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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案看证券法中金融监管

时间:2024-04-24

吴佳玲

(福州市福建师范大学,福州 350117)

一、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始末

2020年初,做空机构浑水调研公司发报告称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020年4月,瑞幸发公告称财务造假,2019年第二至第四季度作假金额达22亿人民币,同时,瑞幸股价暴跌85 %。2020年6月底,瑞幸正式停牌并遭到退市处理。

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诱因

(一)内部控制不健全

一是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公司的管理层没有相互制约的意识,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二是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要素和流程存在缺陷,相关的控制目标不明确,对于风险决策的结果并未进行评估,企业的决策过于依赖管理者的主观经验。三是独立董事没有做到真正的独立,瑞幸咖啡的独立董事由公司每年按期发放一定的工资,一定程度上独立董事受制于公司的管理层。

(二)财会人员缺乏综合素质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进行虚假财务做账,都体现出其综合素质的缺乏。财会人员没有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去进行财务造假,让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影响公司决策,阻碍业务的发展。同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财务造假还会直接影响众多投资者的权益。

(三)外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专业技能亟待提高

一般来说,公司财务造假未被审计部门发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公司会计从业人员造假技术很成熟、隐蔽,难以被识别;第二,审计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对此缺乏相关的有效性,专业技能不够,或者是审计部门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

(四)股价上涨,利益驱动,便于套现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一个良好的财务数据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造成股价上涨,从而促进公司的融资。股价越高,融得资金越多,公司的既得利益者才有可能在高位套现,减少手中所持的股份,赚取高额利润。

(五)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企业频发财务造假事件,这与我国金融市场上政法监管不到位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密切相关。在我国,财务造假的收益是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的。我国对于财务造假的惩罚力度不强,《证券法》规定企业财务造假最高处罚的罚金才60万元,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好的财务状况所得到的融资和相关利益是远远大于罚款的。

(六)弥补商业模式的欠缺

第一,在市场定位的问题上,瑞幸咖啡的核心需求主张是错误的。相关调查显示,中国人摄入的咖啡因95 %来自茶,不足5 %来自咖啡。众所周知,中国人自古就有饮茶的习惯,这是数千年来文化沉淀的结果,短时间内是无法改变的,因此,现阶段中国的核心功能性咖啡产品的市场很小。第二,客户的忠诚度低。瑞幸咖啡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发放巨额的优惠券吸引客户,但是在这些客户中,存在许多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一旦瑞幸咖啡停止发放优惠券或减小了优惠券的优惠力度,其吸引力便会急剧下降,这部分客户便会流失。总而言之,以优惠券等手段吸引的客户转化率低,忠诚度不高。第三,成本与收入失衡。瑞幸咖啡不断扩张门店、不断对消费者进行高额补贴,产生了高昂的成本,除此之外,还有门店扩张需要交纳的租金、支付的员工工资、支付的原材料费用和广告费用等。在此模式下,瑞幸取得的收入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在长期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便选择了财务造假之路。

三、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看其中涉及的证券法问题

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件目前并不适用新《证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从时间上看,我国新《证券法》域外管辖条款有很严重的滞后性,瑞幸造假事件于2019年发生,而新《证券法》生效于2020年3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过往”原则不适用。此外,瑞幸咖啡涉及造假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发生在美国,与国内证券市场无关。瑞幸咖啡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不在国内,对于财务造假影响国内市场秩序这一点很难进行界定。从投资者角度而言,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影响的是美股投资者,确定这些投资者中有中国公民的身份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件适用于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加强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合作,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四、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如万福生科造假案及此次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急需完善。首先,我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侧重于事后处罚而非事前、事中控制,所以难以从源头上遏制财务造假事件。其次,我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强,从处罚到执行的周期长,短则几个月,长则数年。最后,我国金融监管处罚力度低,最高处罚力度才60万元。这些因素使得我国金融监管的效能不足,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也需改善。目前来看,已有的法规操作性不强,甚至还存在立法空白,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法案,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此模式有利于相关部门在相关领域的监管,但是伴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化,对于那些涉及多个金融业务领域的公司来说,分业监管可能会带来一些相关的问题。首先,存在重复监管的问题,存在监管冲突,不利于金融监管的创新。其次,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容易滋生影子银行等问题,容易出现套利现象。最后,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对于同样问题,不同部门可能会做出不同决策,这些决策可能无法协调,导致执行效率低,甚至无法落实。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对于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方式,建立类似“双峰监管”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当然,由于各国国情及金融市场的环境不一,要结合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三)加强跨国联合的监管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由于一些企业在海外上市,对其管辖权不明确,而且各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和跨国监管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各国要加强信息的交流,加强一些相关监管的合作,切实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结 语

瑞幸咖啡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在财务造假事件曝光后,瑞幸咖啡遭到了退市处理,得到了应有的严厉处罚。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的出现也让我们意识到,政府和金融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金融监管时效性低、处罚力度不强,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涉外金融案件处理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稳定、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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