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刘强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4年9月24日公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3年的6年间,仅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就达到697件,从案件报道的施暴方式、结果、次数看,都是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或犯罪案件,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案例一:南京“虐童案”,家庭教育不能僭越法律边界
2015年4月3日,一名网友将一名8岁男童受伤的照片公之于众。照片的内容触目惊心,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伤痕,像被鞭子抽过,脚也高高肿起。经媒体曝光后,南京警方迅速介入,并于2015年4月4日将男童养母李征琴电话通知到案,李征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据查,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李征琴在2015年9月28日的庭审中表示:“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并称:“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三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三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很久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征琴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自案发就受到舆论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模式的反思,入选《人民法院报》评出的2015年度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度典型案例之首。未成年人作为家暴的重要侵害对象历来受到立法的重点关注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并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其生命健康权不应以任何理由受到侵害,物质生活的优越性不应亦无法替代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的权利保障。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亦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此系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虽有教育管理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不得僭越法律的边界。一旦侵害到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将以公权介入。
案例二:拿什么自救?人身保护令的防御功能凸显
2014年4月,张女士和秦某再婚。以为寻到真爱的张女士,没想到这段婚姻再次让她感到绝望。据张女士透露:她之前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离婚后带着一个女儿独自生活。后来,张女士认识了秦某,双方开始交往。张女士将自己过往的婚姻情况,并且带有一个女儿的情况向秦某如实相告。当时,秦某明确表示可以接受,并保证会善待张女士母女二人。婚后不久,秦某就以张女士女儿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认为孩子拖累了家庭,经常对张女士母女二人恶语相向,后来竟发展到动手打人的地步。2015年5月,秦某因琐事再次和张女士发生争吵。看情况不妙,张女士准备带女儿外出躲避,却被秦某抓住疯狂殴打,导致张女士右眼血流不止。后经医院诊断,张女士为头面部外伤、右眼外框内侧壁骨折、腰部等软组织损伤。2016年2月24日,心灰意冷的张女士来到河南省荥阳市法院,决定离婚,结束这段不幸婚姻。
就在等法院开庭的时候,张女士得知,《反家庭暴力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该法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感觉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张女士担心因自己单方面提出离婚,她们母女二人会遭到丈夫秦某的报复,于3月3日,向法院正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张女士的申请,荥阳法院立即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秦某跟踪、骚扰、威胁、殴打张女士。裁定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点评: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河南省第一个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世界各国《反家庭暴力法》里面通行的一个重要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选择了全国9个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制度,经过8年试点,最终被《反家庭暴力法》所吸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身保护令的效力。受害人只要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可以不依附于诉讼,由受害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超过6个月,且在人身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由此加大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人身保护令除了可以禁止加害人不进行家暴之外,还可以禁止加害人跟踪、骚扰、接触受害人及其亲属,甚至可以要求加害人搬离他们的住所,这就给受害人一个安全屏障。如果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案例三:威胁恐吓挫伤夫妻情感,精神家暴入法尚需慎重
1989年,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相识恋爱,1990年12月生下一女,199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疑心病重的陈某为防止王某有外遇,经常言语上对王某进行威胁恐吓,并在王某下班路上悄悄尾随拦截,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不堪折磨的王某于2009年8月带女儿从家中搬出去,一直居住至2015年,并于2015年6月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丰法院受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彼此互相尊重、关爱。陈某对王某的威胁恐吓等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造成王某严重的心理阴影,加之夫妻已经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点评:精神家暴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区别于肢体暴力、性暴力的另一种家庭暴力,又称“冷暴力”,它因其隐蔽性和不可捉摸性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本案中,被告陈某虽然没有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动手殴打,但是对原告王某长期的跟踪、威胁恐吓,属于精神上的折磨,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陈某对王某的威胁恐吓等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的3500多个家庭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在存在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现过冷暴力。不过,精神家暴入法尚需慎重,莫误伤了正常的夫妻关系。对精神家暴,需要对相关概念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比如哪些行为属于精神家暴?持续多久、达到什么程度,才算触犯法律?同时,还需要解决精神家暴的取证问题。毕竟家庭冷暴力的发生更具隐蔽性,非当事人无法知道事情的确切经过,也难以帮助受暴者提供证据或搜集证据。
案例四:理性维权,莫让“以暴制暴”成为自救手段
被告人薛某凤自幼被薛某太(男,被害人,殁年54岁)收养。自1999年薛某凤11岁起,薛某太曾多次对薛某凤强行实施奸淫。2004年3月,薛某凤因被薛某太强奸导致怀孕,后引产。2005年1月,薛某凤与他人结婚。2007年11月11日晚,薛某太酒后将薛某凤叫至其房间内,持刀威胁薛某凤,要求发生性关系。薛某凤谎称同意,趁机用绳子将薛某太双手、双脚捆住,其后离开房间。次日3时许,薛某凤返回房间,采取用扳手击打薛某太头部等手段致薛某太颅脑损伤死亡。后薛某凤将薛某太的尸体浇油焚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薛某凤持械击打被害人薛某太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薛某太利用其养父身份,在薛某凤还系幼女时即长期予以奸淫并导致薛某凤怀孕引产,对薛某凤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且在薛某凤与他人结婚后,薛某太仍持刀欲强行奸淫薛某凤,具有重大过错,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薛某凤自幼被薛某太长期奸淫,薛某凤为反抗而杀死薛某太,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薛某凤适用缓刑。当地村委会及数百名群众以薛某凤实施杀人行为实属忍无可忍,其家中又有两个年幼子女和一个呆傻养母需要照顾为由,联名请求对薛某凤从轻处罚。临漳县妇女联合会建议,为挽救薛某凤的家庭,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尽量从轻处罚。案发后,薛某凤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法院认为对被告人薛某凤可从轻处罚。据此,临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薛某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公布的10个典型家暴案件之一。受暴人无法忍受与其一起生活的施暴人长期的、恶劣的家庭暴力,又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理性维权时,往往采用将施暴人伤害或杀死的极端办法来进行自救,以摆脱家庭暴力。但行为人自己也从先前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转变成了犯罪人,从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成为家暴案例中受暴人自救的主要手段。从法律层面上讲,受暴人趁施暴人睡觉或不备的情况下杀死施暴人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种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只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此类案件中,受暴人一般都是趁施暴人醉酒、昏睡等无法实施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对受暴人“以暴制暴”行为,也不能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相提并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故意杀人罪要小。在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和当地村委会、群众的请求可知,薛某凤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家庭困难、受社会同情度高,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薛某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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