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汪 磊
湖北华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1700)
合理避税是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合法性是合理避税的最大特点,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经营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词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偷税逃税。
超前性是指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
税收筹划的目标很明确,即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税种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某一个纳税期限内不缴,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合理避税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进行综合衡量。
在社会经济中,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建筑企业的投资、经营等经济活动进行事前安排,建筑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而使建筑企业既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又提升了经济效益,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当前,建筑企业都希望通过一定的方法来使自身所承担的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如果有不违法的途径可以选择,企业自然不会做违法的事情。合理避税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合理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此外,通过合理避税,税务人员能够及时对企业财务活动中存在的漏洞进行修补,维护建筑企业财务安全[1]。
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合理避税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目的是使建筑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若实现这一目标,建筑企业就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来实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建筑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理念。
如今,建筑企业参与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如果建筑企业能够通过合理避税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就可以间接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在无形中提升了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让建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使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下面将逐一进行探讨。
建筑企业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现行营业税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依据这项规定,即可做出合理避税及改变原材料购买的方法,降低营业额,以期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某建筑企业A承包了单位B的某项工程,总承包价为3 000万元。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由建设企业B供应,价款为2 000万元。价款结清后,建筑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3 000+2 000)×3%=l50万元。若A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不通过B企业供应材料,改为自购,这样,A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以1 500万元的价款购买到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 500万元,此时,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4 500×3%=1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以少缴纳税款15万元。
近年来,随着职工收入的逐年递增,个人所得税税收飞速增长,成为我国重要税源之一。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如何做好合理避税也就成为百姓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仔细研究《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得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总体思路应是从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方面入手,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常见的做法是将工资发放额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数以下。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2]。
某企业为季节性的建筑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只有6个月施工期。施工期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 000元,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计210元,则该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 000-800-210)×10%-25=74元,全年则缴纳444元。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12 000元,平均分配到12个月,则月平均工资为1 000元,小于允许扣除数1 010(即:800+210)元,此时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每名职工全年相当于增收444元。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对水利水电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3.1 对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地计算出来。企业平时不管是按照上述哪种方法预缴,都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3.2 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缴纳,盈利年度缴纳,亏损年度不纳税。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期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年度已纳税额中得到返还照顾。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意味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的增值税也得以降低)。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方式降低总体税负。
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因而常常忽视了对其进行的合理避税。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地订立各种各样的经济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较大,如严格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数额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做好印花税的合理避税是非常必要的,印花税合理避税的关键则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
如某建筑企业A受托为另外一建筑企业B加工一批钢模板,加工所需要原材料全由A企业提供,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100万元。根据这份合同,A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 000 000×0.5%=500元。
由于合同签订时未统筹考虑,建筑企业A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税款。我国印花税税法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有如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揽收入。如为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按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而只有混在一起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3.5计税贴花。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A在签订合同时,将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分开,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若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为90万元,则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00 000×0.5‰+900 000×0.9‰元,可以节税款为500-320=180元。
建筑企业合理避税,有助于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合理避税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研究各项法律法规,把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时刻算好账,算细账,多思考,多探讨,才能真正做好建筑企业的合理避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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