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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4-08-31

陈红燕

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450000)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红燕

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450000)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依据,提出减少对环境影响的对策和建议。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的一些问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文章总结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对策。

问题;对策;环境现状

1 环评滞后的原因

目前,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这种环评滞后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环评制度作用的发挥[1]。把环境影响评价变成了对既成事实的说明和污染行为的解释,究其原因,主要是:

十七岁,别呦呦嫁了人,婚后处处不如意。她说,我跟丈夫睡在一张床上,却像坐两条船上,一个向东,一个向西。

[6]池仁勇,周丹敏.数字出版产业集聚与其发展能力关系研究——基于区域环境的角度[J].中国出版,2015(18)

个别领导环境意识差,为了保住项目或者快上项目,往往“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支持经济发展、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为由,要求环保部门简化环评审批手续,从而严重干扰了环保部门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一些有严重污染的项目顺利地闯过了环评关。这一点在引进外资项目、国有企业的技改项目、开发区内的部分建设项目上表现得十分明显。

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法制观念弱,不择手段地逃避环评。部分项目建设者为了使项目尽快上马,早日建成,缩短投资周期,早出经济效益,没有严格按照环评审批程序办事,而是钻环评制度的“空子”。采取“边建边批”的办法,项目建成了,环评手续也办妥了,环评制度成了建设项目可有可无的“点缀”。

2)突发事件及不利条件下对现状值的影响

还有部分项目建设者明知是重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控制很严,事先报批,势必无法通过,于是,置环评制度于不顾,采取“满天过海”的办法,偷偷地建了再说,待到被环保部门发现要绳之以法时,便四处活动,为其项目寻找保护伞。环保部门一方面碍于各种情面,另一方面也无奈,只好为其补办手续。

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失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计划、土管、工商、金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明确规定: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这一规定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显得十分有效。因为,不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就无法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没有合法的经营地位。遗憾的是,目前各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把好环评审批关,致使部分污染项目逃过了环评,而环保部又无权要求各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环保部门自身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2.1环境现状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现状调查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现有资料为基础,进行资料统计、经验估算、资料复用等,另一类是通过现状监测获取相关的数据。两者往往相互补充。由于受环评时限、经费、人员素质、工作机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现状调查往往出现随意套用现有资料,监测资料准确性、可用性差等问题[2]。

2.1.1现有资料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从表6可以看出, 沙荒地苹果树体大小差异明显,行间清耕的株高、树冠大小明显高于间作小麦,与自然生草的株高差异不明显。分枝数量是果树成花的基础,间作小麦单株分枝、长枝、短枝数量明显小于行间清耕、自然生草。

如项目监测点位布设不科学,未设置环境保护敏感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不全,特征因子监测缺项;部分项目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等。

关于在黄河流域实施纳污红线管理的整体构想是:以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以建立和完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黄河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为前提,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做好纳污红线管理顶层设计,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从严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水功能区达标考核,加强水质监测站网建设,构建水资源与水生态保护工程体系,深化基础规律与关键技术研究,逐步形成有黄河流域特色的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管理模式和工作格局。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是根据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单位信息,人员情况以及各个社会保险业务的产生背景的概述,不仅有数据的采集,还有控制业务流程以及分析综述合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

2.2评价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2.1.2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监测点设置不合理

环境现状调查应重点关注现有资料值获得时间距环评现状调查时间的长短。近年来,随着城市新城区的高速发展,频繁的社会经济活动促使环境瞬息万变,区域内植被面积大辐度减少,人口高度集中,人类开发活动强度增大,各项环境质量指标也随之呈现较大变化。因此,在引用现有数据时,对于高速发展的地区,常忽略了结合地区的开发强度考虑现有资料获取时间与环评现状调查时间间隔的长短,资料的可利用程度不高。

1)资料收集时间上的相对不足

2)监测数据统计和评价有误

有些项目在计算平均值、超标倍数、超标率等方面有误,评价引用的标准值错误或评价结论与实际监测数据有出入等。

3)历史监测数据引用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超时限使用、缺少历史数据监测报告及有效性证明材料等;有些项目随意引用其他项目的监测数据,引用的区域与评价区域偏离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于一个比较成型的工业区,往往认为它的现状值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但突发的事件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环境现状值。一些恶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向水体倾倒化工废液、利用废塑料薄膜作为锅炉燃料等,在较短时间内即可能引起区域环境发生不利的改变。对于一个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工业区,调查过程应更多地关注整个区域环境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调查过程对此类事件应给予的关注程度往往不高,缺乏对其行为的发生频率的了解,从而影响对现状值的确定,降低现有资料的可利用程度,由此产生不科学、不严谨的环评结论。

2.2.1标准体系不健全

目前,地表水、大气、声的标准体系相对较完善,但地下水、土壤、电磁辐射、核辐射、生态以及人体健康等环境标准体系相对较少,而与污染源相关的排放标准更是匮乏。例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日益受到重视,但没有成熟规范的生态环境标准去判别与度量,所以导致大部分环评报告在生态环境评价这部分只能作一些简单的现状调查与描述,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无法准确评判,生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强度更是无从界定。

产品好不好用户最有发言权。尤其是农药、肥料、种子这些特殊商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关系到国计民生,不敢有丝毫的马虎。耽误一时,就耽误一季,谁能耽误得起?只有让种植户看到好的效果,获得好的效益,产品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扎根,才能有回头客,产品才能做到持续的销售。

环境评价涉及到很多领域的知识,环境问题复杂多变,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加之理论发展条件的制约,给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目前的非污染生态评价导则,很多环评工作者都感觉其可操作性差,理论水平深,距离实际太远。大多数技术导则、方法的出台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和实践检验基础上的,但在实践中仍会不断地发现问题,也需要不断地完善、修订这些技术导则、方法。

2.2.2技术方法不规范统一

2.2.3预测模式和预测条件的选取不合理

近几年出现了诸多环评计算软件与预测模式,但不同软件和模式对同一数据的计算结果很难一致,有关主管部门也未曾作出统一规范,所以评价预测结果准确性不高。电磁辐射项目的预测也缺乏成熟的计算公式,只能通过类比来敷衍了事。预测模式和预测参数选取不合理性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2.3公众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1)冶金渣胶凝材料相对于水泥具有更高的固铅效率。离子浓度和养护温度对胶凝材料固铅效率影响不大,但是较高温度养护能够有效提高水泥后期的固铅效率。

电力自动化系统在电力工程中的运用,实现了系统对设备的监控,维护与管理。再结合了各种现代化通讯技术的同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电力自动化控制系统。这其中包括对电网数据用户,电网结构以及离线数据等多种信息的保存和处理。

2.3.1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公众参与是环评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让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唯一手段,也是让社会公众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环境监督作用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低,组织形式单一、面不广、深度不够等方面。编制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是否重视公众参与、能否尊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容乐观。目前开展的环评公众参与大多是以网上或报刊发布信息、发放调查表的方式,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时间仓促等原因,使得公众的参与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2.3.2公众参与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娘亲虽然对她娇惯,但这个时候,她一点也不愿意触母亲的霉头。她在心里发誓,一定要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一下青辰那小子,来给娘亲出这口气。

世界银行把环评公众参与的主体分为直接受影响的人群、受影响团体的公共代表和其他感兴趣的团体三类[2]。根据以上分类,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评的主体主要是第一类,而第二、第三类主体参与环评很少。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对环保认识上的片面性,不能正确理解发展、污染与环保之间的关系,调查结果有时并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对公众参与的结果分析处理仅停留在简单的陈述和辩证分析上,缺乏对结果统计的客观分析论证。在现实的工作中,公众调查涉及的对象往往是村民等普通老百姓居多,由于文化程度的差异、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社会背景和各自利益的不同,使得公众调查的效果欠佳。

[1]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48.

[2]金瑞林,加藤一郎.中日环境法学术交流文集[C].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86-87.

[3]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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