注重法度法令,偏向于法家文化。
焚书坑儒,文化专制。《史记》载:“丞相臣斯眛死言:……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当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诣悉守、尉杂烧之。[6]”并提倡“以吏为师”。李斯上书始皇帝,提倡法家文化,至此,法家文化得到极大发展,在政治舞台上发挥主体作用。
(二)韩非的法家思想
“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归其本于黄老。”[7]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不同于商鞅的法家思想,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核心在于法,不同于儒家的温情脉脉,在其著作中,他理想的国家状态为:《大体》:“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上无忿怒之毒,下无伏怨之患,上下交顺,以道为舍。[8]”在这一描述中,国家是主体,强调的是国家的上下交顺,并非强调君主的集权。韩非子在多篇论述了君主要有绝对君权,“事在四方,要在中央”[9]君主的权利不能下放,君主要保持绝对的神秘感。“去好去恶”[10]并且要通过法,赏罚、术、势来御下,在一定程度上讲,韩非子对于君主提出的要求更高,法是唯一的标准,韩非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力是因为只有君主才能做到让法很好的实施进行,韩非认为必须要依靠君主的力量,同时君主也在法的规定之下。这表明,在韩非的思想中,法是至高无上的,君主既是监督者又是执行者,他并非是维护统治者的绝对权威,国家是高于君主的。
(三)秦始皇实行的法家文化政策
秦始皇统一后实行的法家思想是在韩非子法家思想的基础上有所继承有所发展的,不完全是韩非的法家思想。
韩非作书五十五篇十余万言,“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游,死不恨矣!’[11]始皇帝在得知韩非死后的表现,可以看出,秦始皇是十分赞赏韩非子的法家之术,但根据其统一后实行的文化政策及政治政策来看,秦始皇并未完全采纳韩非的治国理念;秦始皇需要是的完全的以君主为中心,完全专制的文化政策,能维护其统治的绝对利益,而韩非子理想状态是以法为制高点,且国家在君主之上,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别。
三、法家文化对秦亡的促进
由上分析可得,在秦代社会,并未建立起与其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法家在秦帝国只是一种实用的政治策略和手段,并未成为统一思想、巩固政权的意识形态。(这一点从秦朝的“法治主义”与韩非的思想体系之间的差异就可以得到证明)。在古代社会的发展中,统治者通常会忽略文化的重要作用,只是把文化作为服务政治的工具,一定程度上,会加快国家的灭亡。
法家文化自身存在着一定的流弊,秦国选择法家文化的同时意味着这些弊端终会给国家带来一定的弊处,在国家政治统一之后,文化因素尤为重要,法家的弊端也被不断扩大。法家文化“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恩”。[12]仅凭法家文化能否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有序的帝国呢,这是秦始皇在统一之后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直至秦朝灭亡,统治者也未找到解决办法。
虽未找到答案,但秦朝对于文化的整合有着一定的自觉性。吕不韦《吕氏春秋》的编撰正是一种试探,是对于法家文化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是对文化的融合取向。既然有了文化上的自觉性,那意味着法家文化已错失了自己的最好时机,很难再次成为历代王朝中的主流文化,事实即是如此。秦二世而亡,与法家文化有很大关系。文化与政权不适应,政权注定无法长存。
参考文献:
1. (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
2.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
3. 杨玲:《先秦法家在秦汉时期的发展与流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
4. 吕思勉 :《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作者简介:王梦欣(1997-),女,汉族,河南沁阳,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单位:郑州大学
注释:
[1](汉)司马迁:《史记》卷五《秦本纪》,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23页。
[2]见《诗·车邻·小序》。
[3](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228页。
[4] 见《商君书》。
[5](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314页。
[6]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325页。
[7](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第三》,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603页。
[8]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第八《大体第二十九》,中华书局1998年,第226页。
[9]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第二《杨权第八》,中华书局1998年,第47页。
[10] 见《韩非子集解》。
[11]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序》。
[12]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七十》,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3996页。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