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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问题

时间:2024-04-24

李 丹

(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引 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正确核算其初始成本及后续计量对相关信息使用者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相关研究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化的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纳税差异及调整,以及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及转换核算等,研究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损益调整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文献较少,主要包括:高红玫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存在主观性强,易导致利润操纵、成本高等问题,并与本身就存在争议的权益法结合使用,会使权益法的核算更加复杂;羊婷等认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损益调整可能违反谨慎性原则,并且会极大提高会计信息的供给成本,却降低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对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投资损益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揭示,但缺乏系统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对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损益调整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提高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损益调整的会计准则规定与理论分析

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趋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对联营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方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时,要以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为基础,根据重要性原则,对相应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然后调增(或调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进而调减(或调增)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再按照投资方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假设被投资单位某年的净利润为P,投资方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为N %。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存货计入营业成本的损益调整

假设投资方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某年年初存货的公允价值为C1,账面价值为C2,当年这部分存货有n %对外销售。

当C1>C2时,则(C1-C2)×n %是被投资单位存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调增营业成本,相应地,投资方应以被投资单位调增营业成本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损益调整,此项损益调整为:[P-(C1-C2)×n %]×N %。

当C1<C2时,则(C2-C1)×n %是被投资单位存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成本小于按照账面价值确认营业成本的部分,那么投资方应以被投资单位调减营业成本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相应份额的损益调整。此项损益调整为[P+(C2-C1)×n %]×N %。当然,年初C1<C2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因为根据现行企业准则,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应进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相应地,存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

(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的损益调整

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固定资产折旧业务与无形资产摊销业务的会计处理类似,在此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假设投资时或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某年年初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G,账面价值为Z,并假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折旧额为D1,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折旧额为D2。

当G>Z时,(D1-D2)是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折旧额大于按照账面价值确认折旧额的部分,则投资方应以被投资单位调增折旧额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相应份额投资收益的确认,此项损益调整为:[P-(D1-D2)]×N %。

当G<Z时,(D2-D1)是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折旧额小于按照账面价值确认折旧额的部分,则投资方应以被投资单位调减折旧额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相应份额投资收益的确认,此项损益调整为:[P+(D2-D1)]×N %。当然,被投资单位如果严格执行资产减值准则,则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被投资单位应在上年末进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调整后的结果是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二、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损益调整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可能产生会计政策的非一致性问题

对投资方而言,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自身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进行减值确认。如果这些资产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则需要进行减值确认,后续计量以减值后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如果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按照现行会计政策,不需要调账,后续计量业务,如销售存货成本结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仍以相应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然而,对于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业务,无论被投资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大于或小于其账面价值,相关后续计量业务,如固定资产折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折旧额。显然,对于相关资产后续计量业务,投资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是以资产减值准则为基础,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相关资产后续经济业务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因此,在现有准则下,对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损益调整的规定,可能产生会计政策的非一致性问题,从而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不仅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未能显著提升其相关性

与历史成本计量相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为多数情况下,公允价值需要进行选择或估计,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明材料。一般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将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利于相关信息使用者决策。然而,在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经济业务中,如果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由于其损益调整不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造成高估相关成本或费用、低估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及低估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从而可能使相关利益人误认为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与被投资单位经营良好的真实情况相背离。另外,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现实中依然存在诸多具体问题,例如,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条件是交易双方熟知情况,但多数情况是交易的其中一方往往不具备熟知信息的条件;并且,在我国多数市场,商品交易亦是讨价还价,其交易价格受到磋商时间、交易双方当事人性格等因素影响。由于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差,而会计信息供给成本高,因此非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总之,现实中很多因素会干扰公允价值的认定,市场参与者的最有利选择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公允价值本身不公允,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三)为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合法外衣

由于公允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认定非常复杂,同种资产在同一市场的同一时间,其成交价格(或报价)并不是唯一的,受到交易对象、磋商方式和时间长度等干扰,有时成交价格(报价)存在较大差异,加之被投资单位资金种类和数量多,公允价值认定成本高,公允价值的最有利认定是非常困难的。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使相关资产公允价值会计确认存在选择,其结果是公允价值,是一个范围,而不是唯一值,从而为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操控提供了空间。如果投资方为了调减利润,对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的会计业务,将选择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交易市场的最高值,从而高估其公允价值,相应资产后续计量成本和费用将增加,调减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相应调减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相反,如果被投资方资产负债表日未进行资产减值处理,则选择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交易市场的最小值,从而低估其公允价值,相应资产后续计量成本和费用将调减,最终会调增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实现调增利润的动机。因此,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会计核算规定,为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合法外衣,使外部审计等监督失效成为可能。

三、改进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损益调整的现行规定存在会计政策的非一致性、未能显著提升会计信息相关性、为投资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合法外衣等问题,因此,此项规定不合理,需要改变现行做法。结合我国目前现实情况,所有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相应地,如果被投资方相关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需要进行会计减值处理,使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投资方对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就不存在了。如果被投资方相关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其后续计量的损益调整现行规定不合理,为保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被投资方相关资产后续计量仍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此项业务也不需要调整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因此,笔者建议,应删除权益法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损益调整的规定,以便降低会计信息供给成本,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使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被投资企业真实净利润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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