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朱瑞 余凤
时下,有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伙同他人恶意串通,编造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也就是常说的打“假官司”,以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达到其损人利己的目的。近日,唐礼对自己虚假诉讼的行为懊悔不已,其虚构的600万元债权妄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法被法院识破后,不但被判决承担17万余元的诉讼费、鉴定费,还因串通变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被法院处以法定最高额10万元的罚款,与其一起串通虚假诉讼的孙菲也被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
突如其来的600万元债务
2014年6月的一天,李权收到法院寄送的材料,原来他和他的妻子孙菲被一位叫唐礼的人告上法庭。唐礼的起诉状写道,被告李权和孙菲系夫妻,其与李权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唐礼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给李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日息为万分之六,若李权逾期还款,唐礼继续向其计收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现借款已到期,李权却拒不返还借款。唐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权和孙菲共同返还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到期利息、逾期利息、诉讼律师费等,合计800多万元。
李权惊呆了,他从未向唐礼借过钱,何来600万元债务?他跟唐礼也并不熟悉,只是因2013年的交通事故中被唐礼撞伤,自此才与唐礼相识,后续也仅仅是就交通事故理赔接触过几次,怎么可能向不太熟悉认识时间不长的唐礼借如此一笔巨款呢?李权仔细看了一下唐礼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越看越觉得诧异,自己从未看到过该份借款合同,也从未签过600万元的借款合同,怎么会有一份自己签名的600万元借款合同呢?600万元不是小数,而且是不熟悉的人之间的借款,正常来说借款合同肯定非常规范严谨,但这份借款合同却有很多奇怪之处,比如手写条文存在三种不同的笔迹,借款合同有四页,却没有加盖骑缝章,且其中的内容也有较多错误,一会是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会是乙方向甲方借款等等,自己也从未收到任何人转账的600万元,唐礼说600万元是转到自己妻子孙菲的账上,但孙菲从未告诉过自己有600万元借款的事情,且自己与孙菲虽2007年登记结婚,但自2009年起就一直在进行离婚诉讼……
妻子完全认可债务
一审开庭时,李权的妻子孙菲并未到庭,但庭前她曾到法院告知她的诉讼意见。孙菲称,600万元借款确有其事,唐礼先将款项打到自己的银行卡,自己支取现金后交给了丈夫李权。2014年2月底,李权告知她需借用其账户,要求其至银行预约支取现金,用于开办公司之用。之后,李权和她两人一起至银行支取现金。李权以停车不方便为由,交给她黑色拉杆箱,由她独自进入银行支取现金,具体金额不清,箱子无法装下,银行保安一起将现金搬至李权车中。次日,李权和她又至银行支取现金。涉案卡号系她自己所有,卡也由本人保管,她会向法庭提供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李权和她于2007年领取结婚证,李权经常外出,对她也不太关心,故她曾起诉离婚,后李权不同意离婚,加之她身体不好,故早已打消离婚念头。她同意原告唐礼的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唐禮的诉请。
对于妻子孙菲的诉讼意见李权惊呆了,自己从未借用她账户支取600万元现金,也从未和她一块去银行支取过600万元,妻子为何会做出这样的陈述?而2009年,孙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1年,孙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对离婚诉请不予支持。2014年,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处理公司事宜等原因又于2014年5月申请撤回了起诉。李权突然发现,2014年其与孙菲离婚诉讼时,孙菲聘请的律师与本案中原告唐礼聘请的律师为同一人,唐礼在庭审中说他不清楚李权和孙菲在进行离婚诉讼是不可能的,他把600万元转账给孙菲的账户肯定也是有意为之。李权感觉,唐礼与孙菲关系非同一般,很有可能两人相互勾结,利用自己在其他材料上的签字拼凑了600万元的借款合同。
鉴定揭示有造假痕迹
因各方对借款合同各执一词,李权申请对借款合同落款处“李权2014.2.26”字迹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进行鉴定。一审期间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合同落款处“李权 2014.2.26”的字迹是李权本人所写,但合同条文中手写的部分以及落款唐礼、李权的签名三处墨迹色泽存在明显差异,合同边缘有明显的裁剪痕迹。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存在诸多疑点,唐礼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600万元借款的事实,故判决驳回了唐礼的诉讼请求。唐礼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期间,唐礼当庭提交了收款“收条”,表示“收条”是一审判决后找到的,能够证明60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李权。“收条”中“我李权于2014年2月28日已收到唐礼借款协议中的现金600万元……2014年2月28日 签名:”部分为打印体,其后的“李权”签名为手写体。
为反驳“收条”的真实性,李权当庭提交了其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受损手表理赔事宜的“说明”复印件。“说明”落款处的“签名:”二字为打印体,后接“李权”为手写体。李权表示,所谓“收条”可能是唐礼利用“说明”文本裁剪拼接形成。
因“收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上海一中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鉴定。结果表明,“收条”落款处与“说明”落款处的打印体“签名:”字迹、手写体“李权”签名均是同源的,“收条”是利用落款处的“签名:”字迹及“李权”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变造形成。
败诉又被罚款
上海一中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600万元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关于双方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其一,从借贷双方关系来看,唐礼与李权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5月相识,后续为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时有接触,但未见深入交往,2014年2月即发生600万元的一月期借贷,对于贷款人唐礼而言,理应持相当审慎的态度,其虽称对李权经济实力进行过考察,但对借款事由的陈述却前后不一,有违常理。其二,从借款合同来看,该合同纸张经过裁剪,形式上的疑点及内容上的矛盾之处显而易见,唐礼未就此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关于款项交付的真实性:其一,关于交付方式,唐礼在庭审中承认,孙菲离婚诉讼中的代理律师为其介绍,亦为唐礼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故唐礼所称对孙菲离婚事宜不知情,未察觉到孙菲银行账户为李权600万元借款的指定收款账户有不妥,不足为信。其二,关于资金来源及流转,唐礼对于出借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原审称部分资金系对外融资借得,二审则称资金来源系其2012年、2013年两笔售房款、存款等。且600万元前后两天分三次转账至孙菲账户,而孙菲账户三次收款后分别在十几分钟至两小时内,也就是下一次款项入账前将钱款全部取现,对此,唐礼主张每次转账后均电话通知李权,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三,关于收条,唐礼一审从未提及收款凭证,二审当庭递交的收条为变造形成。唐礼称收条系李权提供,然唐礼作为出借人且又经商多年,却先后接受了借款方提供的形式上存有明显疑点的合同及收条,有悖常理。其四,关于催讨事实,唐礼未能举证证明诉讼前曾有任何催讨行为,在双方就交通事故交涉期间亦未提及还款事宜,亦有悖常理。因此,二审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唐礼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同时表示,唐礼利用变造的书证提起诉讼虚构债权,具有明显恶意,而孙菲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一审中所作的陈述,均是唐礼提起诉讼所必须的条件,二人显然存在恶意串通。因此,上海一中院在作出终审判决的同时,还出具《罚款决定书》,对唐礼、孙菲依法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罚款。
(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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