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刘中顼
“差异”与“公平”是世界将永远面对的问题,因为有差异,才导致世界上许多的不公平;也因为有差异,才能真正地在世界上实现公平。“差异”与“公平”永远就是这么必然的联系着,也这么必然的表现着。在人类的教育发展史上,“差异”与“公平”的联系和表现也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那么如何才能使教育中的差异现象成为公平实现的助力,而不是公平实现的阻力呢?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在当代教育发展中,如何充分地利用差异来求得公平的实现,而避免差异不公平的出现呢?本文将着力探讨这一问题。
差异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之间的差别,即事物的个性。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解释,就是矛盾的特殊性;而一切事物的普遍性都寓于特殊性之中,也就是普遍的共性寓于差异的个性之中。毛泽东指出:“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者叫做根据。”[1]正因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客观地存在着差异,因此世界上的一切公平,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之上的。从人类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来说,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获得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从自然生态来看,就是让每一类生物都平等地获得应有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让鱼生活在水中对它们是公平的,让鸟翱翔在空中对它们是公平的。让食草动物生活在草原对它们是公平的,让食肉动物生活在能够获得食物的环境中,对它们也是公平的。如果全给它们换个环境,那么它们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自然生态也将被打破而失去平衡,整个生态圈将受到严重的破坏,甚至将走向毁灭。可见世界正是因物种的相互联系而存在,因物种的丰富差异而协调,而平衡。古罗马思想家奥古斯丁,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适当的位置上。世界上的事物一旦失去“各自适当的位置”,世界的平衡就将不复存在。可见万事万物之差异,正是世界平衡的保证。世界上的公平也就是建立在这种差异平衡的基础上的。没有这种差异,也就没有平衡。失去差异,就将失去平衡,公平的实现也就会失去客观的依据。
世界事物的差异,还具有极其丰富的层次性。同一类事物之间还会具有极其多样的差异。德国著名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这是就事物在同一时刻的差异来说的。另一方面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时期也会产生差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有句名言,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这是就事物的变化而言的。所以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永远都处在变化之中,也就是永远存在于差异之中。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同一是相对的,差异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因此,世间事物的差异永远是现实的存在,所以公平也就只可能以差异为前提,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
从公平来说,“公平”是判断主体的一种感觉和认识。《现代汉语词典》中这样解释说:“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2]“合情合理”这四个字可以说是公平的要义,即言公平既要具有公正性,又要以情理为依据,它是一种以客观为基础的主观判断,它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公平”这一概念古已有之,我国历史文献典籍中曾多次出现,其基本含义与现代词典中的释义大致相同。公平作为一种理论,却是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斯塔希·亚当斯(John Stacey Adams)于1965年提出来的。这一理论初多运用于经济学领域,指个人的付出和收益与他人的付出与收益之比获得的一种判断和认识。另一方面,“公平”的评价有时还带有道德、伦理的因素,例如对于弱者的倾斜和关照,倾斜的关照中当然也就包含了差异。又因为公平的评判是由人们的主观认识和感觉来判定的,因此,公平与否的判定结论,就会因人的主观对客观感觉的不同和认识的不一,而产生有差异的理解。
公平的认识和判断,也会因时代条件和不同范畴(包括空间地域)的变化而产生差异。在此时是公平的,在彼时可能就是不公平的;在彼地是公平的,在此地可能就是不公平的。正因公平的标准与判断都会发生此时此地,与彼时彼地的差异,故公平的判断与公平的实现就会因时空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正因为一切都在变化之中,公平的实现与判断都只可能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之上。有差异地对待有差异的事物,也就能够最好地体现公平,和真正的实现公平。根据公平理论中引入的阿罗定理,公平的实现还应当尽量地考虑到个人偏好。什么是个人偏好呢?顾名思义,就是个人的特别爱好、嗜好。这种个人偏好虽不等同于一个人最大、最迫切的需要,却是一个人长期一贯的、比较稳定的特别爱好,这种爱好可以被认为是他的重要需求之一。这种对个人偏好的考虑,也就是对于差异的考虑。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如果又能兼顾到个人偏好,当然更有利于体现和满足公平的要求,或者说尽量地接近于实际的公平。尽管说阿罗定理被称为“阿罗悖论”,甚至于很多时候具有不可能性。但是,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照顾个人偏好却是很合理的。因为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它可激发人的创造热情、好奇心和求知欲。由百折不挠的信念所支持的人的意志,比那些似乎是无敌的物质力量有更强大的威力。”[3]在可能的情况下,能够照顾到个人偏好,对于受教育者潜能的最大发挥当然是十分有益的。
教育领域中的公平实现,也同其它任何领域中的公平实现一样,必须也应当以差异为基础,为前提,因为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差异也是十分丰富而复杂的。既有历史形成的差异,又有地域形成的差异,还有家庭背景、个人因素等等形成的差异。而且旧的差异消除之后,新的差异还会不断产生。因此教育公平的实现,当然要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并且在教育公平的实现中,只要条件许可,就应当努力照顾受教育者在学习方面的个人偏好,针对受教育者兴趣爱好的实际需要,将教育公平建立在最科学的基础上。
树立差异公平的正确观念,对于理解公平的实现是有好处的,因为如果不懂得公平是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的话,就不能正确地理解什么是公平,就会把平均,甚至把绝对平均主义当作公平。
公平是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公平是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就以为有差异就是有公平。实际上差异也正是产生不公平的基本原因。因为“公平”一词包含了公道、正义、平等、合情合理等含义在内。这就要求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公平,必须具有从平等正义出发的公道性、合情合理性,离开了平等正义、合情合理的限度,以差异为基础的公平就会变成差异的不公平。
正是因为人们认为公平的实现必须以差异为前提,所以也就容易走入另一种偏向,以为有了差异就是有了公平。殊不知不公平也同样是以差异为基础的。这种不公平的差异与公平的差异质的区别,在于不公平的差异是建立在不足的差异,或过度的差异的基础上的;而公平的差异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差异基础上的。因为有了不足的差异或过度的差异,而致不公平产生。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他说:“如果10是多,2是少,6就是事物自身而言的中间。因为6-2=10-6。这是一个算术的比例。但是相对于我们的中间不是以这种方式确定的。如果10磅食物太多,2磅食物太少,并不能推定教练指定6磅食物。因为这对于一个人可能太多或太少。”[4]可见科学的差异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差异,而并非是两个极端之间的折中主义。
任何事物的科学合理性,都在于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适度性,离开了适度必然造成过度和不足。因此任何以公平为前提的差异,都必须是适度的。这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阐释的那样:“增一分则太长,减一分则太短。这意思是,过度与不及都破坏完美,唯有适度才保存完美。”[4]科学的差异正在于它的差异具有适度性,符合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的合宜性,符合和满足客观对象需要的合理性,既非不足,也不多余,恰到好处,这才是科学的也是公平的差异。离开了这一差异的适度原则,也就必然造成差异的不公平。所以我们既承认公平只能以差异为基础,实现公平也只能以差异为前提;但是差异一旦超越了它应有的限度,或者达不到它应有的程度,都会产生不公平。差异大了不行——不能公平,差异小了也不行——不能公平,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差异的适度,对于公平实现的重要意义。
我国教育发展的古代和旧社会,其差异基本上不是不足,而是一直存在着极端的和过度的差异,也由来已久地存在着巨大的教育不公平的问题。这种差异的不公平其实中外一律。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长期性的问题,它既是一个不可能一蹴而就即能解决的问题。又由于社会时代的不断发展,旧的教育不公平的问题也许尚未完全解决,新的教育不公平的问题或许又已产生。所以教育不公平的问题,也就不是一个可以一劳永逸彻底解决的问题。只可能在教育的发展中通过不断的解决,不断的完善,去接近教育公平的目标。教育发展中的差异不公平,也是一个贯穿在教育发展历史时空中的一个永恒的问题。
那么教育发展中的差异不公平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呢?从主要的方面来分析,有以下的问题:
第一,教育因历史发展形成的差异不公平现象。历史的发展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教育发展起点迟早造成的差异;二是教育发展过程中快慢造成的差异(教育投入、管理水平、历史交流等)。
首先,从教育发展起点迟早造成的差异来说,全世界各地教育发展的历史是很不相同的。四大文明古国教育的发展当然早于其它的国家和地区;从我国来看,中原地区的教育发展也许就早于其它地区;从民族来看,正式的学校教育,汉族也许就早于其他的民族;这就形成了教育发展历史长短的不同。这种长短不同的教育发展历史,就必然形成社会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差异。
其次,从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快慢造成的差异来说,不同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同样可以造成教育发展的巨大差异。如古代中国和古埃及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较早的,但是古代中国和古埃及的教育中都不重视科学知识的教育,均以培养文士为主。古代中国的儒学文士几乎同古埃及的文士一样都是学习做官。“学而优则仕”[6]是中国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教育的基本目标。古代中国和古埃及教育中采取的教学方法都以注入式为主,古埃及更甚。古埃及文士学习的重点内容是宗教,主要是教导学生尊奉日神及其在人间的代表——法老。老师以训诫的方式教育学生,不重解释,只要学生记住。因此,古埃及的教育虽然发展得早,但效率是很低的,教育质量也是很差的。
欧洲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虽然晚于四大文明古国,但是欧洲古希腊、古罗马文明中重视科学与民主(奴隶主阶级的民主)的思想传统,突出地影响了欧洲。尤其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更加有力地推动了欧洲科学与民主思想的进程,最终使得产业革命必然地最早在欧洲发生。接着法国的大革命、英国的宪章运动,都极大推动了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因此欧洲的近现代教育也就出现了跨越式的巨大发展,迅速地完成了教育发展由古代向现代的转型,不仅后来居上地大大领先于教育发展历史悠久的中国和印度,更加巨大地超越了北非与西亚。
第二,教育因同一时代地区差异形成的不公平现象。教育发展的差异既可以因历史的原因产生,也可以因地域的不同而产生。同一时代的教育发展,会因为地区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城市与乡村,中心城市与非中心城市的空间因素而产生很大的差异。
在我国各个地区的教育发展中,一般来说东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的教育较为发达,西北、西南地区教育发展相对落后;汉族地区教育相对发展较快,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较慢;城市地区的教育较为发达,乡村地区的教育相对落后;中心城市(大小不同范围的行政中心城市)的教育较为发达,而非中心城市的教育又相对的落后。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时代政治经济因素的作用造成的。以往人们常常都比较注意经济因素的作用,认为地区经济因素是教育发展的主要促进力量,其实政治的因素更不可小视,而且经济与政治往往联系特别紧密。凡政治权力的中心所在,也往往是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和其它中心之所在。当政治权力中心转移,经济中心和其它中心也往往随之转移。这种空间差异是由同时代的政治经济因素造成的。
第三,教育因家庭背景差异形成的不公平现象。家庭背景的差异同样是形成教育不公平的重要因素。家庭背景因素归结起来可以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家庭政治背景不同形成的差异。受教育者家庭的政治背景如果很好,则在教育方面可能获得许多一般的受教育者得不到的特殊权利。如可以上教育资源(包括教师资源以及其它方面的教育资源)都非常好的学校,建国之初存在的“干部子弟学校”就是这样。这种学校就不是有钱就可以上的,而必须是具有优越政治背景的高级干部家庭的子弟。二是经济条件不同形成的差异。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家庭在政治上并无优越背景,而经济实力却很雄厚,就可以因此而进入教育资源优良的学校接受教育。三是家庭文化教育背景不同形成的差异。有的家庭尽管可能既无政治背景的优越,又无经济实力的雄厚,却属于世代书香门第之家。这样的家庭对于受教育者的成长就有着天然有利的文化氛围。因此,他们的教育起点就可能很高,一开始他们就要比没有良好文化教育背景家庭的孩子的起跑线要靠前许多,而形成了教育起点的明显优势。
只有那些“三无”家庭(既无优越的政治背景,也无雄厚的经济实力,又无良好的文化教育氛围)的子女,处处都处于劣势的地位。哪怕你有再高的天资,也只能到教育资源条件较差的学校去就读。这就造成了教育起点和待遇享受的很不公平。而这种家庭的孩子往往又是大量的。可见家庭背景的差异对于学生受教育形成的不公平影响确实是很大的。
第四,教育因个人因素的差异形成的不公平现象。受教育者的个人因素主要是智能方面的差异。现在一般将人群划分为三大类型,即智能超常者、智能正常者与智能低常者。如果从教育公平实现的终极目标来看,就是要充分地保证教育效果的公平,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获得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人尽其才的发展。智能超常者和智能正常者不能获得人尽其才的发展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智能低常的弱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关照,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人类之所以为人类,就在于人类不能像兽类那样实行丛林法则——弱肉强食。对于弱者的扶助,是最能体现文明的人类不同于兽类的最鲜明的表征之一。但是,现实世界中因为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得这种教育公平的实现显得十分艰难。
我国教育的现状因为以上种种过度或不足的差异(现在仍然主要还是过度的差异),也就客观地存在着种种不公平。以上的种种差异都是不合理的。尤其是有许多人为的不合理因素掺杂其中,使教育不公平的现实显得非常突出。这一切不公平,归结到根本上,都是因为不适度的各种差异造成的。
在今天追求教育公平实现的社会中,我们如何努力地来解决和消除教育中差异不公平的问题呢?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一些方面着手。
第一,党和政府对因过度差异而造成的落后地区,要进一步大力实行特殊的教育扶助和经济扶助的政策。差异形成不公平的基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差异的过度。而较大范围的地区性过度差异形成的原因,当然可以由教育发展的起点迟早,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快慢,以及同时代地域空间的差异而形成。虽然从原因上可以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做三种寻探,但是不管是由于纵向的历史之故,或横向的空间之因,过度差异造成的区域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却是现实的。差异过度在教育领域的表现,首先就是教育资源的差异过度问题。为了解决各地区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与先进发达地区教育资源的过度差异,党和政府就应当强化对贫困落后地区大力实行特殊的扶助政策。因为历史形成的过度差异,不是由贫困落后地区本身的力量在较短时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因此,这种教育方面特殊的扶助支持政策,对于贫困落后地区教育资源条件的改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必须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教育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采取非常措施,使其教育落后的面貌,尤其是一些急迫的问题得到较快的解决。这样才能加快缩小贫困落后地区,与先进发达地区教育资源条件的过度差异。为教育公平的加速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
国家和其它先进地区对教育落后地区的支持,还应当同时在加快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方面下功夫。因为仅从教育领域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支持的力度,虽然能够解决部分问题,能够在一定的情况下,比较迅速和显著地解决某些教育落后的面貌,尤其是解决某些燃眉之急,但是仅从教育方面支持是难以治本的。教育投入的资金毕竟有限,也会用完,即使某些设施的添建、设备的投入也必然会在使用中消耗、破旧。如果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得不到发展,这种输血性的投入,是确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所以,落后地区也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国家与先进地区支持的契机,努力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这样才能真正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缩小与先进发达地区的过度差异,从根本上解决这类地区教育发展落后的局面。
第二,必须重视解决因家庭背景差异形成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家庭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背景差异造成的教育不公平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不是,不应当,也不可以是由政府来解决的问题,其实不然。因为各个家庭背景的差异,如果不通过社会教育体系中现实存在的分化途径,就不会由差异产生不公平的可能,而成为教育不公平的现实。而真正能够对社会教育现实中存在的分化采取有效调控措施,阻止或减轻这种不良分化趋向的,恰恰只能是政府。政府可以通过必要的、适当的干预,减轻这种因家庭不同背景所造成的教育不公平的范围与程度。例如不搞那种以家庭政治背景为依凭入学的近似贵族类学校;通过经济收费政策调控,尽量限制那种凭借家庭富有准入的,具有优越教育资源的学校。尤其是师资力量的分配与调度,往往都是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做得到的。初等与中等教育中的重点学校的设立,也应当努力控制。政府同样可以掌控与缩小教育资源分配上的过大差异。缩小这样的差距,对于从更广的范围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实现教育公平都是有利的。家庭文化教育背景造成的差异,虽然是政府不能去具体改变的,但是如果能够较好地改善整个地区的文化环境,对于家庭文化背景不佳的受教育者的教育起点公平,也仍然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三,要采取分层次人才培养的教育方略,来努力消除因受教育者个人因素差异而形成的教育不公平的问题。因为教育公平的最终实现,是要让受教育者通过适当的教育,获得他们在一定历史条件允许范围内的人尽其才的发展。如果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获得了在当时历史条件允许下的人尽其才的发展,那么教育公平也就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如何才能真正获得这种教育的公平效果呢?那就是要根据受教育者不同的资质与潜能,对他们进行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分层次人才培养,通过这种具有因材施教特点,又不减少人才培养数量的教育方略,充分地发掘出受教育者的发展潜能。将他们培养成各种不同层次的优秀人才,最终实现教育的公平。而且在这样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弱者(学习有一定困难的学生,也包括智能低常者)实施特殊的关爱和具体的帮助,来解决教育过程公平与效果公平的问题。
第四,我们仍然也要注意因为差异不足而导致的不公平的问题。尽管我国现在教育差异的不公平,多是由于差异的过度造成的,但是也不排除还有某些因差异不足而导致的不公平。中国历来有“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民族心理。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并非已经没有市场。如果所谓的“公平”走向了极端,那实质上就已经是不公平了。
因差异不足形成的不公平,主要是对不同地区或不同的教育对象,实行差异公平时,同样是没有科学地掌握好适度的差异造成的。因为任何国家和地区教育的发展,都必须有重点,有一般,有普遍,有特殊。教育公平的实现是就整个教育的发展而言的,其终极目标是要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获得充分的、人尽其才的发展。但是,每一具体的历史时代,都只可能提供当时历史允许的现实可能性。超越历史的要求,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世界上任何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发展,目前都还不可能达到自由王国的境地,不可能完全实现让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获得充分满足的人尽其才的发展。时代的制约,使任何国家与地区教育的发展都必须有所偏重,尤其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和迫切需要,就必须让某些受教育者得到最大可能的充分发展。如果他们获得的教育资源的优越度,得不到必须的保证。也就是优于一般教育条件的差异不足,那么教育的这种发展同样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周恩来在1959年4月指出:“应当首先集中较大力量办好一批重点学校,以便为国家培养更高质量的专门人才,迅速促进我国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6]这就是从国家民族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强调,必须让一批重点学校保持与一般学校应有的科学差异。达不到这种应有的差异,国家需要的杰出人才和重要人才的造就,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证。
总之,教育发展中的公平与差异是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差异既是产生不公平的基本原因,又是教育公平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如何正确地对待和处理教育发展中的差异公平与差异的不公平,让公平实现建立在科学适度的差异基础上,而避免差异不足或差异过度带来的不公平,让差异成为实现公平的有利因素,尽量避免差异有碍公平实现的不利因素,正是教育发展中应当不断深入探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1]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318.
[2] 现代汉语词典[O]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8:379.
[3] 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 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9:144.
[4]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46.
[5]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 1980:202.
[6] 马克思主义教育论著选读[M].湖南出版社, 1991: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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